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倒坍就没有使用权
1. 房子倒塌几年,自己还有没有使用权和所管权
我觉得房子虽然是倒塌,但是房子的使用权是你的,你有权在此修整好了使用。
2. 宅基地上房屋倒塌的宅基地使用权能否确权
宅基地上房屋倒抄塌的宅基地使用权不能确权。
3. 老房子倒塌了一半,国家有权收回土地使用权么
按相关规定,因原房屋自然坍塌,已经变更了实际土地使用者的,经依法审专核批属准,可将土地使用权确定给实际土地使用者;空地及房屋坍塌或拆除后两年以上仍未恢复使用的土地,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 相关规定《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九条因原房屋拆除、改建或自然坍塌等原因,已经变更了实际土地使用者的,经依法审核批准,可将土地使用权确定给实际土地使用者;空地及房屋坍塌或拆除后两年以上仍未恢复使用的土地,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
4. 自家修建的房屋,倒塌不重建,是不是土地使用权国家有权利收回,而且没有赔偿金。(注,是重庆地区)
我是北京这边的,村主任说的没错,如果没有特殊情况,是会收回的,内但是凡事都有例外,比如有容势力、比如人少地多没人惦记等等。
还有的,是房屋还在,因为种种原因都被人家挤占。
所以楼主如果很在乎,建议你还是重建一下,哪怕是用泥土夯的。 不过如果以后拆迁了,补偿标准也是要看房屋的用材、使用年限等等综合考虑的,你可以结合当地发展情况及自己经济实力考虑怎么办,听说重庆未来几年有大部分农民转为市民,应该是有发展的,建议你翻建,如果能扩就扩一点,土地现在是最好的投资了,呵呵。
北京这边很疯狂啊,有的村民自建七层楼,投资几百万,出租后一年就收回投资等等吧,你在网上随便一搜,有的是,
最后祝你发财,还有问题可以给我发站内信
看了很多人的回复,都说不可以收回,楼主,我劝你好自为之,我可以负责任的说,绝对是可以收回的。
5. 农村房子倒塌了没了宅基地还归农民使用吗
此种情况需看具体问题来分析。
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必须是由集体版成员使用,而在实权际的生产生活中,集体成员有个人户口迁出的,也有家庭户口全部迁出的。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宅基地以户为单位进行配置,宅基地只有集体成员才可以使用,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也只能在集体内部成员中进行。
因此,当宅基地上房屋家庭户在全部户口都迁出的情况下,若房屋倒塌了,那么宅基地的使用权也就灭失了,原宅基地要交回集体;当宅基地上房屋家庭户仍有成员户口在集体中,通俗的说就是还有人是农村户口,根据宅基地使用权是家庭共有的特性,那么该家庭户就可以继续享有宅基地的使用权,房屋倒塌了以后可以申请重建新房屋。
另外注意,农村宅基地不能闲置超过两年,否则集体还是会收回。
6. 农村老房子倒塌后如果不重建,会被集体收回使用权吗
不会吧,你有农村户口吗?要是那房子是你的你又有农村户口就不会收回,包括你种的地。我们这儿田地和住宅用地是挂钩的,田地大住宅就小。住宅大田地就小。30年不变,每家都是有发合同的。就不知道你们那儿的情况了。你最好去村委会问问
7. 房子倒塌,宅基地使用权就没有了吗
不是,当事人可以申请重新修建住房的。
《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内
第十五条 有下容列情形之一的,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注销其土地使用权证或有关批准文件,由村集体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一)自批准宅基地之日起满二年未动工兴建的(特殊情况除外);
(二)报批宅基地时向村集体承诺建新拆旧而又不自行拆除旧房的原宅基地的;
(三)经批准实施旧村改造或下山移民的村,已迁入新居(村)居住的原宅基地的;
(四)骗取批准或非法转让宅基地的;
(五)其他应收回宅基地使用权情形的。
8. 农村宅基地房屋倒塌两年后是否自动放弃使用权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农村的宅基地使用权,属于物权。物权不因时间推移而改变。因此房屋倒塌两年后自动放弃使用权的说法,没有道理。
9. 房子因不可抗力因素倒塌,土地使用权归发展商还是归业主,若归业主的话那么多业主如何分配
地随房走,买房的同时就有了土地的使用权,不过要有产权的才有效。土地是按容积率分割的,房屋面积越大,占有的土地越多。
10. 宅基地,有房产证就房屋倒塌了,怎么确权
宅基地上房屋倒塌的宅基地使用权不能确权。
宅基地与房屋的所有权是有区分的,内宅基地是属于容农村集体组织所有,而宅基地上的房屋却是属于农民,如果宅基地上房屋出现了倒塌,那么房屋就丧失了其应该有的属性,宅基地也将会被农村集体组织收回。
国土资源部《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中第五十二条明确规定:空闲或房屋倒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不能确定使用权,对于已经确权的宅基地,经过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之后,将会注销土地登记,宅基地由农村集体组织收回。
如果农村的房屋倒塌时间在一年之内,农民则需要在宅基地上重新修建房屋之后,才能够进行确权工作,但现在许多农民都存在着一户多宅等相关问题,这一类农民多余的宅基地倒塌之后,则直接会被收回其宅基地使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