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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使用权销售

发布时间: 2021-03-05 12:30:48

1. 农村土地使用权能不能买卖

纯粹个人意见,非律师,希望对您有帮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二章 土地使用权出让 第八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 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签订出让合同。 第九条 土地使用权的出让,由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 第十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地块、用途、年限和其他条件,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城市规划和建设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共同拟定方案,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批准权限报经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实施。 第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应当按照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出让方)与土地使用者签订。 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 (一)居住用地七十年;(二)工业用地五十年; (三)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 (四)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 (五)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第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协议;(二)招标;(三)拍卖。 依照前款规定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具体程序和步骤,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四条 土地使用者应当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六十日内,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逾期未全 部支付的,出让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请求违约赔偿。

2. 农村土地使用权转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七条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由用地专单位支付土地补偿费。征用属耕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至6倍。征用其他土地的补偿费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用耕地的补偿费标准规定。

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用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第二十八条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用地单位除支付补偿费外,还应当支付安置补助费。

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地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0倍。征用其他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标准规定。

土地补偿金和国家转让土地拍得的价格不是同等的!

3. 农村土地出售权和使用权

首先搞明白几个概念,永久使用权和出售权,这是两个截然不同的问题,在农版村一般宅基地有永权久的使用权但没有出售权,对于房产可以出售,但农村宅基地和房产由于其特殊性,法律对此有明确的规定,只允许在本村范围内进行买卖。如果是宅基地,还是低调处理,如是农用地,可以流转。

4. 关于农村土地使用权的规定

农村土地使用权是指农民集体土地的使用人依法利用土地并取得收益的权利。农村土地使用权可分为农用土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三种。农用地使用权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土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的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乡(镇)企业和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的使用权。

改革开放后,土地家庭承包经营制逐渐确立起来。由此确立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地使用权主要归农户经营使用的制度。

由于土地利用对社会经济有很强影响,因而土地使用权受到一定限制。比如土地要按照规定用途使用(用途管制制度)、土地利用要符合规划(规划制度)、土地利用要遵循可持续原则(开发利用中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等。

5. 出售农村土地使用权所得应该如何分配

某农村村来集体转让部分土地使自用权,所得费用不知如何按法规分配? 村民自治自己决定。 意见的分歧在出嫁女性(户口迁移且原居住地继续保留耕地的),外地上学迁走户口的且同样在村集体留有耕地的具体该如何分配? 当初有地的利益共享。 根据国家政策土地政策三十年不变的原则,是否在生产队解散之后的所有男女老少均有分配权? 从第一轮或第二轮承包之时计算。 是否存在比例上的差距?? 人人平等。

6. 农村土地的使用权能出售吗

农村土地的使用权能转让,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将土地经营权(使用权)转让给其他农户或经济组织,
即保留承包权,转让使用权 。
你说的那个是购买宅基地的话,
到隔壁村购买,
是不允许的。
望采纳,谢谢

7. 农村土地使用权能否转让

【案情】刘某准备申请一处宅基地建房,后王某得知,因王某也想在此处建房,便提出用其承包地和李某进行兑换,并说刘某在公路边的土地多,还可以再申请。刘某看到王某用来兑换的土地不但多而且地质也好,经过深思熟虑后,答应了王某。王某便请来了同村的部分村民及村委会成员,签订了土地兑换合同,村委会成员及部分村民也在合同上签了字。之后,王某申请建房时,因没有在规划范围内,王某申请无法得到批准,于是王某将兑换的土地交给了刘某,要求刘某返还其承包地,而刘某未归还,王某便以刘某侵权为由起诉到法院。 【分歧】农村土地使用权能否转让,对此有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刘某构成侵权,王某与刘某的土地兑换协议无效,刘某应当返还并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刘某没有构成侵权,王某与刘某的土地兑换协议有效,刘某无需返还王某的承包地。 第三种意见认为,刘某构成侵权,王某与刘某的土地兑换协议有效,刘某应当返还并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评析】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理由是: 首先,刘某与王某之间构成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法律关系,王某与刘某的土地兑换协议有效。刘某准备申请一处宅基地建房,后王某得知,因其也想在此处建房,便提出用其承包地和李某进行兑换,签订了土地兑换合同。虽然该块土地是将来是用做宅基地,在未审批之前还是刘某的承包地,应此双方的兑换行为应认定为是土地使用权转让。我国现行《宪法》第10条第三、四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民法通则》第80条第三款规定:“土地不得买卖、出租、抵押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但《土地管理法》第63条为集体土地使用权的转让问题提供了法律上的依据。《土地管理法》第63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由此可见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但不得用于非农业建设。本案中,王某实际上没有用于非农业建设,应认定其转让行为有效。 其次,刘某与王某之间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是法定可以解除的合同。《合同法》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这是法定解除。本案中王某用其承包地和刘某进行兑换目的是想在此处建房,之后,因没有在规划范围内,王某无法得到批准,可以认为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故应属于法定解除合同。 最后,刘某构成侵权,刘某应当返还并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刘某与王某之间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是法定可以解除的合同,合同当事人还需要按照一定的法定程序,行使合同解除权。《合同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第二款“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同时合同法第九十六条对当事人行使合同解除权的程序做了明确的规定,当约定解除或法定解除的条件成就,一方当事人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不必与对方协商,也不必经对方同意,只要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便告解除,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便告终止。合同的解除权属于形成权,当事人可以约定解除权行使的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怠于行使的,解除权消灭。当事人没有约定或是法律也没有规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的,非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当事人或者违约一方的当事人为明确自己的义务是否还需要继续履行,可以催告对方当事人行使解除权。对方即享有解除权的当事人在催告后的合理期限内不行使解除的,该权利消灭,合同关系继续存在,当事人仍然要按合同履行义务。本案中,王某将兑换的土地交给了刘某,要求李某返还其承包地,应视为主张了行使了解除权,而李某未归还,可以认定刘某构成侵权。 第1页共1页

8. 农村土地使用权转让怎样才合法

你好不知是那种性质的土地:
一、宅基地使用权只可在本村无宅基地家庭之间转专让,才是合属法
二、一般耕地的承包使用权,就随意多了,只要签好转让合同就可以
三、家庭联产承包耕地 的使用权转让,必须经过村委会建立档案,不然是不合法的。如果你是我说的第三种,你可要谨慎了,转让和流转是不一样的。转让时要将你的确权书(耕地承包使用权证)名字改为对家,你就永远放弃了这块地的使用权。如果是流转,就只需要在村委会签署一份流转使用协议就可以了。不用改土地使用证的名字。您谨慎些吧。希望帮到您

9. 农村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是谁可以自由买卖转换吗

农村土地的所有权是集体所有,使用权是农民自有。所有权是不能买卖的,但是从80年代开始放开土地使用权的转让,现在农村涉及的就是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不包括所有权。
按法律规定,宅基地可以买卖。对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第六十三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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