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所有权保留的条款
第一,明确约定复所有权保制留的范围。所有权保留条款,分为简单保留条款和扩张保留条款2种。前者表现为,在买受人完全偿付价金之前,所有权不发生转移;后者表现为,如果买受人在完全偿付价金前已将货物在生产过程中消费掉,或者已将其转卖,则出卖人就其货物制造的最终产品或转卖货物的收益享有所有权,买受人只是作为出卖人的受托人对最终产品或者转卖收益进行占有。第二,明确约定所有权保留是卖方单方的选择权。理论上都认为所有权保留是卖方的选择权,但是在现实中也出现过买方利用这个条款的纠纷。第三,明确约定行使保留的所有权后的事宜。因为关于货物所有权保留的约定仅设置了一个物权,实际并不影响双方合同的履行。所以在卖方依约取回货物后,并不当然意味着合同的解除,所以对于合同履行与否的事宜还要具体约定。如果卖方认为要回货物就可以,那不妨约定“卖方依据本条款要回货物后,本合同解除。买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和赔偿责任。”如果卖方更倾向于履行合同,那就可以约定“卖方依据本条款要回货物后持续占有,直至买方付讫货款时转移占有,买方仍须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和赔偿责任。
『贰』 房屋转让所有权有那些条款
房屋所有权份额转让合同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经充分协商, 甲乙双方现就房屋份额转让事宜签定本合同, 以资共同遵守。 一、 甲方 与 为坐落 在 的房屋 所有权人, 按份共有, 分别占有份额比例为 _ _ )。 该房屋所有权证号为 (共有权证证号为 ) , 规划用 途 为 ,建 筑 面 积 为 平 方 米 ,土 地 证 号为 , 占地面积为 平方米, 土地性质为(1) 划拨 (2) 出让。 甲方自愿将其份额的 (填写全部/部分份额), 转让给乙方所有。 转让后, 该房屋为 ( ) 人按份共有, 份额比例分别为 _ _ 。 二 、 双 方 经 协 商 一 致 , 议定 上 述 房 屋 份 额 转 让 的 的 成 交 价 格 为 人 民 币¥ 元, 大写: , 乙方在 年 月 日前(1) 一次性付清(2) 分期付款, 具体约定为: 1、 于 前, 付定金 元; 2、 ; 3、 ; 三 、甲方 于 年 月 日前 (或 者 于 时) 将房屋正式交付给乙方使用。 四、 甲方应就该房屋的所处环境、 用途、 内部结构、 状态、 设施、 质量、 是否租赁等现状、 情况如实告知乙方, 并无任何隐瞒。 乙方对该房屋的所处环境、 用途、 内部结构、 状态、 设施、 质量、 是否租赁等现状、 情况均已知悉, 并无任何异议。 五、 甲方保证上述房产权属清楚, 若发生与甲方有关的产权纠纷或债权债务, 概由甲方负责清理, 并承担民事诉讼责任, 因此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甲方负责赔偿。 提示: 申请办理预告登记的填写以下第六条、 第七条, 不办理预告登记的无需填 写。六、 双方约定自 合同 签订之日 起 日 内 共同 向房屋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 并于 ( 时间或条件具备) 申请转移登记。 七、 经核准预告登记后, 如房屋权利因查封或者其他原因受到限制导致不能按照约定履行的,由甲、 乙双方中的责任方在 日 内 通知另 一方办理预告登记注销手续, 并按照协议承担违约责任, 支付另 一方违约金 元。 八、 乙方中途违约, 乙方无权要求甲方返还定金。 甲方中途违约, 甲方应在违约之日起 日内双倍返还定金给乙方。 乙方不能按期向甲方付清购房款, 或甲方不能按期向乙方交付房产, 每逾期一日, 由违约一方向对方给付房产价款千分之 的违约金。 九、 上述房产办理过户手续所需缴纳税费,(1) 由甲乙双方按照国家规定缴纳 (2)另有约定为: 。 十、 本合同在履行中若发生争议, 双方应采取协商办法解决。 协商不成, 任何一方 均 可 ( 1 ) 向 盐 城 仲 裁 委 员 会 申 请 仲 裁 解 决 ( 2 ) 另 有 约 定为: 。 十一、 其它约定事项: 。 十二、 本合同经双方签章即发生效力, 双方均须遵守。 本合同未尽事项, 可另行议定, 其补充协议经双方签章后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手写内容效力优于格式内容。 十三、 本合同一式 份, 甲、 乙双方各执 份, 房屋登记机构存档一份。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地址: 地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代理人: 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叁』 房屋买卖中可以采取所有权保留形式吗
房屋买卖中不能采取所有权保留形式。根据法律规定,所有权保留是指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的买卖形式。但是该规定并不适用于不动产买卖。 1、意思成立主义。即所有权保留的设定,只凭买卖双方的合意即可产生效力,无须具备任何形式或履行任何手续 2、书面成立主义。即所有权保留的设定,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须完成一定的书面形式。 3、登记成立主义。即所有权保留的设定,除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须登记才能生效。 4、书面成立-登记对抗主义。此种主义指所有权保留的设定,经当事人合意,以书面形式即可成立,但非履行登记手续,不得对抗第三人。
『肆』 物权法中关于取得房屋所有权的规定
_物权法上有关房屋所有权的规定具体有以下几条:
第三十九条: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第四十条:所有权人有权在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上设立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用益物权人、担保物权人行使权利,不得损害所有权人的权益。
第七十条: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第七十一条: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七十二条: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第七十七条: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第七十九条: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电梯、水箱等共有部分的维修。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公布。
第八十条: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等事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确定。
『伍』 什么是保留条款
怎样理解标的物所有权保留条款?它有何功能?
标的物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当事人另有约定,则应当依照当事人的约定确定所有权转移的时间。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运用这样的约定确定相互的权利义务关系,而这种约定是当事人根据合同自愿原则确定合同内容的表现,是受法律保护的。
买卖合同中的所有权保留条款,是标的物所有权转移问题中的重要内容。本合同法规定允许当事人通过约定这样的条款来明确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时间,而且在合同实务中,尤其是在国际贸易中,这种条款也是很多见的。所有权保留条款是有利于出卖人的条款。它的主要功能是可以使出卖人躲避不能取得标的物价款的风险。在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出卖人认为重要的义务以前,出卖人仍然享有标的物的所有权。这样就可以免去在出卖人已交付标的物而买受人不履行其主要义务时,因所有权已转移可能给自己造成的损害。
保留条款
reservation clause
在国际私法中或称"公共秩序条款"(public orderclause)、“公共政策条款”(public policy clause)。指在适用外国法将损害内国公共秩序的情况下,对外国法不予适用。包括下列3种情况:
① 按照内国的国际私法规则原应适用的外国法,如果予以适用将与内国关于道德、社会、经济、文化或意识形态的基本准则相抵触,或者与内国的公平和正义的观念或根本的法律制度相抵触,在这种情况下,保留条款对法律适用起着一种安全阀的作用,其作用是消极的,即不适用原应适用的外国法。例如,按照伊斯兰法,一个男子可以有 4个妻子。设一个穆斯林已有配偶一人,而拟在甲国再行结婚。按照甲国国际私法,婚姻的实质成立要件适用当事人本国法,但甲国法院将以适用该穆斯林的本国法会损害甲国的公共秩序为理由,不适用该法,从而不准其结婚。但是,如果该穆斯林男子已在其本国与4个女子结婚,都生有子女,而该子女在甲国讼争其父的遗产时,甲国法院将不引用保留条款,而将适用该穆斯林本国关于婚生子女的继承权的法律,因为这并不损害甲国的公共秩序。
② 一国民法中的一部分法律规则,由于其属于公共秩序法的范畴,在该国有绝对效力,从而不适用与之相抵触的外国法。这里,保留条款肯定内国法的绝对效力。其作用是积极的。例如,联邦德国民法中关于订约时一方有胁迫或欺诈的情事时,他方可以撤销所订契约的规定(《德国民法典》第123条),该国法院认为是有关该国公共秩序的规定,所以在这个问题上将绝对地适用自己的法律,而不顾契约的准据法是否承认这一撤销的原因。同样,联邦德国民法中关于婚姻的见解,父母对子女的地位,特别是关于子女教育和未成年人保护的规定,该国法院也都认为是有关公共秩序的规定。例如,《德国民法典》第1297条关于“任何人不得根据婚约提起结婚之诉;约定于不履行结婚时支付违约金者无效”的规定被认为是有关公共秩序的规定,不得适用与之相反的外国法。
③ 按照内国的国际私法规则原应适用的外国法,如果予以适用,将违反国际法的强行规则、内国所负担的条约义务或国际社会所一般承认的正义要求时,也根据适用该外国法将违反“世界的公共秩序”为理由,而不予适用。例如,按照1966年《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种族歧视的法律应认为是违反国际法强行规则的法律,从而在外国不能得到适用。
学说 任何国际私法学者都承认保留条款的存在,都主张外国法的适用不是绝对的,而是附有条件的。但是,由于F.K.von萨维尼和P.S.曼奇尼(1817~1888)对于保留条款的见解不同,国际私法学者在这个问题上分为两派。萨维尼认为任何国家的强行法(jus cogens)都分为两类:一类是纯粹为了保护个人利益而制定的,如根据年龄限制行为能力的法律,关于移转所有权的方式的法律等;另一类是不仅为了保护个人利益,而且也是根据道德上的理由或者政治上、警察上、国民经济上的公共幸福而制定的。前一类法律虽然当事人不得以契约排除适用,然而法院可以依据国际私法规则不予适用,而适用与之抵触的外国法。后一类法律则在制定该法律的国家内绝对适用,而不问外国法怎样规定。法国的学说后来创造了两个名词:“国内公共秩序的法律”和“国际公共秩序的法律”。前者指上述第一类强行法,后者指第二类强行法。
曼奇尼及其学派则主张将公共秩序的法律的绝对效力作为国际私法的一个原则,而不作为原则的例外。该派主张一国的公共秩序的法律既拘束内国人,也拘束外国人,所以属于这类法律范畴的事项根本不适用外国法。该学派列举这类法律如下:宪法、财政法、行政法、刑法、警察和安全法、物权法、强制执行法、道德法、秩序法。
立法 各国关于国际私法的立法中都明文规定保留条款,这些规定虽然措词不尽相同,但其基本精神是一致的。例如:1804年《法国民法典》第3条第1项:“警察和安全的法律拘束居住于境内的一切人。”1896年德国《民法典施行法》第30条:“外国法的适用,如违反善良风俗或德国法律的目的者,不适用之。”1898年日本《法例》第30条:“应依外国法时,如其规定违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不适用之。”1942年《意大利民法典》总则编第2章第28条:“刑法、 警察和公共安全法拘束在意大利领土上的一切人。”同法第31条:“不顾以上各条的规定,外国的法律和行为、一个组织或法人的章程和行为、以及私人的契约如果违反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在意大利领土上无效。”1963年捷克斯洛伐克《国际私法和国际民事诉讼法》第36条:“适用外国法的结果,同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的社会制度、政治制度及法律原则相抵触时,不予适用。”1964年《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568条:“外国法与苏维埃制度的基础相抵触时不得适用。”1965年波兰《关于国际私法的法律》第 6条:“外国法违反波兰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时不得适用”。1975年《阿尔及利亚民法典》第24条:“外国法根据以上各条的适用如果违反阿尔及利亚的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应予排除。”1978年奥地利《关于国际私法的联邦法》第6条:“外国法规定的适用如将导致与奥地利法律的基本价值不相容的结果,不得适用。必要时应以奥地利的相应法律代替适用。”
根据保留条款不适用外国法时应适用的法律存在着两个观点:①应适用法院地法,这个观点为法、意两国的大多数学者和瑞士的一部分学者所采取。②被排除适用的外国法是一个原则的例外规定时,可以适用该原则规定,以代替被排除适用的例外规定。德国最高法院1922年12月19日的一个判决采取了这个解决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