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使用权房继承
㈠ 上海永久性使用权房可否继承
上海永久性使用权房可继承。
1、在购买使用权房时一定要问清产权归属回,在过户时应当要求公房答的原承租人亲自到房地局交易大厅办理相关过户手续,修改户主姓名,不得委托办理。另外由于使用权房的“房本”没有防伪标志,即使正规租赁合同的盖章也特别简单,因此购房者应与原单位确认,以防“房本”造假。
2、房屋置换合同签订以后,现任房主将拥有原房主对使用权房拥有的权利,意味着如果房产置换后使用权房拆迁,新房主将成为补偿款的受益人。因此房产置换前,新老房主、尤其是老房主要考虑清楚是否已经放弃未来获得拆迁补偿款的权利,以防日后追悔莫及。
3、使用权的房子按使用面积计算,客户一定要对照房本的面积来计算。一般房屋产权证上的面积为建筑面积,但是使用权的房子一般按照使用面积计算,在具体交易的时候可以进行实际测量。
㈡ 使用权房的继承纠纷(在上海)
根据目前的规定,公有住房承租人死亡后,由原承租人的配偶与其他直系亲属协商确定新的承租人。如果协商不一致,可由出租人按以下顺序确定承租人:(1)配偶;(2)子女;(3)父母。
因此,如果你无法与继母协商确定承租人的变更问题,你的继母也将优于你成为新的承租人。
㈢ 上海使用权房没户口可以继承吗
可以的。
继承,是继承才财产的所有权,不是使用权,比如租客租赁别人的房子是不能继承的。
继承,是继承死者的财产,不是他人的财产,租赁的财产不属于死者所有的财产。
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的财产,不属于遗产,不属于继承的范围。
(3)上海使用权房继承扩展阅读:
继承开始
被继承人死亡或宣告死亡(见失踪和死亡宣告)的时间是继承开始时间,从此继承权开始具有实行的效力。在继承开始时,确定继承人的范围,确定继承遗产的范围和价值。如果是遗嘱继承,需要在这时认定遗嘱是否有效。关于继承权的时效也从此时开始计算。
继承地点通常是被继承人的住所地。如果住所不明或主要财产不在住所地,可以财产所在地为继承地点。
例如日本现行民法规定:继承在被继承人的住所开始,如果住所地不明或主要财产不在住所地,则以财产所在地为继承开始地点。苏联也规定继承发生的地点是被继承人的最后经常住所,如最后经常住所不明,则为遗产所在地或遗产基本部分所在地。
继承的接受和放弃
享有继承权的人在得知被继承人死亡或宣告死亡后,应就是否接受继承作出意思表示。继承人接受或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是单方行为,具有法律效力。
各国对此大体有两种规定:①法国、日本、苏联等国的民法规定,无论接受或放弃继承,都必须作出意思表示。②民主德国、匈牙利等国的民法规定,放弃继承必须作出意思表示,否则即视为接受继承。
继承人作出意思表示的期限,各国一般规定为6个月。但现行《法国民法》第789条规定:“接受或放弃继承的权利,经过法律为不动产物权所规定的最长的时效期间而消灭”。这种时效期间据该法典第2262条规定为30年。
根据中国司法实践,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应在继承开始后至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继承人的继承权,从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2年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保护。
㈣ 使用权房如何继承
使用权房能够继承吗?很多人对这样的问题还是很关心的,特别是使用权房作为商品房可以作为遗产进行继承吗,按照规定使用权房是不能够直接继承的,作为遗产继承也是不合理的,有的人不懂得使用权房继承的相关政策,闹上法庭的也是大有人在,关于使用权房的继承问题是有相关的规定的,并不是说作为遗产,或者是签个赠予协议就可以了事的,那么就没有办法来继承了吗,其实是有间接的做法的,见下文介绍。
使用权房问题是我国特殊土地和资源分配制度下遗留下的特殊问题。如果想当然的将商品房等一般财产权利的继承规则适用于使用权房,则将有可能错失继承父辈或祖辈财产权利的良机。
使用权房不能直接继承。但是,通过间接操作的方法,仍然有两条途径可以实现使用权房的间接继承:
第一种方法是,父辈或祖辈在过世前,先按照政策将使用权房买下,变成已购公房,已购公房属于私有财产,在死者过世后,即可由其子女或亲属继承。
第二种方法是,死者的子女或亲属与房管局协商一致,变更公房承租人,然后将该房屋买下。
按照第二种方法操作时,通常要求在该房屋内有户口或具有上海市常住户口。后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房承租权确定及使用权转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沪高法民一[2004]44号)又将新承租人的条件进一步放宽,具体而言,以下两种人可以成为新承租人:
1、在本市无常住户口,但因与原承租人或同住人结婚而在该公房内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的;
2、因服兵役、就学、服刑等原因,户口迁出原承租人生前承租公房,但在原承租人死亡前实际居住生活于该公房内,且在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
按照国家的规定,使用权房是无法直接继承的,不过按照上海的法律规定呢,其实是可以作为间接方式继承的,但是前提也需要具备上文的两种条件,使用权房是作为国家的财产,如果想作为遗产继承,还需要想办法变成私有财产,只有这样私有的财产可以作为遗产也好,还是赠予都是合法的,但是变成私产也是需要有一定的程序,需要严格按照规定进行。
㈤ 关于上海使用权房的承租权继承问题
1、使用权谈不上什么继承,顶多是户主有优先承租权。
2、外婆要你家里参加分房,多拿点,拿来的钱,又不给你,你肯吗?你这么好说话?
3、既然谈不上使用权的继承,也就是户口簿上的户主,将来怎么写罗。
㈥ 使用权房屋继承
1.有一套使用权房,未购买,问其余子女是否可以继承此房
这个问题放在法律的角度去分析就是很明显的,因为物权是包括了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个权能,只有购买之后才有拥有完整的产权而目前你母亲拥有的仅仅是占有和使用的权限,收益和处分依然属于产权人而不是你母亲
既然你母亲没有处分权,那么怎么可能当遗产而发生继承呢,继承的范围仅仅限于你母亲的个人合法财产
2.问题事关重大,请不要为了一点分数随意答复
实话说分数不是很多,之所以挂了两个小时没人回答主要是大家怕说出了实话后直接被关闭提问从而浪费了采纳率,因为实话实说就本案而言确实不讨提问者喜欢
3.上海境内的
第1点中分析的依据是物权法和继承法,这两部法律在上海也能适用
虽然不能继承,但是如果你想问的是以后万一母亲不在了之后能不能由其他亲属继续住下去的话,那么回答就是户口在母亲处并且是和母亲一起居住的人才能在母亲去世后继续居住
如果是问虽然只有使用权但是拆迁后能不能得到补偿或者安置,那么回答是户口在母亲处且没有其他住处的可以得到补偿或者安置。但是拆迁会有具体的拆迁协议,一切以协议和拆迁发生时的最新政策为准
㈦ 使用权的房子如何继承
你好,使用权房是计划经济和住房分配体制下的产物,俗称公房。该房屋的产权属于国家或集体,不过这项使用权是从权分离出来的一项独立的财产权,允许使用权人(公房承租人)在一定范围内通过一定方式转让或交换房屋使用权,所获收入扣除应缴税费后归使用权人。
公房使用权能否作为遗产继承,目前对公房使用权能否继承问题主要有三种观点:
1、是依据继承法,继承是死者生前的财产(权利和义务)依法转移给继承人,而公房非死者的财产故不能继承;
2、是公房承租人死亡后,原租赁关系消灭,再与何人建立租赁关系是房产公司(产权部门)基于其房屋权实现权权能的活动,他人无权干涉;
3、是公房使用权作为附着相应价值的财产权,可以继承,第三种观点虽缺失传统的物权法理论根据,却有立足于公房使用权历史与现实,有利于维护现存权利体系的优点。
使用权房子继承有何规定
使用权没有继承依据,只有再公房承租权的一些规定,与死者共同居住满2年,无房居住的,可以与承租人订立租赁合同,变更承租人,下面以实际案例来解析一下关于这方面的案件判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有房屋使用权继承案:
李某是我市某事业单位职工,单位分配一套65平方米的国有产权的公有房屋,周女士再婚,当时李某之子李小明(化名)及周女士之女王丽(化名)均未成年,由二人抚养成人,现在二人均已成家且在外有房居住,李某因突发脑梗抢救无效死亡。
李某的父母及其子李小明要求对该房屋进行继承,周女士提出现住房没有权,只有使用权,不能继承,同时自已作为共同居住人在该房屋已经居住了多年,在李某去世后,是新的承租人,现在的房子的使用权应该是她的了。
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房使用权具有独立的财产性质。目前,公房使用权的取得方式主要是由单位分配,另有部分城市居民私有拆迁安置,前者是私房权的转化,后者则是依据国家政策,是社会主义国家特定历史条件的福利制度,两者均涵盖了部分权的属性。
从现实公房使用权的现状考察,公房使用权现有权能几乎涵盖了传统民法权的四项权能,公有房屋使用权人可以实际占有使用该房屋,并且出租获得租金利益,可以参与房改,虽然不能直接处分,但在遇有拆迁时可以获得80%的补偿款。
通过本文实际案例的讲解是不是对使用权的继承了解了更多呢?如果以后在遇到这样的纠纷问题时,建议还是质询专业的律师会更省事省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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㈧ 上海使用权房可以继承吗使用权房转为产权的操作流程是怎样的
使用权即承租权,该权利可以继承,转化为产权要看单位是否愿意出售该房屋,如出售时
承租人
享有
优先购买权
。
㈨ 上海使用权房继承及户主变更
你好,按照你说的情况,你所说的使用权房应该是居住公房。
根据《上海市房屋租赁条回例》答
第四十二条 租赁当事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租赁关系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居住房屋的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共同居住人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
你和你爷爷奶奶的户口是在该房内,奶奶生前是承租人,奶奶去世,爷爷去世以后,你就是该公房的唯一同住人,因此不需要在其他的人进行协商,可以直接要求办理户主变更。变更承租人以后,即使以后再出租转让,所得收益均为你个人所有。
(9)上海使用权房继承扩展阅读:
(1)原户主死亡、被宣告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凭:直系亲属提出书面申请报告、死亡证明、法院死亡或失踪判决。
(2)原户主户口迁出的。凭:户内成员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原户主迁出凭证。
(3)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发生转移,现房屋所有权人办理凭:现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提出书面申请报告、《房产证》。
(4)其他特殊原因应当变更户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