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朝分封土地的所有权
㈠ 明朝时的土地私有制内容
明清以来土地占有形式明清两代田制,分官田和民田两种。官田指封建国家掌握或经营的土地。在明代,官田名目繁多,基本上是以其来源或使用形式定名的。《明史》“食货志”一列举的“宋元时入官田地”、“还官田”、“没官田”、“断入官田”,以及未加列举的沙田、坍田、绝户遗留地、逃户空田、无主荒地等等,系由其来源而得名;而“学田,皇庄,牧马草场,城蠕苜蓿地,牲地,园陵坟地,公占隙地,诸王、公主、勋戚、大臣、内监、寺观赐乞庄田,百官职田,边臣养廉田,军、民、商屯田”,则均以使用形式不同而得名。《清史稿》“食货志”一列举的官田,有“官庄”(包括皇庄,内务府庄田,礼部庄田,光禄寺庄田,王、公、宗室庄田,八旗庄田等等)、“屯垦”(包括养息牧地的招垦,漕运卫所屯田,直隶、新疆、东北、蒙古、青海、热河、台湾等地的屯垦,西南士兵的军田,东南沿江、沿海涨滩的屯垦等等)和“营田水利”(在直隶、陕西开发的水利田)三大类,都是以土地的用途来定名的。民田指私人占有和经营的土地,有以土地的自然性质区分种类的,如水田、桑地、旱园、洋田、洲田、滩田等是;有以耕种情况区分的,如荒田、熟地、小地等是;也有以所有者身份得名的,如僧田、族田、社田、会田、客田、主田等是;亦有以用途定名的,如灶地、备荒地等是。但这种官民田的划分,是法权关系上的,甚至只是名义上的,实质上还有很大的差别,存在土地所有权相混淆的情形。因此,研究明清土地制度,必须根据土地的实际占有情况,判断其土地所有权的性质。
㈡ 周天子分封的土地,诸侯是否有所有权
分封制就是各复诸侯对诸侯国的制土地、资源、收益享有所有权,但同时承担着为周天子戍守边疆、随同作战、交纳贡赋、朝觐述职的义务。
古代宗法制是分封制的基础,在家庭范围是为宗法制,在国家范围是为分封制。
分封制规定,诸侯必须服从周天子的命令,诸侯有为周天子镇守疆土、随从作战、交纳贡赋和朝觐述职的义务。此外,诸侯可独立治理诸侯国,保卫国家。同时,诸侯在自己的封疆内,又对卿大夫实行再分封,卿大夫再将土地和人民分赐给士。卿大夫和士也要向上一级承担上述义务。这样层层分封下去,形成了贵族统治阶层内部的森严等级“天子—诸侯—卿大夫—士”。
周天子是天下之主(与今天的伊丽莎白二世在英联邦的地位相似),诸侯的土地理论上在其死后可由周王室收回重新分配,但一般是后代世袭 。
㈢ 中国历代的土地制度 是如何的
1、奴隶社会土地所有制:
(1)性质:井田制是奴隶社会的土地国有制,它是土地私有制不发达的表现。
(2)兴衰:它始于商朝,完备推广于西周,春秋后期逐渐瓦解。
(3)内容(权利与义务):土地所有权属于国王,诸侯臣下能世代享用,奴隶主驱使奴隶集体耕作并剥夺奴隶的劳动果实
2、封建社会土地所有制
建地主土地私有制,战国确立。商鞅变法规定:废井田,开阡陌,政府承认田地归私人所有,允许自由买卖,标志着封建地主土地私有制的确立。地主占有大量土地,用地租剥削农民。这种制度是我国二千多年封建社会的主要土地制度。
封建土地所有制大体分为三种类型:国有土地所有制、地主土地所有制、农民土地所有制。
(1)地主土地所有制
在封建土地所有制的三种形式中,地主土地所有制占支配地位,它是封建生产关系的基础。地主阶级正是凭借对土地的垄断,迫使无地或少地的农民不得不依附于他们。这种土地制度在中国存在了二千多年,对于中国封建经济的发展,社会经济繁荣起过积极作用,但其闭塞性和自给自足的特点却严重阻碍了商品经济的发展,尤其是阻碍了明清时期资本主义萌芽的发展,造成中国社会的长期贫困和落后。
(2)封建国家土地所有制——有王田制(新)、屯田制(三国)、均田制(北魏至唐中期)三种形式
▲屯田制:
目的:主要是为了戍边和保证军需。不少朝代都实行过,如西汉、东汉、曹魏、蜀、金朝、元朝、明朝、清初都实行过。东汉末年,军阀混战,农民背井离乡,土地荒芜,在这种情况下,曹操推行屯田。后来,魏、蜀、吴也都实行屯田。
基本特点和具体做法:屯田制是封建制的土地国有制,屯田民只有土地使用权;含有兵农合一成分
方式:这是政府或统治者组织的农民或军队的开荒种地。屯田有军屯、民屯。军屯:由士兵屯垦;民屯则招募流亡农民进行屯垦;屯田农民要按军事编制组织起来,政府设官管理;屯田民要分别不同情况按比例向官府交纳收获物,但他们不再负担兵役。
作用:屯田制的推行,安置了大批流亡农民,有利于稳定了社会秩序,缓和社会矛盾;促进了农业生产的恢复和发展;曹操推行屯田,保证了军粮供应,为统一北方提供了物质条件。
▲均田制:
实行:均田制始于北魏(485年),流行隋唐,且被日本借鉴、吸取,其影响深远。
目的:保证国家的赋税收入和徭役征发。
前提:政府掌握大量的无主荒地。社会上存在大量无主荒地和劳动力,政府把掌握的土地分给农民,实行这种制度不触及贵族地主利益,农民对国家承担租赋徭役,贵族地主无此负担。
内容:①国家将掌握的土地实行分配,给农民一定数量的田地。奴婢、耕牛也相应受田;——有利于调动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地主利益也都得到了保障。 ②土地不得买卖;——对土地兼并有所限制。 ③官吏得给公田;——其利益得到了保障 ④农民对封建国家的租、调、役负担。(贵族、地主却无此负担。)
政府规定,一夫一妇要向国家纳租粟二石,纳调帛一匹,产麻的地方纳布一匹(不交帛)。此外,农民还要向政府承担一定的徭役杂调。
作用:授田时,既不触动地主的土地,又能使农民得到一定土地,因此,有利于缓和阶级矛盾和经济的恢复和发展。
保证国家的赋税收入和徭役征发;
促进了北方少数民族的封建化和北方民族大融合;
中国古代一项重要的封建土地制度。(比较完备)
(3)自耕农土地所有制(个体农民土地所有制):
这种土地所有制形式不占主要地位,封建社会各个朝代都存在这种自耕农土地所有制,这种小农经济同地主土地所有制一样,是对封建生产关系内容的重要补充,与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共同构成封建经济基础,是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建立和长期存在的重要基础。在封建经济发展过程中,地主不断兼并农民的土地,使这种土地所有制不断破产。
特点是“男耕女织”、自给自足。
㈣ 明朝土地制度
洪武三年(1370)九月,由于军屯渐次开展,垦田日多,形势变化,中书省臣请令山西太原、朔州诸处屯军纳税。明太祖命勿征。次年,中书省又奏曰:“河南、山东、北平、陕西、山西及直隶淮安诸府屯田,凡官给牛种者十税五,自备者十税三”。明太祖仍令免征,待三年后每亩收租一斗。尔后,遂以此数(一斗)为军屯亩税。最初,明太祖定全国官、民田赋,“凡官田亩税五升三合五勺,民田减二升,重租田八升五合五勺,没官田一斗二升。唯苏、松、嘉、湖,怒其为张士诚守,乃籍诸豪族及富民田以为官田,按私租簿为税额。而司农卿杨宪又以浙西地膏腴,增其赋,亩加二倍。故浙西官、民田视他方倍蓰,亩税有二三石者”①。军屯每亩收“子粒”一斗,则介于轻重两者之间,而比民田和普通官田为重。对个别地区,也有例外的。例如,洪武二十年(1387),令陕西西安府临潼等处,“屯卒率五丁选一,编成队伍,以时屯种,税粮与民田等,杂徭复之。冬月则练习武艺”②。建文四年(1402)九月,正式定军屯科则:每军田一分(五十亩)征收正粮十二石,贮于屯仓,听本军自支;余粮则作为本卫所官军俸粮。 永乐二年(1404)正月,定屯田官军赏罚条例,多者赏钞,缺者罚俸③。并对洪武时创立的屯田红牌(布告牌)重加详定,令每屯设立红牌一面,列则例于上。“每百户所管旗军一百一十二名,或一百名、七八十名。千户所管十百户,或七百户、五百户、三四百户。指挥所管五千户,或三千户、二千户。总以提调屯田都指挥,所收子粒,多寡不等,除下年种籽外,俱照每军岁用十二石正粮为法比较,将剩余并不敷子粒数目通行计算,定为赏例”④。凡屯军年六十以上及残疾、年幼者,令耕种自食,不受此赏罚条例限制①。凡屯军因公事以妨农务者,“免征子粒”,并严禁卫所随意差遣他役。又区别田地肥瘠,鼓励官军各种样板田,以其岁入之数作为考核勤懒的标准。山西太原左卫千户陈淮所种样田,每军余粮二十三石,明成祖下令重奖。宁夏总兵官何福勤于督责,积粮尤多,明成祖赐敕褒美②。此外,明成祖还从实际出发,对军屯子粒的征收方式做了一些改变。是时,户部尚书郁新上言:“湖广诸卫上去年屯田所入租数,例当考校。然所物不一。今宜以米为度准之。每粟、谷、糜、黍、大麦、荞、穄各二石;稻谷、薥、秫谷各二石五斗,
㈤ 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归谁所有
国有土地是指由国家享有土地所有权的那一部分土地。国家是国有土地唯一和统一专的所有者。唯一属性和统一性是我国一切国家财产所有权主体的基本法律特征。国家所有土地主体的唯一性决定了除了国家以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成为国有土地的所有者。国有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和个人使用,但无论是何种性质的使用,都不能改变国有土地的所有权性质。国家所有土地主体的统一性,要求只有国家才能行使国家土地的所有权,其他任何单位非经国家授权或批准,不能行使国家土地所有权中的任何权能。
根据法律和我国现行的政权体制,中央人民政府即国务院是国家所有土地的唯一代表。《土地管理法》第2条规定:“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国务院代表国家依法行使国有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在具体形式上,可以由国务院直接行使,也可以委托地方人民政府或国有公司行使。
在法律上明确国务院是国有土地所有权代表,一是表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不是国有土地所有权代表,只能根据国务院的授权处置国有土地;二是明确国有土地的收益权归中央人民政府,国务院有权决定国有土地收益的分配办法;三是赋予中央人民政府对国有土地资产的经营管理职能。
㈥ 中国土地所有权的演变
所有权就是两种形式,公有和私有
在原始社会,土地是集体公有制
进入阶级社会后,土地就便成了私有制,奴隶社会是周王土地私有制,封建社会主要是地主土地私有制
建国后,经过土改,土地变成农民土地私有制,社会主义改造后土地所有权归国家,农民拥有土地的使用权和经营权。
㈦ 明朝实行了分封制
这是传统应试教育的题目啊!应试教育真是害人不浅啊!
看这种题目像是高三的历史题呀!做这种题目的时候首先要懂得审题呀,得明白
他要考你书上哪个知识点。
首先题目中提到了燕王。而你要知道燕王的封地实在当时的北平(今北京),并
不是在当时的首都南京。
从四个选项来看,选项A 显然没有提到 选项B说的是清朝的 D 纯粹的胡扯。只
有选c 了 ,这个题目相信你不会做错。但你可能不理解。
选项c中的分封制,严格来讲应该叫藩王制。就是每个王必须前往自己的藩地,
叫就藩,不能留在京城。从这点上看这是符合分封制的。
但是藩王制和传统的分封制又有不同,它们最大的不同点就是,分封制(见于周和两汉)下的王国是个独立的王国。只要向天子称臣纳贡并服从天子的统治就行了。中央并不直接干涉地方王国的事物,分封王国享有独立的军事、民政、财政权利。用一句时髦的话来讲,传统分封制下的王国享有“高度自治权”
而明朝的藩王制,除了北方几个边关地区的王外(比如燕王,宁王朱权,正是由于在北方和蒙古打仗,所以他们享有高度军事自主权),其他内地藩王只有在特定情况(如地方上有人造反)下才享有一定军事权利外,几乎没有什么其他实际的权利,只是在地方上设有一个王府,享有皇亲国戚的荣誉,不愁吃穿(朝廷每年无偿向藩王供给钱粮,这是朱元璋当年定下的规矩)。 到了洪武后期,尤其是永乐以后,朱棣鉴于自己造反成功的经验。对藩王们指定了很多苛刻的约束条例,很多藩王只享受作乐,不管朝事,被称为“贤王”
另外朝廷再在每个藩王驻地,都会有驻军,一方面保护藩王宗室的安全。另一方面防止地方上有变,藩王好及时组织军队予以应付。除此外藩王并不享有其他军政、民政、和财政权。这些由地方三司负责,由六部统管!
而人们经常把这两个概念混淆了,实际上他们只是有相似的地方,并不是一回事!我以前也搞不明白,后来终于弄清楚了。
明代藩王制和传统分封制的差别大致如此,希望你能明白!
㈧ 土地的所有权该归谁所有
土地来不存在所有权问题, 因为自所有权归国家所有, 集体土地归集体所有, 并不是个人, 承包权不能继承。
㈨ 明朝时土地是谁的清朝时土地又是谁的!现在他们土地是国家的。
明清时的土来地应该是三类:源皇家私人的皇庄,土地私有,农民私有。皇庄的土地应该都集中于首都范围,至于分封各地的藩王,按明朝的制度:分封不锡土,列爵不临民,食禄不治事。其实并不是像现在大多数想的那样,划一片土地,送给藩王去经营,而应该跟秦汉春秋时那样,划一个范围面积,然后改变收入分配性质,比如某村某庄有土地一万亩,原来这些土地的收入是上缴国库,现在来了一个藩王,按皇帝的命令,这个地区属于他的封地,但只是食禄性质的封地,仅仅是原来应该上缴国库的土地收入,现在转给了藩王,但行政权力还是归地方官府。不过藩王肯定不会满足于这点收入,跟地主一样,他们也会巧取豪夺,不停的扩张,而地方官也不敢跟这些皇亲国戚们过分较真,久而久之,就形成明末的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