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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小区公厕所有权

发布时间: 2021-03-04 15:25:35

❶ 法律上对于公共厕所与居民住宅之间的距离有什么规定

GB50337-2003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3.2.4公共厕所位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设置在人流较多的道路沿线、大型公共建筑及公共活动场所附近。

2,独立式公共厕所与相邻建筑物间宜设置不小于3m宽绿化隔离带。

3,附属式公共厕所应不影响主题建筑的功能,并设置直接通至室外的单独出入口。

4,公共厕所宜与其他环境卫生设施合建。

5,在满足环境及景观要求条件下,城市绿地内可以设置公共厕所。

卫生间的设计,建设部发布的行业标准“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4.0.13:化粪池(化粪池)四面墙和泳池底部应防水,泳池盖 必须坚固(特别是可能的驾驶位置),紧密连接,检查井,吸力口不应放置在低洼地区,以防止雨水浸入。


化粪池(化粪池)的位置应设置在人们不停留和经常移动的地方,并且应靠近道路以便于抽水。 化粪池与地下水源和进水口结构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30m,化粪池壁与其他建筑物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5m。

(1)住宅小区公厕所有权扩展阅读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公共厕所每1000~1500户设一处;宜设于人流集中处,建筑面积30至60平方米,用地面积60至100平方米。城市环卫设施设置标准上要求公共厕所,按城镇道路人流量确定设置间距,流动人口高度密集的街道和商业闹市区道路,间距为300~500m。

一般街道间距不大于800m。按地区面积确定设置数量:旧区成片改造地段和新建小区,每平方公里不少于3座。

公共厕所建筑面积应根据人口流动量因地制宜,统筹考虑。一般建筑面积规划指标规定如下:

一、居住小区内6~10m/千人;

二、车站、码头、体育场(馆):15~25m/千人;

三、广场、街道:2~4m/千人;

四、商业大街、购物中心:10~20m/千人;

五、城镇公共厕所一般按常住人口2500~3000人设置一座。其建筑面积一般为30~50平方米。

❷ 小区的公共用房所有权归谁

一般小区的公共用房的所有权,一般是属于开发商的,但是产生的收益是属于全体业主的。
当然,也有的是属于全体业主的。
具体要看你们小区,当初是怎么弄的。

❸ 公共厕所建在离住宅只有50厘米距离属不属于违建怎样维权

===从居民维权角度看,是否属于违建的问题与居民没有直接关系。因为关于违建的问题,涉及的是规划、市容等行政管理范畴,公民可以举报,无权直接维权。
===公民维权的前提是权益受到损害。本案例中,只有当该公厕给居民造成损害时,居民可以维权。
===关于建设公厕,国家是有相应规范的,但没有明确规定与民居的间隔距离,只是要求化粪池应当与其他建筑物相距5米。
===如果该公厕臭味冲天、脏乱不堪,给周边居民造成影响,居民是可以维权的,同时需要看什么原因导致。如果是管理不善造成,要求加强管理;如果是设计不规范,要求重新修建;如果未经建设许可,要求拆除。维权可以采取投诉、举报、诉讼等途径,选择部门包括:所在社区、街道办事处、乡镇(区)政府、县市级住建部门、综合执法大队、信访局等部门,通过这些部门开展工作,确定公厕建设主体及所有权人,确定公厕建设是否规范、如何处理。
===以上维权过程中,可能涉及到要求行政执法部门对公厕的设置问题作出裁决。如果对行政机关的裁决不服,或者有职能的部门不进行处理的,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因为建设公厕是出于公共利益,属于社会管理职能的行使,所以不适合民事起诉。
===如果公厕并没给居民生活造成直接影响,居民只是感觉心里不舒服(恶心、不吉利),这更多在于心态的调整,不属于权益受损。想想楼房卫生间、餐厅卫生间,再想想人多地少、和谐共存等大的环境和背景,还需换位思考、放宽心态为好

❹ 新建小区公厕是对业主开放还是社会开放

你好,这个没有相关强制的法律规定。望采纳!

❺ 小区里的公共设施所有权归业主吗

小区内部公共设施所有权归开发商所有,业主只有使用权限,不是归属权。

❻ 住宅区的配套设施和公共设施所有权主体的法律责任

住宅区的配套设施和公共设施所有权主体是业主

业主的法律责任也即义务。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2、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3、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4、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5、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业主的权利包括:
1.依法享有对自己所拥有物业的各项权利;
2.依法合理使用房屋本体公用设施(楼梯、通道、电梯、上下水管道、加压水泵、公用天线、阳台、消防设备等)和住宅区公用设施和公共场所(地)(道路、文化娱乐场所、体育设施、停车场、单车房等)的权利;
3.有权按有关规定在允许的范围内进行室内装修、维修和改造;
4.有权自己或聘请他人对房屋自用部位的各种管道、电线、水箱以及其他设施进行合法维修养护;
5.有权根据房屋的外墙面、楼梯间、通道、屋面、上下水管道、公用水箱、加压水泵、电梯、机电设备、公用天线和消防设施等房屋本体公用设施的状况,建议物业管理公司及时组织维修养护,其费用从住宅维修基金中支出;
6.有权根据住宅区的道路、路灯、沟、渠、池、井、园林绿化地、文化娱乐体育设施、停车场、连廊、自行车房

❼ 住宅区公共配套设施的所有权主体是谁

属于业主的,因为当公共部位要维修时,是用业主和开发商的维修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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