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现行土地所有权制度
⑴ 我国现行土地所有制是什么
目前我国实行的是城乡二元的土地公有制结构,城市土地与农村土地的产权主体不同。城市土地为国家所有,农村土地为农民集体所有。
根据我国《宪法》《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我国土地使用制度内容包括以下方面:
土地的权利归属制度。《土地管理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全民所有,即土地所有权由国家代表全体人民行使,具体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用地单位和个人只有使用权;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其中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土地管理实施条例》第二条进一步明确了国有土地的范围,包括:(1)城市市区的土地;(2)农村和城市郊区中已经依法没收、征收、征购为国有的土地;(3)国家依法征用的土地;(4)依法不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滩涂及其他土地;(5)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6)因国家组织移民、自然灾害等原因,农民成建制地集体迁移后不再使用的原属于迁移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宪法》第十条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第九条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地、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
土地所有权禁止转让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用。
国家实行土地登记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所管辖的土地进行登记造册,属于国有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其中,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的具体登记发证机关,由国务院确定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属于集体所有土地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依法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的,应当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国家实行国有土地有偿有限期使用制度。除国家核准的划拨土地外,凡新增土地和原使用的土地改变用途或使用条件、进行市场交易等,均实行有偿有限期的使用。
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土地管理法》第四条规定,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和特殊保护。
这里的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国家实行保护耕地的制度。国家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同时还规定,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两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闲置土地,依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两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耕地。
国家建立土地调查制度和土地统计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进行土地调查。土地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应当配合调查,并提供有关资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根据土地调查成果、规划土地用途和国家制定的统一标准,评定土地等级。
⑵ 中国现行土地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是什么应该如何变革
众所期盼亟待确定的改革方案中,如何解决地权问题是面临的最迫切的挑战。政府似乎已清晰地看到目前许多重大经济问题、社会问题,都直接或间接与土地管理制度有关,并承认现行土地管理制度逐渐逼近了重大变革的临界点,需要统筹考虑加快推进。学界也认为贯穿于“三个十年”的土地改革,虽然是中国经济持久增长的重要基础,释放了较为显著的“制度红利”,但这一基础的作用似乎正在削弱。那么,既然土地制度已经到了必须做出改变的时候,为什么却还踌躇不决、不见大动作?当下舆情起伏、利弊之辩,所涉核心,乃是中国土地制度改革究竟应当遵循怎样的路径。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农村经济研究部副主任刘守英接受本报记者专访时表示:鉴于土地制度改革牵一发而动全身,建议先选取若干典型地区进行试验,再予以总结,上升到国家政策。与此同时,应就改革议程和优先顺序进行全面部署。
现行制度有何利弊
记者:对于中国土地制度的特征与存在的问题,历来有许多争议,你怎么看?
刘守英:与其它国家和地区相比,中国的土地制度有四大特色。首先是实行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上的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的土地权利制度。其次是采取以耕地保护为目标、用途管制为核心的土地管理模式。第三是建立政府主导、市场机制为主的土地资源配置方式。第四是确立以集中统一管理为主的土地行政管理体制。
伴随经济社会的发展,这套土地制度出现以下主要弊端:
第一,在产权安排上,存在权利二元和权能残缺。第二,在市场形式上,存在不同主体的进入不平等。第三,在土地增值收益分配上,存在相关利益主体得失不公。第四,在管理体制上,存在目标冲突和职能错位。
在上一个经济发展黄金机遇期,中国利用独特的土地制度保障了经济高增长和工业化、城镇化的快速推进。但是,由此也形成以土地支撑的经济发展模式,存在不协调、不健康、不可持续的问题。
首先,土地成为维系传统发展方式的工具。其次,以地谋发展蕴含潜在的经济和社会风险。第三,征地拆迁等补偿性支出大幅提高,城市化成本抬升。第四,稀缺土地资源的不集约、不节约利用。第五,占用大量优质耕地,危及国家粮食安全。
由此可见,中国传统发展模式高度依赖土地的推动。高投入、高消耗的要素投入方式主要表现为土地的宽供应和高耗费;地方政府的竞争主要依托于土地的招商引资;高速的工业化依赖于扭曲价格的低成本土地供应;快速的城镇化依托于政府独家垄断下的土地资本化。因此,要转变传统经济发展方式,必须转变土地利用方式。
改革之路何去何从?
记者:改革究竟应该遵循怎样的路径,应当实现怎样的目标,朝着什么方向改,总体思路是什么?
刘守英:土地制度改革决定土地利用方式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成败,也是能否利用好下一轮发展机遇期、促进国力再上一个台阶的关键。土地制度改革的根本目标是为经济发展转型和可持续的城镇化提供制度保障。
基本方向是:按照宪法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和平等保护物权的精神,建立城市国有土地与农村集体土地两种所有制权利平等的土地产权制度;建立城乡土地平等进入、公平交易的土地市场;建立公平、共享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制度;建立与现代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土地财产税制度;建立公开、透明、规范的国有土地资产经营制度和土地融资制度;建立以权属管理和规划与用途管制为核心的现代土地管理体制。
总体思路是:以土地制度改革为突破口,推进消除城乡土地二元体制改革,促进生产要素在城乡的优化配置与流动,实现城乡发展一体化和可持续的城镇化;构建两种所有制土地权利平等的产权制度,实现不同主体平等参与和分享经济发展机会;实施确权和不动产登记,为保障土地权益和农业现代化、人口城镇化提供基础制度保障;推进征地制度改革和用地模式改革,促进土地收益的更公平分配,实现全社会对土地增值收益的共享;以集体建设用地进入市场和加大城市化地区土地市场化配置,实现不同主体平等进入市场和稀缺土地资源的节约集约利用;完善土地经营、融资和税收制度,为可持续的城镇化提供资金保障。
改革的根本目标是,以权利平等、放开准入、公平分享为重点,深化土地制度改革。建立两种所有制土地权利平等、市场统一、增值收益公平共享的土地制度,促进土地利用方式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
⑶ 中国土地所有权制度是什么
中国的土地所有权分为两种,一种是国家所有,一种是农村村民集体所有。
土地所有权不能买卖。
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出让、转让,土地使用权出让都是有使用期限的,以后的转让也是转让剩余期限的使用权。
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未经国家征用不得转让。其实国家征用以后就是国有土地了,说白了就是集体所有的土地不得转让。
⑷ 中国土地所有权制度
中国的土地所有权分为两种,一种是国家所有,一种是农村村民集体所有。版
土地所有权不能买卖权。
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出让、转让,土地使用权出让都是有使用期限的,以后的转让也是转让剩余期限的使用权。
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未经国家征用不得转让。其实国家征用以后就是国有土地了,说白了就是集体所有的土地不得转让。
⑸ 中国现行土地制度是什么
土地公有制。分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两种。
⑹ 中国现代的土地所有制
1949年后~1956年间是土地私有制,1956年三大改造完成后我国土地是属于公有制;20世纪80年代的农村改革,改变的只是土地经营权归农民所有(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土地的所有制还是公有制。
⑺ 目前中国土地产权制度存在什么问题
土地所有权主体集体不明晰。目前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法律中,都规定农村内所有权主容体是集体。而集体可以有乡镇、村、村民小组三个层次“,集体”到底是指哪一层次,法律规定则较为含糊不清。乡镇、村、村民小组在不同程度上都是农村集体土地产权的所有者代表。
集体的所有权是残缺的、不完整的,集体所有权“名不副实”。在我国农村表现为“:作为土地所有者的集体对土地充其量除了拥有在农户间进行调整一类权利外,并不拥有法律赋予的所有权人的全部权利,国家凭借行政权利在很大程度上限定了集体对土地经济权利的处置。无论是上交税费还是在社区贯彻各项政策及从事必要的公共建设,村集体扮演的都是国家代理人的角色,村集体与其说是权利的享有者,还不如说是义务的承担者。
农户承包经营权的内涵不充分、不明确。
土地使用权缺乏有效的流转机制。
⑻ 土地权属的所有权制度
土地权属制度,包括土地的所有权制度和土地的使用权制度。
现行土地制度,是指涉及土地权属法律制度以及土地权属流通的法律制度,还包括土地利用管制的法律制度。这里所说土地权属不仅指土地的所有权制度,还包括土地的使用权制度;相应地,土地权属的流通制度也包括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的流通制度。
除此之外,为了合理利用土地,国家还制定了土地利用管制的法律制度。现行的土地所有权制度与国家推行的社会制度即公有制是相适应的。土地所有制度也是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⑼ 中国土地所有制的基本形态是什么有哪几种表现形式
中国来土地所有制基本形态:土地自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中国土地所有制表现形式:城市土地国有制和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
土地所有制简介:
是指在一定社会生产方式下,由国家确认的土地所有权归属的制度。土地所有制是生产资料所有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土地制度的核心和基础。中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土地所有制新型合作经济是一种与公共土地生产关系相适应的生产力组织形式及运作形态,其直接目的是创制农民增收所需的增值效益和公平分配的有效机制。土地所有制是有关土地所有权制度的法律规定,它反映了是在土地所有权形成、交易等过程中形成的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制度性规定。
⑽ 我国现行的土地制度是什么
我国现阶段的土地制度是以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为基础和核心的土地制度。
土地制度是关于土地所有、占有、支配和使用诸方面的原则、方式、手段和界限等政策、法律规范和制度的体系。广义指包括一切土地问题的制度,是人们在一定的社会经济条件下,因土地归属和利用问题而产生的所有土地关系的总称。
主要包括土地所有制度,土地使用制度,土地规划制度,土地保护制度,土地征用制度,土地税收制度和土地管理制度。狭义指土地所有制、土地使用制和土地管理制。有时仅指土地所有制,是土地制度中的核心问题。
土地所有制在法律上的表现是土地所有权。土地所有制是土地所有权的经济基础。土地制度的基本目标是保证土地资源的合理分配和有效使用。
(10)中国现行土地所有权制度扩展阅读:
我国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的内容主要包括:
(1)我国全部土地实行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2)土地的全民所有制采取社会主义国家所有的形式,国家代表全体劳动人民占有属于全民的土地,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3)土地的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形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该组织的全体农民占有属于该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并对该集体所有的土地行使经营、管理权。
(4)城市市区的土地全部属于国家所有。
(5)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包括村农民集体和乡(镇)农民集体)。
(6)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