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合同所有权是否转移
一、1、有效不是效力待定;2、货物自交付转移,因为送货制货物所有权仍在乙处;3、丁无权。
二、1、有效不是效力待定;2、货物自交付转移,因为自提货物所有权仍在乙处(甲未提货)3、丁无权;4、不违法,只是乙不知甲转让的事,在未得到甲的指示前不能向别人交货。
❷ 货物的所有权在何时转移
现实问题
王某向林某购买一台二手高级单反相机,双方约定,林某在将相机交给王某后,王某第二天即到银行将5000元转至林某的银行账户。当天晚上,林某越想越后悔,感觉自己卖价过低,于是找到王某,要求王某返还相机,遭到王某的拒绝,林某称,因为王某还未将钱打入自己的银行账户,相机的所有权依然还归其所有,王某无权霸占自己的相机。但王某认为,就在林某将相机交给自己的时候,所有权已经发生了转移,王某无权索回相机。那么,法律对此是如何规定的呢?
律师解答
王某与林某所争议的,无非是在买卖合同中,所有权究竟何时转移,到底是在相机交付时就转移,还是在买方将款项交付卖方时转移?根据《合同法》的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外,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所以,对于林某来说,在交付相机给王某的时候,所有权已经就从自己的手中转移至王某,就算王某还没将钱打入林某的银行账户,林某也不能以所有权还未转移为由向王某索要相机。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 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五条 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
第一百三十六条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
❸ 合同签订,有卖方代办托运,货交承运人后,所有权有转移吗转移的情况是怎样的
卖方委托第三人承运的,货交承运人之后,所有权不转移。但是在卖方代办承运中,货交承运人之后,所有权转移。
❹ 买卖合同中所有权及风险转移的界限是什么
风险转移我国法律采交付主义立法,《合同法》142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此外,具体的情况要根据交付的方式分别阐述。 交付包括现实的交付和观念的交付(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占有改定),风险的转移不限于现实交付的情况。 (1)现实交付,简单的说就是将标的物直接转移对方控制、支配。不过其支配是否转移,通常依交易观念确定,例如自行车买卖,交付钥匙且该车已置于债权人可以领取的地点,就可以视为交付,这时风险发生转移。 (2)简易交付,是指货物买卖合同订立之前,买受人已直接占有货物,以合同生效时便产生交付的效果,无须现实交付,称为无形的交付。《合同法》140条承认了简易交付,因此,简易交付也可产生风险转移的效果。 (3)指示交付,是指货物已经在第三人占有的情况下,出卖人将其对占有人的返还请求权转移给买受人,由买受人向第三人行使,以代替现实的交付。值得注意的是,晚近以来,由于财产的证券化,产生了交付表彰该财产权利的证券来代替财产交付本身的现象,如仓单、提单的交付,就视为货物的交付,理论上称之为拟制交付, 通常是指示交付的一种特殊情况。《合同法》135条承认了拟制交付,虽然没有将范围扩大到一般的指示交付,但由于此时标的物已经处于买受人的控制之下,风险可发生转移。但是,当标的物已经实际交付时,其权利凭证及其他标的物单证、材料即使没有交付,不影响风险的转移(合同法147条)。 (4)占有改定,是指当事人约定在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后,出卖人仍然继续占有标的物,通过约定使买受人取得标的物的间接占有(返还请求权),以代替标的物的交付。由于我国尚未承认这种交付方式,而且对于标的物出卖人仍然处于支配状态,为贯彻“利益之所在,即危险之所在”与管领说的危险归属观,笔者认为此种交付方式不产生风险转移的后果。 所有权转移合同法第133条确立了所有权转移时间: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1、动产适用交付主义,动产自交付之日发生转移。这里的动产包括汽车、轮船、飞机等特殊动产。 2、不动产适用登记主义,不动产自登记之日所有权发生转移。 3、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中,标的物所有权自买受人交清最后一笔款项时移转给买受人。 最后,无论是所有权还是风险转移,都有一条“当事人约定的除外”。也就是说风险和所有权的转移当事人都可以自由约定。
❺ 合同法所有权转移和风险承担!
(2006年)甲、乙签订货物买卖合同,约定由甲代办托运。甲遂与丙签订运输合同,合同中版载明乙为收货人权。运输途中,因丙的驾驶员丁的重大过失发生交通事故,致货物受损,无法向乙按约交货。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A.乙有权请求甲承担违约责任
B.乙应当向丙要求赔偿损失
C.乙尚未取得货物所有权
D.丁应对甲承担责任
正确答案
A
答案解析
《合同法》第121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甲不能向乙按约履行义务是由于丙的原因,但是甲仍应承担违约责任。乙和丙之间没有直接的法律关系,基于合同的相对性,乙不能要求丙承担赔偿责任。甲在向乙承担违约责任后,可向丙要求赔偿,由于丁是丙的工作人员,因此丁不对甲承担责任,而应由甲直接向丙主张。此外,标的物所有权自交付时转移,在代办托运的情况下,货物交承运人即为交付,所以乙已经取得货物所有权。综上所述,本题的正确选项是A.
❻ 合同法141条,双方未约定交付地点,标的物需要运输,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所有权是否转移
双方未约定交付地抄点,标的物袭需要运输,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所有权转移。相关法律法规如下:
《合同法》
第一百三十条 定义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一百四十一条 交付的地点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 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
(二)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
(6)运输合同所有权是否转移扩展阅读:
《合同法》
第一百三十四条 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约定
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
第一百三十五条 出卖人的基本义务
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
❼ 货物运输合同的所有权什么时候转移,风险转移就等于所有权转移吗😊
看合同的签订
❽ 来料加工的承揽合同中,货物是否存在所有权转移的问题
来料加工,是委托方免费提供的原材料,由被委托方进行加工生产,再将成品发送给委托方。
在加工贸易的过程中,被委托方只收取加工费。
委托方对货物保持所有权,不存在所有权的转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