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兵户口注销宅基地使用权
① 因为当兵,注销了户口,现在家里那个地方要拆迁,我能得到拆迁补偿吗
拿你可以证明你当兵身份的东西:现役士兵证、义务兵退伍证、退伍证、现役军官证
这些东西只拿一样就可以了
注意必须都是现役的,如果是预备役的话,就拿你的身份证呗
② 我在外当兵注销户口,继父去世,与其亲闺女对现有农村房屋及宅基地怎么继承
就按法律判的来定吧,宅基地你和他闺女都有份,可以卖了以钱来计算,如果不卖可以由一方来买。
③ 《物权法》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否适用于军人
如果你的父母只有你一个继承人,而你现在已经不是当地的农村户籍,你已版经不能在权你父母祖产上该房屋了,但你可以在里面居住(或翻修)或者将房产转让给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为你拥有祖产的房屋所有权,但是土地使用权因你身份的变化不必然继承到你名下。
④ 户口迁出,对原享有的宅基地使用权是否还可以
一,农村的宅来基地属自于集体所有,宅基地的地上筑物属于个人所有,当事人可以就地上建筑物行使使用权和处置权。但是对于宅基地,没有所有权。
二,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法律效力:
1、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有下列转让情况,应认定无效:
(1)城镇居民购买;
(2)法人或其他组织购买;
(3)转让人未经集体组织批准;
(4)向集体组织成员以外的人转让;
(5)受让人已有住房,不符合宅基地分配条件。
2、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转让人拥有二处以上的农村住房(含宅基地);
(2)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转让;
(3)受让人没有住房和宅基地,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条件;
(4)转让行为征得集体组织同意;
(5)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地随房一并转让;
以上为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实践的指导---《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条文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物权法研究小组编著,详细问题可以查询本地的省级地方立法。
⑤ 现役军人申请宅基地无果,可以起诉
该项在符合条件的前提下,是可以起诉维权的:
1、在当事人的户口原籍内地有相应的宅基容地指标,并且当事人从未以本人的名义申请过宅基地使用权(一户一宅)的前提下;
2、当事人现役期间,是可以享受到户口原籍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待遇(包括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的,否则当事人可以聘请专业人士向原籍地的人民法院起诉维权。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确定办法》的规定:
第四条 普通成员是指拥有土地共有权、保留型土地使用权、承包经营权、集体资产管理与处置的参与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等项完整权利,承担完全义务的农村居民。
保留型土地使用权指除承包地经营权外,已实际取得和保留的宅基地、林盘地、自留地等土地使用权。
本办法所称普通成员等同与其他法律法规所称的农村集体组织成员。
第七条 下列人员不丧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普通成员资格:
原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解放军、武警部队的现役义务兵和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士官;
原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
已注销户口的刑满释放人员回原籍的;
因外出经商、务工等原因,脱离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未曾弃荒土地、未曾自愿放弃其成员权利义务的。
⑥ 现役军人是否拥有宅基地使用权
现役军人能否继续使用宅基地
某部二级士官张峰在镇政府批准使用的宅基地上一直无法建造房屋,原因是同村的李某翻出1950年土改时当地人民政府发放的地契,主张拥有村集体分配给张峰使用的宅基地的所有权,并认为张峰是现役军人不应当分得宅基地,要求张家支付其宅基地使用费3000元。在遭到张家的拒绝后,李某依仗李姓家族人多势众,强行在该宅基地上种植了树木,拉起了院墙。部队官兵得知张峰家的境遇后,纷纷表示对张峰的关心和同情,但对如何解决这个问题有不同的认识。
第一种意见认为,李某持有土改时人民政府发放的地契,就拥有了该块土地的所有权,张峰应当予以归还,如果要建造房屋,就应支付土地使用费;第二种意见认为,农村宅基地的使用人应当是村民,张峰是现役军人,已经失去了宅基地的使用权,村集体组织应将该宅基地收回并重新分配;第三种意见认为,村民没有土地的所有权,只有使用权,李某所持的地契已经失去法律效力,村集体组织分配给张峰使用的宅基地应当继续使用,张峰可以要求李某排除妨碍、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
同意第三种意见。
首先,李某没有该宅基地的所有权。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农村的土地就属于村集体所有,当然也包括宅基地。村民对土地只有使用权而无所有权,土改时人民政府发放的地契也就自然失去了法律效力,不能作为土地所有权属的凭证,李某不但没有该宅基地的所有权,更不能主张要求张家给付所谓的土地使用费。
第二,张峰可以继续使用该宅基地。国家为了保障军人在部队安心服役,对军人及其家属给予一定的优待。比如,《国防法》第七条规定,“国家和社会尊重、优待军人”。第六十三条规定,“国家和社会优待现役军人家属,在就业、住房、义务教育等方面给予照顾”。张峰能否继续使用这块宅基地,主要是看其是否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条件。张峰如果是军官或三级以上士官,在其转业后,国家给予安置,可以看做是“迁移”而脱离了农村集体组织,停止使用土地,由村集体组织召开村民会议作出决定报经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后才能将土地收回并重新分配。而张峰是二级士官,根据《兵役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其复员后要重新回到农村去。从这方面讲,张峰并没有完全脱离村集体组织,可以继续享受分配给其耕地、宅基地的优待。国家这样规定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农村籍义务兵和二级以下士官复员后的正常生活。
⑦ 现役军人是否拥有宅基地使用权
虽然你的身份是军人,但是你的原户籍还是在老家,那你就享有现在使专用的宅基地的属使用权。但是,如果军官或者三级以上士官,牵涉到一个转业问题,那时候,你的户籍很大可能就是非农业户口,那么,你就不再是原户口,所以不再享有原村集体的宅基地使用权。
给你一个链接,你可以好好看看。http://www.jcrb.com/n1/jcrb318/ca185044.htm
⑧ 户口迁出后农村父亲遗留下来的宅基地还有使用权吗
有使用权,宅基地虽然不能继承,但继承农村房屋的继承人可以“连带”使用宅基本。《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九条规定:继承房屋取得的宅基地,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该规定确定了“地随房走”之原则,明确了继承房屋可以继续使用宅基地。
但《物权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重新分配宅基地。”《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二条规定: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不确定土地使用权。已经确定使用权的,由集体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其土地登记,土地由集体收回。
(8)士兵户口注销宅基地使用权扩展阅读:
宅基地使用权人对宅基地享有如下权利,并承担一定的义务:
(1)占有和使用宅基地。宅基地使用权人有权占有宅基地,并在宅基地上建造个人住宅以及与居住生活相关的附属设施。
(2)收益和处分。宅基地使用权人有权获得因使用宅基地而产生的收益,如在宅基地空闲处种植果树等经济作物而产生的收益。
(3)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对没有宅基地的村民,应当重新分配宅基地。
(4)宅基地使用权人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土地管理部门将不再批准。并且,宅基地使用权的受让人只限于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参考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网络
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网络
⑨ 宅基地在户口迁出后,使用权还在吗
户口迁出后,你就复不在是本村村民,制也就失去了对宅基地的使用权和支配权。
农村的宅基地是集体所有,个人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户口迁出后,你没有权利转让和出卖宅基地,由村委会无偿收回。
如果宅基地上有建筑物的(房屋),根据国家物权法,宅基地上的建筑物(房屋)属于个人所有,你对宅基地上的建筑物有使用权和支配权,赠予和出卖都可以,宅基地随房屋一起走。没有建筑物的,由村集体收回。
(9)士兵户口注销宅基地使用权扩展阅读;
2018农村宅基地新政策出台,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该规定表明法律并未禁止农民出租、出卖住房,而是在农村村民出卖住宅以后,农民丧失了再申请宅基地的权利。
宅基地属本村村民所有,你已成为城市户口,就不该有宅基地。现在的农村政策比城市好,不建议转为城镇户口。
⑩ 当兵的人为什么要 注销 户口
要注销户口转入军籍,以后就是一名军人了。
军籍是一种身份、是一种档案。它只属于军人,换而言之,只有军人才拥有军籍。在我国,正在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中服役的官兵拥有军籍,退出现役后,军籍将被注销。
参军入伍:凭《居民户口簿》、《公民应征入伍通知书》办理。被征集服现役的公民(含考入军事院校学生),在入伍前凭入伍通知书或县(市、区)人武部提供的《参军人员花名册》办理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注销户口,不发《迁移证》。个别没申报注销的,派出所经调查核实确已参军的,必须注销其常住户口。
按公治[2006]246号的精神,对已经领取居民身份证的公民,在入伍办理注销户口手续时,公安机关不再收回其居民身份证。
(10)士兵户口注销宅基地使用权扩展阅读
军籍指登记军人情况的簿册。现指公民入伍后取得的军人身分。
军籍是一种身份、是一种档案。它只属于军人,换而言之,只有军人才拥有军籍。在我国,正在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中服役的官兵拥有军籍,退出现役后,军籍将被注销。
户籍管理内容十分详尽,不仅有公民出生年月、性别、单双胞胎等内容,而且还有其父母的职业、经济收入、国籍、宗教信仰等相关内容。户籍信息与他们的就医、存款等日常生活紧密相关,一旦变动,意味着整个生活将发生较大变化,可谓牵一发而动全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