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用地使用权个人的
❶ 在长春如何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名称变更登记(个人)
一、在长春市办理来“国有建设用地自使用权名称变更登记(个人)”需携带如下材料进行申请: 1.一般情况需提供:不动产登记申请表(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 2.一般情况需提供:不动产权证书或土地使用权证书(纸质: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 3.一般情况需提供:申请人身份证明(纸质和电子版:原件0 份;复印件1 份;申请人自已提供。) 4.一般情况需提供:询问笔录(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真实有效。) 5.一般情况需提供:证实身份变更的材料(纸质: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 二、本事项收费情况: 不收费 三、办理时限 30个工作日
❷ 请问以个人名义竞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用于房地产开发有哪些规定。最好有相应的文件支撑!急用,谢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均可申请参加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
一般竞买人办理竞买手续应提交下列资料(复印件应盖申请人公章或签字,并备原件核实):
1、竞买申请书;
2、缴纳履约保证金的财务凭证(复印件);
3、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5、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其身份证复印件;
6、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法人授权书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7、自然人竞买的,应提交其身份证复印件。
详细可咨询当地国土资源局。
❸ 长春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名称变更登记(个人)怎么办
一、在长春市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名称变更登记(个人)”需携带如下材内料进行申请容: 1.一般情况需提供:不动产登记申请表(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 2.一般情况需提供:不动产权证书或土地使用权证书(纸质: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 3.一般情况需提供:申请人身份证明(纸质和电子版:原件0 份;复印件1 份;申请人自已提供。) 4.一般情况需提供:询问笔录(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真实有效。) 5.一般情况需提供:证实身份变更的材料(纸质: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 二、本事项收费情况: 不收费 三、办理时限 30个工作日
❹ 建设用地使用权能否用于建设个人住宅
肯定不行的。违规
❺ 长春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名称变更登记(个人)办理条件是什么
一、在长春市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名称变更登记(个人)”需携带如下版材料进行权申请:
1.一般情况需提供:不动产登记申请表(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
2.一般情况需提供:不动产权证书或土地使用权证书(纸质: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
3.一般情况需提供:申请人身份证明(纸质和电子版:原件0 份;复印件1 份;申请人自已提供。)
4.一般情况需提供:询问笔录(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真实有效。)
5.一般情况需提供:证实身份变更的材料(纸质: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
二、本事项收费情况:
不收费
三、办理时限
30个工作日
❻ 建设用地使用权如何取得
建设用地是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按其利用方式,可分为商服用地、工矿仓储用地、住宅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特殊用地、交通运输用地、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等。按权属,建设用地分为国有建设用地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土地管理法》第43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取得方式: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采取出让、转让、租赁或者划拨等方式取得。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取得涉及占用集体所有土地,应当办理征收的,要先办理土地征收审批;涉及占用农用地的,须同时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
依法开展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转用,要按规定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如果不按国家规定缴纳,则一律不能下发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批准文件,否则以违法批地处理。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取得方式: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43条、第59条等条款的规定,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农村村民住宅等乡(镇)村建设,可以按规定申请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可分别按照如下方式取得:
国土资源管理实用手册
乡镇企业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
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
申请农民宅基地的,需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上述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相关链接
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的含义
乡镇企业必须是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农民投资为主,在乡镇(包括所辖村)举办的承担支援农业义务的企业
乡(镇)村公共设施包括乡村级道路、乡村级行政办公、农技推广、供水排水、电力、电讯、公安、邮电等行政办公、文化科学、生产服务和公用事业设施等
乡(镇)村公益事业包括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院(所)、敬老院等教育、医疗卫生设施
❼ 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符合什么的要求
什么是建设用地使用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是因建筑物或其他构筑物而使用国家所有的土地的权利。在我国现行的法律概念体系中,没有使用地上权这一概念。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内容就是地上权人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一)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权利
1.占有和使用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就是为保存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而使用土地的权利,因此使用土地是土地使用权人的最主要权利。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对土地的使用权,应当在设定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行为所限定的范围内进行。例如,限定房屋的高度、限制房屋的用途,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使用土地时不得超出该项范围。由于建设用地使用权为使用土地的物权,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为实现其权利,自然以占有土地为前提;同时,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也可以准用不动产相邻关系的规定。
2.权利处分。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可以处分其权利。这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1)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有权将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既然建设用地使用权是以保存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为目的,则其必须与建筑物共命运,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一并处分。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但是,在设定建设用地使用权时如果当事人对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让做了限制,则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不得转让其建设用地使用权。
(2)抵押。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为抵押权的标的物,此时,其地上的建筑或其他工作物也随之抵押。另外,当地上的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抵押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也随之抵押。
(3)出租。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可以作为出租人将建设用地使用权连同地上的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租赁给他人使用并收取租金。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后,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出租人)仍须向土地所有人履行义务。
但是,通过土地划拨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只有在下列几种情况下,才可以转让、抵押、出租:①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②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③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④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在其他情况下,通过划拨土地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转让、出租、抵押。
3.附属行为。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可以在其地基范围内进行非保存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的附属行为,如修筑围墙、种植花木、养殖等。
4.取得地上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的补偿。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在土地上建造的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以及其他附着物,其所有权应当属于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立法例上有认定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对于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有取回权。但取回难免会使物受到毁损,而且即使取回后恢复土地的原状,也往往对土地不利,从社会的利益上看是有害的。因此,立法例上又往往确认土地所有人对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以购买权补救之,即土地所有人以时价购买地上的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时,地上权人不得拒绝。这种购买权是否行使,由土地所有人决定,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不得勉强;而且该项购买权一旦行使,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即不得再行使其取回权。我国物权法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前,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该土地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对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给予补偿,并退还相应的土地出让金。另一方面,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义务
1.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以及合同约定支付出让金等费用。
2.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在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时,应当将士地返还给所有权人,原则上应恢复土地的原状。因此,如果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以取回地上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及附着物为恢复原状的手段时,则取回不但是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权利,也是他的义务。
3.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合理利用土地,不得改变土地用途;需要改变土地用途的,应当依法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❽ 什么是建设用地使用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是因建筑物或其他构筑物而使用国家所有的土地的权利。在我国现行的法律概念体系中,没有使用地上权这一概念。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内容就是地上权人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一)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权利
1.占有和使用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就是为保存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而使用土地的权利,因此使用土地是土地使用权人的最主要权利。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对土地的使用权,应当在设定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行为所限定的范围内进行。例如,限定房屋的高度、限制房屋的用途,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使用土地时不得超出该项范围。由于建设用地使用权为使用土地的物权,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为实现其权利,自然以占有土地为前提;同时,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也可以准用不动产相邻关系的规定。
2.权利处分。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可以处分其权利。这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1)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有权将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既然建设用地使用权是以保存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为目的,则其必须与建筑物共命运,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一并处分。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但是,在设定建设用地使用权时如果当事人对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让做了限制,则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不得转让其建设用地使用权。
(2)抵押。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为抵押权的标的物,此时,其地上的建筑或其他工作物也随之抵押。另外,当地上的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抵押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也随之抵押。
(3)出租。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可以作为出租人将建设用地使用权连同地上的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租赁给他人使用并收取租金。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后,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出租人)仍须向土地所有人履行义务。
但是,通过土地划拨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只有在下列几种情况下,才可以转让、抵押、出租:①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②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③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④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在其他情况下,通过划拨土地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转让、出租、抵押。
3.附属行为。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可以在其地基范围内进行非保存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的附属行为,如修筑围墙、种植花木、养殖等。
4.取得地上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的补偿。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在土地上建造的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以及其他附着物,其所有权应当属于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立法例上有认定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对于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有取回权。但取回难免会使物受到毁损,而且即使取回后恢复土地的原状,也往往对土地不利,从社会的利益上看是有害的。因此,立法例上又往往确认土地所有人对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以购买权补救之,即土地所有人以时价购买地上的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时,地上权人不得拒绝。这种购买权是否行使,由土地所有人决定,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不得勉强;而且该项购买权一旦行使,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即不得再行使其取回权。我国物权法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前,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该土地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对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给予补偿,并退还相应的土地出让金。另一方面,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义务
1.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以及合同约定支付出让金等费用。
2.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在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时,应当将士地返还给所有权人,原则上应恢复土地的原状。因此,如果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以取回地上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及附着物为恢复原状的手段时,则取回不但是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权利,也是他的义务。
3.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合理利用土地,不得改变土地用途;需要改变土地用途的,应当依法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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❾ 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确给个人吗
建设用地使用权,是物权的一种,既然是权利就可以有债权的特征,可以质押等。比如A签了c一笔钱无力偿还可是a有一块建设用地使用的群里可以质押给c
❿ 自然人是否可以成为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主使用人
可以。
法律规定: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主体,为一般主体,境内外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都可以依法取得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2007年9月国土资源部发布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第1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均可申请参加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出让人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公告中不得设定影响公平、公正竞争的限制条件。挂牌出让的,出让公告中规定的申请截止时间,应当为挂牌出让结束日前2天。对符合招标拍卖挂牌公告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出让人应当通知其参加招标拍卖挂牌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