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使用权可否先行用地
Ⅰ 国家关于土地使用的政策和法律
1、农用地只能用于农业发展主要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四条
“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前款所称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
2、关于土地使用的常用法律有: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3)《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
(4)《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
(5)《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1)国有土地使用权可否先行用地扩展阅读:
农用地性质转换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Ⅱ 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协议出让吗
这要看土地性质。
1、商用地、居住用地是不可以的。
2、工业用地、公用事业用地符合条件是可以协议出让的
Ⅲ 国有土地使用权是如何确定的
(1)土地使用者经国家依法划拨、出让或新中国成立初期接收、沿用,或通过依内法转让、继承、接容受地上建筑物等方式使用国有土地的,可确定其国有土地使用权。(2)实行土地公有制之前,通过购买房屋或土地及租赁土地方式使用私有的土地,土地转为国有后迄今仍继续使用的,可确定现使用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3)因原房屋拆除、改建或自然坍塌等原因,已经变更了实际土地使用者的,经依法审核批准,可将土地使用权确定给实际土地使用者;空地及房屋坍塌或拆除后两年以上仍未恢复使用的土地,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4)未按规定用途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收回重新安排使用,或者按有关规定处理后确定使用权。(5)1987年1月《土地管理法》施行之前重复划拨或重复征用的土地,可按目前实际使用情况或者根据最后一次划拨或征用文件确定使用权。(6)以土地使用权为条件与其他单位或个人合建房屋的,根据批准文件、合建协议或者投资数额确定土地使用权,但1982年《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公布后合建的,应依法办理土地转让手续后再确定土地使用权。
Ⅳ 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可以先行用地,这是依据土地管理法哪一条款
《关于加强耕地保护促进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408号)规版定:基础设施项权目的控制性工程经过批准后,可以先用地,然后办理用地手续。凡国家立项的重大建设项目、依法由国务院批准用地的地方批准(核准)建设的民生工程、基础设施、生态环境和灾后重建项目的控制工期的单体工程,以及有工期要求或受季节影响急需开工工程的用地,建设单位可申请先行用地。先行用地须报请国土资源部批准。
Ⅳ 国有土地使用权
国有土地使用权,指依法使用国家所有土地的权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主体非常广泛,任何单位和个人,包括境外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符合依法使用中国国有土地条件的,都可以成为中国的国有土地使用者。
使用年限:
按照土地用途不同使用期限也不相同。
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
居住用地七十年;
工业用地五十年;
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
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
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土地使用期限为土地使用权证上的土地使用期限减去该土地已经使用的年限,剩下的年限就是可以使用的年限,到期后可以申请续期。
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其使用权在使用年限内可以转让、出租、抵押或者用于其他经济活动,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Ⅵ 土地证上国有土地使用权,是什么意思
“国有土地使用权”意思是在我国土地是属于国家的,也就是土地是属于国有的。登记在土地证上的土地个人只有使用的权利,在土地使用期限内个人可以自主经营,也可以通过流转的方式承包给别人。但由于土地是属于国有的,个人没有所有权,即就是说土地不是个人的私人财产,不能买卖,不能继承,当土地证上登记的人死亡了或违法土地使用规定而被取消土地使用资格时,土地将被收归国有,也就是收归所在的村集体所有。
Ⅶ 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先办理哪个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按照国家规内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不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
也就是说建设项目属于《划拨用地目录》的,才需要先行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之后办理《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之后申领《不动产权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