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坟地使用权归属
1. 在农村的墓地属于合法的么
墓地的合抄法地位问题是一个法与传统道袭德、公序良俗交织的特定产物。
你要说合法?而《殡葬管理条例》中有这样的规定——“第二条殡葬管理的方针是:积极地、有步骤地实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第四条人口稠密、耕地较少、交通方便的地区,应当实行火葬;暂不具备条件实行火葬的地区,允许土葬。实行火葬和允许土葬的地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备案”。从这个层面上讲,它的合法性地位难以确立。
但在实际司法实践中,传统道德习俗、风俗、公序良俗又往往得到尊重与支持。这就看这些传统道德习俗、风俗、公序良俗损没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如损害了就得不到法理的支持。
2. 农村老墓地有什么法律法规么
一、《殡葬管理条例》
第五条:在实行火葬的地区,国家提倡以骨灰寄存的方式以及其他不占或者少占土地的方式处理骨灰。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实行火葬的具体规划,将新建和改造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和基本建设计划。
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兴建殡葬设施。
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不得对村民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墓穴用地。
禁止建立或者恢复宗族墓地。
第十五条:在允许土葬的地区,禁止在公墓和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任何地方埋葬遗体、建造坟墓
二、《公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三条:公墓是为城乡居民提供安葬骨灰和遗体的公共设施。公墓分为公益性公墓和经营性公墓。公益性公墓是为农村村民提供遗体或骨灰安葬服务的公共墓地。经营性公墓是为城镇居民提供骨灰或遗体安葬实行有偿服务的公共墓地,属于第三产业。
第九条:建立公益性公墓,由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报县级民政部门批准。
(2)农村坟地使用权归属扩展阅读: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丧事承办人承担。强制执行时,当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死者生前所在单位应当协同处理:
(一)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的;
(二)将骨灰装棺土葬的;
(三)在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地区建造坟墓的;
(四)在公墓、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地方建造坟墓的。死者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企事业单位职工的,除按前款规定处理外,所在单位不得支付丧葬费和因丧事造成的困难补助费。
3. 民法通则可有关于农村墓地不能妨碍邻居条款
关于墓地使用权到底 是多长时间?20年缴费周期过后未续费可否继续使用墓地的问题?笔者认为,认定 购买墓地的权属和使用期限,应根据现行的法律法规来说话,再综合考虑我国社会的公序良俗、民族习俗特点。根据我国《物权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土地的所有权的享有主体只有两大类,一是国家,二是集体,而对于公民个人显然不具有土地所有权,也就是我国的土地不存在私有的问题。从此点判断,有关坟墓的墓碑等地上建筑物权,坟墓购买人具有所有权,但坟墓所占用的土地,要么为国家所有的土地,要么为集体所有的土地,购墓人不具有所有权,仅有使用权。
其实,坟墓购买合同,其原理和一般买卖合同类似,只不过墓主购买的是坟墓的土地使用权,不是土地所有权。不管是殡葬经营机构通过出让或划拨方式合法取得国家或集体的土地,还是普通百姓通过签订合同从殡葬经营机构处受让获得的墓地,其权属性质都属于土地使用权的范围,并无二致,同样都应受到法律的保护。我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明确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一)居住用地七十年;(二)工业用地五十年;
(三)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四)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五)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由此可知,墓地使用期限与其占用的土地使用年限是一致的,墓地使用期限与其土地性质和使用年限密切有关,一般为50年或70年;如果土地使用年限延长,墓地使用年限也应自动延长。这一点,也可从2011年4月4日民政部有关负责人作出的“辟谣”发言中得到印证。
最后我想说的就是,农村墓地属于集体所有,村民只有对墓地的使用权,但是使用权是一种用益物权,在使用权行使期间,任何人无权对其进行干涉,即使是政府、其他人也都一样不能动。若是别人强行进行墓地搬迁就触犯了《侵权责任法》,你可以去法院告他侵权,当然能调节最好。------------------建议去村委会或者民政局了解相关更细致的法规、政策,或许能找到协调、解决的办法。
4. 国家对墓地的使用权多少年
墓地分为公墓和非公墓,两者的使用权时间是不同的。具体如下:
1、公墓的使用年限以缴费年限为准,20年缴费一次,若没有继续缴费,则使用年限就是20年。依据如下:
(1)民政部《公墓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未经批准,公益性公墓不得对外经营殡仪业务。经营性公墓的墓穴管理费一次性收取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年。墓穴地要节约。
(2)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墓管理意见的通知》要求,墓地和骨灰存放格位的使用年限原则上以20年为一个周期。
2、非公墓的墓地(主要是农村的墓地)使用期限与其土地性质和使用年限有关,一般为50年或7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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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墓管理意见的通知》中关于墓地的使用规定如下:
1、要严格限制墓穴占地面积和墓穴使用年限
今后埋葬骨灰的单人或者双人合葬墓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平方米,埋葬遗体的单人墓占地面积不得超过4平方米,双人合葬墓不得超过6平方米;今后墓地和骨灰存放格位的使用年限原则上以20年为一个周期。
2、要切实加强公墓单位的内部管理
要搞好公墓的绿化美化,推行墓碑小型化、多样化,增加文化艺术含量;公墓单位要加强对公墓养护费、绿化费的提取和管理工作,单独建帐、专款专用并接受上级民政部门的监督。在公墓内,严禁构建封建迷信设施和从事封建迷信活动;严禁修建宗族墓地和修建活人墓。
3、各公墓单位原则上不得跨省设立销售机构
有特殊情况需设立的,要经公墓单位所在地和设立销售机构所在地省级民政部门批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和两地省级民政部门批准文件予以登记注册。
4、 严禁传销和炒买炒卖墓穴和骨灰存放格位
要合理确定墓穴和骨灰存放格位的价格,明码标价;要凭用户出具的火化证明(火葬区)或死亡证明(土葬改革区),提供或出售墓穴和骨灰存放格位,使用规范的安葬、安放赁证,建立严格的销售、登记制度,严禁传销和炒买炒卖;要保护群众的正当权益。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公墓管理暂行办法》、网络—墓地使用年限、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墓管理意见的通知》
5. 农村坟地属于国家还是个人
所有土地都属国的,私人只有使用权,但坟地是私人用,国家不能动它,要动也要通过坟地主人动意,赔经济方可动。
6. 关于祖坟土地使用权
坟地的使用权的归属问题在我们国家的立法还不完善,也不明晰。因为按照土地承包法,坟地使用权是包括在内的,也没有明确规定具体划分。你对坟地使用权是历史形成的,及从尊重民俗来说,你们应该享有对土地的使用费。可是地的所有权又是集体的,村里可以收取土地使用费或转让费。我的意见要求开发商另行购地安置(这样还涉及我国禁止土葬的政策)。与开发商努力协商,防止成讼。
7. 坟地纠纷属于土地纠纷吗
坟地纠纷要区别情况对待,如果是农村坟地就不能说是完全的土地纠纷,因为农村的各家坟地并没有取得所有权的,一般是在村集体所有土地上自行决定的,并没有取得坟地土地所有权的转移,但如果因国家建设需要征用,那就要补偿坟地征用和搬迁费用了。
如果是城市居民购买的坟地,已经取得了坟地土地所有权的转移,那再发生单方面变更就是土地纠纷了。
土地侵权纠纷,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行政调处。当事人对行政调处不服的,可以以对方当事人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当事人也可不经行政调处直接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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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
第一条为依法、公正、及时地做好土地权属争议的调查处理工作,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土地权属争议,是指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归属争议。
第三条调查处理土地权属争议,应当以法律、法规和土地管理规章为依据。从实际出发,尊重历史,面对现实。
第四条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土地权属争议案件(以下简称争议案件)的调查和调解工作;对需要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的,拟定处理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专门机构或者人员负责办理争议案件有关事宜。
第五条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单位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由争议土地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
前款规定的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由乡级人民政府受理和处理。
8. 百年前老祖宗留下的祖坟地,地皮的使用权是不是归后人所有
按道理来说是,但是百年以前的地应该是属于共产党重新分配了,你去找找相关的村委会什么的问问
9. 农村坟地产权问题
土地不是国家的就是集体的
不可能因为先占就是他们的
况且土葬本不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