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林和土地的使用权
Ⅰ 怎样处理土地山林权属争议
山林土地权属纠纷主要是指争议当事方因林地上林木尤其是其所占用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的归属而发生的争执。《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这就表明与土地有关的权属纠纷的确权主体是各级人民政府。政府在调处山林权属纠纷时,所讲求的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考虑的重点更多偏向事实根据方面。
根据经验结合自身对参与处置土地权属纠纷特别是山林权属纠纷的总结来看,这些纠纷大部分始于人民公社时期。由于当时法制不健全,对山林权属的确定太过随意,导致既没有科学界定又缺少文字记录。加之时间太久,当时的见证者有的已经去世,这给正确调节此类纠纷带来很大障碍。
由于在上世纪80年代以前的计划经济时期,农村管理体制多次变动,从土改到合作化到联产承包责任制,期间合了分,分了又合,因而山林权属纠纷案件复杂,时间跨度大,牵涉面广,取证难,结案难,历史遗留问题多。所以,对山林权属纠纷的处理,一定要慎之又慎,如处理稍有不慎,必将影响地方的稳定和经济发展,在之前的呈子、李家园等村关于林地争议当中,由于村民不懂法,曾发生过一村村民私自扣押另一村村民做人质的违法事件。
由于绝大部分山林权属纠纷历史情况较为复杂,从申请人申请调处到最终确定权属,难免会出现问题,其中每个环节都可能对最终的确权造成影响,所以应做到:
要注重历史与现实的统一性。农村山林权属纠纷的产生,一般来说既有历史原因,又有现实因素,两者都不能忽视。如何妥善处理好这个关系,对各级人民政府来说是十分重要的。尊重历史,就是要对引起争议的历史因素进行全面的客观分析,哪些是可以依据的,哪些是不能依据的,都应该有十分明确的判断。但是尊重历史又不能割断现实,要充分考虑现实因素。只有这样,才能对争议作出客观、公正的处理。
要注重法律手段与行政手段有机结合。各级人民政府是处理山林权属纠纷的主体,各级政府要以在法律法规范围内采用行政手段或行政命令的方式,对山林土地作出适当调整和重新划分,构成犯罪的要坚决移送司法机关给予相应刑事处罚。因此,注重法律手段和行政手段有机结合有利于对争议的处理,其效果往往事半功倍。
要在做好思想工作的同时解决实际问题。做好思想工作,是处理山林权属纠纷的一种重要手段,但它并不是绝对的,特别是不能流于空洞说教。调处中,工作人员还要耐心向群众宣传政策法规,并切实考虑到他们的实际困难,对这些问题的解决如果仅仅停留在讲道理、做思想工作上,是远远不够的,只有在做好思想工作的基础上帮助群众解决实际问题,才能从根本上感化群众,进而有效防止纠纷演变成更严重的社会矛盾。
Ⅱ 山林的使用权问题
你好,按照《土地使用法》规定,土地使用有着严格的要求,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从你字面上描述可以看出,你们亲戚家的属于集体所以,他拥有使用权。私人企业要征收他山林地的土方,必须经过土地使用权人的同意,并付使用报酬,如果对方不愿意给就无法使用。征用和租用时不同概念,征用时国家或国家机构为了实现国家政策征用土地的,同样是给钱的。不管是征用还是租用,只是主体不一样,但都是给钱的。这没有什么商量的余地~
Ⅲ 农村山林证使用权
原则上全部归张先生使用,如果他人需要使用可向张先生租借,或者向张先专生一次性支付钱款购买永久属性使用权(购买也叫流转),前提是张先生自愿,否则就是强占。
具体可咨询律师事务所,建议协商解决。
按照《土地使用法》规定,土地使用有着严格的要求,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私人企业要征收山林地的土方,必须经过土地使用权人的同意,并付使用报酬,如果对方不愿意给就无法使用。征用和租用时不同概念,征用时国家或国家机构为了实现国家政策征用土地的,同样是给钱的。不管是征用还是租用,只是主体不一样,但都是给钱的。
Ⅳ 土地,山林使用权
合理。
只要承包合同还存在,
人家原来的土地承包权仍然是有效的。
您恐怕不能种。
Ⅳ 土地和森林的使用权是否能成为遗产
《继来承法》第四条 个人承包应得自的个人收益,依照本法规定继承。个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许由继承人继续承包的,按照承包合同办理。 土地和森林的使用权,法律未禁止不得承包给个人,也未禁止继承人继续承包。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处理上述问题的主要依据被继承人签订的合同,合同未禁止继承,则视为允许。
Ⅵ 山林土地纠纷
1、需要说明的是:不管你家耕种和管理多少年,只要没有确实的证据如林权证、土地内划界说明书容等证明这片山林是你家承包的,你家也仍然不能对这片山林拥有使用权。
2、应对办法:
(1)要他家的林权证来看,看是否你家的山林确实是在他家的林权证范围内:如果他家有林权证范围不包括你家的山林在内,不用理他。
(2)如果他家的林权证上确实注明你家现耕种的山林在他的林权证范围内:找你所在村的村委会、到当地镇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县级土地局或林业局、档案馆等处查找与你家这片山林相关的权属证据。
(3)如果找到的证据足以证明这片山林历史上应属于你村,对方的林权证登记错误的:可以持相关证据,到林权证的发证机关请求更正对方的林权证、办理你家的林权证,如果发证机关不予变更,可以到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告发证机关。
Ⅶ 农村山林土地归属权属于谁
中国的土地(包括山地)或者属于国家所有,或者属于集体所有。国家征收集体所有回的土地,土地补答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请查看《物权法》、《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Ⅷ 自己山林别人有土地这土地使用权归谁
当时是怎么划分的?你去问问你们当地的政府,只要你手上有合同。
Ⅸ 关于农村山地的使用权和所有权
先看看那个山头的权属。中国的土地分国有和集体所有,没有私人所有,一般专农村的山都是农村集体所有属,村民是没有所有权的,只有使用权和经营权。要想经营的话得找那个山头的所有者(哪个村)去协商承包,写下协议;如果那个山头村里已经承包给其他人,那你得找那个承包的户主去协商转包并到相关村集体备案。如果没有承包或转包协议,你就白干了,什么时候人家来要回去你都说不清,因为你未经得所有权人或经营权人的许可,属擅自行为。
Ⅹ 农民土地.山林,应归农民所有权
1.土地管理法规定:土地所有权只有国有和集体所有两种!
2.农民使用的土地,其土地权属属村集体,农民只能获得土地的使用权,不能获得土地的所有权!
3.树木属于地上附着物,若有林权证书,就是私有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