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阎晓宏
A. 版权交易中心有哪些形式
版权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作品;
(四)美术、摄影作品;
(五)电影、电视、录像作品;
(六)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
(七)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
(八)计算机软件;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B. 《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是否侵权
是否侵权应由司法机关裁定。
国家版权局新闻发言人、版权司司长王自强说,关于《无极》电影改编一事,《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是否超出了合理使用的范畴,应该由司法机关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来解决。
王自强是在今天上午国务院新闻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做出上述表示的。
王自强说,关于《无极》电影和改编的事,从著作权法律意义上说,适当地或者少量地引用他人的作品,用于介绍情况或者说阐明一种观点,这是《著作权法》所允许的,也就是说,属于合理使用的范畴。
王自强强调,超出了介绍情况或者阐明一种观点这个前提,大量引用他人的作品,这是法律所不允许的。就《馒头》这个个案来看,是否超出了合理使用的范畴,应该由司法机关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来解决。
(2)著作权阎晓宏扩展阅读
馒头引发的官司追踪“馒头”牵动了国家版权局
据新华社电在网上流传甚广的短片《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是否侵犯了电影《无极》的知识产权。国家版权局版权司司长王自强表示,就这个个案来看,是否超出了合理使用的范畴,应该由司法机关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来解决。
王自强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说,关于电影《无极》及改编的事,从著作权法律意义上说,如果用于介绍情况或者阐明一种观点,适当地或者少量地引用他人的作品是著作权法所允许的,也就是说,属于合理使用的范畴。
超出了介绍情况或者阐明一种观点这个前提,大量引用他人的作品,这是法律所不允许的。
发现自己的作品在网络上被侵权该怎么办?国家版权局副局长阎晓宏解答:发现自己作品被侵权以后,首先要做的事情是取证。取证最好是在公证部门的公证下进行。
之后,有几种途径来解决:
一是通过司法途径来解决;
二是如果被侵权的作品传播比较广、涉及损害公共利益,国家版权行政部门也可以受理权利人的投诉。
C. 国家版权局属于谁管
国家版权局的上级单位是国务院 。
国家版权局是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版门,主管全国的著作权管理工权作。主要职能是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律、法规。并且接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委托,负责起草著作权的法律;同时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的委托,起草与著作权有关的行政法规。
D. 音乐版权的顶层设计会给音乐版权代理公司带来什么
音乐版权的顶层设计会给音乐版权代理公司带来什么?版权代理公司在音乐上与用户最贴近 平时听歌比较多的朋友可能知道,现在已经可以在QQ音乐上面听到五月天的歌,也可以在虾米音乐上听到周董的歌曲,这是得益于腾讯音乐和阿里音乐搭乘版权授权合作。这次事件会给音乐版权代理公司带来怎样的变化呢?这还要和其他相关事件一起看。音乐也是有版权的,音乐版权代理公司由此而生版权局强调要求全面授权广泛传播音乐作品,避免授予独家版权。这一点被不少媒体拎做标题,也引发了网友热议。不少人都要为版权局打call。他们从个人体验出发,觉得需要下多个音乐app很麻烦,一个歌单来回切换播放器很心累。而此次版权局定调,很可能会从顶层设计出发,在未来解决用户这一烦恼。从维护版权到经营版权2015年以来,国家加大音乐产业版权保护力度,相关政策相继出台。6月,国家版权局联合国家网信办、工信部、公安部宣布剑网2015专项。同年7月,国家版权局发布《关于责令网络音乐服务商停止未经授权传播音乐作品的通知》,要求各网络音乐服务商于7月31日前将未经授权传播的音乐作品全部下线,被看作国内音乐史上最严厉的版权令。版权局此次约谈的重点,主要是以下方面:当前网络音乐市场出现了一些问题,哄抬版权授权费用、抢夺独家版权、未经许可侵权使用音乐作品妥善处理相互之间的版权纠纷,优先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解决版权争端,依法维权;购买音乐版权应当遵循公平合理原则、符合市场规律和国际惯例,不得哄抬价格、恶性竞价,避免采购独家版权;积极促进网络音乐广泛传播,推动网络音乐作品转授权,消除影响网络音乐广泛授权和传播的不合法、不合理障碍;各互联网音乐服务商要建立完善内部版权管理制度,及时、有效处理权利人的通知、投诉,维护音乐作者和消费者权益,不得以任何形式从事音乐版权集体管理活动;如果说此前是从维护版权角度出发,那今年以来版权局的动作,就是从音乐版权经营层面发出的了。事实上,今年8月,腾讯音乐娱乐集团与网易云音乐因版权转授权产生纠纷时,曾任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副局长、国家版权局副局长(今年4月份卸任),现任中国版权协会理事长的阎晓宏就在8月24日的互联网环境下的知识产权共享与版权保护论坛中提出,音乐版权不能太过于独家,否则会影响音乐的传播和市场价值的释放。此次版权局密集约谈,所划重点也是在独家版权问题上。
E. 酷狗音乐显示版权限制无法提供歌曲服务
您好,据国家版权局网站消息,为加强对音乐作品著作权人权利的保护,规范网络传播音乐作品版权秩序,国家版权局日前发布《关于责令网络音乐服务商停止未经授权传播音乐作品的通知》。
通知要求,2015年7月31日前,各网络音乐服务商必须将未经授权传播的音乐作品全部下线。而对于在2015年7月31日以后仍继续传播未经授权音乐作品的网络音乐服务商,国家版权局将依法从严查处。此举是为推进音乐有偿下载所做的前期铺垫,过渡期2~3个月 。
国家版权局副局长阎晓宏表示,音乐下载收费是必然。运营商可以宣布不收费,但前提是获得权利时需事先得到许可,得到许可需要给权利人付费。给权利人付费拿到权利之后,运营商可向使用者收费。
附:关于责令网络音乐服务商停止未经授权传播音乐作品的通知
各网络音乐服务商:
为加强对音乐作品著作权人权利的保护,规范网络传播音乐作品版权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及《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以及“剑网2015”专项行动有关工作部署,通知如下:
自2015年7月起,国家版权局启动规范网络音乐版权专项整治行动,加强对网络音乐服务商的版权执法监管力度,推动建立良好的网络音乐版权秩序和运营生态。
基于网络音乐服务商未经授权传播音乐作品比较严重的情况,现责令各网络音乐服务商停止未经授权传播音乐作品,并于2015年7月31日前将未经授权传播的音乐作品全部下线。
对于在2015年7月31日以后仍继续传播未经授权音乐作品的网络音乐服务商,国家版权局将依法从严查处。
特此通知。
国家版权局
2015年7月8日
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F. 为什么最近酷狗音乐上有好多歌都不能听了 说什么因为版权问题之类的,不知道你们有没有遇到过,自从我
不是版权问题。是无耻的酷狗会根据你听歌的习惯给你经常听的歌自动变成vip,逼着你开会员。不信你自己找一首免费的老歌,听个几十遍,过几天看看变不变vip。
G. 你好,请问《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条例》(修改稿)您手上有么
加强民主法治,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拓宽民主渠道,加强执法和司法保护人权和政治权利的公民的安全级别。
(一)个人权利
完善预防和救济措施,执法,司法的各个方面的法律保护个人的权利。
━━严禁刑讯逼供。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证据,严禁酷刑,并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手段收集证据。对于酷刑或体罚,虐待,侮辱犯罪嫌疑人,将根据情节和后果,分别给予相应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严禁执法人员实施非法拘禁行为。接待,交换费,推迟法律规定,防止错误羁押和超期羁押。提高金融对受害者的赔偿,法律救济,康复等措施,造成非法拘禁,错误羁押超期羁押的责任人问责制和惩罚。
━━严格控制并慎用刑。小心被判处刑,缓期两年完美的刑制度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刑,刑缓期执行的,而不是被改判。
━━严格的刑程序,完善刑复核程序。办理刑案件,应当严格依照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坚持合法性,犯罪,适应,适用刑法平等和公开审判,程序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原则,坚持程序正义和实质性公正的原则,有效地保障被告辩护权等程序性权利;坚持刑案件二审开庭审理,确保刑案件的质量。除了刑,根据法律,最高法院的判决外,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人民检察院加强了他们的刑案件的监督。
━━建立和完善执法,司法监督机制。严格落实执法责任制,执法质量考核考评制度,误判问责制,领导和问责制,辞职。受到法律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权利的,处以非法证据,法医和其他暴力行为对民事权利受到法律的司法人员实施的违反。
(二)被拘留者权利
完善监管立法,采取有效措施,保障被拘留者和人道的权利。
━━促进改善和保护被拘留者人道法律,法规,政策和措施的权利。
━━严格按照监狱,减刑,假释,暂时监外执行,释放等主要刑罚执行环节的实施。进一步规范执法程序,执法程序,以确保严谨,细致,执法方面的法律文书和文件是提供真实,保存完好,档案规范。
━━提高监狱执法责任,执法公示制,执法绩效评估和问责制,过错执法,建立监狱系统和执法执纪监督和约束的权力机制,提高监狱执法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的调查和问责力度。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酷刑,被拘留者实施体罚,虐待,侮辱等行为的发生;提审室所有强制物理隔离;建立和推广前后提审在押人员体检系统。
━━进一步完善被拘留处理系统。完美的被拘留者通信,会议和现场娱乐表演,监事及其他法规的来访;完美的被拘留者生活卫生管理制度和医疗保障机制,实施规范化管理,生命健康,加强个别被拘留和教养教育,推广和深化心理咨询和心理健康教育;增加监狱资本投资,提高被拘留者的监管环境和条件,以确保提供监狱费,公务费,设备购置消耗成本,维修成本及其他开支。
━━提高公众的监管执法制度,以及在监狱的被拘留者的权利有关执法标准,程序向被拘留者,他们的家人和公众,通过举报箱,热线电话,导致监狱接待日,聘请执法监督员等方式,对监狱监督有效的执法活动。
━━加强人民检察院对监管检查和执法活动的实时监管的前提。报道在监室设置的情况下,方便的被拘留者抱怨。实施与检察官在监狱系统,以满足被拘留,被拘留者遭受非法待遇,如果他们认为自己可能在监狱检察官见面。
(三)获得公正审判的权利依法
保护当事人特别是刑事被告公平审判的权利。
━━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依法,及时,公平审理各类案件。案例,以确保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法律诉讼。
━━全面公开审判信息。对于公开审判的情况下,法庭宣布前三天的听证会,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对于非公开审理,公开听证会是没有法律规定的申报理由。
━━公开听证,公开证据,质证,辩论和公开宣判。公民持有效证件可参加。
━━有条件的人民法院审判活动及相关活动的主要音频,视频,音频和视频文件,建立司法工作的,当事人可以查阅和复制要求。
━━鼓励高级人民法院制定通过出版物,局域网,互联网等裁判宣布有效的工具的具体措施,加大公共文件生效判决。
━━切实保障人民陪审员审判的权利依法办事,确保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案件时,合议庭事实调查,独立行使投票权的法律适用。
━━推动或废止与律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保障律师,通信,标记和调查及其他方面的权利的各项规定不一致的,以保护律师在实践活动中的人身权利,国防,中有权进行辩论的权利。
━━对象,扩大司法救助的范围。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的有关规定,降低诉讼费用的收取标准,依法增加缓慢,减,免交诉讼费用的范围和数额,简化办事程序,推进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立法,明确刑事被害人援助的条件,标准,程序等。
━━加强法律援助制度建设,落实政府责任。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提高金融安全,努力为群众提供方便,快捷,优质的法律援助更加困难。
━━推进国家赔偿法的修订,完善的索赔,赔偿义务机关赔偿,赔偿程序,赔偿方式和计算标准问题,如规定,保护公民的类型和范围,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取得国家赔偿。
(四)
宗教自由全面贯彻落实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根据对宗教事务的管理,有效地保护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
━━法律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维护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权利和利益。
━━落实“宗教事务条例”,完善相关法规,制定相应的当地的法律和法规,以保护公民的宗教自由权利。
━━保护公民不被强制信仰或不信仰宗教,不因宗教歧视,保障宗教信徒的利益。
━━尊重少数民族的信仰传统,文化遗产保护宗教少数群体。继续投入必要资金用于维修少数民族地区具有重要历史和文化价值的寺庙和宗教设施。
━━充分发挥宗教在促进社会和谐和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鼓励和支持宗教界开展慈善活动,探索宗教服务社会,服务人群的方法和手段。
(五)右
积极推进政务公开,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切实保障公民的知情权。
━━了“关于全面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对政府和有关部门进行全面的信息披露定期考核,检查和监督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对政府信息依法披露的情况下,调查违反法规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改善当地政务法规。
━━逐步形成了相对完整的政务公开制度体系。乡镇机构实施国家重点公众对农村工作的政策,以及财政,财务收支,各类专项资金等。县或市政公用密钥的区域发展规划,审批和实施重大项目,政府采购,土地征用和其他事项。省委,省政府重点公开本地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相关政策与总体规划,财政预算和决算,产权等。进一步推进电子政务建设,逐步实现所有县级以上政府和政府部门建立了政府网站,绝大多数政府机关和公共企业热线。
━━完善政府新闻发布制度和新闻发言人制度,加大对员工的培训的新闻发言人和新闻发布,积极开展各种形式的新闻发布,提高发布会质量,及时,准确和权威的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提高政府的信息服务。
━━法律规定,及时,准确发布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和生产安全事故信息。主要负责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并将结果及时向公众。
━━进一步推进村务公开。加强村务公开目录的编制,基本实现县级单位制定村务公开目录,推进村务公开标准化。
(六)
参与从各个层面和各个领域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保障公民的参与。
━━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选举法,完善选举制度,逐步实行城乡选举人大代表的人口按相同比例,适度增加少数民族各级人大,归侨,中国,妇女,基层工人,农民和农民工代表的比例选民与人大代表的密切接触。切实保障人大代表依法履行职责。
━━进一步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提高各民主党派和人士的有效性无党派人士在政治上。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适当提高真正的政府工作,特别是主要干部的百分比人士。尊重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的成员在各种会议,政协的意见,保障他们开展视察,参与调查和检查活动,提交提案,反映社情民意的权利。
━━健全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扩大基层群众自治范围,完善民主管理制度。经修订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推进和完善村民自治和民主管理水平,进一步扩大城市居委会直接选举覆盖面,到2010年,力争达到50%;完善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企业制度,支持职工参与管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探索城市社区社会组织参与社区管理和服务的方式和手段,提高城市社区民主听证会,协调会议和其他形式的社会参与探索流动人口参加定期自治区居住的有效途径。
━━促进决策民主化,科学化,增强决策过程中的公众参与。在人民的利益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公共政策的发展,原则上,打开,听取他们的意见。重要的法律和法规,以促进立法听证会,重大政策措施,大力发展公共听证会,专家咨询或接受第三方论证的制度化的重大决策。
━━保障工会,妇联,青联等群众组织依照法律和各自章程,积极拓宽渠道,支持各人民团体参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维护职工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共政策的发展,认真听取人民群众的身体。
━━加强社会组织建设和管理,增强社会服务功能。修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和“基金会管理条例”暂行规定“,依照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活动的社会保障。鼓励社会组织参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社会福利等领域设立民办非企业单位,发挥行业协会,学会,协会等社会团体的社会功能。发展和规范各类基金会,促进公益事业的发展。
(七)
快递有权采取有效措施,发展新闻,出版,顺利各种渠道,保障公民的表达权利。
━━加强新闻机构和记者的系统,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新闻机构,编辑和新闻的合法权益,根据有权保护新闻记者采访时,有权批评,评论权,发表权。继续推进电视,广播,互联网和报纸行业的改革和发展,到2010年,数千人日报所有权,并力争达到90份,报纸普及率达到每户0.3份。
━━完善治理互联网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促进互联网有序发展和使用,以保障公民使用互联网的权利。
━━完善新闻出版,广播,电影和电视法规。启动“出版管理条例”的转变,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保护合法出版物的责任。研究和起草“民间文学艺术著作权保护条例”。为了提高广播电视传输和电影的法律制度的保护。
━━发挥社会组织在扩大群众参与,群众的积极作用,增强社会自治功能的需求。各级政协增加社会组织的比例,各级政府在发展的主要法律,法规和公共政策,应当听取社会组织,行业协会的意见和建议,收集行业商会,业务咨询和建议。协会,研究会,研究界,基金会,非营利组织的声音,应该反映的利益,弱势群体,城乡社区社会组织的要求和需要,了解社会条件和舆论引导公众表达他们的意见和合理有序参与公共事务。
━━进一步拓宽和畅通的渠道字母。通过开放的绿色邮政,电话线,网上信访,信访代理等多种渠道,使人民通过信件,传真,电子邮件写作来表达自己的要求,建设全国信访信息系统,建立一个全国性的投诉处理办公室,建立和提高人民群众的意见收集系统为人民表达他们的诉求,问题,提出前瞻性的意见和建议,以方便;坚持领导干部一批阅读群众来信,群众都定期收到信访制度,提高了党和政府的领导干部和党的代表大会,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联系上访制度,切实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
(八)监督
健全法律法规,探索科学有效的形式,完善的控制和监督机制,以保障人民的民主监督权利。
━━实施监督法的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影响社会和谐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强烈的突出问题作为监督的重点,加强全国人民的国会对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在2009-201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听取和审议国务院关于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促进就业和再就业等方面的报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民事执行的报告,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渎职侵权工作和其他特殊工作报告上的检验报告;继续加强在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财政预算,检查和监督的最终账户;认真组织对工会法,畜牧法,食品安全法和其他有关法律,实施检查工作,良好的工作合同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其他执法检查报告建议,跟踪督办,进一步加强规范性文件的合宪性审查和监督的合法性。
━━完善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机制。在知情,沟通,反馈循环来建立健全制度,畅通民主监督渠道,提高民主监督的质量和成效。有效地发挥政协提案,提案的民主监督作用,有关政府部门必须认真申请的时候给一个正式的答复政协委员提案和建议。
━━加强人民对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等的监督。加强执法监督,完整性监控和性能监控力度,进一步完善特约监察员制度,加强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探索,实验的特殊监督员制度,配合其他监督形式,开展工作和判断的法院工作人员审判作风,工作作风,工作热情和自我,纪律和监督等方面,探索,实验与专项督察系统,改革和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与其他形式结合监督,对检察机关的监督。
━━保障公民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批评,建议,投诉和控告的权利,发挥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和媒体对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的监督效果。
━━严格落实预防和惩治腐败的监管体系,认真抓好领导干部贯彻落实规定,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确保权力正确行使。充分发挥行政监察职能作用,坚决纠正损害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不正之风,解决突出问题。
H. 中国新闻史 什么时候报刊开始收版权费
日,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与英国复制权集体管理组织——英国著作权许可代理机构(CLA)在京签署了合作协议。本次合作协议签署后,CLA将保证英国的这些相关组织每次影印和数字化复制中国权利人作品时,中国权利人都可公平地获得报酬。
近日,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与英国复制权集体管理组织——英国著作权许可代理机构(CLA)在京签署了合作协议。据介绍,在英国境内,CLA向超过3.9万个组织发放授权并收取版权费,本次合作协议签署后,CLA将保证英国的这些相关组织每次影印和数字化复制中国权利人作品时,中国权利人都可公平地获得报酬。
本次活动由英国驻华大使馆和英国知识产权局主办,得到了英国政府知识产权代表团和中国国家版权局的大力支持。中国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副局长、国家版权局副局长阎晓宏,全国政协常委、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会长、中国作家协会副主席陈建功,英国知识产权大臣娜薇尔·露芙女男爵,英国出版商协会主席兼英国知识产权联盟主席理查德·摩勒,以及中英两国出版界、文学界、版权界百余位代表共同见证了中英两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签约活动。
据了解,在英国、美国、澳大利亚等一些国家和地区,政府部门、企业、大中小学影印复制和数字化复制受版权保护的报刊文章和图书章节,或制作电子教材,都必须获得本地复制权集体管理组织(RRO)许可,并交纳复制权使用费。涉及海外著作权人作品的,还应与海外同类机构签订单边或相互代表协议,获得海外同类机构的授权,并向其转付使用费。此次中国文著协与英国著作权许可代理机构签署单边合作协议,即是这种情形。
打造一个激励创新、促进增长的全球版权体系,一直是中英两国共同的主张,两国政府版权主管部门和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由此开展了密切合作。中国文著协与英国著作权许可代理机构均为国际复制权组织联合会(IFRRO)的会员,在该联合会和中国国家版权局的协调下,双方经过多年谈判和沟通,终于正式达成协议,标志着中国书报刊文章和图书片段的影印复制权和数字化复制权将在海外受到版权保护,并开始获得版权使用费。随后,中国文著协将加快与澳大利亚、新西兰、挪威、新加坡、意大利、罗马尼亚等国家和地区的谈判,争取尽快与更多国家和地区的复制权集体管理组织签约,推动中外版权合作与交流。
I.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修订
2012年 3月31日,国家版权局通过国家版权局和新闻出版总署官方网站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和建议。4月初,国家版权局修法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新闻出版总署署长、国家版权局局长柳斌杰和修法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副署长、副局长阎晓宏同志分别以个人名义致函35位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征求意见;国家版权局办公厅致函国务院48家相关部委征求意见。
草案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热烈讨论,中外政府相关部门、权利人组织、产业界以及教学科研机构等通过各种途径和方式表达对修法工作的关注。在征求意见期限届满(2012年4月30日)之后,国家版权局仍不断收到各方面关于修法的意见和建议。据统计,截至2012年5月31日,国家版权局已经收到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1600余份。
2012年5月11日,国家版权局召集修法工作专家委员会成员以及相关立法和司法部门举行专家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报草案征求意见的基本情况,就草案有关条款特别是争议条款听取专家的具体意见。
国家版权局在对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进行全面认真梳理和分类、仔细分析其合理性以及反复论证其可行性后,结合专家委员会成员的具体意见,对草案作了进一步的修改和完善,形成了2012年的文本。 本次修改,对原草案删除三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增加三条(第十二条、第三十五条和第六十二条),对四十八个条文进行了改动,其中对二十七个条文进行了内容改动,对二十一个条文进行了文字改动。为便于社会各界理解相关调整,现将本次修改和完善的主要内容简要说明如下:
(一)关于著作权内容
本次修改从进一步简化权利内容、廓清权利边界以及减少权利交叉重合的角度出发,对著作权内容进行了下列调整:(1)参考世界多数国家和地区的立法实践,取消放映权,将其并入表演权;(2)考虑到原草案关于广播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设定以传播介质而非传播方式为基础,不能完全符合科技发展特别是“三网融合”的现状和趋势,因此将播放权适用于非交互式传播、信息网络传播权适用于交互式传播,以解决实践中的定时播放、网络直播以及转播等问题;(3)考虑到草案将修改权并入保护作品完整权后又在财产权部分增加了计算机程序的修改权,因此将计算机程序的修改权并入改编权,以免引起混淆和误解;(4)考虑到追续权本质上属于获酬权,因此将追续权单列一条规定(第十二条),同时参考世界其他国家和地区立法,增加可操作性,将追续权的权利范围限定为通过拍卖方式的转售行为。
(二)关于视听作品
视听作品作为集体创作的作品,其著作权保护主要包括明确视听作品本身权利归属和保护参与创作的各类作者两个方面。我国现行法没有规定视听作品各创作作者的“二次获酬权”——即各创作作者从视听作品后续利用中获得报酬的权利。本次修改,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了调整:(1)基于产业的实际情况,并参考世界主要国家和地区的立法实践,将视听作品整体著作权归属由原草案中可以约定的规定改回为现行法中直接赋予制片者的规定;(2)明确规定原作作者对视听作品享有署名权;(3)明确规定原作作者、编剧、导演、以及词曲作者等五类作者对视听作品后续利用行为享有“二次获酬权”。
(三)关于载体唯一性的美术作品
近年来,陈列于公共场所的美术作品被损毁、拆除后,著作权人与原件所有人对薄公堂的案件时有发生,美术界、司法界等也多次呼吁加强和完善立法。因此,为回应社会呼声、解决实际问题,本次修改在第二十条增加了一款规定,一方面限制原件所有人的事实处分行为,另一方面明确规定其适用情形——仅适用于陈列于公共场所的载体唯一性的美术作品,此外如果当事人另有约定的则从其约定。
(四)关于“孤儿作品”
为解决数字环境下使用作品获取授权难的困境,原草案增设了“孤儿作品”授权机制条款。考虑到“孤儿作品”相关规定属于立法中的创新,为谨慎起见,本次修改在草案基础上吸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将“孤儿作品”的适用范围明确为报刊社对已经出版的报刊中的作品进行数字化形式的复制,以及其他使用者以数字化形式复制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作品两种情形。同时将提存费用的机关由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机构。
(五)关于职务表演
考虑到实践中迫切需要解决的表演者与演出单位之间的关系问题,本次修改参照职务作品的规定,在第三十五条新增了关于职务表演的规定。职务表演的权利归属由当事人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其权利归属于表演者。但是对于集体性职务表演,如剧院表演话剧、剧团表演歌剧或者合唱等演出行为,其权利归属于演出单位。同时,为确保演出单位的权利,本次修改还赋予演出单位在其业务范围内免费使用表演的权利。
(六)关于视听表演者权利
参考2012年6月26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外交会议通过的《视听表演北京条约》第十二条规定,并与前述视听作品著作权规定的调整保持一致,本次修改将视听作品中的表演者的权利赋予制片者,同时规定主要演员享有署名权和“二次获酬权”。
(七)关于表演者和录音制作者就录音制品播放和表演行为的获酬权
本次修改,在第三十九条进一步明确了表演者和录音制作者享有获酬权的两种情形:(1)播放行为——以无线或者有线方式公开播放录音制品或者转播该录音制品的播放,以及通过技术设备向公众传播该录音制品的播放;(2)表演行为——通过技术设备向公众传播录音制品。
(八)关于广播电台、电视台权利
本次修改,从推动广播电视节目市场交易、促进我国广播电台电视台发展的角度出发,借鉴相关国际公约和主要国家的立法,对广播电台、电视台权利进行了下列调整:(1)将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从禁止权改为专有权;(2)根据前述播放权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权利内容的调整,考虑到非交互传播已经纳入播放权的控制范围,因此删去原草案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
(九)关于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
所谓“合理使用”,是指他人在特定情形下使用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并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必须指明作品来源或者出处的制度。“合理使用”制度是相关国际条约以及各国和地区著作权法中的基本制度。本次修改,主要作了以下调整:(1)增加“合理使用”的开放式规定——其他情形,同时将原草案第三十九条并入新草案第四十二条作为第二款限制所有的十三类“合理使用”情形;(2)明确为个人学习、研究使用他人作品的情形为复制文字作品的片段;(3)增加关于引用他人作品不得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或者实质部分的规定;(4)在相关情形中增加“信息网络”媒体的规定;(5)增加关于对室外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后形成的成果后续使用的规定。
(十)关于著作权“法定许可”制度
本次修改对著作权“法定许可”制度进行了以下调整:(1)根据权利人、相关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以及相关机构的意见,将著作权“法定许可”进一步限缩为教材法定许可和报刊转载法定许可两种情形,取消原草案第四十六条关于录音制作法定许可、第四十七条关于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法定许可的规定,将其恢复为作者的专有权;(2)对于报刊转载法定许可,允许当事人约定专有出版权,报刊社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其他报刊不得转载,同时在第五十一条规定专有出版权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推定为一年;(3)明确使用者在首次使用作品前进行一次性备案,将备案机构调整为相应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4)增加使用者在法定期限内可以直接向权利人支付报酬的规定。
(十一)关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延伸性集体管理
本次修订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延伸性集体管理进一步限制其适用范围:(1)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发表的文字、音乐、美术或者摄影作品;(2)自助点歌经营者通过自助点歌系统向公众传播已经发表的音乐或者视听作品。同时,保留了权利人书面声明不得延伸性集体管理的规定,增加了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平等对待所有权利人的规定。
(十二)关于技术保护措施和权利管理信息
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相关规定,技术保护措施和权利管理信息只适用于作品、表演和录音制品。由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广播组织条约》尚未缔结,技术保护措施和权利管理信息目前不适用于广播电视节目。但是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磋商来看,目前各成员国对此基本没有争议。因此,本次修订在第六十四条将技术保护措施和权利管理信息扩大适用于广播电视节目,并对相应条款进行了修改。
(十三)关于民事责任
本次修改,对民事责任作了以下调整:(1)在第六十九条增加关于网络服务提供者教唆或者帮助侵权的,与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2)在第七十条进一步明确使用者在使用著作权人难以行使和难以控制的权利并愿意通过合法途径获得授权前提下,使用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非会员权利人作品时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在赔偿责任承担方面,如果使用者已经与相应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签订合同,则对非会员权利人按照著作权集体管理使用费标准赔偿损失;如果未与相应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签订合同,则对非会员权利人按照一般民事侵权损害赔偿原则赔偿损失。同时,本条第二款规定,对使用者恶意使用他人作品的三种情形,不适用著作权集体管理使用费标准赔偿损失,而应当适用一般民事侵权损害赔偿原则赔偿损失。(3)在第七十二条取消关于法定赔偿的前置条件——进行著作权或相关权登记、专有许可合同或转让合同登记的规定,同时对于两次以上故意侵权的,将惩罚性赔偿调整为二至三倍。
(十四)其他内容
本次修改还根据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对一些规定作了进一步明确和完善,如将涉外的互惠保护原则分散规定于相应条款、将职务作品中受聘于报刊社或者通讯社创作的作品限定成记者为完成报道任务创作的作品、将表演者明确为自然人、将作者、表演者和录音制作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内容作统一表述、明确著作权登记等事宜的收费标准制定机关、明确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为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明确国务院各相关部门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监管职责等。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
(2010年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作如下修改: 将第四条修改为:“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国家对作品的出版、传播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六条:“以著作权出质的,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 本决定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根据本决定作修改并对条款顺序作调整后,重新公布。 (第二十六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10年2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
2010年2月26日
J.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的历史沿革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设立于1985年。
1985年6月28日,文化部呈报国务院,建议在文化部设立国家版权局。7月25日,国务院批复,同意文化部的建议;同时决定,将文化部原出版局改称国家出版局。国家出版局与国家版权局为一个机构、两块牌子。国家版权局局长由国家出版局局长兼任。首任局长为边春光。
1987年1月,国务院决定撤消文化部所属国家出版局,设立直属国务院的新闻出版署,保留国家版权局,继续保持一个机构、两块牌子的形式。同年12月,新闻出版署副署长宋木文兼任国家版权局局长,新闻出版署副署长刘杲兼任国家版权局副局长。
1993年5月,于友先出任新闻出版署署长兼国家版权局局长。 1993年,沈仁干出任国家版权局专职副局长。
2000年10月,石宗源出任新闻出版署署长,同时兼任国家版权局局长。沈仁干继续担任国家版权局专职副局长。
2004年5月阎晓宏出任国家版权局副局长。2005年12月龙新民出任新闻出版总署署长,同时兼任国家版权局局长。
2007年4月柳斌杰出任新闻出版总署署长,同时兼任国家版权局局长。
2001年,新闻出版署(国家版权局)升格为正部级单位,改称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仍为一个机构、两块牌子。
2013年3月,全国人大十二届一次全体会议批准《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13]14号),将新闻出版总署、广电总局的职责整合,组建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加挂国家版权局牌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