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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乐版权传播

发布时间: 2021-03-03 20:49:04

⑴ 音乐版权是什么和保护期是多久

在网络上可以免费下载歌曲,但是现在很多歌曲是需要我们付费进行下载的。这种变化实际上体现了我国对于音乐版权的保护。那么,音乐版权保护期是多久?将下文为大家详细解答。音乐版权是什么一、音乐版权是什么?音乐著作权是指音乐作品的创作者对其创作的作品依法享有的权利。主要包括:音乐作品的表演权、复制权、广播权、网络传输权等财产权利和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精神权利。二、申请作品著作权登记应当提交的材料及要求:(1)按要求填写完整的作品著作权登记申请表;(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3)权利归属证明;(4)作品的样本(可以提交纸介质或者电子介质作品样本);(5)作品说明书(请从创作意图、创作过程、独创性三方面写,并作者签字)。三、音乐版权的办理时限版权登记机构受理登记申请后30个工作日办理完成。需要补正材料的,申请人自接到补正通知书后两个月内完成补正,登记机构自收到符合要求的补正材料后30个工作日办理完成。四、音乐版权保护期著作权法规定的音乐著作权的保护期指的是音乐作品的词曲作者、改编、翻译等创作者对其创作的音乐作品享有专有权的保护期限。保护期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过了保护期的音乐作品可以免费使用,但作者的署名权、保护作品的完整权、修改权等人身权永远受保护。音乐版权也就是音乐著作权,是音乐作品的作者对作品享有的所有权利。我国法律上规定了音乐版权保护期,通过上文小编的介绍,我们得知音乐保护期是直到音乐作品的作者或者合作作品中最后死亡作者死后的第50年的12月31日。当音乐作品的版权过了保护期,我们就可以免费使用音乐作品了。最后,小编提醒大家,音乐作品的相关人身权是永远受我国法律保护的。

⑵ 听说现在什么音乐版权的,什么意思

音乐作品是由人创作出来的,创作出来之后著作权人享有著作权。著作权的内容包括了复制权、版传播权、改编权等等权诸多权利内容。在商业运作中,使用著作权人的音乐作品需要得到著作权人的许可。比如,在各个网络音乐平台上听音乐,音乐平台需要从著作权人处取得版权,否则就是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复制权和网络传播权。又比如,在歌唱节目中,歌手翻唱他人作品需要取得原著作权人的许可,否则就侵犯了他人的表演权。

⑶ 音乐共享版权何时开始

因为国家版权局《关于责令网络音乐服务商停止未经转授权传播音乐作品的通知》限定的缓冲期到期,各大数字音乐平台日前对自身平台版权不明歌曲进行了清理。不过,虽然同样是积极拥护正版音乐版权,不同音乐平台在应对版权清理前的布局和举措还是不尽相同,腾讯系、海洋系和网易云音乐都选择了抱团共享版权,阿里系则不带任何人“玩”。这两种截然不同的选择,体现了双方对音乐版权独家化和去独家化的不同态度,也彰显开放与闭门单干两种不同的心态,当然也是两种不同发展思路的博弈。 强强联合的QQ、酷狗,关起门来单干的阿里 经过多次版权更迭,腾讯、海洋、阿里国内三大主流互联网音乐平台今年的版权格局已经基本确定。其中,腾讯系的QQ音乐独家代理了华纳音乐、索尼音乐、杰威尔音乐、福茂音乐等200多家版权方的内容,拥有1500万首歌曲版权;以酷狗音乐代表的海洋系和太合麦田、海蝶、丰华、种子音乐等海内外600家版权方达成合作,现有歌曲版权达到2000万首;阿里则拥有滚石、华研、寰亚、BMG等公司的版权,版权歌曲数量目前无官方统计,但应该超过250万首。 从版权公司阵容上对比,三大阵营可谓各有特色、难分高下;从数据上看,海洋系的酷狗和腾讯系的QQ音乐曲目数量遥遥领先。在国家版权局“剑网行动”的激化下,曲库实力雄厚的QQ音乐和酷狗音乐反而选择了相互抱团转授权,数量上相对弱势的阿里系却选择独善其身,甚至发出“双APP时代”的论调。结果自然可想而知,前两者虽然清理了部分非版权歌曲,但由于占曲库比例较小,整体影响较小。而据不少媒体报道,阿里音乐“虾米音乐、天天动听受到冲击较大,曲库几有被清空的趋势”,可谓是伤筋动骨。 那么QQ音乐、酷狗音乐为什么会选择抱团,阿里却宁愿伤元气也要选择关起门来单干?其实,这源于两种不同的发展思路。 腾讯、海洋的大布局和阿里的小算盘 早在此前和网易云音乐达成合作的时候,腾讯相关负责人就表示,虽然和其他平台合作会造成一定程度的用户流失,但仍希望和其他平台共同将市场做规范,形成新的生态,将整个市场做得更精细化。言外之意,版权共享对平台的影响微乎其微,产品体验做得好,根本不用惧怕用户流失。这种天之骄女式的洒脱和快意,无疑源于腾讯强大的社交产品体系如QQ、空间、微信的支撑,也预示了QQ音乐未来将走的社交为王、体验为主的道路--内容并非QQ音乐最关心的最终旨归,而只是聚合流量的一种手段。 拥有7亿用户、但没有强大社交产品支撑的酷狗音乐敢于选择抱团这条路,既有用户体验的考虑,但更多的,也是行业生态的考量。在酷狗音乐有关负责人看来,行业新趋势应该是用户、音乐人、音乐网络公司多方共赢的局面,作为连接音乐人和市场的互联网音乐平台有义务倡导“去独家化,相互授权”的共赢机制,共同建立健康的网络音乐生态圈。相互授权的模式,不仅可以避免用户下载多个APP的困扰,提升用户体验,也方便每个音乐人的作品拥有更多为人所知的机会,这对平台也是一种良好的促进,进而形成一种良性生态循环。 相比较而言,阿里音乐的态度则显得有些自我和任性。抱定关门单干理念的同时,新晋CEO宋柯甚至发出“双APP时代”的评论,认为“两个阵营你各选一个,基本上就能完成你的听歌需求了。虽然有点麻烦,但下两个APP也没多大事儿。只是为了未来能让大家更好地享受到音乐服务。”这段话不仅矛盾,听起来怎么都感觉有种当初360逼QQ用户二选一的味道。 作为一名普通消费者,你会接受阿里的这个算盘吗?作为一个虾米资深用户,笔者还是挺不能接受的,近期确实有对很多歌都听不了的虾米弃疗的打算了。在就这个问题采访网友时,不少网友第一反应也是,“如果功能有很多不同七八个都不成问题,别说两个。关键我就听个歌,干嘛要下这么多?”有的网友则直言:“有时间纠结站队问题,不如把产品做得更独特一点,别抄来抄去。” 移动互联网时代,音乐版权是否该独家化? 移动互联网时代,音乐版权是否该独家化?从互联网音乐平台的角度来说,因为有各自利益的考量,都各说各理。但若从消费者角度和行业角度看呢? 移动互联网时代消费者APP使用习惯和PC时代不同,PC时代有“浏览器+搜索引擎”的组合就可以包打天下,而移动互联网时代,一个APP几乎就等同于一个生态圈,退出一个音乐APP再转去另一个APP的时间、习惯和社交成本都太高。用户渴望的,往往是“一站到底”、包打天下,让用户做“选择题”的做法,既矫情又不明智。 有自己的发展思路无可厚非,但开放的移动互联网时代,在音乐行业已经步入正版化发展阶段的情况下,致力于打破平台与平台的藩篱,以开放的姿态拥抱版权合作,给用户更多选择权,才是大势所趋。产品体验的优化和创新,最终还是要回归到用户的需求本源,如果一项创新要建立在用户忍耐各种不便的基础上,本身就是对提升产品用户体验初衷的背离,也是对移动互联网开放精神的背离,即使承诺再美,无疑也会令人生疑。

⑷ 收集无损音乐上传到网盘进行分享传播,是否属于侵犯版权的行为

要上传无损音乐到网盘上,首先必须要有音乐来源,大部分音乐都是由音乐爱好专购买了原属版的音乐后,再复制上传的。然后很多伸手党们才可以下载。从法律的角度来说并不违法,因为购买者有对自己的所有物拥有处置的权力(在传播的内容不违法的前提下),而且第一购买者已经是付费购买的,所以属于正当交易,也就不存在侵犯版权的说法。而且侵犯版权这个定义是有局限性的,建议楼主看一下民法,法律上是怎么定义版权侵犯的。在网络资源这一块上,我国的法律对于版权管理还是有一定的缺陷,也就造成了现在的无法明确定义网络版权犯罪。

⑸ 关于音乐传播的法律,有关知识产权的。

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

第五条 以营利为目的,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所列侵犯著作权行为之一,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属于“违法所得数额较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严重情节”,应当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二)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

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复制品数量合计在一千张(份)以上的;

(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以营利为目的,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所列侵犯著作权行为之一,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属于“违法所得数额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应当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

(二)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

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复制品数量合计在五千张(份)以上的;

(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情形。

第六条 以营利为目的,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的行为,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属于“违法所得数额巨大”,应当以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是指没有得到著作权人授权或者伪造、涂改著作权人授权许可文件或者超出授权许可范围的情形。

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行为,应当视为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复制发行”。

还可参考http://www.shdf.gov.cn/newshtmt.html?id=5269&newsType=82知识产权案件热点剖析

⑹ 将能从网上下载的音乐用于非商业传播,是否算侵权

根据《版权法》的相关规定,第二十二条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十二)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第二十三条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属于上述内容的不属于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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