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滩涂使用权
⑴ 长江江滩归谁所有
首先明确长江江滩最国家所有,其次,一般由水利局行使国家对江滩的所有权。
⑵ 国有水面和滩涂的养殖使用权指的是什么
使用国有浅海、滩涂从事水产增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应向县以上渔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县以上渔业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发展规划,依照谁开发、谁利用、谁收益的原则进行审核并报同级人民批准后,由县以上渔业主管部门代表同级人民核发《养殖使用证》,并绘图立标,登记造册,立卷归档。
广东省浅海滩涂水产增养殖保护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浅海、滩涂渔业资源的保护、增殖和合理开发利用,保护渔业生产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水产养殖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及其实施细则、《广东省渔业管理实施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我省管辖范围内开发利用浅海、滩涂,从事水产增殖、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浅海,是指本省沿海最低落潮线外侧至10米等深线以内可用于水产增殖、养殖的海域。
本规定所称滩涂,是指可用于海水养殖的潮间带以及与潮间带相连的海水养殖区或其他荒滩;但港区范围除外。
第四条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渔政管理(以下简称渔业主管部门),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省渔业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毗邻浅海、滩涂水产增养殖开发利用的管理及渔业种苗增殖保护区的划定工作。市、县(区)渔业主管部门负责其行政区域毗邻浅海、滩涂水产增养殖开发利用的管理及渔业种苗增殖保护小区的划定工作。乡(镇)人民应协助渔业主管部门做好浅海、滩涂增养殖的保护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以上渔业主管部门应按照统筹兼顾、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原则,制订浅海、滩涂水产增养殖发展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报同级人民批准。
第六条相邻的市、县(区)应按已划定的行政区域界线明确水产增养殖保护管理线。未划定行政界线的区域,相邻的市、县(区)人民应协商划定管理线;协商不成的,由上一级人民确定。
第七条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和国家、省确定的航道、锚地、港区不得划作养殖区。
第八条使用国有浅海、滩涂从事水产增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应向县以上渔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县以上渔业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发展规划,依照谁开发、谁利用、谁收益的原则进行审核并报同级人民批准后,由县以上渔业主管部门代表同级人民核发《养殖使用证》,并绘图立标,登记造册,立卷归档。
本规定实施前已使用国有浅海、滩涂从事水产增养殖业的单位和个人,应按本规定补办使用手续,申领《养殖使用证》。
使用集体所有的滩涂进行水产增养殖的,也要纳入当地水产增养殖规划管理,是否核发《养殖使用证》由当地人民决定。
第九条凡取得国有浅海、滩涂养殖使用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集体所有滩涂的承包户,应按划定的使用范围、期限进行开发,不得超越划定范围,不得相互侵占,不得随意闲置。
浅海、滩涂使用单位和个人有责任保护浅海、滩涂的生产条件、基础设施和渔业资源不受破坏。
第十条鼓励外商及港澳流动渔民开发利用浅海、滩涂,从事水产增养殖生产;重点扶持出口创汇产品开发、综合性立体开发和新品种、新技术的开发。
第十一条浅海、滩涂养殖使用权或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变更或侵占。
为保证养殖生产安全,各类船只应主动避让养殖区。因船只驶入养殖区造成经济损失的,养殖生产者有权向责任者索赔或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赔偿。
第十二条国家建设需征用浅海、滩涂增养殖场所的,建设单位应事先征求所在地县以上渔业主管部门的意见,依照国家和省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办理征用手续和给予合理补偿。
第十三条规划用于水产增养殖的浅海、滩涂未经县以上渔业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县以上人民批准,不得围垦;重要的水产苗种基地和养殖场所不得围垦。
经批准围垦,而又未形成围垦区的抛石范围的浅海、滩涂,围垦单位不得出租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
第十四条利用浅海、滩涂进行水产增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应按实际占用面积向县以上渔业主管部门缴纳浅海、滩涂水产增养殖使用费。确有困难的,经县以上渔业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给予减征或免征。
水产增养殖使用费主要用于浅海、滩涂的开发和保护管理,具体征收和管理办法由省渔业主管部门会同省农业、物价、财政部门制订,报省人民批准。
第十五条县以上渔业主管部门应按各自权限在浅海滩涂中的鱼、虾、蟹、贝、藻类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繁育场及重要的洄游通道划定渔业种苗增殖保护区、保护小区和禁渔期,规定最小采捕标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进入保护区内从事捕捞生产。
因科学研究或养殖等特殊需要,在渔业种苗增殖保护区、保护小区内采捕渔业种苗的,必须经省级渔业主管部门批准核发《专项(特许)捕捞许可证》后,方可按限量进行有偿捕捞。
第十六条在不改变浅海、滩涂水产增养殖使用性质的前提下,经县以上渔业主管部门批准,养殖使用权可以转让。
第十七条浅海、滩涂水产增养殖生产者之间对水面滩涂界线或权属有争议的,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县以上渔业主管部门处理。
第十八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渔业主管部门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无养殖使用证擅自进行浅海、滩涂养殖的,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二)擅自转让《养殖使用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吊销《养殖使用证》;
(三)不按《养殖使用证》规定的期限开发利用浅海、潍涂的,按每公顷水产增养殖使用费标准的2--3倍征收闲置费,并可吊销《养殖使用证》;
(四)擅自变更或侵犯他人养殖使用权或承包经营权的,责令停止侵害,赔偿损失。
(五)擅自进入保护区从事捕捞或养殖生产的,没收违法所得,赔偿损失,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六)在养殖区域内进行拖网、掺缯、潜捕或定置作业的,没收违法所得,赔偿损失,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当事人对渔业主管部门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部门的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条擅自进入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和国家、省确定的航道、锚地、港区进行养殖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规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市、县(区)渔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报同级人民批准后施行。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自1994年2月1日起施行。
⑶ 怎样处理水面、滩涂所有权和使用权方面发生的争议
1、如复果滩涂属于海域,会制产生以下法律效果:(1)滩涂所有权只能属于国家,因为海域属于国家所有;(2)利用滩涂的单位或个人可拥有的权利,限于对滩涂的使用权;(3)滩涂使用权的设立、移转、消灭等,须在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作产权登记;(4)滩涂按海洋功能区划予以管制;(5)对滩涂使用的行政管理等,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2、如果滩涂属于土地,会产生以下法律效果:(1)滩涂所有权既可以属于国家,也可以属于农民集体;(2)滩涂利用者可拥有的权利,既可以是所有权,也可以是使用权;(3)滩涂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归属,以及滩涂使用权的设立、移转、消灭等,均须在土地管理部门做不动产登记;(4)滩涂按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的划分实行用途管制[1](P1872)(5)对滩涂使用的行政管理等,应由土地管理部门负责。
⑷ 水域滩涂养殖是属于土地成包经营权吗
水域滩涂养殖是属于土地成包经营权。
水域滩涂养殖需要办理《水域滩涂养殖证专》。
《水域滩涂养殖属证》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农业部农渔发〔2002〕5号《关于印发完善水域滩涂养殖证制度试行方案》的通知
申请条件
1、依法确定水域滩涂养殖使用权
2、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或水域滩涂养殖权
3、已领取土地承包权执证书的农用土地改为养殖生产的养殖证不改变原土地的权属性质及土地基本用途
4、对已养水域滩涂符合养殖规划,尚未领取养殖的应尽快审核补发
⑸ 滩涂使用权问题
十分抱歉,对于这个问题不是很了解。现将查到的资料列出如下,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到您。
1、根据《中山市浅海滩涂水产增养殖开发管理试行办法》第九条的规定,滩涂一次核准使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年。【第九条:国有浅海、滩涂一次核准使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年。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在期限界满前3个月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广东省养殖使用证》每年由发证机关进行一次年审。】
2、从第九条的规定可以看出,使用权到期时可以申请延续。但是应在期限届满前3个月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请。也就是说,使用权人要延长使用期限必须主动提出申请,是“依申请”的规定。所以发证机关没有通知义务。
3、关于你问的滩涂被围垦,按什么面积赔偿的问题,实在是不了解,不便随便回答。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86年4月12日 主席令公布)
第一百三十五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七条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⑹ 在荒,滩涂地个人使用30多年,被国家征用.国家有偿征用法规条例是什么
首先你要有合法使用权,才可能得到较高的补偿。没有合法的使用权一般只有农作物补偿。
1、你虽然在使用但没有所有权。《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但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民法通则》第七十四条规定,劳动群众集体组织的财产属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包括:(一)法律规定为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
2、如果未办理承包手续,只是自己使用多年,属于非法占用,不受法律保护。。《民法通则》第八十一条规定,公民依法对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的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的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承包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依照法律由承包合同规定。
3、《土地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⑺ 滩涂属国家所有还是集体所有
这个你应该去县级土地管理部门咨询,看看滩涂是不是属于集体所有,或者看看是不是属于国家所有,如果没有证据证明,属于国家所有,那么你就可以起诉。
⑻ 依法不属于集体的,内陆滩涂,一审法院是否有权把该滩涂判决给归集体所有
土地来,包括你说的内陆源滩涂的权属的确定,按土地管理法是政府的职权,法院不能判决滩涂的权属。
土地管理法
第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其中,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的具体登记发证机关,由国务院确定。
确认林地、草原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确认水面、滩涂的养殖使用权,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⑼ 滩涂沙滩属国家所有还是集体所有
滩涂既来有属全民所有的,自也有属集体所有的。
请看《土地管理法》和《渔业法》的规定:
《渔业法》
第十一条 国家对水域利用进行统一规划,确定可以用于养殖业的水域和滩涂。单位和个人使用国家规划确
定用于养殖业的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的,使用者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本级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许可其使用该水域、滩涂
从事养殖生产。核发养殖证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集体所有的或者全民所有由农业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水域、滩涂,可以由个人或者集体承包,从事养殖生产。
《土地法》规定:
第二章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八条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九条 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⑽ 已经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是不是公民自己的
中国法律规定 公民有使用权 没有所有权 所说的确权是确定使用权 名义上所有权 是国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