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车位使用权开什么票
① 营改增后,销售无产权地下车位,能开增值税发票吗
营改增后,销售无产权地下车位,能开增值税发 票。但“货物或劳务(服务)名称”栏,只能填写“不动产租赁”。
车位(库)是否可销售、买卖的唯一标准是能否办理产权证(或有无预售许可证),如果没有车位产权证,那么,这个车位不允许出售。如果开发商把不能办理产权证的车位卖给业主,那么,业主最后拿到手的只是一纸合同,而不是权属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条 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消费者租赁车位(库)(就是所谓的销售使用权),最长期限只有20年,20年后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如果车位有预售许可证的,购车位业主跟开发商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办理备案手续后,则是可以申请办理《房地产权证》的。车位产权办出《房地产权证》后作为物权拥有是无期限的,但车位所在的土地使用权是有使用年限限制的,年限与车位所在土地使用权年限一致。
2016年10月1日实施的《湖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对停车位、车库作出明确的规定:物业区域内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且初始登记所有权人为建设单位的停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销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不得销售给业主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优先满足业主需要后对外出租的,每次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物业区域内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场地用于停放车辆的车位,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其分配、使用及收费管理具体事项由业主大会决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不得销售或者变相销售。
上述规定只是对初始登记所有权人为建设单位—开发商的停车位、车库可以销售、附赠,而初始登记所有权人不属于开发商的物业区域内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场地用于停放车辆的车位,不得销售或者变相销售。
其他省(市)应该有类似规定。
② 营改增后销售车位使用权直接开具5%税率的发票吗
的确也没问题的,营改增后销售车位使用权直接开具5%税率的发票的!
③ 房地产销售车位增值税专用发票开什么名称
增值税发票也是发票的一种,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企业都可以到主管国税部门申请领版购增值权税发票,并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企业可以凭增值税发票抵扣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简称。用于销售应缴纳增值税的货物时所开具的发票。我国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后,为确保属于价外税的增值税凭发票注明税款抵扣制度的实施而印发,供企业使用。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应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专用发票作为扣款凭证使用的,仅限于购销双方均为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
④ 营改增后车位销售应什么时候开具增值税发票
营改增后车位销售办理车位移交手续的时候开具增值税发 票。
如果没有产权,买卖不受物权法保护,建议租用。
车位(库)是否可销售、买卖的唯一标准是能否办理产权证(或有无预售许可证),如果没有车位产权证,那么,这个车位不允许出售。如果开发商把不能办理产权证的车位卖给业主,那么,业主最后拿到手的只是一纸合同,而不是权属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条 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消费者租赁车位(库)(就是所谓的销售使用权),最长期限只有20年,20年后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如果车位有预售许可证的,购车位业主跟开发商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办理备案手续后,则是可以申请办理《房地产权证》的。车位产权办出《房地产权证》后作为物权拥有是无期限的,但车位所在的土地使用权是有使用年限限制的,年限与车位所在土地使用权年限一致。
2016年10月1日实施的《湖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对停车位、车库作出明确的规定:物业区域内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且初始登记所有权人为建设单位的停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销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不得销售给业主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优先满足业主需要后对外出租的,每次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物业区域内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场地用于停放车辆的车位,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其分配、使用及收费管理具体事项由业主大会决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不得销售或者变相销售。
上述规定只是对初始登记所有权人为建设单位—开发商的停车位、车库可以销售、附赠,而初始登记所有权人不属于开发商的物业区域内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场地用于停放车辆的车位,不得销售或者变相销售。
其他省(市)应该有类似规定。
⑤ 卖车位开什么发票
开具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
⑥ 有产权的车位如何开发票
http://www.ntds.gov.cn/art/2011/8/3/art_1297_9744.html江苏省南通地方税务局
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2号)第三条则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以下称应税行为)。但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包括在内。”
这也就意味着,按照新的条例细则的规定,新条例施行后,转让不动产有限产权或永久使用权,不再视同销售不动产。
而对照《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国税发[1993]149号)的规定,不转让产权,而让渡使用权的行为属于租赁。“租赁业,是指在约定的时间内将场地、房屋、物品、设备或设施等转让他人使用的业务。”
因而,综合上述的规定,房产公司出售地下车位永久使用权(无产权)应开租赁业发票,并按照租赁业计算缴纳相关税费。
⑦ 非人防车位使用权转让开什么发票
可以开"收款收据"入账。使用权转让,要车位所有人同意,并签订书面转让合同,由收款人出据收款收据。网友建议,仅供参考。祝你好运!
⑧ 销售没有产权的车位,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吗
增值税发票也是发票的一种,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企业都可以到主管国版税部门申请领购增值权税发票,并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企业可以凭增值税发票抵扣增值税。 专用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简称。用于销售应缴纳增值税的货物时所开具的发票。我国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后,为确保属于价外税的增值税凭发票注明税款抵扣制度的实施而印发,供企业使用。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应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专用发票作为扣款凭证使用的,仅限于购销双方均为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
⑨ 转让地下停车位应开具什么发票
根据《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自开)和建专筑业统一发票(自开)管属理规定的公告》([2011]年第17号)第三条规定:“本规定所称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自开)和建筑业统一发票(自开),是指在销售或受让不动产、接受或提供建筑安装劳务过程中,开具或收取的收付款凭证。”因此上述转让地下停车位的行为应当开具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自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