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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使用权的灭失

发布时间: 2021-03-01 13:57:48

❶ 土地使用权人死亡,是不是意味着他的土地使用权自动灭失

这种说法来是错误的自,要是,农村土地情况,人死,这个人名下土地和宅基地,要是没有亲人的话,该村委会会收走, 城市土地使用权,需要死者合法继承人先办理土地上住房继承过户,凭继承人房产证再去办理该土地使用证的继承过户,就可以。
土地灭失,是指由于自然力量或人为造成原土地性质的彻底改变或原土地面貌的彻底改变。如因地震或战争而使原有土地变成湖泊或河流等。土地灭失,导致土地使用权客体丧失,受让人因此而终止其土地使用权。

❷ 怎么办理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

可以到当地县级国土局咨询办理。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
11.4注销登记
11.4.1适用
已经登记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1 不动产灭失的;
2 权利人放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的;
3 依法没收、征收、收回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的;
4 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致使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消灭的;
5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1.4.2申请主体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注销登记的申请主体应当是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
11.4.3申请材料
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注销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 申请人身份证明;
3 不动产权属证书
4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消灭的材料,包括:
(1)土地或建筑物、构筑物灭失的,提交灭失的材料;
(2)权利人放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的,提交权利人放弃权利的书面文件。设有抵押权、地役权或被查封的,需提交抵押权人、地役权人或查封机关同意注销的书面材料;
(3)依法没收、征收、收回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的,提交人民政府的生效决定书;
(4)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消灭的,提交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等材料。
5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11.4.4审查要点
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审核过程中应注意以下要点:
1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的注销材料是否齐全、有效;
2 土地或建筑物、构筑物灭失的,是否已按规定进行实地查看;
3 集体建设用地及建筑物、构筑物已设立抵押权、地役权或者已经办理查封登记的,权利人放弃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是否已经提供抵押权人、地役权人、查封机关书面同意的材料;
4 申请登记事项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是否冲突;
5 本规范第4章要求的其他审查事项。
不存在本规范第4.8.2条不予登记情形的,将登记事项以及不动产权属证明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收回、作废等内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

❸ 宅基地使用权在何种情形下就灭失了

房屋不存载宅基地上.房屋所有权灭失.土地使用权随之灭失.此条法规出自何法律文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即村组)要收回宅基还需进行何法律程序? 回复: 1、根据陕西省贯彻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的实施办法的规定: 收回条件为: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申请收回土地使用权: (一)为实施村庄和集体建设规划,需要调整宅基地的; (二)为村镇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调整宅基地的; (三)不按照批准用途建设使用连续达两年以上的; (四)宅基地依法批准并划定后,超过一年未建房的; (五)因撤销、迁移等原因不再使用和已失去居住使用价值的房屋占用宅基地的。 依照前款第(一)、(二)项规定收回宅基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在宅基地上的合法房屋及附属物应给予适当补偿。 2、收回的法定程序为:第十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宅基地使用权应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并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写出拟收回宅基地使用权报告,附具相关证据材料、合法的房屋证明和地上附属物补偿协议;需要安置的,还应当有安置协议,以及行政处理的相关文书等,报送辖区国土资源所; (二)辖区国土资源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对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报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三)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对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查,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或按利害关系人的要求组织听证,听取利害关系人的陈述、申辩后,提出审查意见,上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批; (四)宅基地使用权收回决定批复,由辖区国土资源所在决定收回宅基地所在地予以公告。对宅基地使用权收回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五)宅基地使用人应当在宅基地使用权收回决定批复下达之日起三十日之内,主动到县(市、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办理注销土地登记。 3、村集体之外的人员(如本案中的教师)无权买、享有宅基地 第十三条 村民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安排宅基地: (一)一户已有一处符合规定面积宅基地的; (二)出卖、出租房屋后重新申请宅基地的; (三)不属于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包括户口已迁出的);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不应当使用宅基地的。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应当保证至少有一个子女与其父母共同占用同一处宅基地。 建议你带上相关材料,去当地律师所当面咨询律师。

❹ 城镇居民继承农村的房屋灭失后是否还有该宅基地使用权

宅基复地实行政府审批制度,以后随制时可以重新审批,这就告诉全国人民,除了审批,其他任何方式都不能得到宅基地使用权,政府通过重新审批能够把宅基地批准给另一个家庭,至于房屋是与宅基地使用权保持一致的,即宅基地使用权可以决定房屋的归属以及是否继续存在,仅仅凭继承房屋根本得不到宅基地使用权,即便是政府依法批准的,因为重新审批的存在,也就别理直气壮的讲还有宅基地使用权了,当然这个权是否存在不要紧,法律明确了没有重新做出决定之前维持原来的决定,即最好讲是谁家的宅基地,不要强调权

❺ 宅基地两年内未建房屋,使用权是否丧失,依据哪条法律

不丧失,应该问,如果丧失符合哪一条,你这样问就不知道了。第一百五十回二条宅基地答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第一百五十三条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重新分配宅基地。 第一百五十五条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物权法对宅基地的使用权的规定,就这些

❻ 农村宅基地灭失后应怎样处理

常见的农村宅基地纠纷案件处理方法:一、土地管理部门违法审批引起的宅基地纠纷案件因土地管理部门审批宅基地,侵犯了相邻关系人合法权益而引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以行政案件立案审理。法院主要审查土地管理部门在作出审批宅基地手续这一具体行政行为过程中,是否有超越职权、滥用职权、违反法定程序的行为。因而,土地管理部门从实体处理到审批程序各个环节中,只要有违法的情形存在,人民法院就应撤销宅基地使用执照或责令土地管理部门重新作出审批。对于土地管理部门审批的宅基地属他人承包地、自留地,侵犯第三人土地承包经营权引起的纠纷,人民法院受案后,主要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条件,所审批的宅基地是否在法律规定范围内,有无按《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有无考虑土地承包权三十年不变的规定等具体情况,作出撤销或者维持审批文件的判决。未经土地管理部门审批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建房手续用地建房,侵犯了集体或相邻关系人利益引发的纠纷。对于能够确认村民建房未经审批或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建房手续的非法用地建房,并且侵犯了相邻关系人合法权益,如影响邻人房屋通风、采光、通行等情况的,人民法院既可以作出排除妨碍、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的民事判决,也可以中止诉讼,建议土地管理部门作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退出土地的处罚决定。人民法院在审理非法建筑物买卖、确权等涉及宅基地使用权纠纷案件时,应注意只能裁决建筑材料的所有权,不宜明确非法建筑物的所有权归属。二、争占宅基地以外的集体空闲地引发的纠纷案件村民争占除宅基地以外的集体空闲地的目的是为了多占地皮、扩大墙院、堆放杂物等。对这类纠纷,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到当地人民政府申请解决,不服政府处理决定的则可向法院起诉的,法院应以行政案件受理。土地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可要求占地者退出土地、排除妨碍,法院则应以民事案件受理,对当事人因争占空闲土地引起的财产损害赔偿案件,人民法院应根据具体案情处理。三、建房户私下调换宅基地引发的纠纷案件村民根据各自利益的需要,私下调换宅基地引发纠纷的,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不仅要指出双方行为的违法性,同时可以建议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吊销建房手续,收回宅基地。如果一方或双方已盖好房屋,为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可以在征得土地管理部门同意后,责令双方变更宅基地登记。四、用地建房影响相邻关系人利益引发的纠纷案件不适当使用宅基地而影响相邻关系的,如在同一规划线上,后盖的房屋宅基地基垫比先盖的房屋宅基地高一些,造成雨水和生活用水向邻人宅基地流淌,或后盖的房屋和设施影响相邻人房屋通风、采光、滴水、危及他人房屋安全,或在不适当地点建造厕所影响环境卫生、或擅自堵塞通道、截断自然水流等情况引发的纠纷,人民法院应本着依法、合理的精神妥善予以处理,确实给邻人造成损害的,应责令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五、未经共同使用人同意,部分共用人擅自使用共用的宅基地而引发的纠纷案件对一宗宅基地可由两个以上村民共同使用,具有共同使用权,共有土地使用面积可以在共有人之间分摊。对于共同使用的宅基地在未经共有人同意,部分共有人擅自使用引发纠纷的,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后查明一方在建房时,对方明知而未提出异议的,可在不妨碍他人和公共利益的情况下判令占有人继续使用。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人与他人合资建房后发生的房屋产权纠纷,因涉及宅基地使用权,处理时应先征求土地管理部门的意见,如主管部门批准双方共同使用宅基地的,可以判决明确各自的房屋产权;如主管部门不批准双方共同使用该宅基地的,可以明确对房屋各自的份额后,判决房屋产权给有宅基地使用权的人。六、未经有关部门确权和统一规划的宅基地因界址不明引起的纠纷案件对于未经确权和统一规划的宅基地界址有争议、四至不明而引发矛盾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到当地政府申请处理。当事人不服政府处理决定的,法院应以行政案件立案处理。对经过统一规划和确权的宅基地因界址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以民事案件直接受理,查明土地使用证上的四至是否明确,长、宽、面积等数据与实际情况是否相符。除四至确实被移动外,应以四至为准确定宅基地使用权;如果争议一方土地使用证上所载明的面积与实际情况相符,另一方不相符或提供不出土地使用证的,人民法院应将该宅基地处理给实际情况与土地使用证相符的一方使用。

❼ ‘只有房屋产权,而没有宅基地使用权的,房屋在报废、灭失的情况下,是不能重建的’真的是有法律规定吗

(前提是要符合城乡规划,是否还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土地必须是经批准的宅基地或集体建设用地。

❽ 宅基地灭失后应怎样处理

宅基地是不会灭失的,在当事人是指地上的建筑物已经自然损坏,不能利版用的前提下,权当事人可以在一定的时限(如:两年)内重新提出申请使用该宅基地,经过申、批的,就可以在原址上建房;
否则超过一定的时限的,该宅基地使用权是会由原集体收回的,但是当事人符合一户一宅政策,并且是当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可以另行申请宅基地使用权。

❾ 农村宅基地上房屋灭失后 他人另盖房屋怎么办

一般农村宅基地要盖房屋,首先要获得合法的宅基地使用权,同时建造房屋版必须取得合法的建设权许可。
根据问题描述的情况,有一种情况是有可能的,就是在该宅基地上原有的房屋自然灭失后,原宅基地的使用权人因户口迁出或者其他原因不再使用该处宅基地了,则集体根据实际情况,户口迁出的,宅基地自然收回;户口没有迁出,但是宅基地荒废闲置满两年的,集体也会依法收回。然后再将该住宅基地依法批给别户人家建设住宅房屋。这种情况下,他人就是合法的建造了住宅房屋,原宅基地的使用权人也没有再要回该宅基地的权利了。
农村宅基地本来就是给集体成员使用的建设住宅房屋的集体土地资源,如果房屋自然灭失,宅基地被闲置不用了,集体是有权再重新分配使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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