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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划拨土地使用权性质

发布时间: 2021-03-01 12:13:12

A. 土地使用权性质分为划拨,还有什么两者有什么区别

划拨还有出让;简单来说划拨就是国家划出一块土地来使用;出让简单说就是出售土地使用权。

B. 划拨土地使用权性质的土地要转让,要缴纳土地增值税吗二者之间是什么关系

划拨的土地,不能直接转让。
只要补缴土地出让金,将土地性质由划拨改为出让。
改为出让后,该网点就按照正常的商业进行转让了。商业的税费区别与住宅,须自己去房管局咨询。

C. 土地性质为出让或划拨是什么意思

土地性质出让和划拨区别

1、出让是政府将国有土地的一段时间内的使用权有偿转让出去的行为,划拨一般是针对行政事业性单位,这些单位取得国家土地除缴纳相关的税费外,不再支付出让金。当划拨的土地要改变用途、经营性质的时候,需要补交出让金,从而改土地证上的“划拨”为“出让”。

2、划拨是政府转让土地收益的一种方式,主要用于政府项目,出让是开发商必须给钱给政府,政府保证70年或者50年使用权。

3、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所有人将土地所有权有偿或无偿地转移给他人的行为。前者是国家划拨给个人、单位或者集体等。后者是个人、单位或者集体等将自己的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其他个人、单位或者集体。

4、如果是私人购买商品房,要出让土地,政府的廉租房或者安置房都是划拨土地,即使购买,也不影响使用权。


土地性质出让和划拨比较

购买者自身的需求:

1、如果划拨的要转让,需要划拨土地的使用人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申请批准,获得批准后,受让人需要交纳土地出让金,将土地性质变为出让性质的,才可以办理过户手续,否则,买卖国有划拨土地不能办理过户。

2、如果征地拆迁,划拨土地不补偿,但土地上的附着物会有相应的补偿,出让土地不同,土地和附着物有补偿。

3、一般商品房土地证都是出让。划拨是土地出让政策之前的用地,很多都是免费划拨,不能抵押,交出让金之后就变为出让,可以转让。

划拨土地的性质属政策性用地,一般情况下只能用于公益事业和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等,不会用于其他商业目的建设,目前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也均以划拨方式取得。

(3)保留划拨土地使用权性质扩展阅读

根据《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通过除出让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各种方式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三条对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取得途径进行了规定:"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

D. 房地产证上的土地使用权类型划拨是什么意思啊

出让土地,用地人缴纳土地出让金,从政府手中获得一定年限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这专种方式的土地有使属用年限,但可以自由的转让、抵押、出租,转让的时候随时可以办理,不需要政府同意。划拨土地,这种方式的土地没有使用年限,但不能抵押、转让、出租,在转让的时候需要报政府同意后补缴土地出让金。一些公共设施用地就是这样。

(4)保留划拨土地使用权性质扩展阅读:

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国有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土地使用权不能进行转让。

土地使用权划拨-360网络

E. 划拨土地是属于什么性质

社会主义特色的土地使用特性,也指划拨土地使用权。根据《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回第二条规定:划拨土地答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通过除出让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各种方式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三条对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取得途径进行了规定:"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

"依照本法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

1、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2、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3、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

F. 划拨土地使用权范围有哪些规定

(1)国家机关用地。是指行使国家职能的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和检察机关用地的总称。(2)军事用地。是指军事机关和军用设施用地的总称。(3)城市基础设施用地。是指城市给水、排水、污水处理、供电、通信、煤气、热力、道路、桥涵、市内公共涵道、园林绿化、环境卫生、消防保安、路灯路标等设施用地。(4)城市公益事业用地。是指城市内的各种学校、医院、体育场馆、图书馆、文化馆、少年宫、幼儿园、防疫站、影剧院等设施用地。(5)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是指国家采取各种优惠政策重点扶持的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能源项目用地,铁路、港口码头、机场、交通枢纽等交通项目用地,水库、水坝、农灌工程、江河治理工程、防洪工程等水利项目用地。特别需要指出的是,上述各项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只有在“确需必要”时,才能采取划拨的方式提供。但确需必要具体如何把握,《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未作具体规定。一般来说,对该条规定的建设用地,确属国家投资或者虽非国家投资,但用于非经营性目的,可以认定为“确需必要”,应采取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对于不属于国家投资而又用于经营性或营利性目的的,就不属于“确需必要”的情形,而应采取出让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2.划拨土地使用权的现有适用范围划拨土地使用权的现有适用范围是指现有城镇国有土地中哪些用地属于划拨土地使用权性质。众所周知,我国获取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方式主要有出让和划拨两种,那么城镇国有土地中,除少数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以外,其余是否都属划拨用地性质?我认为,不能如此简单定论。在我国非出让的城镇国有土地中,大部分都属于划拨用地性质,但却有两种用地比较特殊:(1)城市私有房屋用地。对于城市私有房屋用地,立法部门曾设想将其规定为视同划拨方式取得。如《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草案)》曾规定:“本法实施前城市国有土地上的私有房屋用地,其土地使用权视同划拨方式取得,但是依法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除外。”在草案审议期间,有些全国人大常委以及一些地方、部分对草案的上述规定提出了异议。理由是:根据草案第条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经过批准,并补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而城市私有房屋用地的情况比较复杂,有外国人的私房,华侨、外籍华人和其他海外人士的私房,以及国民党官员留下的代管房产,其中有些人是在解放前花了钱置了房又置了地,房契、地契都可以查到。现在一律规定视为划拨,过于简单会引发不少问题。法律委员会经研究,采纳了上述意见,在《审议结果报告》中建议:“本法对此可以不作规定,删去草案中的这一条规定,如果需要可先由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区别不同情况区别处理。”因此,正式出台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对此未作规定。对城市私房用地应区分两种情况:其一,解放后为建私人住宅向政府申请使用的宅基地,这种用地毫无疑问应属划拨用地性质。其二,解放前遗留的私人宅基地。这种宅基地应视为一处特殊用地,制订专门的法律法规或规章加以规范。在有关立法中应明确以下几点:第一,私人房屋所有人拥有房屋所占用宅基地的使用权,该使用权具有无期限性。第二,这种宅基地的使用权可随地与房屋一同转让、出租和抵押,并不用办理出让手续、缴纳出让金或将土地的收益上缴国家,但需依法缴纳有关税费(包括土地增值税)。这会使私房交易中房价蕴含地价,当事人隐瞒价格,偷逃税收现象大大减少,使私房交易更加规范。第三,这种宅基地使用权在因被国家征用或因房屋拆迁而丧失时,其土地使用权本身也需得到适当补偿。这样可以理顺私房产权人、国家和拆迁人的关系,缓解征地和拆迁中的矛盾。()外商投资企业用地。在改革开放之初,我国尚未建立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制度,因此,当地外商投资企业在我国取得土地使用权,大多通过两条途径:外商投资企业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按法律规定的批准权限批准后取得土地使用权,并支付土地使用费;外商投资企业如果属中外合资企业(或中外合作企业),且企业所需的土地使用权已为中方合资(或合作)方所拥有,则中方合资(或合作)方可将土地使用权作为对合资(或合作)企业的出资,投入合资(或合作)企业。作为这种投入时,其土地使用权作价金额与使用费相等。概括地讲,外商投资企业所获得的土地使用权具有以下四个特点:第一,有期限性。外商投资企业用地年限与所批准的企业的经营期限相同。第二,低偿性。外商投资企业获取土地使用权的代价称之为场地使用费,一般包括土地使用权和场地开发费两部分,场地使用费一般按年计收,场地开发费可一次性计收。从实际的情况看,场地使用费的金额大大低于后来实行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费标准北京为每年每平方米1~150元,上海为0.5~100元,广州为0.3~70元。1986年《国务院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对两类企业的场地使用费作了特别优惠的规定,“开发费和使用费综合计收的地区,为每年每平方米5~20元,开发费一次计收或者上述企业自行开发场地的地区,使用费最高为每年每平方米3元。并规定地方人民政府可以酌情在一定期限内免收。第三,划拨性。外商投资企业用地按划拨土地用地的审批权限报批,并由外商投资企业与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划拨土地使用权主地使用合同书”,然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土地。第四,不可转让性。外商企业用地只能由外商投资企业自己使用,用于经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范围内的经营活动,不得转让、出租和抵押。总之,外商投资企业用地是我国改革开放的一种过渡阶段的产物,在某些方面已具有商品化成分,某些特征也与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比较相似。但从本质上来讲,仍属划拨使用的范畴。今后,对外商投资企业用地应主要采取出让方式提供。

G. 行政划拨土地保留划拨性质转移登记要交税吗

行政划拨土地保留行政划拨性质转移登记不需要交增值税。

行政划拨土地转移登记,是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再划拨出去,没有发生所有者转让。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 (财税〔2016〕36号 ) 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三十七)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

资产划转不属于土地增值税征税范围。《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院令第138号)第二条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第二条规定:"条例第二条所称的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并取得收入,是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行政事业单位无偿划转房地产,不属于无偿赠与范畴。同时资产划转方非有偿转让房地产,所以,行政事业单位划转资产不属于土地增值税征税范围。

受让划转资产免征契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号)规定:对承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规定进行行政性调整、划转国有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免征契税。

资产划转属于投资行为不缴纳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包括政府有关部门,下同)将国有资产明确以股权投资方式投入企业,企业应作为国家资本金(包括资本公积)处理。该项资产如为非货币性资产,应按政府确定的接收价值确定计税基础。"也就是说,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将国有资产作为股权投资划入企业,属于政府投资行为,按现行企业所得税规定,不属于收入范畴。企业应将其作为国家资本金(资本公积)进行处理。另外,该项资产价值通常由政府在划转时直接确定,因此,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可以按其实际接收价值确定。

资产划转不缴纳印花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号)第八条规定:对承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规定进行行政性调整、划转国有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免征契税。

H. 划拨土地交了出让金后土地性质是什么

铜梁县东城街道复办事处全兴社区制,共两幢房屋,混合和砖木结构,分别建于70、90年代,证齐,建筑面积约1961.02平方米,土地使用权面积约943.8平方米,土地性质为医疗卫生划拨用地,已闲置多年。国有,在重庆联交所成交。

I. 土地性质是划拨和出让怎么区分

  1. 出让是政府将国有土地的一段时间内的使用权有偿转让出去的行为,划拨一般是针对事业性单位,这些单位取得国家土地除缴纳相关的税费外,不再支付出让金。当划拨的土地要改变用途、经营性质的时候,需要补交出让金,从而改土地证上的“划拨”为“出让”。

  2. 划拨是政府转让土地收益的一种方式,简单点说就是用土地的一方没有给政府钱的就是划拨,主要用于政府项目,出让就是开发商必须给钱给政府,政府保证你的70年或者50年使用权。

  3. 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人将土地权有偿或无偿地转移给他人的行为。前者是国家划拨给个人、单位或者集体等。后者是个人、单位或者集体等将自己的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其他个人、单位或者集体。

  4. 要判断是用于那方面,如果是私人购买商品房,肯定要出让土地好些,但政府的廉租房或者安置房都是划拨土地,即使购买了,也不影响使用权。

J. 土地性质划拨土地和出让土地有什么区别

一含义:1、划拨土地也指划拨土地使用权。根据《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通过除出让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各种方式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二条对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取得途径进行了规定:“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依照本法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2、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者以向国有土地所有者代表支付出让金为对价而原始取得的有期限限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简单说来,就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二、区别1、使用权性质不一样2、出让土地的,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划拨可能出点使用费用(非出让金),也可能一点不出费用。3、使用的权限不一样。划拨土地不能转让,出租,抵押等;出让土地在出让期内可以转让,出租,抵押。4、使用期限不同,出让土地有具体使用期限,使用期届满返回国家,划拨则无时间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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