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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权预告登记费

发布时间: 2021-03-02 08:33:50

❶ 什么是抵押权预告登记费

房屋抵押登记费是房屋贷款人到房管局办理住房抵押贷款手续,在办理时向房管局缴纳一定的服务费用,即抵押登记费。

办理按揭贷款时由产籍中心收取抵押登记费,80元每套。依照规定,假如购买的是期房,在整个购房流程里,产生抵押权登记费用的环节有两处:

1、购房者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之后,在办理按揭时,和贷款银行共同申请办理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此时产生的80元/件(非住宅是550元/件)的抵押权预告登记费

2、是商品房竣工交付后,购房者需要和贷款银行共同申请办理房屋抵押权登记,此时又产生笔80元/件(非住宅为550元/件)的登记费用。登记费的收取对象是申请人。房屋所有权抵押应当向房屋权利人收取,而商品房预抵押登记其登记费应当由抵押权人支付。

(1)所有权预告登记费扩展阅读

下列房地产不得办理抵押登记:

1、权属不明或有争议的房地产。

2、用于教育、医疗、市政等公共福利事业的房地产。

3、列入文物保护的建筑物和有重要纪念意义的其他建筑物。

4、已依法公告列入拆迁范围的房地产。

5、被依法查封、扣押、监管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的房地产。

6、耕地、宅基地、自留山、自留地等集体所有的土地所有权,但法律规定或已抵押的除外。

7、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房地产。

❷ 二手房预告登记怎么收费

预告登记指当事人约定买卖期房或者转让其他不动产物权时,为了限制债务人处分该不动产,保障债权人将来取得物权而作的登记。
一般来说,预告登记的主要是在购买预购商品房时办理。根据物权法第二十条之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1、要看二手房所有权是否真实、完整和可靠,审查该房的“两证”相关文件,没有两证的房屋,不得买卖。
2、要看房屋是否为共有财产,如为共有,要取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根据规定,二手房属于两个以上(含两个)主体共有的,应当审查(提交)共有权人同意转让的书面同意。
3、二手房交易前,买方应当查看房屋有无其他债权债务纠纷。有没有国家和南昌市行政机关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等查封。
4、应当审查二手房有无抵押等情况。若有抵押应当取得出卖人已经通知抵权人的书面证据,或者取得抵权人等他项权利人书面同意转让的证明。
5、要看所购二手房是否属于允许出售的房屋,因为公有住房“房改”售房时,有些单位还保留有优先收购权。因为按照房改的有关规定,城市职工以标准价或成本价购买的房屋,在购房后5年之内不得上市交易;5年之后,如果出售房屋,原产权单位也有优先购买的权利。如果购买的是这样的房屋,就有可能出现问题。
6、要看所购二手房的建筑面积是否准确无误,因为有时会出现所售房屋实际面积与产权证上注明的面积不符的现象,合同中约定出售房屋的面积应以产权证注明的为准。
7、应考察房屋的质量、地段、环境、价位和房屋结构、格局、采光条件,以及物业管理等相关问题。

❸ 商业房产收取产权登记费是多少钱

本市房地产登记收费项目及标准: (一)房地产权属登记费 1、土地使用权和非住房所有权初始登记费。由登记机构向申请人,按登记的项目价格总额,采取差额定率分档累进的方法收取:房地产价格总额(万元) 累进计费率(%) 100 以下(含 100) 0.2 超过 100 以上部分至 2000(含 2000) 0.08 超过 2000 以上部分至 5000(含 5000) 0.06 超过 5000 以上部分至 10000(含 10000) 0.04 超过 10000 部分 0.02 2、住房所有权初始登记费。由登记机构向申请人按每套 80元收取。办理上述初始登记应按一个项目、一个地块为一证,土地、房屋先后分别登记的,不能重复计算,土地初始登记每件收费的上限为 2 万元,房屋初始登记每件收费的上限为 4 万元;土地、房屋合并登记的,每件收费的上限为 6 万元。 3、房地产权属转移登记费、变更登记费、更正登记费。因买卖、交换、赠与、继承、遗赠等发生的转移登记;因房地产用途发生变化、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发生变化、土地和房屋面积增加或减少、分割或合并等发生的变更登记;因房地产登记册记载有误发生的更正登记(因登记机构工作差错引起除外)等,由登记机构向申请人按住房每套 80 元、非住房每套 300 元收取。 4、公有住房出售登记费。由登记机构向购房人按每套 50 元收取(含电脑制宗地图和房屋平面图费) 。 5、产权证工本费。产权人因灭失、破损等原因申请补发、换发房地产权证书,由登记机构向申请人按每本 25 元收取。 (二)房地产他项权利登记费 1、抵押、设典(限现房)权利登记费。 由登记机构向申请人按土地使用权和住房所有权初始登记费的收费标准减半收取。计费基数按登记的抵押、典当物的价格总 额确定,每件收费的上限为 3 万元。 2、个人住房抵押权利登记费。申请公积金贷款的, 按每套 100 元收取; 申请组合贷款或其他贷款的,按每套 200 元收取。 (三)预告登记费。 1、因预购商品房及其转让的预告登记,由登记机构向申请人按每套 50 元收取。 2、以预购商品房(个人住房除外)设定抵押及其抵押权的转让、以房屋建设工程设定抵押及其抵押权的转让等的预告登记, 由登记机构向申请人按抵押、设典权利登记收费标准收取。 3、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的登记,一方当事人未提出登记申请,而由另一方当事人申请的单方预告登记,由登记机构向申请人按每套 50 元收取。 (四)异议登记、文件备案登记费。因房地产登记册记载的土地使用权人、房屋所有权人与实际状况不一致而发生的异议登记;人民法院、行政机关等发出的法律、 行政文件, 及房屋租赁合同等相关房地产权利的文件登记备案,由登记机构向申请人按每件 50 元收取。 (五)注销登记不收费。上述各类登记收费均含证书工本费。

❹ 所有权预告登记的费用由谁承担

申请预告的人出钱。

❺ 不动产登记费按什么收取

不动产登记费的收取:

1、如果是办理公司自用的房屋所有权登记费,计入“管理费用--办公费/其他)”科目。

2、如果是办理销售商品房屋所有权登记费,计入“销售费用--其他”科目。

❻ 产权证印花税和抵押登记费用和房屋预告登记和房产权属登记有什么联系

印花税5元是针对房产证收取的,也就是房产权属登记后取得的证件——房产证上贴的印花税。
抵押登记费用大概是你以房产抵押贷款,要做抵押登记,收取的费用。
这房屋预告登记不知道是什么,和前面应该没有关系。

❼ 房地产产权登记费和房地产抵押登记费分别由哪一方付

房地产登记费包括房屋登记费和土地登记费,是房地产登记部门在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时,向申请人所收取的费用。
房地产登记费主要包括:
(1)总登记费。按照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费用,由所有权人支付。
(2)换证登记费。凡持有原产权证的,办理换证登记时,只收取换证手续费,由所有权人缴付。
(3)转移变更登记费。由承受人支付转移变更登记费。
(4)他项权利登记费。
房地产登记部门收取房地产登记费时,应当按件收取。对此,《关于规范房屋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2008年04月1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布)规定,房屋登记费按件收取,不得按照房屋的面积、体积或者价款的比例收取。具体标准为:住房登记收费标准为每件80元,非住房房屋登记收费标准为每件550元;经济适用住房登记以及因房屋坐落的街道或门牌号码变更、权利人名称变更而申请的房屋变更登记,应当减半收取。但房屋查封登记、注销登记和因登记机关错误造成的更正登记,不收取房屋登记费。在房屋登记收费标准中,一般包含了房屋权属证书费。因此,房地产登记部门按规定核发一本房屋权属证书免收证书费。如果向两个以上房屋权利人核发房屋权属证书时,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房屋权利人因丢失、损坏等原因申请补领证书,只收取房屋权属证书费。农民利用宅基地建设的住房登记,不收取房屋登记费,只收取房屋权属证书工本费。
房屋抵押登记费是房屋贷款人到房管局办理住房抵押贷款手续,在办理时向房管局缴纳一定的服务费用,即抵押登记费。根据赣价房字(1999)8号文件,住宅:抵押,它项权登记各80元(套);非住宅抵押按抵押金额0.4%。江西省价格监督检查局(2008.12.11)明确规定,业主办理房屋按揭抵押标准为每套80元。
这里所说的抵押登记费是指房屋抵押登记费,房屋抵押登记费是房屋贷款人到房管局办理住房抵押贷款手续,在办理时向房管局缴纳一定的服务费用,即抵押登记费。
办理按揭贷款时由产籍中心收取抵押登记费,80元每套。依照规定,假如购买的是期房,在整个购房流程里,产生抵押权登记费用的环节有2处:一处是购房者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之后,在办理按揭时,和贷款银行共同申请办理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此时产生的80元/件(非住宅是550元/件)的抵押权预告登记费;第2处是商品房竣工交付后,购房者需要和贷款银行共同申请办理房屋抵押权登记,此时又产生笔80元/件(非住宅为550元/件)的登记费用。登记费的收取对象是申请人。房屋所有权抵押应当向房屋权利人收取,而商品房预抵押登记其登记费应当由抵押权人支付。

❽ 抵押权预告登记费是不是抵押登记费

办理来贷款条件:
1、在中国自境内有固定住所、有当地城镇常住户口、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18-65周岁的中国公民;
2、有正当且有稳定经济收入的良好职业,具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3、遵纪守法,没有违法行为及不良信用记录;
4、贷款用途明确,符合国家规定,且可提供相关证明;
5、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❾ 物权法对预告登记是怎样规定的

《物权法》第二十条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规定:“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转移不动产所有权,或者设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等其他物权的,应当依照物权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其不发生物权效力。”

(9)所有权预告登记费扩展阅读

房屋预告登记得意义:

1、创设预告登记制度是我国不动产市场发展的客观需要。

自我国实行改革开放以来,土地使用权及房屋不仅为生活所必需,而且成为不可或缺的生产要素,原先被视为禁区的许多不动产权利进入市场进行交易,导致和促进了土地二级交易市场的建立及房地产交易市场的蓬勃发展。

作为不动产登记制度之一的预告登记,具有服务不动产交易的功能,因此,创设预告登记制度有利于保障请求权人的权利,有利于保护交易中的第三人,有利于我国不动产市场健康的有序发展。

2、创设预告登记制度是现实生活的迫切需要。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买卖房屋已成为普通百姓的常见行为,但普通百姓作为消费者购买预售的房屋,其只能根据与预售人订立的预售合同享有债权性质的请求权,并不能具有排他的效力。、

3、创设预告登记制度是健全我国不动产登记法律制度的需要。

我国《民法通则》第72条及《合同法》第133条规定,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移转,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不动产物权变动属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我国一些法律仅就不动产物权变动粗略地规定了应当登记,否则不能发生物权变动的结果,但并未建立健全的不动产登记制度。

4、创设预告登记制度是地方立法上升为国家立法的需要。

基于预告登记的重要作用,我们认为,当地方立法被证明是行之有效的经验并发展成熟时,就应当将其上升为国家立法。这也是我国立法上的一条重要经验,如公司法的制定就是以地方立法为先导的。为此,我国民法立法应当吸收地方立法的实践经验,创设预告登记制度,并对其内容加以具体、明确的规定。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房屋预告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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