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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权证所有权乡政府能不能处理

发布时间: 2021-03-04 19:59:06

『壹』 王律师你好:我的林权证被乡政府给收回了,现在不给发放怎么办

你好,就你们的情况可以向当地的纪检部门反映情况,必要时可以向上级政府反映此问版题。希望此权问题能及早得到解决。

王克运 律师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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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贰』 我家林地被别人家侵占。他说是他家的,我家有林权证,他家没有林权证。请问到什么部门解决

先走行政途径解决,行政途径解决不了,到法院起诉。

《森林法》第十七条规定,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由当地县级或者乡级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当事人对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解决以前,任何一方不得砍伐有争议的林木。
原林业部《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第四条规定,林业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人民政府设立的林权争议处理机构(以下统称林权争议处理机构)按照管理权限分别负责办理林权争议处理的具体工作。

根据《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授权林业部依法颁发的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书(以下简称林权证),是处理林权争议的依据。”的规定,审理山林权属纠纷案件时,要确定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权、使用权,首先应以依法核发的林权证为准。

但是,我国山林权属政策自解放以来经历了四次大的变革和调整,各个时期形成了相应的山林权属书证,在当时确权过程中出现的政策性及人为性失误,导致现在审理山林权属纠纷案件认定林权证书效力成为了难题。
解放初期的土改运动,确定土地个人所有,为群众颁发了土地证;此后的合作化运动,个人所有土地山林随人入社,土地、山林集体所有;1961年至1963年对土地(林地)、耕畜、农具、劳动力进行了“四固定”,按属地原则对土地林地进行统一的调整,归就近的生产队集体所有;1981年至1983年的“林业三定”,为生产组集体和各户颁发了山界林权证、社员自留山使用证。每次的社会历史变革都会带来林地权属的变化,而林权确权工作的不规范、登记发证制度的不健全导致部分林权证错漏填写、重复填写等情况时有出现,当然,存在这种错填、漏填、重复填的现象是有其历史原因的。一是六十年代的“四固定”工作不彻底,且“四固定”当时主要是对耕地和林地,对当时未开发的荒地,一般不固定,对在“四固定”时期的土地(林地)确权基本上也没有法定形式的文字记载,记载不规范。二是八十年代初落实“林业三定”工作时,工作组的人员本身水平不高,颁证工作粗糙,填证不规范、不统一、不全面,产生了证件的错发、重发。比如有的山林权证四至范围写成“上至山顶,下至田边,左至大松木,右至某某甜竹根”。结果是松树砍掉了,甜竹根也不见了,界线没有了,引发纠纷;或者当年的小松树也长大了,到现在全部都是大松树,你说是这棵,我说是哪棵,这也引起了争议;而有的山证的四至界线写成左与张三交界,右与李四交界,双方对界线各持己见,亦因此引发纠纷。而且,当时有些证是盖好印,然后发给各户自己填的。我们在审理山林权属纠纷案件时就见过空白已盖印的山界林权证和社员自留山使用证。
在审判实践中,对于采信山界林权证、社员自留山使用证这类书证并没有统一的标准。本来,山林权属纠纷案件就因为时间跨度长,土地改革、“四固定”不彻底,“林业三定”工作粗糙,加上当时的工作人员不重视资料的完善和保存,造成无据可查或资料丢失,以致当事人发生权属争议无法找到相关证据,普遍存在当时的证人难找、有效的书证、物证难查,证据链难连的问题,因此,事实难以查清。所以,有的法官如果见到一方有山证的话,基本承认其效力,而有的则一概否认其效力。那么,对于这种山证,我们在审理中如何更好认定其效力呢?
笔者认为,鉴于历史的原因,对于这些山证的效力,既不应一概否认,亦不应一概肯定,这些证据应结合其他证据以及管理事实等才作确认比较妥当。处理山林权属纠纷案件,要遵重历史,遵重现实,要从有利于生产、生活,有利于管理和利用的原则来处理争议。
对于因山林政策调整所形成的权属证书、登记确权底册等书证,是确定山林权属的主要证据,要正确认定山林权属纠纷中这些书证法律效力,应把握当时的社会政治、法律、政策背景,根据证据的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结合现实情况加以认定,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对“林业三定”时的山证,无争议的应当确认其效力。对因错发,重发等情况引起争议的,则应查明情况,参考“四固定”的确权依据作出处理。如合作化、“四固定”时期没有有效权属依据的,应通过田亩造册、交粮纳税、经营管理及使用情况等因素综合分析认定,在以上因素欠缺的情况下,可参照土改确定的权属处理。争议山林的林木性质以及对山林的经营管理也是认定山林权属的证据之一,在处理山林权属纠纷时,也要充分考虑到现实的经营管理情况。
对于有些山证,如我们见到过有的山界林权证没有盖县人民政府的印章,有的填报负责人处没有人签名,有的审查同意单位(社、队)处没有盖印,有的没有填写日期,有的填写有错别字,对方当事人都会对这些漏填错填的山证有异议。对这类证据,如果仅仅是证据形式上存在瑕疵,结合其他证据材料能够印证该份瑕疵证据所要证明事实的,可以认可该份证据的证明效力;但是,如果仅有该瑕疵证据,没有其他证据予以印证的,一般情况下不应认定该瑕疵证据的证明效力,当然,如果几个瑕疵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证明某项事实的,也可以不否定该瑕疵证据的证明效力。
认定山林权属的书证主要有“林业三定证”(包括山界林权证、自留山使用证、林业生产承包合同等)、“土地证”(包括清册)、“合法的权属变更凭证”(包括入社资料、协议书、调解书、政府处理决定、法院判决等),这三类证都具有法律效力,但在适用上应有顺序之分,认定的顺序应该是先“林业三定证”再到“土地证”最后是“权属变更凭证”。
在有“林业三定证”而且是正确有效的情况下,应以“林业三定证”作为认定权属的首要依据。如果协议、赠送、处理决定、判决等“合法的权属变更凭证”证据是发生在“林业三定”之前,其效力已经得到了“林业三定证”的肯定,因而不发生“合法的权属变更”凭证的适用问题;如果这些“合法的权属变更”证据是发生在“林业三定”之后,这些凭证则作为认定山林权属的直接依据,“林业三定证”不能作为依据。

『叁』 国家生态林,乡政府可以随便征用吗。林权证上有当地县林业局和国家林业局的大红章,当地乡政府要征用。

国家生态公益林,乡政府不可以随便征用。如果因重点工程占地,或者特殊需要征地,持林权证到当地县林业局申请,经省级林业部门审核,报国家林业局批准。
《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严格控制勘查、开采矿藏和工程建设使用国家级公益林地。确需使用的,严格按照《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办理使用林地手续。涉及林木采伐的,按相关规定依法办理林木采伐手续。经审核审批同意使用的国家级公益林地,可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实行占补平衡,并按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报告国家林业局和财政部。
第十八条 除补进国家退耕还林工程中退耕地上营造的符合国家级公益林区划范围和标准的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外,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可以按照增减平衡的原则补进国家级公益林。补进的国家级公益林应当符合《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规定的区划范围和标准,应当属于对国家整体生态安全和生物多样性保护起关键作用的森林,特别是国家退耕还林工程中退耕地上营造的符合国家级公益林区划范围和标准的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
第十九条 国家级公益林的调出和补进,由林权权利人征得林地所有权所属村民委员会同意后,向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对调出补进申请进行审核,并组织对调出国家级公益林开展生态影响评价,提供生态影响评价报告。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材料和结果报经县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按程序上报省级林业主管部门。
上述调出、补进情况,应当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按照公示程序和要求在国家级公益林所在地进行公示。
按照管辖范围,省级林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对上报的调出、补进情况进行查验和审核,报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后,以正式文件进行批复。其中单次调出或者补进国家级公益林超过1万亩的,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在报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国家林业局和财政部审定,并抄送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
上述补进、调出结果,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报告国家林业局和财政部,抄送当地专员办。
第二十三条 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国家级公益林资源变化情况年度监测和生态状况定期定点监测评价,并依法向社会发布监测、评价结果。
省级林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于每年3月15日前向国家林业局和财政部报告上年度国家级公益林资源变化情况,提交涵盖国家级公益林林地使用、调出补进等方面内容的资源变化情况报告、资源变化情况汇总统计表,以及调出、补进和更新后的国家级公益林基础信息数据库。上述报告和统计表同时抄送当地专员办。

『肆』 林权证上的林地是否所有权人永久性拥有

不是。我国林地实行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林地不得买卖。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的林地、林木,其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国务院是所有权的拥有者。

国家依法将国有林地、林木无偿划拨或者有偿出让给企事业单位、个人或者其他组织,企事业单位、个人或者其他组织只是该林地、林木使用权的拥有者。

公民个人以承包方式取得的全民所有制单位的国有森林、集体所有的森林的经营权以及在房前屋后、自留地、种植的树木,承包全民所有、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地造林所种植的林木的所有权。个人享有的国有森林承包经营权或集体森林承包经营权,依承包合同确定林权内容。

(4)林权证所有权乡政府能不能处理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

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三十年。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承包经营土地的农民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

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对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承包的土地进行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伍』 我的林权证包含别人的房屋,别人后来搬走了,把房子拆了,种地,我还能收回吗

有林权证的话,土地使用权就是明确的。可以拿着林权证要回土地。
根据回土地管理法答第十六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所以可以先协商,协商不成去协调,协调不成还可以起诉。

『陆』 请问老百姓手上的林权证有受法律保护吗我们家里的乡、村领导怎么说是作废的呢有谁能告诉我吗

《林权证》是依法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核发,由权利人回持有的确认森林、林木和答林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法律凭证。依法持有了《林权证》,权利人就拥有了该林权证所记载范围内的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我国《森林法》第三条规定:“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条也规定“国家依法实行森林、林木和林地登记发证制度,依法登记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因此只要依法拥有了《林权证》,就能受到法律保护,主张自己的权利。同时,按照我国现行的《土地管理法》规定,对林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登记造册和核发证书,应按《森林法》的规定执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森林法》的有关规定核发的确定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证书,也就是关于该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证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颁发的林权证,不仅是森林、林木权属的法律凭证,而且也是林地权属的有效法律凭证。

『柒』 我有一片林地树木已成才,当地政府承认所有权,但不给林权证,我该怎么办

需要办理采伐证抄:

林木袭采伐证申领程序
1、森林和林木的合法所有者提出申请,填写采伐申请表;
2、村队签署意见,并注明山林权证号码、自留山证号码或责任山合同书是否具备,加盖村公章;
3、经权属乡镇林技员或林勘队根据职能分工做好采伐作业设计
4、经权属乡镇领导、林技员签署审核意见,加盖乡镇公章;
5、国有、集体所有林木的采伐,向市林业局领取采伐证,农民个人所有林木,在采伐发证期内(8~10月)到乡镇领取采伐证。领取采伐证时需出示山林权证、自留山证或责任山合同书;
6、杉木抚育间伐的采伐证,按上述程序到市林业局林勘队领取;
7、农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以房屋土地使用权证范围为准)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采伐,凭个人申请,经村队同意即可,不领采伐证。

鉴于具体情况,你可能得抓好关系啊!!没有关系办证难啊!现在!!我家也有片山场。。就废了很大周折……

『捌』 镇政府可以以县级人民政府颁发的林权证为依据坐出处理决定吗

第一 完全可以

第二 因为这个是镇政府的决定 你没办法来解决

第三 如果在比较富裕的省份专 可以得到相关的解决属

第四 如果在不富裕的省份 没法给到相关的解决

第五 具体可以问下当地相关的部门了解下相关的政策

第六 祝福你工作顺利 事业发达 生活那康 家庭幸福

附带说明 建议你多买商业保险作为补充和提高

『玖』 1、两个《林权证》哪个有效该山岭如何处理 2、此案应由哪个政府机关处理 3、张村的树归谁所有

一山抄多证的现象比较普遍。
1、林袭业部门在1982年发放有林权证、宜林地使用证和四旁树证三种林权证书。先生所说的林权证按所述情况,应当是宜林地使用证,宜林地使用证的有效期是5年,栽植树木成活后换发林权证。在使用期内不栽植树木,其证自然作废。一山出现两证,属于工作失误,其证不能作为土地所有权的依据。
2、土地部门在1989年前后搞土地详查,详查村界有相邻两村互相承认后盖的公章,以土地详查村界确定土地所有权有充分的法律依据。
3、张村未持有该争议山岭的《林权证》,但在该林地范围内,有他们在消灭荒山期间种植的树木。这涉及的是土地使用权。2005年全国重新办理林权证,有四种权利,即土地所有权、使用权;林木所有权、使用权。根据林权证发放规定,张村取得了争议地段有林部分的三种权利即:土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使用权。
4、土地补偿部分应当归土地所有权人。林木补偿部分应当归林权所有权人。
5、畜牧部门发放有草原管理证,水利部门发放有小流域治理证,有证不治理,争权何用,谁治理谁受益理所当然。森林法明确规定,荒山荒坡属于国家和集体所有,谁栽归谁所有。

『拾』 林权发证为何将林地所有权全部填写为村集体

我国土地的所有权分为国有和集体所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所以在我国土地的所有权分为国有和集体所有。

第八条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10)林权证所有权乡政府能不能处理扩展阅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九条 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第十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第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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