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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2年林场所有权规定

发布时间: 2021-03-05 16:13:18

『壹』 山权林权证法律知识

林权证
林权证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依据《森林法》或《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按照有关程序,对国家所有的和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并登记造册,发放的证书
根据《森林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权属证书式样由 林权证
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规定,自2000年4月18日起,启用全国统一式样和编号的林权证,该式样外封为绿色塑封,印有烫金国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字样,首页套印“国家林业局林权证监制专用章”,证内的森林、林木、林地状况登记表中,分别登记林地所有权权利人、林地使用权权利人、森林或林木所有权权利人、森林或林木使用权权利人、林地及其地上林木坐落、小地名、所在林班和小班、林地面积、主要树种、林木株数、林种、林地使用期、林地使用终止日期、林地四至等,证内还设有变更登记和森林、林木、林地四至范围图。该证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盖章生效;属于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经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盖章生效。2000年4月18日以前已经颁发的林权证(山林权证、自留山证等)仍然有效。
编辑本段基本作用
林权证主要有以下六个方面的作用: (1) 保护林权证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 调处林权纠纷的主要依据; (3) 征占林地和林地流转的必备条件; (4) 申请林木采伐的要件; (5) 明晰产权的依据; (六)资产评估、作价入股、抵押的凭证。
编辑本段权利人
基本介绍
林权权利人是指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拥有者。所有权是指对森林、林木和林地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使用权是指根据合同或有关规定,使用他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权力;使用权不是所有权,也不是所有权中的使用权能,而是从所有权中分离出来的由非所有人行使的权能。林权权利人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根据《宪法》、《土地管理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规定,我国林地实行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林地不得买卖。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的林地、林木,其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国务院是所有权的拥有者。国家依法将国有林地、林木无偿划拨或者有偿出让给企事业单位、个人或者其他组织,企事业单位、个人或者其他组织只是该林地、林木使用权的拥有者。通过无偿划拨获得林地、林木使用权的拥有者,其使用权是有限的,只有依法经营管理和收益权,不得将使用权转让。确需转让的,应当先办理国有林地、林木的出让手续并交纳出让金。经依法出让后,受让方可以将受让期内剩余期限的部分或全部使用权依法转让给第三方。国有林业企事业单位对其经营范围内的林地和林木,通过建立管护责任制等形式,将林地使用权、林木经营权落实到内部职工的,是劳动关系,其林权没有发生变化,林权权利人也没有发生变化。 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林地,以及其它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农村林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宜林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方式承包。农村林地承包后,林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只是使用权变化。林地的所有权权利人是发包者,林地的使用权权利人及其林地上林木的所有权权利人是承包者。农村林地承包后,可以依法流转。通过家庭承包后依法转让或者互换的,确立新的承包关系,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变化,林权权利人变更;依法转包或者出租给第三方的,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林权权利人也不变。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宜林地的,经依法登记取得林权证的,其林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 流转;依法转让的,确立新的承包关系,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变化,林权权利人变更;依法出租、入股的,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林权权利人也不变;依法抵押的,抵押期间并不转移林地、林木的占有、使用、收益权,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不变,林权权利人也不变;当抵押人不能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权人依法处分该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并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后,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变化,林权权利人变更。
林地所有权权利人
根据《森林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林地所有权分为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在我国农村,林地资源集体所有。实际上,林地所有权有的村庄是在村集体,有的是在组集体。关于村民对林地所有权的认知,认为在承包(拍卖)期内属于自己的,可见他们对于林地所有权是模糊不清的。由于村民对林地所有权的理解不同,因而其经营思路就会有很大区别。例如,一些村民认为林地是自己的,在林地使用上,就产生了一些超越权限的利用方式,比如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对于林地所有权的确权,一般是根据在改革开放之初的1982年林业“三定”时已经签订清楚的“山权”单位,现在林权登记时确定林地所有权,一般是根据“三定”时的权源,给予林地所有权权利人进行林权登记发换证。
林地使用权权利人
根据林地有偿使用的原则,任何单位或个人使用国家或集体林地都必须与林地所有权权利人签订林地使用合同,取得采伐迹地、火烧迹地、荒山、荒地等林地使用权,并在林地上营造林木,擅自侵占国家或集体林地所营造的林木,不能简单地认定归个人所有。必须在与林地所有权权利人签订合同,取得相应的林地使用权,确定双方责权利,明晰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严格遵守合同约定,应当支付林地使用费,村民使用集体林地使用费的标准和支付形式原则上由村民民主协商确定,但当地政府有规定的除外。依据合法的林地使用合同,才能拥有林地使用权。 一般情况下,林地使用权是随着林木所有权的改变而发生变化。但也有存在林地使用权与林木所有权分离的情况,只有林地使用权,没有林木所有权。比如承包集体所有的林地进行林下林蛙养殖、野菜药材栽植的,林地使用权归承包人,而林地所有权仍归集体所有。
森林或林木的所有权权利人
国有宜林荒山由国有单位造林,或由国家提供资金单位或个人承包造林的,其林木所有权归国家所有; 国有宜林荒山由单位或个人自筹资金承包造林的,其林木所有权归承包者所有;以合作、合资等形式造林的,按合同约定执行; 国有宜林荒山由单位或个人租赁、购买使用权造林的,其林木所有权归租赁、购买者所有; 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由集体经济组织营造或由集体经济组织提供资金单位和个人承包造林的,其林木所有权归集体所有; 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由单位和个人自筹资金承包造林的,其林木所有权归承包者所有;以合作、合资等形式造林的,按合同约定执行; 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由单位和个人租赁、购买使用权造林的,其林木所有权归租赁、购买者所有; 村民在自留山造林的,其林木所有权归村民所有。已划给村民造林的自留山,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决定的期限内未造林,由集体组织营造的,其林木所有权归集体所有; 通过合法途经,比如投标、或者他人转让,获得的林木,其林木所有权归中标者所有。
森林或林木使用权
林木使用权一般跟随着林木所有权变化而变化,也就是有了林木所有权就拥有了林木使用权。也有林木所有权和林木使用权分离的时候,那是林木所有权权利人通过某种形式把林木使用权转让给他人,比如村民某甲把自己种植的果山,承包给某乙经营一定年限,到期把果山归还某甲,这时林木所有权还是某甲,林木使用权已经发生变化,同时林地使用权相应发生了变化,林木使用权和林地使用权相应归某乙。 综上所述,林权证犹如土地使用证、房产证一样,是权利所有人享受权利的法律依据,是国家法律给予林权权利人应该享有的法律保护。
编辑本段取得程序
林权登记申请
林权登记分为初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改变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应当到初始登记机关的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 林权权利人为个人的,由本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委托的代理人提出林权登记申请;林权权利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由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委托的代理人提出林权登记申请。 依法使用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单位,应当向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提出林权登记申请,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确认林权,登记造册,核发证书;依法使用国家所有的跨行政区域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该人民政府确认林权,登记造册,核发证书;依法使用国家所有的其他森林、林木和林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认林权,登记造册,核发证书;未确定使用权的国家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负责保护管理。 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由所有者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该县级人民政府确认所有权,登记造册,核发证书。单位和个人所有的林木,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该县级人民政府确认林木所有权,登记造册,核发证书。使用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该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
登记申请需要提交的材料
林权权利人提出初始登记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林权登记申请表;(二)个人身份证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法定代理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载明委托事项和委托权限的委托书;(三)申请登记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权属证明文件;(四)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规定要求提交的其它有关文件。 林权权利人提出变更和注销登记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林权登记申请表;(二)林权证;
林权依法变更或者灭失的有关证明文件
林权登记发证的程序 各级人民政府的林业主管部门是林权登记申请的受理机关并依法履行相应职责。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在接受林权权利人的登记申请后,首先要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经审查认为申请材料符合《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农村土地承包法》、《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等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认为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不受理的理由或者要求林权权利人补充材料。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对已经受理的登记申请,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森林、林木和林地所在地进行公告。公告期为30天。在公告期内,有关利害关系人如对登记申请提出异议,登记申请受理机关应当对其所提出的异议进行调查核实。如有关利害关系人提出的异议主张合法有效,属于林权权属争议的,应暂停登记申请的受理并移交权属争议调处机关处理后,依据处理结果,再重新受理;属于申请人侵权的,应停止受理,并通知申请人。如有关利害关系人提出的异议主张无效的,应继续受理。 公告期满后,需要进一步受理的,申请机关应组织有资质的林业调查队伍,现地核实申请登记的林地所有权权利人、林地使用权权利人、森林或林木所有权权利人、森林或林木使用权权利人、林地及其地上林木坐落位置、小地名、所在林班和小班、林地面积、主要树种、林木株数、林种、林地四至等是否准确,申请材料中的权属证明材料是否合法有效,有关图件中标明的界桩、明显地物标志、界线是否与实际相符合。经现地核实后,数据准确、权属合法有效、图件符合实际的,申请受理机关应当自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报请同级人民政府予以林权登记并核发林权证书。否则,申请受理机关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提出登记申请人告知不予登记的理由。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对同级林业主管部门报请予以林权登记并核发林权证的请示进行审查、核准,防止出现重复林权登记或林地与耕地、草地、使用水面等登记发证重叠情况,经审查、核准无误的,准予登记并及时核发林权证。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审查、核准程序是林权发证的必需履行的程序,林权证内的发证机关盖章处只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盖章后生效,使用其他印章是无效的。 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核发林权证的,登记机关应当将核发林权证的情况通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
编辑本段个人林权范围
个人林权包括范围:公民个人以承包方式取得的全民所有制单位的国有森林、集体所有的森林的经营权以及在房前屋后、自留地、种植的树木,承包全民所有、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地造林所种植的林木的所有权。个人享有的国有森林承包经营权或集体森林承包经营权,依承包合同确定林权内容。农村居民在房前屋后、自留地种植的树木,城镇居民和职工在自有房屋的庭院内种植的树木,个人承包全民所有、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地造林所种植的树木,归个人所有。个人所有的树木因生长需要依附于林地时,即取得对国有林地、集体林地的使用权。 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国家保护承包造林的集体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和使用的集体和个人依法享有的林木所有权和其他合法权益。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地县级或者乡级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解决以前,任何一方不得砍伐有争议的林木。如果发生乱砍滥伐的行为,林农可以向当地林业部门公安科举报,加以制止。 国家保护林农的合法权益,依法减轻林农的负担,禁止向林农违法收费、罚款,禁止向林农进行摊派和强制集资。
编辑本段法律效力
《林权证》是依法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核发,由权利人持有的确认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法律凭证。依法持有了《林权证》,权利人就拥有了该林权证所记载范围内的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我国《森林法》第三条规定:“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条也规定“国家依法实行森林、林木和林地登记发证制度,依法登记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因此只要依法拥有了《林权证》,就能受到法律保护,主张自己的权利。同时,按照我国现行的《土地管理法》规定,对林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登记造册和核发证书,应按《森林法》的规定执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森林法》的有关规定核发的确定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证书,也就是关于该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证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颁发的林权证,不仅是森林、林木权属的法律凭证,而且也是林地权属的有效法律凭证。

『贰』 为什么林场土地不能再退给原土地所有人

某乡人民政府为响应国家封山育林号召,于1970年、1971年、1972年分别向该乡某村3个村小组抽调耕地80余亩、山地1500余亩兴办乡集体林场,村小组写了山和田的赠送手续。该林场耕地大部分用于播种树苗,约1995年停播。林场耕地除按林场职工分配责任田外(均通过乡政府批准),其余耕地以承包方式租给林场职工耕种,由林场职工向乡政府或林场缴纳租金。通过20世纪70年代初的土地调整后,该耕地的农业税费不再由原村小组承担。2005年12月,这3个村小组以乡集体林场已名存实亡为由,向当地政府提出要求收回这80余亩耕地的申请,引发了政府与村小组的集体土地所有权争议。
该宗权属争议案件如何处理?有哪些法律依据?如果双方有协议,言明如果林场不存在或变更为其他单位使用,村小组有权收回土地使用权,这种情况又该如何处理?江西省石城县国土资源局 邓美琼
答:本案是乡办企事业单位与村农民集体之间的土地权属纠纷。
乡林场属于乡办企事业单位,属于乡集体经济组织。你的问题集中为两个,一是乡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是否可以成为土地所有权人;二是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与其他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纠纷怎么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规定,我国土地实行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第十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这一条规定表明,乡政府可以有直属集体经济组织,乡集体经济组织与村委会和村民小组一样是土地所有权人。
乡林场于1970年至1972年期间从3个村民小组调配土地,当时,各村民小组都写了山和田的赠送手续。《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三章用于解决农民集体与农民集体之间的土地权属问题,包括了村集体与村集体之间,乡(镇)集体与乡(镇)集体之间,村集体与乡(镇)集体之间的土地权属问题。《若干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乡(镇)或村办企事业单位使用的集体土地,《六十条》公布以前使用的,分别属于该乡(镇)或村农民集体所有;《六十条》公布时起至1982年国务院《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公布时止使用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分别属于该乡(镇)或村农民集体所有:①签订过用地协议的(不含租借);②经县、乡(公社)、村(大队)批准或同意,并进行了适当的土地调整或者经过一定补偿的;③通过购买房屋取得的;④原集体企事业单位体制经批准变更的。
根据上述规定,乡林场土地属于乡出面调配并签订过用地协议的,应予以承认。同时,《若干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农民集体连续使用其他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已满20年的,应视为现使用者所有。”考虑到各地情况不同,该条又接着规定:“连续使用不满20年,或者虽满20年但在20年期满之前所有者曾向现使用者或有关部门提出归还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土地所有权。”在本案中,从1972年林场成立,到2005年,已经33年了,村民小组才提出土地权属问题,已经超过了20年,村民小组已经无权提出林场的土地权属问题了。
那么什么情况下,村民小组有权提出林场的土地权属问题呢,《若干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乡(镇)、村办企事业单位采用上述以外的方式占用的集体土地,或虽采用上述方式,但目前土地利用不合理的,如荒废、闲置等,应将其全部或部分土地退还原村或乡农民集体,或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但根据你提供的情况,林场土地已经如其他农民集体土地一样由林场职工承包,没有出现荒废和闲置的情况,依法不应当退还给原村或乡农民集体。
国土资源部政策法规司 陈战杰

『叁』 八十年代分的林地,土地权属归谁

1982年7月13日辽来宁省第五届人源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 过) 决议 辽宁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了省人民政府提出的关于调整征用土地审批权限的议案(包括补充条款),决定予以通过,由省人民政府公布 施行。...

『肆』 我有82年的老林地执照,2018还没办理下来新的林权证,林地会发生什么变化,是否还属于我

肯定归自己了

『伍』 82年荒山荒地的管理方法有哪些

随着工业化发展和城镇化建设日趋加快,农业耕地逐年减少。农村荒山荒地作为资源性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以开发成本低、办理手续简便的优势,越来越引起土地所有者和开发者的重视。在我区,对荒山荒地的开发利用,已成为农村新的经济增长点,对荒山荒地的规划管理和开发利用,也已成为各级政府和集体经济组织的重要课题。
为了加快对荒山荒地的规划管理和有效利用,笔者对全区多个村社进行了调查。调查统计荒山荒地面积公顷,占全区土地面积的。其中,包括国有宜林地公顷,集体造林地公顷,集体宜林地公顷,农民开荒地公顷,二、三产业建设用地公顷。
一、管理利用情况
调查表明,由于全区利用荒山荒地植树造林,在水土保持、防风固沙、生态平衡、美化环境等方面,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效。通过利用荒山荒地招商引资、发展二三产业,在农业产业化发展、消化农村剩余劳动力、增加农民收入和壮大税源方面,也收到了可观的效益。其主要管理利用方式,有以下几个方面。
植树造林。全区共有集体林地公顷。其中,近几年新造人工林公顷,预计年增加蓄材量立方米,为集体和农民增加收入万元。农民个人植树方式:一是林场组织农民自愿承包;林场为发包方,农民自愿承包荒山荒地造林,林场收取承包费。二是村委会组织农民承包;村委会为发包方,农民平均分得荒山荒地,村委会收取承包费。三是林业站组织农民自愿承包;林业站为发包方并收取费用。四是农民利用零星荒地自发栽树,农民不交承包费。集体造林主要是迹地更新和义务植树造林。
退耕还林。我区从某年开始,由林业部门组织对农民耕种的册外地,在二十五度坡以上的实行有计划退耕还林,国家给予补贴,林权归退耕者所有,鼓励了退耕还林的积极性。全区退耕还林达公顷。
招商引资办企业。全区利用荒山荒地办企业、修建旅游点面积达公顷。在开发形式上,一是租赁承包,即将实际土地面积按年限承包出去,集体收取承包费,土地所有权仍归集体所有,合同期限一般为至年;二是转让土地使用权,即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办理计划、规划手续,将荒山荒地使用权转让给单位和个人。近几年,全区通过利用荒山荒地招商引资办企业、租赁承包、变卖等,共为集体增加收入余万元。
发展多种经营。全区利用荒山荒地发展多种经营公顷。其中养鹿、养牛、养羊占地公顷;栽植果树公顷;种植药材公顷;种植瓜类公顷。从经济效益上看,养殖业优于种植业,多种经营优于非保护地粮菜生产。
置换或变卖。盘活可开发利用的荒山荒地,兴办社会公益事业。全区共置换出荒山荒地(其中包括部分有林地)公顷,用以修建标准化道路公里。
此外,有公顷被农民开垦耕种,约占全区耕地面积的十分之一;其中,大部分在二十五度坡以下,全部为册外地,农民不交纳农业税。还有公顷未被利用的荒山荒地,主要指宜林地未利用部分和不宜林地;其中,宜林地公顷、不宜林地公顷。
二、存在的问题
管理不到位。一些村社对荒山荒地管理不严,农民开小片荒无人管、无人问,开荒种地后既不交农业税,又不交承包费,耕种与弃种具有较大的随意性,集体经济组织开发使用时从中作梗;有的地方随便取土挖沙,埋坟修墓,造成水土流失,破坏生态环境,产生火灾隐患;有的农民承包荒山荒地后,不及时植树造林,闲置或改为他用;有的植树后得不到有效保护,被割柴、放牧、毁坏;还有的是义务植树成活部分林权不清,无人看管。因管理不到位造成经济损失和资源浪费。
村社对荒山荒地开发缺乏规范。一是开发利用时无规划,有些是业主占山为王,随意扩大面积,有的已妨碍了当地农民的生产生活;二是开发建设时不履行有关手续、不交纳有关费用,喊着先上车后买票,结果是上了车也不买票;三是各业干扰,你栽树、我放牧、他养蛙,谁也没发展起来。
开发效果差。一些开发商(业户),依据优惠政策或托关系、找熟人,以较低的价格获取了开发权,但开发建设后,都不完全履行合同。如有个村,几年来引进三产业户户,占地公顷,其中有一半以上业户尾欠开发费用,合计金额达多万元。为了发展旅游业,村为旅游点修建了标准水泥路,业户应分摊费用万元,而他们却一分也不交。有的业户以经营效果不好为借口,逃避纳税。还有的个别业户开发占地后,始终不建设、不投产,造成资源浪费。

『陆』 林木林地权属争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第十七条 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版,由县级以权上人民政府处理。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地县级或者乡级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当事人对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人民院起诉。 第二十七条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营造的林木,由营造单位经营并按照国家规定支配林木收益。
集体所有制单位营造的林木,归该单位所有。
农村居民在房前屋后、自留地、自留山种植的林木,归个人所有。城镇居民和职工在自有房屋的庭院内种植的林木,归个人所有。
集体或者个人承包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造林的,承包后种植的林木归承包的集体或者个人所有;承包合同另有规定的,按照承包合同的规定执行。

『柒』 林权法律法规

林权的法律法规有《宪法》、《森林法》、《土地改革法》、《森林法实施条版例》、《土地管理法》。权

『捌』 林场权属是什么意思

一、这在抄法律上肯定是毫无问题的。完全合法。
二、在我国,所有的土地,要么是国家所有,要么是集体所有。而个人是不可能拥有土地或林地所有权的。
三、个人所拥有的,只能是土地或林地的承包经营权。
你经营的林场,其所有权是集体的;你现在拥有的,是在承包期限内的林场经营权(使用权)。在承包期限内,集体也不得侵犯你的权益。

『玖』 1982年以前征用400亩山地应什么样手续才合法

1982年土地征用后就改变了土地性质,从集体土地变为国有土地,不论林场怎么处置都和你们村没有一丁点关系。

『拾』 82年国家林业三定划分给我村组二千余亩自留山,之后林业部门自己伪造了一份权属为国有山场的林权证,将

这涉及到林木林地权属确定问题,全国有很多这种现象,因为国有林场设立时间内较早,很多在林木采容伐后没有及时更新,导致村民以为林地权属属于村组现象。根据我国林业部令《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规定,
(一)国有林业事业企业单位设立时,该单位的总体设计书所确定的经营管理范围及附图; 是确定林地权属的依据。所以说,如果在土改时期,如果你所说的地块已经纳入国有林场管理范围,并且有相关设计图纸文件,三定时的划分不做为权属确定优先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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