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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使用权同住人定义

发布时间: 2021-03-05 08:07:40

使用权房产纠纷(同住人概念)请大家帮我分析一下!

不知道你说的“房簿”是什么?能否补充一下。

承租的公房是不可以继承的,专这点你也知道。属
现在所有的问题都集中在“共同居住人”这个概念上。《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中的公有住房的共同居住人,是指在公有住房承租人死亡或者变更承租关系时,在该承租房屋处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而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结婚、出生可以不受上述条件的限制。你叔叔已经有六年未实际居住,显然不能算作共同居住人。
还有,从你们所签的协议看,你叔叔已经放弃了该房的居住权。你可以请证明人从中协调此事,要求你叔叔将户口从中迁出。

❷ 上海的使用权房如何认定承租人如果确定

公房承租是历史背景下的产物,其租赁关系建立依据政策规定,具有浓厚的行政色彩,而非按照市场经济公平、自愿、等价有偿原则确立,与其说是公房承租,不如称之为“分房”,至于分配的是所有权还是使用权,由于在城市房屋公有制时代里无法关注权利种类、性质,这种分配体制让人产生的概念是“该房归我”。而今遇到的拆
迁确定公房承租人则事关利益、权利,同时也十分复杂,公房租赁关系具有福利、公益分配性质和政府照顾特征,这种租赁关系不同于一般的民事租赁关系。在公房租赁关系中,承租人的资格、租赁的期限、租金的标准、出租方与承租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都由政府有关部门统一规定,出租人和承租人几乎没有意思自治。政府公房管理部门具有民事出租主体和行政管理主体的双重身份,《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因直管公房租赁引发纠纷的受理问题的意见》规定,因直管公房租赁引发的各种纠纷,既有民事法律性质的争议,也有行政法律性质的争议,应区别对待。在直管公房租赁合同关系中,涉及房屋保护、维修、房屋租金交纳纠纷时,房管所以一般民事主体的身份出现,与承租人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相应地该案件也应当作为民事案件处理。但在涉及审查当事人承租资格的关系中,房管所以行政管理者的角色出现,履行行政管理的职权,相应地,案件应当作为行政案件处理。

笔者认为,公房承租人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承租人特指一人,即租赁合同或租赁登记册、租赁证等有效资料上记载的承租人,一般多为家长或工作单位。广义的承租人则除了证件标明的一人外,还包括配偶和直系亲属。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取得的权利,另一方当然享有;即便一方婚前承租,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的规定,符合一定条件,离婚任何一方均可承租。家庭成员时常作为能否分房及分多大面积的重要考虑因素。

如将狭义的承租人概念应用到具体事务,既不符合公房承租的政策精神,也不利于其他人合法权益的维护,应该从历史、现状和相关政策方面,结合每一户的实际情况确定承租人范围,着重考虑下列因素:①建立租赁关系时以几个人无房住名义分房,是婚前一人还是配偶双方,或家庭名义;②户口是否登记在该房屋;③有无分家或作过其他内部约定;④是否实际居住;⑤有无其他福利分房、住房补贴类;⑥有无放弃权利的事实或行为。所以,不能简单地认’定承租人资格,这关系到利益分配权取得。

天津市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管理办法第二条公有住房承租人死亡或者户籍迁出本市的,承租人的配偶、子女、父母等可以申请过户。公有住房使用权过户只能由1人申请过户,符合过户条件的家庭成员有2人以上(含2人)的,应当达成一致意见后方可申请过户。
公有住房使用权过户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申请人户籍簿及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图章;

公有住房租赁合同;

承租人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户籍迁出本市的,提交户籍注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承租人配偶、子女、父母等共同签订的同意过户协议公证书

(六)过户申请书。

过户申请人为1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或者其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过户的,可以由其监护人代理申请过户,并提交经公证的代理履行承租房屋义务的保证书。

没有符合过户条件的,出租人可以收回该公有住房使用权。

第三条公有住房承租人死亡后没有符合第2条规定过户条件的,承租人的兄弟姐妹等在本市主要报纸刊登公告,公告3个月期满无异议的,提交具结书后可以申请过户。

第五条 在同一套或者同层毗邻非成套公有住房中,有2个以上(含2个)公有住房租赁合同,承租人是同一承租人或者与其配偶、子女、父母分别承租的,可以申请办理并户。

公有住房使用权并户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户籍簿及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图章;

(二)公有住房租赁合同;

(三)并户申请书;

(四)承租人与配偶不是同户籍的,提交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承租人与子女、父母不是同户籍的,提交子女、父母关系公证书。

❸ 上海使用权房迁入户口需同住人同意吗

如果你是该房产的共有人,你可以将户口直接迁入,无需经同住人的同意,户口迁入后,可以作分户处理,称之为“一屋两户”。如果你们是直系亲属可以共用一个户口本。

❹ 上海使用权房继承及户主变更

你好,按照你说的情况,你所说的使用权房应该是居住公房。

根据《上海市房屋租赁条回例》答

第四十二条 租赁当事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租赁关系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居住房屋的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共同居住人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

你和你爷爷奶奶的户口是在该房内,奶奶生前是承租人,奶奶去世,爷爷去世以后,你就是该公房的唯一同住人,因此不需要在其他的人进行协商,可以直接要求办理户主变更。变更承租人以后,即使以后再出租转让,所得收益均为你个人所有。

(4)上海使用权同住人定义扩展阅读:

(1)原户主死亡、被宣告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凭:直系亲属提出书面申请报告、死亡证明、法院死亡或失踪判决。

(2)原户主户口迁出的。凭:户内成员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原户主迁出凭证。

(3)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发生转移,现房屋所有权人办理凭:现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提出书面申请报告、《房产证》。

(4)其他特殊原因应当变更户主的。

❺ 同住人的概念是全国统一的法律规定吗

最高法对此没有作出专门的解释性规定,而同住人的概念,往往与地方政策有关,因此,应当根据当地的规定进行认定。参照:《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第五十四条规定:“拆迁人给予房屋承租人的货币补偿款、安置房屋归房屋承租人及其同住人共有。

法条链接:上海市房地局关于贯彻执行该《细则》若干意见的通知第九条规定

“同住人”是指“在被拆迁居住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时在该房屋处已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结婚、出生可以不受上述居住一年和他处有无住房条件的限制”。

司法实践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应视为同住人:

1、具有本市常住户口,至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居住的,即使居住未满一年,也视为同住人,但其在该处取得拆迁补偿款后,一般无权再主张本市其他公房拆迁补偿款的份额。

2、一般情况下,在本市无常住户口,至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居住满五年的,也视为同住人,可以分得拆迁补偿款。(根据上海市政府最新的61号文,结婚2年以上的外来户口可以安置了。)

3、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因家庭矛盾、居住困难等原因在外借房居住,他处也未取得福利性房屋的。

4、房屋拆迁时,因在服兵役、读大学、服刑等原因,户籍被迁出被拆公有住房的,且在本市他处也没有福利性房屋的。

5、未成年人如出生时户口就报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应列为同住人,但非出生原因户口报入被拆迁公有住房内的,只能作为考虑对象,对在公有住房内居住的未成年人实际承担监护义务的人,可考虑适当多分拆迁补偿款。

❻ 上海动迁如何认定同住人和他处有房

笔者雷敬祺律师全面研究上海相关法律规定,上海法院相关口径及案例后,得出以下结论:
(一)同住人,共同居住人认定:仅指福利性住房。
法律依据:上海高院2004年解答、上海高院2014年公房居住权纠纷研讨会综述
多数意见认为:应限定在福利分房,但曾经在他处享受过公房动迁补偿,未将补偿款用于购房的,或者获得其他住房福利补偿的,达到标准的,也应视为“他处有房”。理由主要有两点:第一,《关于房屋动拆迁补偿款分割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在涉及公房拆迁中的共同
居住人认定时,对“他处有房”的解释,限定为福利性分房(增配除外),虽然公房居住权与公房拆迁补偿纠纷不同,但二者在本质上都涉及福利政策享受的限制标准问题,根据同类问题同样对待的原则,在公房居住权认定时,“他处有房”应仅指福利分房。第二,从现实角度考虑,公房在具有居住保障功能的同时,还具有较强的财产属性。如果以在他处拥有私房为由,剥夺其在公房中原本享有的权益,实际上是以当事人的现实居住条件为标准来判断权益享有或丧失,这样不仅会遏制公房同住人在外勤勉购房的动力,还会在现实中造成明显的不公,
例如当事人虽经济条件较好但未另购私房的,或者在诉讼前、诉讼中又将私房处分掉的,则其仍在公房享有居住权益,与前面所述情形形成明显不合理的反差。
(二)居住困难户托底保障、经济适用房认定:既包括福利性住房,也包括非福利性住房。
法律依据:上海市府71号文第31条、沪房管规范保[2012]8号、沪房管征(2014)243号
按照《细则》及本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面积核定规定,居住困难审核的内容,应当是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在被征收房屋处有本市户籍的人员,在本市有无其他住房或者是否居住困难。其他住房指在被征收房屋处有本市户籍的人员本人及配偶(或以未成年子女名义)在本市有其他住房,有下列情形之一均认定为其他住房:
(1)在他处拥有公有住房使用权,或者拥有私有房屋所有权(含宅基地、商品住房包括使用贷款购房的情形);
(2)将已购公有住房出售、公有住房承租权差价交换,或者获得过住房货币补贴;
(3)他处房屋获得过拆迁补偿安置,或者房屋征收补偿;
(4)享受过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政策。
居住困难户的房屋征收补偿所得包括保障补贴,按照《细则》规定,属于被征收人所有,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及其共同居住人共有。

❼ 同住人的概念和相关法律问题

房产证上注明的所有权人是A,那么只有A对房子有所有权。张某,高某。D三人只是对这套房产有使用权(居住),不能要求将房子卖出,平分房款。

❽ 上海的使用权房报户口,只要承租人同意,还是必须全部人员同意

需要全部人员同意,由于使用权房为公有居住房屋,因此需要经承租人和同住人的一致同意。

《关于公有居住房屋变更、分列租赁户名的若干规定》

公房变更租赁户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承租人与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协商一致要求变更租赁户名的;

(二)承租人户口迁离本市,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协商一致要求变更租赁户名的;

(三)承租人死亡,其生前在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协商一致要求变更租赁户名的;

(四)承租人死亡,其生前在本处无共同居住人的,其生前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配偶与直系亲属协商一致要求变更租赁户名的。

按照前款第(一)项变更租赁户名后,在五年内不得再依该规定变更租赁户名。按照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变更租赁户名的,共同居住人的实际居住生活的时间以提出申请时间为节点;

按照前款第(三)项、第(四)项变更租赁户名的,共同居住人的实际居住生活的时间以承租人死亡时间为节点。

(8)上海使用权同住人定义扩展阅读

申请人向出租人(或出租人授权的代理人,下同)申请变更租赁户名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变更(分列)租赁户名申请书;

3、《租用居住公房凭证》;

4、承租房屋内所有的《户口簿》;

5、当事人对变更租赁户名协商一致的书面意见;承租人死亡或户口迁离本市的,当事人协商不一致的,提供不一致的证明材料。

❾ 上海租赁使用权房,最近动迁,是否需要户口本上的同住人签名

上海租赁使用权房最近动迁是否需要户口本儿的在同路人签名,这个是需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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