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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乐版权运营

发布时间: 2021-03-02 09:35:24

① 如何评价腾讯独家版权+转授权的音乐版权模式

您好, 公众似乎已经对约谈事项有所预见,腾讯与阿里巴巴在经历了漫长的谈判后,就在国家版权局约谈网络音乐服务商的同一天,突然宣布“双方达成版权转授权合作”。
根据媒体报道,国家版权局建议网络音乐服务商:
第一,全面授权广泛传播音乐作品;
第二,遵循公平合理原则、符合市场规律和国际惯例;
第三,不得哄抬价格、恶性竞价;
第四,避免采购独家版权;
第五,不得以任何形式从事音乐版权集体管理活动。
独家非独占,而是以转授权为前提的,腾讯的独家版权实则为独家代理,但会开放版权分销,就是转授权。目前,腾讯音乐集团已经与十余家平台达成音乐版权转授权合作,对旗下的录音版权和词曲版权也进行开放化合作,成为国内最开放的音乐平台,也反应了国内网络音乐行业版权运营在不断进步。
除腾讯音乐之外,拥有独家版权的阿里音乐、网易云音乐,都采取了“独家代理+转授权”的模式,这种模式的好处:①尊重和保护正版权益;②通过多方合作分销,共同承担版权费用;③对优质音乐资源进行合理分发和配置,解决一些音乐平台的内容供应问题;④各平台又可以依靠自身的产品优势进行差异化竞争;⑤音乐产业的分工得到优化和升级;⑥实现音乐版权内容效益最大化。
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② 相关部门将如何维护网络音乐版权的秩序

据报道,近日,国家版权局约谈境内外音乐公司及国内几大网络音乐服务商,要求对网络音乐作品应全面授权、避免独家授权,要求相关公司落实好主体责任,积极维护来之不易的网络音乐版权良好秩序,为广大网民、听众更好地提供音乐服务。

购买音乐版权应当遵循公平合理原则、符合市场规律和国际惯例,不得哄抬价格、恶性竞价,避免采购独家版权。要积极促进网络音乐广泛传播,推动网络音乐作品转授权,消除影响网络音乐广泛授权和传播的不合法、不合理障碍。

希望相关部门可以带领,积极探索建立良好的符合市场规律和国际惯例的网络音乐版权授权和运营模式,共同推动网络音乐繁荣健康有序发展。

③ 麻烦您说的直白一点 我做音乐版权运营五个月感觉自己都在做编辑的工作

这个是很正常,无论是做音乐版权还是数字发行,都是在服务音乐人,收集物料,以及签订授权书,这一类工作也就是编辑 来自职Q用户:商先生
正常,平时就是歌单和授权的管理,再加商务部分。 来自职Q用户:方先生

④ 关于音乐版权

就说邻接权吧,有些独立厂牌和音乐家会委托别的唱片公司或者版权代理公司负责某个区域的发行,这导致很难确认版权所有者与代理方之间的具体授权情况,是否包括新媒体的授权应用、授权的期限以及授权的区域等等。要减少此类的版权纠纷问题,唯有尽可能理清楚源版权所有方和相应的版权证明文案。尤其是在国内,授权方提供的信息中往往会缺乏源版权所有方的信息。

说到词曲著作权就更为复杂了,它应当包含100%的词作者权利和100%的曲作者权利,这中间的词作者和曲作者很可能分别签约不同的音乐版权公司。而当歌曲被翻唱被改编后,又可能出现歌词继承作者和编曲者的权利,那么权利就再次被分割。那么最后的结果一首歌曲可能有数家版权公司按不同的版权比例控制,只要没得到这数家版权公司的集体授权都不能算拥有完整的权利。

图示的是EMI音乐版权公司在词曲著作权公布的信息,可以看到表中所列的几首歌曲词曲控制比例均是不完整的。

版权集体管理组织
联合国科教文组织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下设了一非官方机构CISAC(国际作者作曲者协会联合会,International Confederation of Societies of Authors and Composers)。为了保障音乐创作者的知识权利不受侵犯,一些国家设立了音乐版权集体管理组织加入CISAC联盟下,像中国的音著协(MCSC)、台湾的TMCS、香港的CASH、韩国的KOMCA和日本的JSRAC都属于此类音乐版权集体管理组织。(大多数国家的版权集体管理组织官网都用的是org域名,音著协似乎比较特殊,但事实上它仍属于非官方机构,只是有国家版权局的背景而已。)

词曲作者和音乐版权公司以会员身份加入相应的版权集体管理组织,委托版权集体管理组织代收部分版权的版税,版权集体管理组织则抽取一定的比例作为运营费用。不同的版权集体管理组织可以签订互为代表协议,如果日本的JSRAC与香港的CASH签订了互为代表协议,那么CASH会员的作品在日本的部分使用版税将有JSRAC代为征收,反之亦然。

上面我强调了这些版权集体管理组织只是代为征收部分版税,因为它们大多只代为征收三项公共使用版权的版税,包括公共表演权、公共广播权和公共传输权。也有少部分例外的情况,如独立的词曲作者把所有的权利全部委托给集体管理组织。至于这三项权利具体的应用,像演唱会表演、电台播出、商场/超市/酒店/酒吧..的背景音乐等的使用版税。所以目前在新媒体领域,词曲著作权的版税大多与版权集体管理组织关系不大。

版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方式也有其不科学的地方,因为像国内在版税征收的时候大多并没按歌曲使用情况统计来征收,这样征收的版税在分配到词曲作者或者版权公司时往往会成为一盘糊涂账,最终词曲创作者的利益就未必能得到真正的保障。

明白了吗?

⑤ 怎样解决音乐APP的版权问题

音乐app运营者与音乐著作权人签订授权协议并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以获得音乐的传播权。

⑥ 音乐版权运营是什么职位

1.音乐版权及合作协议的起草、签署、归档、监督执行与管理;
2.管理公司的版权内容(信息接收、审核、资料整理);
3.版税的计算;
4.曲库的梳理等;
5.协调内外部的沟通

⑦ 音乐版权收入都有那些

音乐版权作为著作权的一种,其保护期限适用著作权的一般保护期限。著作权的保护期限,是指著作权受法律保护的时间界限或者说是著作权的有效期限。在著作权的期限内,作品的著作权受法律保护;著作权期限届满,就丧失著作权,该作品便进入公共领域,不再受法律保护。《著作权法》中规定,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及各项财产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对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摄影作品,其发表权及各项财产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一条 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摄影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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