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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片著作权合理使用

发布时间: 2021-03-05 20:40:07

『壹』 什么是著作权中的合理使用

合理使用是著作权法中的一项重要的制度,是指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以一定方式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的同意,也不向其支付报酬。在一般情况下,未经著作权人许可而使用其作品的,就构成侵权,但为了保护公共利益,对一些对著作权危害不大的行为,著作权法不视为侵权行为。这些行为在理论上被称为“合理使用”。

『贰』 什么是著作权法中的合理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叁』 著作权合理使用的价值是什么

为了保护作者的合法权利,促进精神文化产品的生产,促进社会的进步。我国对于著作权的合理使用制定了相关的法律规定。其中有一项是关于著作权的合理使用原则。那么著作权合理使用的价值呢?接下来八戒知识产权就带您一起了解相关知识。著作权合理使用的价值设立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价值在于:公平和效率。即在保证公平的同时,兼顾效率,二者相辅相成,互为表里。公平体现了合理使用的合理性,而效率则体现了合理使用的必要性。合理使用作为对著作权进行限制的制度,其核心和实质就是对利益的协调和平衡。1、公平。知识是在不断累积中更新和发展,文化的发展不是一蹴而就的事情,它是几代人共同努力的结果。创作活动不可能离开对已有作品的借鉴和利用,没有人能说他的作品与前人的积累完全无关。既然创作需要吸收他人的成果,那么就不应阻止他人利用已有的作品。著作权人应在适当的范围内让渡自己的权利,允许他人使用,对其作品不能享有无限制的独占权利。只有这样才能保证信息获取和享有的畅通,为更多的创作创造更好的环境,这也是正是利益平衡的关键。2、效率。在承认公众可以对作品进行合理利用的基础上,允许使用者可以不经著作权人同意的使用,是为了保证利用的效率。合理使用是一项权衡各方得失,以求社会总利益最大化的制度安排。它在保证作品的正常传播利用、著作权人及时收回创作成本、避免出现信息不足的前提下,对著作权人的权利区域做出合理划分。在这种情况下,就是要划出一个合理的范围供公众无偿使用,而又不会不合理的损害著作权人的利益。省去了每次对作品使用都要征得作者同意的麻烦,减少了交易成本,实现信息资源的优化配置。它促使各方的利益在一种基本的平衡和协调关系中得到最大满足。

『肆』 除了十二种合理使用著作权的情况还有那些

著作权的合理使用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根据《著作权法》第22条: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十二)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除上述情形外,其他使用属于违法。

『伍』 【关于知识产权法】使用他人已发表的摄影作品制作公益广告属于合理使用还是法定许可使用

法定许可使用是指法律明文规定,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以特定的方式有偿使用他人已经发版表的作权品的行为,并且这种使用应当尊重著作权人的其他各项人身利和财产权。
制作公益广告一般会属于无偿使用,所以应该不属于法定许可使用。

『陆』 怎样合理使用网上的图片 关于图片版权问题,希望相关法律人士给予详细解答,谢谢!

首先可以肯定 你提出的图片无论是美术作品还是摄影作品或者设计图等相关作品都应当受到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但是相关时事新闻的图片或者依职权发标的图片已经超过了保护期限的图片作品除外。保护期限一般为五十年,作品的人身权除发表权外,保护期限不受限制。也就是理论上永久保护。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的著作权主要体现了十七种。包括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具体种类不多说了。理论上,其中的署名权、发表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是不能侵犯的。

但是在实践中,上述权利都存在许可他人行使的情况。比如署名权和发表权,在委托创作合同中,有的当事人直接约定了署名权归属。至于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的许可行使更是数不胜数。有人可能质疑修改权和改编权的区别,理论上是不同的两个权利,但是实务中区分的意义不大。没有人改编后还使用原作品的名字。至于在原作上直接修改的更是少见。即使有 可能权利人也无法主张权利了,因为直接修改原作一般都存在于艺术品收藏的修补上。以上只是从实务出发,不能涵盖全部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

现在网络上的图片数量比较大。未经著作权人许可而使用的现象比较常见。这种使用不仅限于自然人还有很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也在大量使用网络图片。除合理利用外,其余的使用毫无疑问这是一种侵权行为。

但是,由于网络系统庞杂,虽然使用了,但是被发现也不容易。 我这么说不是鼓励大家不当利用网络资源,侵犯作者的合法权益。所有人的合法权益都都不容侵犯,都应当受到平等的保护。

使用我国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分两种情况:1是需要经过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才能使用,2是无需经过许可但是应当支付报酬使用。

如果你是自己使用,那么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相关规定,自己学习、欣赏、研究的图片是无需经过著作权人许可也无需支付报酬的。另外适当引用也是属于合理利用的范围。还有教学使用、馆藏、执行公务合理使用的图片都是正当利用。无需经过许可也无需支付报酬。

除上述情况外,使用图片未经过著作权人许可可能导致一些法律后果。
主要的有赔礼道歉 赔偿损失。还有其他的一些中性规定: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情节严重的可能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当然这种情况比较少见。赔偿损失的计算方法一般按照实际损失和违法所得计算。

这里的实际损失一般包括可得利润以及制止侵权的合理支出。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举证责任在著作权人。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直接给出了计算方法。这种计算方法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可操作性看起来很强,其实限制了当事人的权益。不过这种司法解释是结合我国当前的实际情况制定的,具有一定的科学性。具体规定我就不多说了。
合理支出包括取证支出和律师费。不过要注意证据符合相关规定。
还需要指出的 ,为了审理方便 司法解释还规定了当事人可以协商确定损失。这也为顺利解决该类案件创造了条件。不过似乎有点画蛇添足。
如果不能适用上述规定,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了最高赔偿上限 人民币五十万元。这个数字当时看来算是中庸。不过现在看看当时制定上限的动机太过明显。

很久没看书了,里面难免有写纰漏。对不对的你自己理解吧。
有问题可以再提问,我有空的时候就会回答了。

『柒』 如何保护图片版权

1、图片属于著作权法里的美术作品,适用著作权法保护。你自己设计的图片可以到专你身属份证所在地辖区省版权局进行作品版权登记。一旦发现他人未经许可使用你的作品:(1)若作品被复制,可以向省版权局行政投诉,请求行政保护;(2)若作品被抄袭,可以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维护合法权利。
2、未经许可,从网站下载他人享有版权的图片,进行商业性使用,将要承担赔偿等民事责任;损害公共利益的,要承担行政责任;情节严重的,还要承担刑事责任。

『捌』 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范围包括啊些

第二十二条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十二)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第二十三条 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玖』 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有哪几种情况

个人学习,时事新闻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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