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币所有权转移物权法
我不是很明白你是哪不明白...使用权只是所有权的一部分...还包括占有,处分,收益...如果仅仅转移使用权而不转移占有和处分权..这是不是与借款本身有点抵触?..而且货币作为种类物...他的普遍价值并不因为不同的编号而在清偿债务时发生不同的价值...所以不存在我借你编号ABC的货币你到时候就得还我ABC的...这操作起来也有难度吧
B. 在银行存款是否发生货币所有权的转移
是。尽管我国法律在银行存款所有权归属上存在自相矛盾之处,但事实以及新法都明确了银行存款所有权归属银行,存款人对银行享有的则是债权。
(1)银行和存款人之间不是保管关系。
存款人将款项交给银行后,银行将该笔款项与其他款项混同后,共同管理。银行无需也不可能对该笔款项单独对待,为其开辟单独空间,对该笔款项单独保管。如此一来,银行就不是金融机构,而是仓库了。
(2)银行和存款人之间不是信托关系。
所谓信托关系成立后,银行作为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指示或合同约定,从事投资活动。但显然,银行在经营活动中除委托贷款等特定业务外,并不受存款人对经营活动的限制。所以,银行与存款人之间也不是信托法律关系。
(3)货币作为其客体,是典型的动产。一经任何人占有,即对该货币享有所有权。
所以,储户持有的货币在存入银行之前,以动产形态存在,储户享有所有权。一旦存入银行,该款项的占有权即由银行享有,银行当然享有该笔款项的所有权。
(4)银行取得存款后,享有并行使完整的、无限制的占有、使用、收益及处分权,即所有权。
银行取得存款后,完全按照法律规定和自身意志从事经营活动,传统如放贷、收取贷款利息,其收益为贷款利息减存款利息的息差。现代化的银行业务还包括大量中间业务,如证券保证金第三方存款、资产证券化等业务。而这些经营活动,都无需事先征得存款人同意。银行在从事上述业务时,享有完全的经营自主权,并在经营活动中对银行可支配款项享有完整的、无限制的占有、使用、收益及处分权,即所有权。
(5)若存款人享有所存款项的所有权,银行就根本无法开展任何业务,这是荒谬的。
若存款人享有所存款项的所有权,那么银行每发放一笔贷款,都要征得涉及该笔款项的存款人同意,并由许多存款人直接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这种情况在现实中是不存在的。
因此,银行在取得储户的存款后,就因占有而取得了该笔款项的所有权,并行使所有人权利。否则,银行就是一个存钱的仓库,不是融通资金、汇兑天下的金融机构了。
C. 货币是不是物权法里的物
物权法的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
金钱属于动产,所以也在物权法保护的范围内
D. 为什么金融交易是货币使用权的转移,而借款是货币所有权的转移本质区别是什么
我认为,这里的金融交易指的是一级市场股权交易,就是ipo。你作为股东,拥有股份,所以这部分钱理论上还是你的,只不过公司可以拿这部分钱去使用。而借款意味着你把钱给公司了,这部分钱不是你的了,因为你不是股东,但借贷合同给了你另外一种权利,就是在指定的时间收回本金和利息。
E. 法律初学者,那个借别人钱的话,钱的所有权、占有权的转移什么的这个问题我也记不清了,哪位大神来给我讲
因为民法上规定返还原物要是特定的物品,但是金钱不一样。因为金钱是占有即为所有,借钱给别人,所有权就给别人了。别人负担你的债权。
F. 货币算不算《物权法》中提到的“物”
根据目前的通说,货币属于物,而且属于证券化之物。我国的《物权法》并未对货币进行规定,但台湾民法典以及《德国民法典》都对其进行了规定,认为他是特殊的动车,适用特殊的物权变动规则,即占有即所有,
G. 中国法律如何规定所有权转移
中国法律如何规定所有权转移:这包括两方面,一、正规的手续,比如口头、协议、公正、法律文书。
二、大多数转移是要交税的。
H. 中国法律如何规定所有权转移
所有权的转移,首先涉及到所有权的问题:《合同法》规定:买卖合同是指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给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而所有权,《物权法》中,是物权的一种,《物权法》规定:物权法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物权法》进一步规定:所有权,是指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和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即所有权是权利人对于某特定货物依法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所有权转移的原则:一是所有权按照当事人约定转移,可称为“约定转移原则”二是在缺乏明确约定时,所有权在交付时转移,可称为“交付转移原则”。同时,还对所有权在某特定情况下的转移时间和方式作出了强制性规定,可称为“法定转移原则”。该原则当然在效力上优先于交付转移原则。
普通法国家的《货物买卖法》提供了在五种特定情况下认定当事人就财产转移的共同意思的标准,即设立了在缺乏明确意思表示时如何认定当事人默示的标准:
1、当事人就处于可交付状态的特定物签订无条件买卖合同的,所有权在合同签订时转移到买方,且与具体的货物交付时间和价款交付时间无关。
2、如果买卖特定物的合同约定卖方必须履行特定义务使该货物处于可交付状态的,所有权在卖方履行了特定义务且买方也知道卖方的履行情况时转移。
3、如果买卖已处于交付状态的特定物的合同约定,卖方必须履行特定义务以确定合同的具体价格的,所有权在卖方履行了此特定义务且买方已知道卖方的履行情况时转移。
4、如果卖方以“买方认可”或“售后付款”的方式将货物在没有签订合同前先交付给买方的,所有权在发生下列情况时转移:(1)买方向卖方明确表示认可或接受,或以其他行动接受该交易;(2)买方未明确表示认可但也未退货或拒绝,而卖方规定的退货期限或合理期限已届满的。
5、如果合同涉及非特定物的买卖,只有在非特定物按照双方同意的方式和时间被无条件的划拨为特定物时所有权才发生转移。
普通法将以上情形视为确定当事人模式意思的方式,故无须援用“法定转移原则”,而如果中国法也就作出类似规定,则就会成为我国《合同法》所承认的法定转移原则的体现。
I. 货币的特殊法律属性是什么
货币是充当一般等价物的特殊商品,属于民法上的种类物。在我国,版货币有人民币权和外币之分。人民币是法定流通货币,外币只有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才能作为债的给付标的。
由于货币是一般等价物,有不同于其他物的特殊效力:(1)在物权法上,货币所有权的客体,其占有权与所有权合二为一,货币的占有人视为货币所有人;货币所有权的转移以交付为要件,即使“借钱”,借的也是货币所有权,而不是货币的使用权;就货币不能发生返还请求权之诉,仅能基于合同关系、不当得利或侵权行为提出相应的请求。(2)在债权法上,货币具有特殊法律效力。货币之债是一种特殊的种类债,货币的使用价值寓于它的交换价值之中,作为一般等价物能交换其他物品、劳务和外币。所以,它较之其他实物具有更大的流通性。在其他类型的债发生履行不能时,都可以转复为货币之债来履行,而货币之债本身原则上只发生履行迟延,不发生履行不能,债务人不得以履行不能而免除付款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