知识产权制度的价值
❶ 知识产权的价值应该怎么算
一、知识产权概述
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对于自己的智力劳动所创造的智力成果以及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中的标记、信誉等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是将无形的人类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与传统的产权理论相结合而产生的一种新的财产权,其与普通财产权一样也具有相应的知识财产标的的转让、收益、使用、处分等,只是其权利持有人的这些基本权利的享有和应用与普通财产权有着细微上的区别,特别是法律规制方面。明确产权的好处在于交易的双方能有一个合理的预期,对个人成本有一定的认知与控制,努力弥合与社会成本的偏离,促进市场活力,扩大公平竞争,推进技术转化和交流,实现个体与社会的共赢。
明确知识产权,重视产权的能动作用,利用产权界定和制度,使其契合公司的整体发展与愿景设计及价值重组,可以进一步促进资源的使用和整合,从而使市场中的这种制度安排也即某种游戏规则最大限度的服务公司整体发展并实现效益最大化。因为任何交易均存在一定风险,而最大的风险莫过于这种交易的游戏规则不明确甚或不存在,所以充分了解知识产权并注重其法律规制与保护,不但可以有效避免侵权纠纷,充分发挥市场效力,更可降低交易成本,增进交易机会,扩展知识产权的流通等。
此外,资源的使用与整合特别是知识产权更应该讲究效率,而其受制于一定地区、国家的相应制度选择、安排与维护,而这均需要成本,所以为最切实的利用与保护相应知识产权并为公司创益,则明晰知识产权就极为重要。
二、知识产权保护
在竞争激烈的市场环境中,在各种不正当竞争涌现的当下,对于自身的商标、专利、著作权作品、商业秘密、产地标记、厂商名称、商号、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等进行有效维护与保护就显得相当重要。必须有一个适应市场变化并严密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同时注意收集并保存日常经营管理活动中的相关使用证据、维权记录等,并在出现侵权纠纷时选择最佳的诉讼策略。此处可参考白家与白象的知识产权纷争中白家的惨痛教训。
1、收集并保存使用证据
可以有效证明相关知识产权的最早使用;便于在侵权纠纷发生时及时、有效、准确地提供具体使用证据,以最大限度维护自身权益;有助于最佳维权策略的选择等
2、合法、正确使用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标的
只有合法的、正确的使用相关知识产权标的,才能形成有效的使用证据,才能得到相关法律的保护与认可,才能最终为自身利益创收。
3、及时将涉及公司发展愿景和多元化整合的相关知识产权标的进行登记、申请等法律操作手段
4、将知识产权标的进行交叉保护,发挥法律保护的最大效应
如将典型的著作权作品的文字、图形等申请为相关产品或服务的商标,或图文并茂的商标申请著作权登记;以及将其与相应产品相结合而创作外观设计并申请为专利;也可将某外观设计进行商标注册申请;将著作权中的计算机软件与专利进行交叉申请保护等,利用相互间的保护优势并克服彼此的保护漏洞,实现知识产权保护最大化,以真正维护权利持有人的相应权益,并合理有效的最大限度为其创造经济效益和企业效益及社会效益。
❷ 知识产权法的实现价值
一般来说,法的价值的实现是法的价值评价和价值选择的过程和结果,也是法的价值冲突被解决的过程和结果。因此,和谐作为知识产权法的终极价值,它的实现依赖于其内涵的各个价值冲突的解决。
中国的知识产权制度确立于中国市场经济的初级阶段,在世界各发达国家科学技术迅猛发展、知识产权制度较为成熟、并在全球范围内不断扩展的背景下,作为一项崭新的制度,难免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突出表现为知识产权利益相关者的利益矛盾和冲突。在知识产权的权利生成和归属环节,各种商标抢注行为愈演愈烈,甚至出现专门以抢注商标然后再高价出售为职业的群体,商标恶意异议也很猖獗,著作权、商标权和专利权的归属纠纷亦频繁发生。在知识产权的权利行使环节,知识产权滥用和知识产权垄断问题日益严重,知识产权权利冲突成为焦点。在知识产权保护环节,侵权纠纷日益增多。在知识产权法的实施环节,“中国仍然缺乏一个宏观层面上的知识产权战略,同时,对于已经形成共识的知识产权政策,由于机构叠床架屋、职能划分不清等原因,也难以实施。”[22]执法水平、司法水平和守法意识都有待提高,如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商标法规定了跨类保护的特殊措施,但在实施过程中却存在着全类保护的倾向,甚至有绝对化保护的倾向。[23]有学者认为,这些矛盾和冲突的存在既有法律规定不完善的原因,也有知识产权自身无形性特征决定的权利边界模糊的原因,还有中国知识产权意识不强的原因等等,[24]但笔者认为,这些矛盾和冲突的深层次的原因在于知识产权各项法律制度间的价值分工与合作厘定不清,知识产权法的价值不能成功地由静态转换成动态所致。
知识产权法的价值冲突发生在知识产权法的价值实现的各个环节。既有正义与效益的冲突,也有各相关利益主体价值观念的冲突,如同一主体基于不同因素的考虑或不同主体各自切身利益对同一法律价值产生不同的认识和价值期求。在知识产权法的形成制定阶段,它集中反映在对知识产权法的价值认识不同的立法者的不同的立法主张,这种主张有两个方面的内容:某一法律应否制定及某一具体法律规范如何进行规定。例如,面对中国名胜古迹名称和旅游景点名称被大量抢注为商标的情况,是由商标法规范,或是由反不正当竞争法规范,抑或留给道德规范? 如果由商标法规范,则有允许注册和不予注册并禁止作商标使用两种选择,选择前者,则选择了效益价值,但如何规范名胜古迹名称和旅游景点名称的商标使用行为,则关系到商标法的和谐价值实现问题;选择后者,则能有效地避免抢注行为,维护了和谐局面,但实质上不仅有违正义价值,也与效益价值不一致,因为这样规范也同时剥夺了名胜古迹和旅游景点经营者利用注册商标对名胜古迹和旅游景点进行维护和产业开发的权利,这种和谐也不是我们所倡导的知识产权法的和谐价值。如果由反不正当竞争法规范,则针对性不强,而留给道德规范,则是维持现状。在知识产权法的实施过程中,价值冲突大概表现为执法者和司法者对相同案件选择不同的处理方式以及守法者对同一法律的不同理解两种情况。前者如前述的“上岛咖啡”案的一审与二审的不同判决,后者如人们对商标显著性之要求的不同理解、对著作人身权性质的不同理解等等。
可见,解决知识产权法的价值冲突,保证知识产权法的和谐价值的实现,就必须把和谐价值的理念贯穿于知识产权法的制定和实施的全过程中。因此,中国目前应采取以下几方面的措施:
首先,在立法上把和谐确立为知识产权法的终极价值。为此,必须加强对法的和谐价值的理论研究。理论是观念的升华,也是制度的基础。古往今来,尽管“和谐”思想源远流长,但将“和谐”上升为法的价值,并形成法律制度,在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过程中,还是一个崭新的重大课题。只有在理论上进行深入的研究,才能为和谐法律制度的建立奠定坚实的基础。
❸ 从个人职业理想,国家科技与经济进步两个角度谈谈知识产权制度的价值
识经济时代的到来及其未来的发展变革,对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发展和整个社会的经济与社会运行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职业生涯发展作为个体实现职业愿望的主要体现,不可避免地会受到时代发展等多种因素的影响而发生变化。因此,专业技术人员的职业发展将出现怎样的变化,呈现出怎样的发展特征;专业技术人员又将如何去应对即将出现的新问题,如何去规划自身的职业生涯并实现职业上更大的发展;组织在新的变化中又能够做些什么等等都值得深思。
知识经济具有两个突出的时代特征,一是强调知识资源作为社会发展的基础;二是强调人力资本和创新性学习的重要性。知识经济的时代特征必然要求处于其中的组织和个人在各个方面都做出相应的调整,以便于适应时代发展的需要。同时,组织特征和组织内部管理也会因组织和专业技术人员的生活生产方式的转变而发生变化,从而导致专业技术人员职业生涯发展特征的改变。
知识经济的产业结构、工作方式和生活方式都将不同于以往的工业经济时代,将更为科技化、人性化,更加符合专业技术人员的发展需要。知识经济时代的社会发展也需要人的全面发展和能力提升。资产投入的无形化、决策的知识化相经济发展的持续化等知识经济的发展特征,无一不是在依靠包括专业技术人员在内的人力资源的创造力来加以实现的。而且,知识经济还扬弃了那种局限于人的短期发展利益的狭隘发展观,需要从全社会从更加全面的角度来进行职业生涯规划和发展,并着眼于人的长远发展利益。
知识经济时代对社会的各个方面造成了巨大的冲击,也对专业技术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需要其职业生涯发展得更加全面更加理想。事实上,促进职业生涯的全面发展是知识经济时代的价值尺度和核心要求。这一理念是一种社会发展观念和指导思想的根本变革,带动了组织和组织内部员工发展观念的根本性变革,即组织追求经济利益的行为知识作为实现组织和员工个人发展的手段和措施,而并不是组织的根本性目标。职业生涯规划与发展是专业技术人员综合发展的重要表现之一,所以知识经济时代的职业生涯发展担负着结合社会、组织与专业技术人员个人发展的重任,必须从专业技术人员自身的发展和需求出发,以其职业生涯发展为基本的指导思想,以专业技术人员的发展来带动组织的发展,进而实现更大范围内的提高,在动态中去寻找三方利益的最佳契合点。
❹ 知识产权管理的意义和作用
性质1:
从一般意义上说,“知识是关于一切新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信息、管理、美感、善德等等具体知识的一般抽象形式”。对于知识产权的内涵和外延,理论界并没有取得一致的看法。也有学者认为,知识产权是人们基于自己的智力劳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标记、信誉而依法享有的权利。尽管如此,对知识产权的内涵和类型予以界定,这已是知识产权立法的共性所在。国内立法和国际立法都对知识产权的内涵和类型予以规定,以此表现一个国家对本国保护知识产权所持的态度以及所确定的不同保护范围,或者用以表现参与缔结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公约、国际条约的不同国家对知识产权保护所持的共同态度或者确认的共同标准。由此形成了知识产权的内涵和类型法定,即一国国内或者国际上的知识产权内涵和类型都由知识产权立法予以直接规定,当事人不得自行约定知识产权的内涵,也不得自行创设知识产权的类型。
性质2:
知识产权法定原则既是知识产权制度本身的基本原则,又是知识产权立法的方法性原则。所谓方法性原则,即为了科学、完整地表述知识产权立法内容而采用的方法或者技巧的原则。方法性原则不仅涉及知识产权立法的内容本身,而且涉及知识产权的立法技术,是准确表述知识产权制度内容而采用的必不可少的立法方法,是一种对知识产品以法定方式予以赋权的方法。知识产权立法之所以实行知识产权法定原则,是基于实现对知识产品保护的需要,具有其充分的根据和正当性。
性质3:
知识产品具有源自于知识的外部性或者公共性。“知识的外部性就是私人所生产的知识成果,容易扩散或者溢出进入社会公共领域,成为社会所公有的知识的性质。知识的外部正效果能够给知识的非产权所有者带来巨大的潜在利益”[8],知识的外部性导致了知识产品的外部性。而知识产品具有的外部性,决定了“通过私人手段很难控制,即具有难以控制的特性”。为此,只能依靠知识产权法定原则克服知识产品的外部性弊端,赋予知识产品以私人性,以法律形式赋予知识产品的创造人或者相关的特定主体享有对于知识产品的垄断性权利或者享有基于知识产品而垄断市场资源的权利,实现对知识产品的保护。
意义:确立知识产权法定成为知识产权立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具有重要的功能。
意义1:
有利于实现国家保护知识产权的目的和战略。
国家保护知识产权的目的,是为了充分鼓励人们进行知识产品的生产和创新,增长社会财富,促进科学、文化事业的发展。同时,我国应从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知识产权保护的战略意义,对此,我国已于2005年6月正式启动了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制定工作。基于此,应通过贯彻知识产权法定原则,将一切有利于实现上述目的和战略的政策和措施,上升为法律制度而获得普遍遵守的效力,并以此推动保护知识产权的目的和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实现。
意义2:
在知识产权保护中的特殊重要作用。
知识产品的特点决定了知识产品的创造人自己难于依靠自身的力量和能力实现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而只能依赖于国家的保护,即知识产权的保护对国家有着极强的依赖性。知识产权法定原则表明,知识产权制度的内容取决于国家的意志和政策,知识产权制度中蕴含着国家保护知识产权的价值取向和政策倾斜。国家在知识产权保护和知识产权制度创新中居于核心地位。国家有效的扶持、鼓励措施有利于提高我国知识产权的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国家的强制力能够为之提供坚强的后盾。因此,应通过知识产权法定原则,更加充分发挥国家在知识产权保护和知识产权制度创新中的重要作用,从而发挥知识产权制度的最大效益。
意义3:
有利于提高知识产权的效率,为社会创造更多的财富。
“知识是资源、是资本、是财富。”知识产品同时又是知识商品,“知识产权是指知识商品的产权”。“知识经济的精髓在于把知识变成财富。”[18]知识产权作为商品,只有转化为产业,才能最大限度地发挥其作用,“因为知识的价值和知识的经济效益都反应在知识产业上”。而知识产权法定原则能够赋予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对知识产品享有排他性的使用、生产和经营的垄断权,为知识产权的权利人提供周全的保护,从而增强了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充分利用、使用知识产品的积极性,有利于提高知识产权的商品转化率,进而有利于提高知识产权的利用效率,为社会创造更多的财富。
意义4:
有利于解决或缓解知识产权保护中的矛盾。
知识产权保护的实践中,不可避免地存在着各种各样的矛盾,比如知识产权的垄断使用与公共利用之间的矛盾、知识产权的保护与限制之间的矛盾、知识产品信息的公开和保密之间的矛盾、知识产品的社会性与专有性之间的矛盾,等等。这些矛盾的解决和协调,有赖于知识产权法定原则。通过知识产权法定原则,为不同法律主体配置均衡性的权利、义务、责任关系,设计出能够消除或者缓解各种矛盾的知识产权制度。
意义5:
对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
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完善和创新,不仅应符合国际公约和国际条约的原则和国际惯例,而且应吸收其他国家知识产权立法中的成功经验,寻求不同国家知识产权立法中的共同规律和共同规则,尽可能消除由于不同国家知识产权立法的差别性而给知识产权国际保护造成的障碍,实现与其他国家的相互合作、相互配合,进而实现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化和一体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