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土地使用权拍卖裁定书
A. 我拍到法院委托拍卖房屋,法官不给裁定
这个你可以委托拍卖公司,做个公证,然后将房屋的产权变更了就行。公证也具有法律性质。
B. 企业之间通过法院网上拍卖房产、土地用法院裁定书可以入账吗
法院裁定书是房产、土地使用权变更的依据之一,但必须在国土资源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之后,该不动产才正式过户到裁定书指定的企业名下;在获得新的不动产权证之后,才可以入账。
C. 法院能只拍卖地上建筑物而不拍卖土地使用权么
可以拍卖土地使用权。
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为被执行人的财产应当能够强制执行:
1、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仍然是被执行人的财产。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出让土地使用权人一样,对划拨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尽管这种处分权受到了限制,要经过有关政府批准)的基本权能,具有独立的财产价值和财产属性。
2、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不能强制执行损害了债权人的依赖利益。目前,仍然大量存在国有企业以划拨方式占用的国有土地,这些划拨的土地也都登记在使用人名下。
3、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不能作为被执行人财产进行执行将造成更多的权利分离情形。按照最高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和土地管理部门的规定的处置程序,划拨土地使用权不属于债务人财产,但是债务人对其上的建筑物却扔有所有权。
4、将划拨土地作为被执行人财产进行执行不会损害国家的利益。
法律已经规定了国家对划拨土地所应收取的出让金享有优先权,在拍卖被执行人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时要首先缴纳土地出让金,在裁定划拨土地使用权以物抵债时,承受的债权人也要缴纳相应的土地出让金。划拨土地出让金优先权制度保证了国家在土地上的经济收益。
(3)法院土地使用权拍卖裁定书扩展阅读:
1、及时有效的查封。
不论土地使用权被抵押与否,在法院依法处置前,都应进行查封,这是执行的基础。所谓及时,是指在债务人尚未来得及对其土地使用权进行处分前查封。只要没有进行诉前保全或诉讼保全,那么,在执行程序开始就应该对已经掌握的土地使用权进行查封。
2、合法的评估。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7条的规定,在对土地使用权进行拍卖前,“应当委托依法成立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价格评估”。
3、公正的拍卖。
委托合法的拍卖企业是公开拍卖的前提。应根据《拍卖法》第11条、第12条的规定,对受托企业进行审查,只有符合法定条件的拍卖企业,才有资格成为受托对象;对拍卖依法进行监督是公正拍卖的保证。
D. 用法院土地拍卖裁定书抵押贷款有效吗
回答这个问题,至于有没有效,你得到银行去问,你在网上问说的还是不清楚。
E. 法院查封拍卖土地裁定书样本
法院查封文本:
XX省XX市XX区人民法院
查 封 令
( )X民执字第 号
为XX一案,内特派本院XXX、XXX查封XXX 在XXX处的房屋一套容。
年 月 日
有时可能还会注明房产证编号、丘号等内容。
人民法院对房地产的查封期限为二年。从查封之日起计算。《房地产执行通知》第十一条已规定:“人民法院对土地使用权、房屋的查封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查封期限届满,人民法院未办理继续查封手续的,查封的效力消灭”。
F. 法院裁定土地使用权
这里前提债务人是将“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给银行,是吗?
1、当债务内人容不能偿还债务时,抵押权人是不能随便转让抵押物的,一般以拍卖抵押物的形式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2、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适用前提是房地产权利受到限制(如查封,保全等),这里没有受限制;
3、你说的接收人是谁?法律上没有这个概念;
4、原合同内容是什么?权利义务是什么?
1)如果原合同是关于土地使用权的买卖,那就别写抵押权人这种误导人的话另外无视第1点。
2)是否履行还要看对方的诉求和法院的判决,看是解除合同并赔偿还是赔偿违约责任并履行合同。
ps:法律术语别乱用,极度误导人Orz,人类语言就够了。
G. 法院拍卖房产,拿到裁定书过户流程
现在,司复法拍卖已经为越来制越多人所熟知,包括通过众多知名互联网交易平台发起的网络司法拍卖,让每个人都可能参与其中。但也有很多人并不了解司法拍卖,比如拍下来的东西怎么领取、怎么办理过户手续?以房产为例。通过法院公开进行司法拍卖所获得的房产,办理过户的流程和普通过户没有多大区别,具体流程在房管局会有公示。差别在于过户所需要的资料不同。法院拍卖的房产办理过户不需要原户主提供土地证和房产证,而是要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除此之外,还需要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法院委托拍卖行拍卖的委托拍卖书、拍卖单位于成交人之间签署的拍卖成交确认书、个人身份证件、各项税费的缴纳证明等。
H. 法院可否拍卖这宗国有出让土地的使用权
案情2012年,法院裁定执行张某一宗1160平方米的国有出让土地的使用权,公开拍卖后依法向国土资源局送达执行告知函。经调查,该宗地在城镇规划区之外,于2010年取得,用途为住宅。因受地震和强降雨影响,2010年确权时该宗地上两间房屋已坍塌,场地属平整状态。对于如何处理该宗地,国土资源管理人员产生了异议。一种观点认为,应当收回该宗国有土地使用权。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出让土地“投资总额达25%以上”才能公开转让净地。当地省政府文件规定,出让净地应当由政府收回公开拍卖。因此,法院不应直接拍卖这宗净地,而应由政府按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提前收回这宗空闲土地的使用权。另一种观点则认为,该宗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应当收回,县国土资源局应配合法院对该宗地的拍卖,但可在执行中提出行政建议。评析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赠与或者其他合法形式将其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按照出让合同约定的投资开发条件,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要完成投资总额的25%以上。但本案并不适用该条款,该宗地上的房屋是受到自然因素的影响才坍塌,是因不可抗力而成为净地的,当初的出让合同中也没有约定宗地投资总额,无法判断是否完成“投资总额的25%”。而且,《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条对该法的适用范围作了明确规定,即适用于在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取得房地产开发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从事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交易,实施房地产管理。结合本案例,该宗地是在城镇规划区之外的国有土地,不应适用该法。因此,县国土资源局应配合法院对该宗地进行拍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在协助人民法院执行土地使用权、房屋时,不对生效法律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进行实体审查。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认为人民法院查封、预查封或者处理的土地、房屋权属错误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审查建议,但不应当停止办理协助执行事项。本案中,法院已向县国土资源局发出执行告知函,县国土资源局应当配合法院的拍卖。(作者单位:四川省苍溪县国土资源局)
I. 公司从法院拍卖到一块土地,法院在下裁定书时,下给个人好呢还是下给公司
谁竞拍到被拍卖物品谁是该被拍卖物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人。如果乱下裁定书就违法了。
J. 一套房子抵押在银行,房子下的土地是划拨土地,法院在没有合法的公开拍卖下下了裁定书给第三人,土地局根
土地局的做法无错。。
法院裁定书有法律效力,土地部门依据法院的裁定书变更土地使回用权人,答这是工作职责的要求,只有这样做才符合法律规定。。
现在房屋已经到了第三人名下,其相应的土地使用权按照“地随房走”的原则办理,这是正确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