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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确定土地所有权的决定书格式

发布时间: 2021-03-04 20:25:58

Ⅰ 《确定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现在是否继续有效

!《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1995〕国土〔籍〕字第26号)是由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印发的,现有效。(

Ⅱ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如何确认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据法律确认。“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其中,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的具体登记发证机关,由国务院确定。”

Ⅲ 什么是土地侵权行为处理决定书

土地侵权行为处理决定书 指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代表国家行使行政裁决权,依照法律规定,对侵犯他人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案件,在调查终结后所作的书面决定。其格式与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大体相同。

Ⅳ 如何确认土地所有权

土地权属的确认就是确认某土地的产权归属和产权性质。农村土地权属的确认主要通过查看土地承包合同、查看相关土地证件或土地权属登记簿、查看土地流转合同等来确定。

(1)依据土地承包合同确认权属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1条规定,发包方应当与承包方签订书面承包合同。承包合同一般包括的条款:①发包方、承包方名称,发包方责任人和承包方代表的姓名、住所;②承包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③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④承包土地的用途;⑤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⑥违约责任。(2)依据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确认权属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3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因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是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国家依法确认承包方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凭证。依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第6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应包括以下内容:名称和编号,发证机关及日期,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承包土地名称、坐落、面积、用途,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变动情况,其他应当注明的事项。依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第10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方有权查阅、复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和其他登记材料。县级以上农业主管部门不得限制和阻挠。

(3)依据土地流转合同确认权属

可用以鉴别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文件,除了土地承包合同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外,还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7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依据民法原则,民事当事人享有决定合同内容的权利,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在法律性质上也属于民事合同,所以流转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通过平等协商方式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产权处置问题。

Ⅳ 怎么确定土地所有权的归属有谁清楚

根据《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农民集体所有有三种形式:一是村农民集体所有;二是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三是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对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土地所有者或者发包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确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权属性质、面积、坐落,核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所有权。如有争议,可要求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确认所有权,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确权之诉。土地使用权确认在中国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文件中,被称为土地确权。不论称谓如何,实质上都是对土地使用权归属的确认。土地确权是中国《土地管理法》中很重要的一个法律环节。

Ⅵ 土地纠纷处理决定书该怎么写

你好,土地纠纷处理决定书该怎么写,你可以参考下文范本,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土地纠纷处理决定书
申请人:xx区xx镇xx村委会xx村民小组。

被申请人:xx区xx镇xx村委会xx村民小组。

第三人:xx区xx镇xx村委会xx村民小组41队。

申请人称:xx岭土地紧邻申请人村庄,土地改革时就分给了申请人村民,申请人村一直耕种至今,从来没有与任何单位发生过权属争议。xx土地,由于1963年原环市公社办果场,无偿占用了xx大队(现xx村委会)壹仟多亩坝地,从而导致xx大队各生产队无地种花生榨油吃和种菜吃,村民意见很大。为解决村民吃油吃菜问题,环市公社号召村民开荒种植。1965年,申请人和其他村民小组一样,在村旁的xx开荒约60多亩土地进行种植,种植了花生、西瓜和菜等农作物。自开荒种植到现在,申请人村民耕种xx土地已四十多年,从来没有任何人或任何单位提出任何异议。综上,xx岭、xx土地权属应归申请人所有,恳请政府依法公正裁决。

被申请人称:xx岭、xx土地,解放后就是分给被申请人村民钟xx,地上全部都是松树。钟xx死后,由于钟xx同年贱苟没有山,就把这些地给他砍松枝做柴烧。在1984年左右,申请人把xx岭、xx地上的松树逐步砍掉,开荒进行种植。xx子土地,土改时,山脚的地是分给申请人村民的,山头是分给第三人xx村的。1974年左右,为方便生产,被申请人与第三人通过协商,被申请人用石叫背至xx山头交换了第三人xx村的xx子等山头,并一直管理使用。综上,xx岭、xx、xx子土地权属应属被申请人所有,恳请政府依法公正裁决。
第三人:xx子、xx土地,土地改革时,是分给了第三人村民何xx、何xx的。1974年左右,为方便生产生活,第三人队长何xx与被申请人队长何xx口头协商交换土地管理。随后,第三人就只是用土改时分给何xx、何xx的xx子众坟山头至xx子小族坟山头交换被申请人的xx背一小片、下窑头路下一小片、圆墩岭等山头,并没有把xx子山头交换出去。xx土地(争议示意图②),大约在60年代后期,国家号召大量开荒,xx村就在xx土地上砍树开荒耕种,现xx村也还承认这片土地权属是属于第三人的。综上,xx子、xx土地权属应归第三人享有,恳请政府依法公正裁决。

经查:争议土地xx岭位于申请人xx村民小组村舍附近,东于小路,南至小路和田,西至申请人村舍,北至旧圳,面积约30亩(详见争议示意图),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对该土地存在权属争议。土地改革时,因为钟xx(花名)是雇农,土改工作组将xx岭土地分给钟xx管理使用。由于种xx从广州四会到xx大队后,吃住都在申请人村民何神保(花名贱苟)家中,为了表示感谢,遂把分给自己的xx岭土地送给何神保管理。后来,钟xx在被申请人村分得地主房屋,遂从何神保家中搬到被申请人村庄居住。申请人村民何神保接受xx岭土地后,一直在进行积极耕种管理,80年代左右,何神保之子何来养曾经向申请人集体批砍过xx岭土地上的松树出售。在发生权属争议之前,xx岭土地一直是申请人村民在开荒种植,部分土地上申请人村民种植了竹木。争议土地xx位于申请人山岭山脚,东至鱼塘,南至小路,西至水圳,北至xx子山头,面积约50亩。(详见争议示意图①、②),申请人、被申请人与第三人对该地存在权属争议。1963年,原环市公社办果场,占用了xx大队(现xx村民委员会)山蕉坝一千多亩坝地,导致xx大队下属村民无地种植花生榨油吃,村民意见很大。1964年,环市公社无力解决xx大队村民吃油问题,遂号召xx大队各生产队进行开荒种植,以解决村民吃油吃菜问题。1965年左右,申请人集体在xx开荒约50亩土地进行种植,种植了西瓜、花生等作物。家庭联产承包制实施后,申请人遂将xx开荒地分给申请人每家每户进行种植。

从开荒种植到现在四十多年来,没有发生任何权属争议。争议土地xx子位于xx土地西北面,东至岭脚,南至xx开荒地,西至岭脚,北至岭脚,面积约30亩。(详见争议示意图③),被申请人与第三人对该地存在权属争议。土地改革时,该土地分给了第三人村民何xx,何xx管理。1974年左右,xx大队各生产队兴办瓦厂,需要很多松枝作燃料,为方便生产生活,被申请人队长何xx和第三人队长何xx协商对换山头。经协商,第三人用xx子众坟山至xx子小族坟山地交换了被申请人xx背一小片,下窑头路下一小片和圆墩岭等山地,并没有把xx子山地同被申请人进行交换。以上土地因武广快速铁路征地,涉及到部分土地补偿费分配问题,三方遂发生权属争议。

本府认为:[1995]国土[籍]字第26号《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二十条规定:“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按目前该村农民集体实际使用的本集体土地所有权界线确定所有权。”争议土地xx岭土地,自钟xx赠送给何神保后,一直都是申请人村民在进行管理种植,在武广快速铁路征用土地之前,并没有发生任何权属争议。根据上述条文规定,xx岭土地权属应该归实际使用土地的申请人集体所有,因此,对申请人的xx岭土地的权属主张,本府予以支持。相反,由于钟xx在被申请人村中分得地主住房之前,就已将xx岭土地赠送给了第三人村民何神保,故xx岭土地权属在经过钟xx处分后,就已经演变成归何神保管理使用,继而又演变成第三队集体所有。除此之外,被申请人对于xx岭土地也不存在任何管理使用事实,故对被申请人的xx岭土地的权属主张,本府不予支持。争议土地xx土地(争议示意图①、②),自申请人集体1965年开荒种植到如今申请人各家各户耕种管理,历时40多年来从未发生任何权属争议,根据《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争议土地xx土地权属也应归实际使用土地的申请人集体享有。退一步分析,《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农民集体连续使用其他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已满二十年的,应视为现使用者所有……。”根据上述条文规定,即使xx土地在申请人开荒之前分给了其他的农民集体,但也因申请人连续使用超过了二十年,从而也形成了xx土地属于申请人集体所有的法律事实。综上,申请人对xx土地的权属主张理由充分,本府予以支持。相反,被申请人和第三人对于xx土地的权属主张,不仅提供不了任何证据予以证明,而且也不存在任何xx土地的耕种管理事实,故本府不予支持。争议土地xx子土地(争议示意图③tud3),对于该土地在土改时已分给第三人村民的客观事实,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均予以认可承认,故本府予以认定。至于1974年左右交换山地的事实,被申请人称已经交换了xx子土地,而第三人称交换的土地并没有包括xx子土地,在双方主张互相矛盾和被申请人提供不了充分证据证明的情况下,本府对1974年左右是否交换了xx子土地的事实不予认定。综上,本府对第三人xx子土地的权属主张予以支持,对被申请人xx子土地的权属主张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二十条之规定,本府决定:

一、xx岭土地,东至小路,南至小路和田,西至申请人村舍,北至旧圳(详见争议示意图),面积约30亩的土地所有权归申请人(xx村民小组)集体所有。

二、xx土地,东至鱼塘,南至小路,西至水圳,北至xx子山头(详见争议示意图①②),面积约50亩的土地所有权归申请人(xx村民小组)集体所有。

三、xx子土地,东至岭脚,南至xx开荒地,西至岭脚,北至岭脚(详见争议示意图③),面积约30亩的土地所有权归第三人(xx村民小组41队)集体所有。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韶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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Ⅶ 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六条司法解释

第二十六条土地使用权确定给直接使用土地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或个人。但法律、法规、政策和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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