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荒地20多年的使用权
⑴ 开垦荒地20年的使用权
1、如果只是开垦的荒地、却没有土地证:不管你开垦后耕种了多少年,也不可能确定你有使用权、征地补偿也不能全给你。
2、但是,你有这块地的土地证:这土地证是国家发给你的、代表国家将这块土地确权给你使用,在你家的土地证没有被相关的国家机关撤销之前,这土地证就能证明你家才是土地的合法使用权人、才有权在拆迁协议上签字。除非是国家机关撤销了你的土地证,你才丧失了权利。
3、他人说地是他们的:让他们拿证据找土地的发证机关、找法院,在你的土地证被撤销前,什么人在这块地的拆迁协议是签字都是侵犯你的权利。
4、建议:
(1)不要再提你家“开垦20年”的事,直接带你家的土地证到拆迁办,要求在这块地的拆迁协议上签你家的名字。
(2)如果拆迁办不同意:立即到法院起诉拆迁办。
(3)这事不能再拖、不能含糊,否则的话,一旦拆迁文件上都签了他们的名字、拆迁补偿款都到了人家手里,再想要回可就麻烦了。
⑵ 对二十年前开荒的土地现法律如何规定
对二十年前开荒复的土制地现法律的规定:
1、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八条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所以说开荒的土地的所有权属于国家或者农民集体所有。
2、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规定: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3、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 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或者个人长期使用。所以说开荒的土地的土地使用权的确定要看是否经过批准、登记。
4、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七条规定: 禁止单位和个人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从事土地开发活动。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开垦区内,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如果未经批准开恳,是违法的。
⑶ 农村开荒一地,使用得二十多年.这块地现跟对里有纠纷,但这块地我有使用权吗
我国《复土地法》规定制: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应当签订承包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承包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不知道您是否与生产队签订了承包合同呢?如果合同规定的承包期限未到期,那么您无疑拥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
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委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以上回答仅供参考,希望您采纳。
⑷ 农村土地开荒几十年该怎么判归属
农村土地开荒归属集体所有。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
1、第二条 :本法所称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
2、第三条 :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3、第四十四条 :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适用本章规定。
(4)开荒地20多年的使用权扩展阅读
农村开荒地使用权规定:
1、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2、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
3、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
4、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5、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或者个人长期使用。
6、 农民集体边续使用其他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已满二十年的,就视为现使用者所有。
⑸ 自己开荒出来的土地几十年了,使用权属于自己吗,
要是种了有农作物 那应该就是你的了
⑹ 农民自己开荒的地,种了20多年,算不算土地承包
先看土地的所有权,再回来说使用权的问题。在所有权没有问题的情况下,你开荒的地如果之前没有分到户,一般还是要尊重你管理使用的事实,可以要求所有权人发包给你
⑺ 开荒20年以上土地 开荒者是否具有优先土地使用权v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对此问题有以下明确规定—— 第四十四条 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适用本章规定。 第四十五条 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应当签订承包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承包期限等,由双方协商确定。以招标、拍卖方式承包的,承包费通过公开竞标、竞价确定;以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承包费由双方议定。 第四十六条 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可以直接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实行承包经营,也可以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折股分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后,再实行承包经营或者股份合作经营。 承包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防止水土流失,保护生态环境。 第四十七条 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承包权。 第四十八条 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的,应当对承包方的资信情况和经营能力进行审查后,再签订承包合同。 第四十九条 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⑻ 关于开荒并种植二十几年的地归谁所有
1、《中华来人民共和国源土地管理法》第四十条 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或者个人长期使用。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一条 农民集体连续使用其他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已满二十年的,应视为现使用者所有;连续使用不满二十年,或者虽满二十年但在二十年期满之前所有者曾向现使用者或有关部门提出归还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土地所有权。
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如果村里确定了要收回,参照此条要求村里给予提高地力方面的补偿,我们这里实际操作中一般每亩2000元至3000元之间
⑼ 已经开荒种植几十年的土地归属权是自己的吗
如果与村集体签来订了土地承包经自营合同,是可以进行土地确权登记的;反之,就不能确权。
现实生活中,开垦荒地的不少,但开垦行为得到村集体的许可并履行了相关程序的很少,很多地方开垦的荒地都是私自开发的。
四荒地大多属于农村集体土地,有的就算空闲,可能也有其他规划用途,不能因为有人开垦耕作了,就给予其确权发证。但是考虑到农民在开垦过程中也付出了劳动,所以在没有其他利益冲突的情况下,可以由当事人耕作,但不发放承包经营权证。
⑽ 别人开荒种了半亩地,一年后他不要了,给我了,我继续开荒,现在我已经种了20年了,使用权应该归谁
别人开荒种了半亩地,一年后他不要给我了,我继续开荒,我现在已经种了20年使用权应该归谁?别人开荒种了半亩地,一年后不要了,给了我我继续开荒现在我已经种了20年了,使用权应该归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