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永久使用权是否缴纳土地增值税
1. 如何准确把握股权转让行为是否缴纳土地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1995]48 号)(以下简称“48 号文”)规定:“三、关于企业兼并转让房地产的征免税问题:在企业兼并中,对被兼并企业将房地产转让到兼并企业中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根据上述规定,企业为了规避转让房地产过程中发生的土地增值税,常常会以股权转让的方式转让房地产。
对于企业兼并过程中的房地产转让行为,根据48 号文的规定,可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但是,48 号文在实施的过程中却遇到了大量企业或个人以股权转让方式转让房地产的问题。2000 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地税曾就此请示国家税务总局。而国家税务总局在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转让股权名义转让房地产行为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687 号)中回复称:《关于以转让股权名义转让房地产行为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的请示》(桂地税报[2000]32 号)收悉。鉴于深圳市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和深圳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一次性共同转让深圳能源(钦州)实业有限公司100%的股权,且这些以股权形式表现的资产主要是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经研究,对此应按土地增值税的规定征税。
根据该批复,以股权转让之名行房地产转让之实的行为是应当按照土地增值税的规定进行征税的。但是该文件有两个问题:一是其自身的效力问题,二是该文件所规范的行为界定问题。
第一,国税函[2000]687 号是国家税务总局答复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的文件,对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及抄送的机关有法律效力,但其他税务机关遇到相同情形事项是否参照执行一直存在争议。依据相关行政法规和国税发[2004]132 号规定,国税函属部门规范性文件,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效力位阶在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之后。批复是用于答复下级机关请示事项的公文。因此严格地来说687 号文只是对请示税务机关所请示的事项具有法律效力,同时也对抄送的机关也有法律效力,但是其他税务机关遇到性质相同的事项也是可以选择参照执行的。现在全国各地税务机关对该文件执行口径不一致,有参照执行的,也有未按照执行的。执行与不执行的选择权力在主管税务机关。
第二,该批复仅是根据个案的批复,并未给出适用情形的界定标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06 年出台了规范土地增值税税收优惠问题的规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 号)规定,“五、关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征免税问题:对于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凡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的,均不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048 号)第一条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规定。”然而,该文件只对财税[1995]48 号文的第一条以房地产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征免税问题进行了重新明确,但有关合作建房、企业兼并转让房地产的征免税问题新文件并没有包括其中。也就是说,48 号文中的关于企业兼并转让房地产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规定依然有效。那么在2000 年已经出现相关批复的情况下,为何财税[2006]21 号文未将这种“以股权转让之名行转让房地产之实”的行为明确排除在48 号文“暂免征收”的情形之外呢?
“暂免征税”属于一种税收优惠措施。税收优惠,是指国家在税收方面给予纳税人和征税对象的各种优待的总称,是政府通过税收制度,按照预定目的,减除或减轻纳税义务人税收负担的一种形式。税收优惠政策通常是为了实现一定的经济调控目标而实施的,根据纳税人的纳税能力依法进行税收减免,以体现量能课税原则,并起到对特定产业或行业的鼓励、扶持作用。48 号文第3 条关于企业兼并转让房地产的征免税问题规定:“在企业兼并中,对被兼并企业将房地产转让到兼并企业中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首先,这种暂免征收不等于免税,即对于该部分的土地增值税不是被直接免除,免税条文的表述如48 号文中的第5 条关于个人互换住房的征免税问题规定“对个人之间互换自有居住用房地产的,经当地税务机关核实,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其次,这种暂免征收的具有期限性、临时性。48 号文第3 条仅规定暂免征收而未规定后续征收的时间,根据前面分析的土地增值税因其流转而征税的性质,我们认为后续征收应发生在下一次土地流转的环节,由于下一次的土地流转环节发生时间不确定,因此法律不就暂免征收作出固定的时限规定具有合理性。
通过上述分析可知48 号文第3 条仅是规定土地增值税的暂免征收,不等于该部分税收被直接免除。同时,暂免征收的税收优惠期限持续到土地的下一次流转环节为止。
实践中,发生股权转让行为如果能确定下一环节能征收到土地增值税,如股权转让后得到的是在建工程项目,建设完成后出售房地产,则股权转让环节通常税务机关会认可暂免征收。但如果通过股权转让的房地产成为股权拥有者的固定资产自用,转让后不能征到土地增值税了,则税务机关会要求企业必须清算。
2. 若被转让使用权的 是集体所有的土地 那么还会征收土地增值税吗
国家规定,集体土地使用权是不能转让的。只有国有土地使用权才能版进入市场,即出权售、交换和赠与。集体土地使用权转让之前,先由国家征用,变更为国有土地,这样,其使用权才能转让,否则是违法的。因此土地增值税中规定的是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而没有说集体土地使用权。
3. 土地使用权再转让如何缴纳土地增值税
转让土来地需要缴纳增值税,缴税自方式根据土地使用权取得时间的不同会有所区别,纳税人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原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按3%的征收率全额计税。
转让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六条只能适用3%的征收率全额计税。
4. 国家转让土地使用权,使用权承受人需要交土地增值税吗
国有企业转让其名下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是否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如何计税?计税依据:
土地增值税以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
增值额为
5. 划拨土地使用权性质的土地要转让,要缴纳土地增值税吗二者之间是什么关系
接受划拨后要再转让的,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希望帮助到你。
6. 已购土地使用权转让要交土地增值税吗
已购复土地使用权,是制否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如何计税?
房地产企业以开发项目取得的土地使用权 ,在房屋未销售之前,是不用缴纳土地增值税的,只有等房屋预售时,就需按照有关规定要按房屋预收款*(1.5-3%)计缴预缴土地增值税。等房屋销售达到85%以上的情况下,房地产企业与税局就要进入该项目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工作。计税依据: 土地增值税以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
具体计算增值税对应的税率计算土地增值税如下:
档次 级 距 税率 速算扣除系数 税额计算公式
1 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 30% 0 增值额30%
2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100%的部分 40% 5% 增值额 40%-扣除项目金额5%
3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200%的部分 50% 15% 增值额50%-扣除项目金额15%
4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 60% 35% 增值额60%-扣除项目金额35%
7. 政府拍卖土地使用权是否也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来税是指转让国自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以转让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为计税依据向国家缴纳的一种税赋,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 政府拍卖土地使用权属经营性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不须缴纳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以土地和地上建筑物为征税对象。以增值额为计税依据。 土地增值税的功能是国家对房地产增值征税。 其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增值额*适用税率-扣除项目金额×速算扣除系数 土地属国家所有,拍卖本身无成本,何来增值?没有增值额,应纳税额=增值额*适用税率-扣除项目金额×速算扣除系数自然不须缴纳补充: 呵呵,今天才发现回答时打字错误,漏打一个字 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更正为不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正确回答:不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8. 转让土地使用权 同时交土地增值税和增值税吗
营改增后,转让土地使用权,需要同时缴纳增值税和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是指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以转让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减除法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向国家缴纳的一种税赋,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
纳税人为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产权、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课税对象是指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产权所取得的增值额。
土地价格增值额是指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减除规定的房地产开发成本、费用等支出后的余额。
9. 整体产权转让是否缴纳土地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关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征免税问题 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
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对投资、联营企业将上述房地产再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第三条关于企业兼并转让房地产的征免税问题规定,在企业兼并中,对被兼并企业将房地产转让到兼并企业中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9)转让永久使用权是否缴纳土地增值税扩展阅读
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土地增值税实际上就是反房地产暴利税,是指房地产经营企业等单位和个人,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及在房屋销售过程中获得的收入,扣除开发成本等支出后的增值部分,要按一定比例向国家缴纳的一种税费。
当前中国的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对土地增值率高的多征,增值率低的少征,无增值的不征。例如增值额大于20%未超过50%的部分,税率为30%,增值额超过200%的部分,则要按60%的税率进行征税。房地产项目毛利率只要达到34.63%以上,都需缴纳土地增值税。
10. 地下停车位转让收入是否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详细
地下抄停车位转让收入是否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公司整体转让一处商业房产(商业房产上面还有住宅,不在转让资产之内),包括地下停车位(地下停车位属于人防设施,无房产 答:您好!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受让方不缴纳契税,还会涉及营业税、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 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根据《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规定:销售建筑物或构筑物,是指有偿转让建筑物或构筑物的所有权的行为。以转让有限产权 或永久使用权方式销售建筑物,视同销售建筑物。 据此,房地产企业出售的地下停车位,以转让有限产权或永久使用权方式销售建筑物,视同销售建筑物。对取得销售收入应缴纳营 业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受让方不能办理车位产权手续,不需要缴纳车位契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