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原则
① 知识产权战略的原则
第一,它是国家的战略。在目前部门分割情况下,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要回起到协调部门行动、统答一大家思想的作用。第二,它是制度性、政策性和引导性的,还要和其他政策协调,紧密结合。
1.私权原则。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要把尊重和保护私权放在首位。为此,要明确国家和企业的行为关系,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应该从企业外部发挥作用,补充企业能力不足,而不应该干涉到企业内部。
2.地区分别原则。我国地区经济发展不够平衡,所以在制定知识产权战略时一定要区别对待,发达城市可以高喊“知识产权立市”的口号,而不发达地区,则应该制定一套适合自身发展的有效战略。
3.借鉴原则。第一是适应潮流,全面接轨;第二是积极参与,掌握主动;第三是有所为,有所不为;第四是本土化;第五是市场化。其实,这是从另外一个角度来谈知识产权战略的原则,该原则的第一条其实就强调了与世界接轨,即借鉴的重要性。而第四条又强调了本土化,就是在借鉴时要从本国实际出发,制定适合本国国情的战略。
② 处理知识产权权利冲突的原则
(一)保护在先权利的原则:这里所说的在先权利是相对于“在后权利”而言的,就同一客体先产生的内权利较之于后产容生的权利,即为在先权利。保护在先权利是处理知识产权权利冲突最基本的一项法律原则。
(二)维护公平竞争,排除恶意取得原则维护公平竞争是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重要价值目标,在处理知识产权权利冲突问题上,也应坚持这一点。这一原则排除了以欺诈、仿冒、引人误认或误解等方式利用他人市场信誉与优势获取经济利益的合法性,也排除了因恶意仿冒他人知识产权或欺诈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而取得权利的合法性。
(三)权利平衡原则 知识产权制度本身是平衡知识产权人个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的调节器,在处理知识产权权利冲突时,兼顾利益之间的平衡是很有必要的,这可以使不同的知识产权各得其所、相互协调,使知识产品得到最有效的利用。
(四)利益兼顾原则 知识产权权利冲突的解决,兼顾权利冲突当事人双方的效益也是值得考虑的。从我国有关机关近几年处理的几个较有影响的涉及权利冲突的案例看,在适用这一原则上还有待于进一步完善。
③ 知识产权侵权责任有哪些归责原则
目前,抄法学界争论较大。在采用过错责任原则的基础上补充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较为适宜。
归责原则是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核心问题。关于侵害知识产权的赔偿责任,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我国民法据此确立了以过错责任原则为主导、无过错责任原则为补充的侵权归责任原则。同时,据第118条规定,确立了知识产权法是民法的特别法地位。在我国,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的普遍采用的归责原则,是二元归责原则,在采用过错责任原则的基础上,补充适用其他归责原则。其中有代表性的观点主要有两种:一是以无过错责任为补充原则;二是以过错推定责任为补充原则。
④ 知识产权法常识:申请专利的一般原则有哪些
请求原则。必须有人提出专利申请,专利局方能受理。
优先权原则。专利申请专人在法律规定属期限内,同一主题的专利申请具有优先权利。
单一性原则。指的是一件专利申请只能申请一种专利。
书面提交原则。各种手续都应该以书面形式提交办理,否则不产生法律效力。
以上个人回答希望有帮助,如有不全望见谅。
⑤ 知识产权协定的基本原则
您好,《知识产权协定》还规定,成员方应遵守以下基本原则:
(一)国民待遇原则
在知识产权的保护上,一成员对其他成员的国民提供的待遇,不得低于给本国国民的待遇,但《巴黎公约》、《伯尔尼公约》、《罗马公约》、及《集成电路知识产权公约》另有规定的可以例外。给予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者和传播媒体的国民待遇,仅适用于《知识产权协定》所规定的权利。某些司法和行政程序也可以成为国民待遇的例外。
鉴于世贸组织“成员”可以是主权国家的政府,也可以是单独关税区政府,《知识产权协定》专门对协定中有关“国民”一词做了注释。当世贸组织成员是一个单独关税区时,应被认为是指在那里有住所或有实际和有效的工业或商业营业所的人——自然人或法人。当世贸组织成员是主权国家政府时,“国民”应理解为“符合《巴黎公约》、《伯尔尼公约》、《罗马公约》、及《集成电路知识产权公约》所列明的保护标准项下的自然人和/或法人,是那些条约成员国和世贸组织所有成员的国民”。因此,《知识产权协定》中的“国民”不仅可以适用于上述公约的成员国,而且一定适用于世贸组织的成员。这样,世贸组织中的单独关税区就可以在不加入上述四个只允许主权国家加入的国际公约的情况下,按照《知识产权协定》国民待遇原则解决其国民的知识产权国际保护问题。这对我国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的自然人、法人的知识产权获得国际保护是非常有利的。
(一) 最惠国待遇原则
在知识产权保护上,一成员提供给第三国的优惠、特权或豁免,应立即、无条件地给予其他成员的国民。但这个原则有许多例外,具体表现在:
1.来自有关司法协助或法律实施的国际协定的优惠等,但这种优惠并非专门针对知识产权保护,而是一般性的优惠。
2.来自《伯尔尼公约》、《罗马公约》的互惠性保护。
3.《知识产权协定》未规定的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者和传播媒体的权利。
4.《知识产权协定》生效前已经有的优惠等。
最惠国待遇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还有一个总的例外,即这两个原则不适用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主持下订立的、有关取得或维持知识产权的多边协定中所规定的程序。
(三)权利用尽问题
所谓“权利用尽”是指某一产品所含有知识产权的权利人一旦出售了该产品,就对该产品此后在特定市场的流通失去(用尽)了权利,即他不能控制卖方是否在该市场上再出售该产品。
《知识产权协定》不允许成员国在解决彼此间发生的知识产权争端时,用该协定中的有关条款来处理知识产权权利用尽的问题。
(四)其他原则
知识产权的保护和行使应有助于促进技术革新、转让与传播,促进技术知识生产者与使用者互利,增进社会、经济福利和保持权利与义务平衡。
成员可以在制定或修订国内法律、法规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公众健康与营养,维护社会经济与技术发展等重要领域的公众利益,成员可采取适当措施,防止知识产权权利持有人滥用知识产权,或对贸易和国际技术转让进行不合理的限制。
根据这两条原则,发展中国家成员可在自身的知识产权立法中或相关法律(如技术引进条例)中对跨国公司在技术转让中滥用知识产权的行为,或在国际技术转让中采取不公平的竞争手段加以限制,以维护自身的经贸利益。
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⑥ 什么是有关知识产权的财产法律适用原则
有关知识产权的财产法律适用原则是人们在对一般财产法律适用原则批判的基专础上,针对属知识产权的特性提出的替代法律原则,其适用范围有明确的界定,主要有知识产权的申请、权利的无效、权利的范围(包括内容与权利的限制)、权利的终止、权利的有效性和可转让性(包括商标是否必须与企业一起转让或与标志所具有的信誉一起转让)。对于知识产权财产法律适用原则。
现在有两种观点:
一是认为有关知识产权财产法律冲突都适用一个准据法,即请求保护国法(lex loci protectionis)。
二是认为这些问题都适用起源国法(the law of country of origin)。
⑦ 知识产权的基本原则
我国知识产权的基本原则
(1)保护作者权益原则。保护作者权益既指著作财产权又指著作人身权,作者的辛勤创作是整个社会文学艺术和科学进步的源泉,加强对作者权益的保护,承认作者对其作品理应享有的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正是为了保护作者的创作积极性,增加整个社会的精神财富。
(2)鼓励优秀作品传播的原则。传播连接作品的创作和使用,传播虽不直接创作作品但仍需花费大量的人力与物力,对它的法律保护在复制技术发展使得侵权极为便利的今天显得越来越重要。我国著作权法第四章明确规定作品主要传播者的权利即是鼓励优秀作品传播原则的直接体现。
(3)作者利益与公众利益协调一致的原则。当今作品都是在借鉴前人优秀成果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它虽然可以视为作者的人格标志和财产权利,但更是整个社会精神财富的一部分,任何人包括作者都不应对之绝对垄断,以免妨碍全社会文化、艺术和科学事业的整体进步。。
(4)与国际著作权发展趋势保持一致原则。鼓励优秀作品的创作与传播,促进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是所有文明国家实施著作权立法的基本目的。虽然著作权具有严格的地域性,但随着传播技术的发展和国际版权贸易的扩大,许多优秀作品走出国门成为全人类共同的精神财富。因此,加强国际著作权的协调,在尊重各国国情的前提下尽力促使各国著作权保护水平基本一致就显得尤为重要。
⑧ 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建立的原则是什么意思
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是指将知识产权放在企业管理的战略层面,从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回理念、管答理机构、管理模式、管理人员、管理制度等方面视为一个整体,界定并努力实现企业知识产权使命的系统工程。
知识产权管理的使命随企业不同而不同,有的着眼于服务创新,有的力图防范知识产权法律风险,有的争取知识产权资产的保值增值,总的说来都是为了企业知识产权利益的最大化,从而为企业赢得竞争优势,实现企业的使命。
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有一个标准DB32/T 1204—2008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它规定了企业策划、实施、检查、改进知识产权管理体系的要求。根据这个标准,企业应建立相应的体系,做法跟质量管理体系差不多,然后申请认证,再由省知识产权局和质量技术监督局联合认定。
⑨ 简述国际知识产权法的主要原则有哪些
国民待遇原则,最低保护标准原则,保护公共利益原则
⑩ 什么是知识产权的合理使用和授权原则
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商标权和专利权。其中著作权和专利权由合理使用的规定,建议您结合自己的情况参考一下相关法律中关于“合理使用”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