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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

发布时间: 2021-03-02 09:11:43

⑴ 确定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五十六条什么时候颁发的

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五十六条,于1995年3月11日国家土地管版理局[1995]国土籍字第26号发布。权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确定土地权属问题的若干意见》(〔1989〕国土〔籍〕字第73号,以下简称《意见》)印发五年多来,对于贯彻《土地管理法》,解决土地权属争议,促进土地登记工作起到了重要作用。随着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深化和发展,需要对《意见》加以充实和完善。为此,我局在研究、总结了各地确权实践及各方面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将《意见》修订为《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

⑵ 《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现在有效吗

《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
第六十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五年五月专一日起施行。一属九八九年七月五日国家土地管理局印发的《关于确定土地权属问题的若干意见》同时停止执行。

自1995年5月1日起施行的《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
在1989年7月5日停止执行的是《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意见》

意见和规定 呵呵 两字区别
《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是有效的

⑶ 根据《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一条 农民集体边续使用其他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已满二十年

第二十一条:“农民集体连续使用其他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已满二十年的,应视为现使用者所有;连续使用不满二十年,或者虽满二十年但在二十年期满之前所有者曾向现使用者或有关部门提出归还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土地所有权。”其中的“农民集体连续使用其他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已满二十年的”,是指某农民集体(如甲村委会、甲村小组)连续使用(是指从未间断过的使用)其他农民集体(如乙村委会、乙村小组)所有的土地满二十年的,该土地视为由连续使用了二十年的农民集体(如甲村委会、甲村小组)所有,不需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进行确权。

⑷ 《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现在有效吗

原国家土地管理局下发的《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仍然有效,但在具体的权属认证中,对部分条款应按现在的有关法律、法规认定。

⑸ 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的国家规定

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
(1995年3月11日国家土地管理局[1995]国土籍字第26号发布)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国家土地所有权
第三章 集体土地所有权
第四章国有土地使用权
第五章 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六章 附 则

⑹ 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23条怎样解释

哪一个《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该人话缺少逻辑?表述不清。

⑺ 《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现在是否继续有效

!《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1995〕国土〔籍〕字第26号)是由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印发的,现有效。(

⑻ 《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22条怎么讲

第二十二条 乡(镇)或村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修建并管理的道路、水利设施用地,分别属于乡(镇)或农村农民集体所有。

⑼ 关于《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二十一条的问题

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农民集体连续使用其他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已满二十年的,应视为现使用者所有;连续使用不满二十年,或者虽满二十年但在二十年期满之前所有者曾向现使用者或有关部门提出归还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土地所有权。
此条规定主要是针对农民集体与集体之间的土地权属纠纷,常见的是村与村之间,或村组与村组之间。
我国的土地所有权人只有两种,国家和集体,农民个人是不可能成为土地所有权人的。
农民和村集体签订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属于土地的合法使用权人,而不是所有人。并不适用此二十一条的规定。

⑽ 《确定土地所有权和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五条

问题一的依法处理,是指《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主要是其中的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本条例的,分别情况给予经济制裁、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一、采取非法手段骗取批准征用土地的,超越审批权限批准征用土地的,征地协议无效;情节严重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可以并处罚款。
二、侵占集体土地的,占用临时用地期满不归还的,责令退还土地,并赔偿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情节严重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可以并处罚款。
三、买卖、租赁或变相买卖、租赁土地的,违法转让土地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建造的建筑物予以没收或拆除;情节严重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并可以给予行政处分。
四、对批准征用的土地,一方当事人坚持无理要求,拒不签订征地协议的,由土地管理机关裁决。当事人任何一方不执行征地协议,致使对方遭受经济损失的,责令赔偿;情节严重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
五、挪用或占用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责令退赔;情节严重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可以并处罚款。侵占招工、转户指标的,招工、转户无效;情节严重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可以并处罚款。

问题二,具体怎么确定使用权,由当地政府确定。(gcd,尽在不言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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