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估价入账
⑴ 按规定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是否应当计提折旧呢为什么
所谓“单独估价作抄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是指企业购入土地单独作为固定资产入账。 对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作出不得提取折旧的规定,这是因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的规定,土地属国家所有。因此,对企业而言,企业不拥有土地的所有权,不符合固定资产的定义,一般不得计入固定资产。而企业取得的土地的使用权,应当以土地使用权按照无形资产入账。
我国曾经对部分公有制企业作出过规定,根据土地的评估价值将其作为企业固定资产入账。根据这一规定,这些企业曾经在固定资产账面上确认了一批土地的价值。但对这部分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仍然是不能计提折旧的,原因在于土地不同于其他固定资产,其不存在损耗问题,因此无需计提折旧。
⑵ 什么是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
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第十四条规定:“企业应当对所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但是,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和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除外。”在实践中,企业用于自建房屋建筑物的土地账务处理相对比较乱,有的一直挂在“无形资产”科目上,按使用年限摊销。
有的将房屋建筑物占用部分记入固定资产并按固定资产年限计提折旧。究竟记入固定资产的土地是否需要计提折旧,平时我们账面上反映的都是土地使用权,即使因为建造房屋建筑物等原因转入固定资产,也不改变它只是使用权这一根本特征,因此是有有效年限的,需要摊销或者折旧。
这里说的不需要计提折旧的“单独估价入账的土地”,特指90年代中期国有企业清产核资中,为了体现国有资产增值而按照财工字[1995]108号等文件的规定按照评估价值借记“固定资产”,贷记“资本公积”的划拨土地价值。
因为划拨土地未规定年限,所以就不摊销和折旧了。这类土地在国有企业改制时的处理也是比较麻烦的,一般需要补交出让金后,将其性质变为国有出让土地,这时就需要作相反的分录冲回原先的账务处理,再按照常规方法确认为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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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特点:
1.固定资产的价值一般比较大,使用时间比较长,能长期地、重复地参加生产过程。
2.在生产过程中虽然发生磨损,但是并不改变其本身的实物形态,而是根据其磨损程度,逐步地将其价值转移到产品中去,其价值转移部分回收后形成折旧基金。
固定资金作为固定资产的货币表现,也有以下特点:
1.固定资金的循环期比较长,它不是取决于产品的生产周期,而是取决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
2.固定资金的价值补偿和实物更新是分别进行的,前者是随着固定资产折旧逐步完成的,后者是在固定资产不能使用或不宜使用时,用平时积累的折旧基金来实现的。
3.在购置和建造固定资产时,需要支付相当数量的货币资金,这种投资是一次性的,但投资的回收是通过固定资产折旧分期进行的。
⑶ 土地评估入账
这种情况很多企业有发生.土地使用权长期未入帐,等到想贷款时,找家评估公司评估个价值后入帐.这种情况在实际操作中没有具体可循之章.
入帐时:
借: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
贷:资本公积
因时间长未入帐,原来的购买土地支出的款项肯定也未进入资本金了,更不可能一大笔费用直接进费用的,所以不用调整利润.进入资本公积就行.
再说了,调整了利润,你还得补交所得得税呢.找事啊,呵呵
⑷ 按规定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为什么不能计提折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的规定,土地属国家所有。因此,内对企业而言,企业不容拥有土地的所有权,不符合固定资产的定义,一般不得计入固定资产。而企业取得的土地的使用权,应当以土地使用权按照无形资产入账。
在企业会计制度中,确实有一条规定:“按规定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不计题折旧。对于土地入帐问题,目前国内已经达成一致。根据土地法的规定,土地属国家所有。
因此,对企业而言,企业不拥有土地的所有权,不符合固定资产的定义,不得计入固定资产。而企业取得的土地的使用权,应当以土地使用权按照无形资产入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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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义的无形资产包括金融资产、长期股权投资、专利权、商标权等,因为它们没有物质实体,而是表现为某种法定权利或技术。
无形资产通常是按实际成本计量,即以取得无形资产并使之达到预定用途而发生的全部支出,作为无形资产的成本。对于不同来源取得的无形资产,其初始成本构成也不尽相同。
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其成本包括自满足无形资产确认条件后至达到预定用途前所发生的支出总额,但是对于以前期间已经费用化的支出不再调整。
⑸ 土地评估价怎么样入账
2000多万没有帐,按评估入账,肯定需要税务认可,如果能够认可作为计税成本就好。回否则,如答果摊销折旧或计入开发成本,将会在年度纳税申报的成本、费用项目中予以调整,相应调增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不过也有变通处理办法,就是由被收购的公司将资产转让给你们公司,这样可以按评估价入账,作为计税成本,但不知道你们公司购买股权的成本是否超过2000多万。另外可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文的规定,变通处理。
⑹ 土地使用权评估增值需要做账吗,如何做
不需复要做账。
企业必须依法进制行资产评估,注册资本不能随意调整。企业在未发生法定资产评估经济行为的情况下,产权未发生直接变动,不能按评估增值增加资本公积直接转增注册资本。
参照规定企业仅在发生法定重估和产权变动情况下才可对评估增值做账,未发生法定资产评估和企业产权变动情况下,资产评估增值不能做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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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项:
根据宁地税发[2000]293 号、国税发[2000]84号文的规定,纳税人的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投资等各项资产成本的确定应遵循历史成本原则。纳税人发生合并、分立和资本结构调整等改组活动,有关资产隐含的增值或损失在税收上已确认实现的,可按经评估确认后的价值确定有关资产的成本。
有关资产隐含的增值或损失在税收上已确认实现的,可按经评估确认后的价值确定有关资本的成本 是指这部分资产的增值或损失已确认为应纳税所得额,并已按税法规定缴纳税款的,可按经评估确认后的价值确定有关资产的成本。否则一律按资产的历史成本价入账。
⑺ 土地在什么情况下可以作为固定资产单独作价入账
在我国,土地归国家所有,任何企业和个人只拥有土地的使用权而专无所有权,企业取得的土属地使用权应作为“无形资产”入账。“计入固定资产的土地”是指特定情况下按国家规定允许入账的固定资产。
需要注意的是,作为“无形资产”核算的土地使用权,一旦土地对象化了以后,就应转为固定资产核算,计入附着物成本。例如土地上盖了房屋,房屋不能离开土地,这种情况下,作为“无形资产”核算的土地使有权,应在房屋破土动工时,将土地使用权账面价值全部转入相关建筑工程,借记“在建工程”科目,贷记“无形资产”科目。最终,土地使用权和房屋的建筑成本一起构成了房屋的总成本并计入了固定资产,可以计提折旧。由于土地使用权的摊销年限一般要超过房屋的使用年限,包含土地使用权价值的房屋在确定折旧总额时,应合理预计房屋报废时的土地使用权摊余价值,并将其作为预计残值予以保留。
⑻ 土地使用权该如何入帐摊销
一、<<企业会计准则—无形资产第三条: 本准则使用的下列术语,其定义为: 无形资产,指企业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给他人,或为管理目的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 无形资产可分为可辨认无形资产和不可辨认无形资产。可辨认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特许权等;不可辨认无形资产是指商誉。 所以土地使用权应作为无形资产入帐,应自取得当月起在预计使用年限内分期平均摊销。 二、《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第17条规定,“除以下情况外,企业应对所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1)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2)按规定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帐的土地。”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的下列固定资产应当计提折旧:(1)房屋和建筑物;(2)在用的机器设备、仪器仪表、运输工具、工具器具;(3)季节性停用、大修理停用的固定资产;(4)融资租入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而《企业会计制度》同时规定,“下列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1)房屋、建筑物以外的未使用、不需用固定资产;(2)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3)已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4)按规定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帐的土地。” 综上所述,按规定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帐的土地不能计提折旧。
⑼ 土地使用权评估如何入账
谢谢您的关注、指导,我再仔细说一下:
1、这个公司是私企。起源是:一家化工厂股东(乙方)同意另一公司(甲方)对该厂进行增资入股。乙方以实物资产投资入股占49%,甲方以现金入股占51%,改名为化工有限公司,06年12月1日签订的合资经营合同。
2、06年12月11日,由甲方投资款支付土地转让金289828元、支付4%税11593元、土地登记费12000元,财务入账无形资产313421元。
3、2007年1月10日,乙方对拟投入的实物资产进行了评估,其中包括对土地使用权的评估,评估价值157万,土地使用权50年,工业用地,其实地上本身已有原厂房等建筑物。财务对评估价值又入了无形资产157万,贷方是资本公积。
4、公司会计政策选择企业会计制度
5、07年1月开始无形资产摊销,按50年。
麻烦您给予指导,万分感谢!
⑽ 土地使用权是按评估做账还是实际支付价款做账
应该按照实际支付价款入帐
目前,一些单位为了在账面上做大资产总额,版将土地使用权评权估后再入账,这种做法是错误的。因为单位的账面资产只有在产权发生变动时,才能以评估价值入账。其评估目的是为了改变划拨土地原批准的用途,如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兼并及作价出资(入股)等。在这种情况下,必须报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和缴纳土地出让金并取得国有土地出让使用权证时,才能作为“无形资产”核算。
账务处理应借记无形资产—— —××土地使用权,贷记银行存款。除此以外,未经原批准机关批准且未缴纳土地出让金,土地使用权不能以资产评估价值入账。另外,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账面上已经记入无形资产科目。如果产权不发生变动,也不能以评估后的评估值入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