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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所有权的相对性

发布时间: 2021-03-01 06:20:09

『壹』 求相对性理论的《YOU & IDOL》罗马音,大神帮帮忙啊

YOU & IDOL

作词:ティカ·α
作曲:ティカ·α
歌:相対性理论

あなたそれはYOU 有名人なの
anata sore wa YOU yuumeijin nano
わたしそれはI 爱のラビリンス
watashi sore wa I ai no rabirinsu

気づかないような気づいてるような
kizukanai youna kizuiteru youna
勘违いかな本当かな
kanchigai kana hontou kana
キスしたいなら贡いじゃってね
kisu shitai nara mitsui jattene
段违いな梦 见せてあげるわ
danchigai na yume misete ageruwa

好き·嫌い·好き·嫌い·好き·嫌い·好き·嫌い·好き
suki . kirai . suki . kirai . suki . kirai . suki . kirai . suki
好きみたい·好きじゃない·好きって何だろう
suki mitai . suki janai . sukitte nandarou

あなたそれはYOU 优柔不断な
anata sore wa YOU yuujuu fudan na
わたしそれはI 爱の戦士な
watashi sore wa I ai no senshi na
あなたそれはYOU 忧郁気取った
anata sore wa YOU yuuutsu kidotta
わたしそれはI 爱のラビリンス
watashi sore wa I ai no rabirinsu

见た目上々 味は浓厚
mitame joujou aji wa noukou
味见ついでにグラス空ける
ajimi tsuide ni gurasu akeru

あなたは来る·来ない·来る·来ない·来る·来ない·来る
anata wa kuru . konai . kuru . konai . kuru . konai . kuru
狂ったように缲り返す 夏のエンドロール
kurutta youni kuri kaesu natsu no endoro^ru

お茶して笑い合って喧哗する
o cha shite warai atte kenka suru
あたりまえの青春に恋してた
atarimae no seishun ni koi shiteta

あなたそれはYOU 有名人なの
anata sore wa YOU yuumeijin nano
わたしそれはI 爱の戦士な
watashi sore wa I ai no senshi na
あなたそれはYOU 夕日に隠れた
anata sore wa YOU yuuhi ni kakureta
わたしそれはI 爱のラビリンス
watashi sore wa I ai no rabirinsu

『贰』 怎样理解合同的相对性和交付(交付包括指示交付)之后所有权的转移,

你这道题显然是在讲指示交付,甲乙双方已经约定将乙对丙的返还请求权转移给甲。
如果乙并未告知丙,丙拒不交付,甲可以找乙进行说明,予以协助。
如果乙已经告知丙,丙拒不交付,甲只能找丙请求交付。

『叁』 为什么罗马法系社会会产生律师制度和陪审制度

罗马法学家从不同角度,将罗马法划分为四类:公法和私法;成文法和不成文法;市民法,万民法和自然法;市民法和长官法。罗马私法的基本制度最为完备,将罗马私法的结构和体系分为人法,物法和诉讼法三部份,人法是关于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人的法律地位,各种权利的取得和丧失以及婚姻家庭关系等方面的法律。物法在罗马私法体系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是罗马私法的主体,实体法的核心,对后出民法的影响最大,物法由物权、继承和债法三部份组成。物权是指权利人得直接行使物上的权利,是由法律规定的,不是由私人创设的,只有法律上所规定的物权才受到法律的保护,物权在罗马有五种:所有权、役权、地上权、永佃权、担保物权,其中所有权是物权的核心,是权利人直接行使于物上最完全的权利,具有绝对性,排他性及永续性三个法律特征。继承被置于罗马法的物法中,充分体现出它的私有财产关系性质,是所有权的引申。继承方式有两种,即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罗马法上没有专门的表示债的名词,在立法文献和法典中有过债的定义,《查丁尼法典》给债下的定义是“债是依国法得使他人为一定给付的法锁”,所谓法锁就是指特定的双方当事人之间用法律来连接和约束的意思。与人法、物法相比,虽不如前两者那样发达完备,但它涉及的内容十分广泛,许多方面的规定也比较详尽,提出的一些诉讼原则具有独特特点,对保证司法审判活动起了不少的作用。 罗马法将法分为公法与私法的同时,也将诉讼分为公诉和私诉,私诉是根据个人的申诉,对有关个人案件进行的审查。罗马国家制定了各种各样的诉讼程序,特别是在私诉方面,形成了一整套系统的、复杂的诉讼制度和程序。后来,由于时常发生值得保护的利益不能用一般的司法程序,方式来保护,于是,最高审判官又凭借其权力,发布强制命令来采取特殊的保护措施或方法,而不能用一般的程序来进行审理,这种程序称为特别诉讼,它在罗马帝国后期成为唯一通行的诉讼制度。
罗马法适应古罗马社会相对为发达的私有制和商品经济的要求,终于形成发达和完备的法律形式和完整的法律体系,维护了统治阶级的政治统治,保证了罗马国家机关的权力行以实现;罗马法的内容和立法技术也远比其他奴隶制法更为详尽,成熟和发达,尤其是它的私法中所包含的如平等原则、契约以当事人同意为生效的主要条件及财产无限制私有等重要原则,对于后来欧洲的许多国家的法律,特别是民法上的发展都有很大的影响,在整个中世纪占重要地位的教会法中也不乏罗马法的影响。近代以来,罗马法的影响超出了欧洲,遍及亚、非、南北美各国,形成具有世界影响的罗马日耳曼法系,德国、法国等都以罗马法为基础,结合本国的实际情况,先后制订了民法典。法国民法典就是以罗马法《法学阶梯》为蓝本,从结构、体系、内容、基本原则到法律术语均继承了罗马法,1900年德国实施的德国民法典,同样渊源于罗马法,具有“现代罗马法”之称,其他如比利时、荷兰、意大利、波兰、瑞士等国也都直接或间接地受到罗马法的影响,就是英美等国也不能排除这种影响,英国的契约原则,遗嘱制度和信托规则均来源于罗马法,就连旧中国的立法也深受罗马法的影响。

『肆』 中国物权法的发展

物权法是规范民事财产关系的基本法律,在法律体系中起基础作用,是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中国政法大学校长徐显明代表说。
徐显明代表认为,制定物权法意义重大。首先,是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需要;第二,体现了国家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要求;第三,是实现宪法原则的需要;第四,是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物质财产利益的需要;第五,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
“对国家、集体和私人的物权实行平等保护,是物权法草案的一大亮点。物权法草案坚持了民法的基本原则,即平等原则,包括主体地位平等和保护平等。”徐显明说,只有主体平等,市场经济才能运行。当然,平等保护并非指国有财产、集体财产和个人财产在国家经济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平等。
来自中华全国总工会界的全国政协委员葛文耀说,制定物权法对于坚持我国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国有、集体和公民的私有财产,具有重要作用,应该尽快出台。
全国政协委员顾心怿认为,物权是财产所有权,制定一部保护国家、集体、个人财产权的重要法律,是广大人民群众的愿望,必将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拥护。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沈春耀代表说,物权是生产生活得以正常进行的前提和基础。要解决这一问题就要有健全的物权法律制度。物权法强调保护各种物权,但物权能够得到法律保障的前提是它必须是合法的。
沈春耀代表说,物权法不是专门针对国有财产而制定的法律,但是物权法对于保护国有财产具有重要作用。物权法是一部专门的法律,它解决基本的法律问题,以此为基础还需要许多专门的特别规定,物权法还需与各项专门的、具体的法律法规结合起来运用。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委员杨兴富代表说,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有、集体、私有三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这就非常需要一种法来规范这三种所有制的财产。在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物权法是起支架作用的一部法律。
蒋树声代表说,物权法草案明确“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这就意味着国家将坚决控制不是为了公共利益需要的土地征用,这一条对于保护耕地意义重大。当然,在实践中还要界定好“公共利益”的内涵,应由国务院出台相关的实施细则加以明确。
“物权法为了更好地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明确规定了对于被征收人的充分补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王利明代表说,“其中包括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的补偿,征收单位、个人住宅及其他不动产的补偿等。”他说,要解决好在征收征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仅靠一部物权法是不够的,还需要进一步修订《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配套法律,以贯彻落实好物权法有关保护公民财产权益的规定。

『伍』 真理的绝对性和相对性辩证关系的原理及其现实意义

其实从哲学上来说。事物是矛盾的,其自身就具有两面性。真理的绝对性是某个领专域的真理,但是参属照物不同,环境不同,在另外某个领域就不再是真理。这就说明了事物的矛盾性,也说明的事物的客观环境是运动的。不同的客观环境,其参照物不同,真理就不再是以前的真理。就象以前罗马教皇说地球是宇宙的中心,当时那的确是真理,也就是真理的绝对性。现在所有人都认为是太阳是太阳系的中心。那么地心说就又是相对的了,相对的环境是古代罗马教皇。所以哲学上回归问题本身就没有意思。永远是空谈!·楼上的话很对!绝对的产生是基于一定的条件的。何谓真理?真理永远都不是真理。

『陆』 占有改定的协议必需是书面的么否则就不是占有改定

并没有要求必须书面。
1 概述
占有改定是指在动产交易中,出让标的物时,出让人基于生产、生活的需要仍需继续占有动产,此时双方可以通过协议,使受让人取得动产之间接占有,以取得现实交付而取得所有权。
占有改定起源于罗马法中。古罗马时,根据物的重要性及其所有权的转移是否需要履行法定方式,将物分为要式转移物与略式转移物。略式转移物是指所有权的转移毋需履行一定法律形式的物,当事人可以自由的转让。在程式诉讼出现之前,交付仅适用于略式移转物。到程式诉讼时期,交付也可适用于要式移转物。到了优帝一世时,要式移转物与略式移转物的区别已经消失,故交付成为唯一通行的移转所有权的方式。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法律的完善,交付成为万民法中最普遍的所有权取得方式之一。而随着交易的增加,交付的手续逐渐简化,不再需要实际的授受,出现了“象征交付”、“长手交付”、“在手交付”、“占有改定”等等。
传统民法在占有制度中也涉及到占有改定。以占有人是否直接占有标的物为标准,占有分为直接占有和间接占有。罗马法将占有认定为一种事实,其目的在于维护物的现有的占有状态,而不在于保护权利。罗马法中未直接规定间接占有,而是代之以代理占有。在日耳曼法中,占有与所有权并未严格区分,占有不是一种事实,而是与真实的支配权相结合的一种制度。所谓间接占有即自己不对标的物予以直接占有,而对于直接占有该物之人有返还请求权,因而间接地对该物有事实的管领力。
近代民法中的占有制度为罗马法占有制度与日耳曼法占有制度之混合。一些国家明确规定“间接占有”,其目的之一即是使动产的交付得以占有改定为之,便利物的交易。近代民法在演变与发展过程中逐步确认了“占有改定”在所有权移转和占有中的地位。<法国民法典>第1606条规定:“动产的交付,以下列方式进行:或者移交动产实物;或者交付存有该动产物件的房屋建筑的钥匙;若在买卖之当时不能搬运,或者如买受人以另一名义已经占有这些动产,仅需各当事人合意即告交付。”该条规定实际上承认了当事人以合意代替现实交付的合法性,即占有改定的合法性。<德国民法典>第930条规定:“物由所有权人占有的,可以通过所有权人与受让人之间约定的法律关系,使受让人因此取得间接占有而代替交付。”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761条规定:“让与动产物权,而让与人仍继续占有动产者,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得订立契约,使受让人因此取得间接占有,以代交付。”
2 要件
第一,让与人与受让人达成移转动产所有权的合意。
一般通过买卖或让与担保的设定,使受让人取得动产的所有权。
第二,让与人成为占有媒介人,从而继续占有动产。
动产所有权虽已转让于受让人,但让与人仍然是动产的现实直接占有人,占有改定的产生在于经济实践中经常发生的一种混合交易,所有权人将一项动产出卖给买受人,而买受人同时又将该物出租给出卖人。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使出卖人既可以获得卖价,又可以获得使用该物的权利;而买受人既可以获得物的所有权,又可以获得租金。同时满足双方当事人的需要,将法律关系简化,确定为占有改定制度。可见,受让人之所以同意以占有改定方式受让该动产,在于能使让与人继续直接占有、使用该物;如让与人以占有改定方式继续间接占有,则此目的难以实现,只能成立指示交付。
第三,通过特定契约使受让人获得间接占有。
此处的特定契约并非订立单纯的无法律关系存在的间接占有契约,而是达成租赁、借用、保管、让与担保等特定法律关系的合意,否则,抽象的改定不能使受让人取得间接占有,故不能使其取得所有权。特定契约标志着占有媒介关系的产生,让与人正是基于特定契约才得以继续占有已经出让的动产。就占有改定的效力而言,它虽然作为观念交付的一种,但仍是交付方式之一,应产生与直接交付相同的效果,标明物权的移转。虽然占有改定的公示性欠缺难以反映出权利真相,但在与物权移转相关的风险负担上却与直接交付的处理原则相同。虽然让与人仍然继续占有动产,但当动产非因为让与人的过错而灭失时,由于受让人是真正的权利人,此时风险责任应由其承担。风险责任移转的时间,应界定在双方合意达成占有改定的契约生效之时。假若该契约无效,则不产生占有改定的效力。
3 效力
法律
(一)得以对抗的第三人的范围
1、出卖人的债权人。
包括一般债权人和与出卖人定有买卖契约买受该动产的特定第三人。对于一般债权人言,所有权人能够根据物权的支配力,排除他们对该物的任何请求。买受人已经取得所有权,此物已经不是出卖人的财产,出卖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一般债权人时,该物非为担保;出卖人破产时,该物不属于破产财产,所有权人能够行使取回权。对与出卖人定有买卖契约买受该动产的特定第三人,根据物权的优先效力,在同一物上,同时该物为债权的给付标的物时,物权对于债权具有优先力。所有权人得直接支配该物,在请求标的物的现实交付,债权人不得为异议。但该物已由债权人请求法院扣押时,所有权人能否对抗,则有不同意见。债权人所信赖的是债务人的财产状况及其清偿能力,此时债务人的财产应为债务人的实有财产,债务人占有他人的物不应该包括在内。而且法院的扣押,不具有替代占有转移于债权人的效力,债务人未为交付或替代交付,第三人也未取得直接或间接占有,不适用善意取得。
2、不法行为人。
占有改定取得该动产的买受人为所有权人,可以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该动产,任何人不得妨害。第三人侵夺该动产时,所有权人可以请求返还该动产。第三人损毁该动产时,所有权人可以请求赔偿。第三人妨害该动产时,可以请求妨害的预防。 3、直接占有人的继承人。
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的财产权利,不得超过被继承人享有的范围,被继承人财产上的负担也拘束继承人。因而所有权人如同直接占有人,不管继承人是否善意,都可以向继承人主张物权。在直接占有人为法人时,法人分立、变更的,所有权人可以向分立、变更后的法人主张物权的效力。
4、恶意从出卖人处受让该动产者,包括受让所有权和取得质权的第三人。
恶意从直接占有人受让物权并取得物的占有者,该转让未取得所有权人同意,为无权转让,该第三人不得对所有权人主张取得所有权。根据物权变动的公示要求,在于使第三人知晓该物权的变动,因而谨慎交易,避免受到物权的支配力、排他效力、优先效力的不当侵害。使外人知晓的方式,动产的交付是其中的一种。但是其于因交付公示之外,使人知晓物权的变动者,即使没有物的现实转移,也已具有公示所应有的功效--使第三人知晓物权的变动,足以警醒第三人,使其为正常的交易。因而此时第三人没有保护的正当理由,不得取得该动产的所有权。
(二)不得对抗第三人
不得对抗第三人即为善意取得动产的第三人,包括取得所有权及质权的人。取得所有权的人所有权在第三人善意取得时归于该第三人而消灭,取得质权的人该所有权负有负担,该第三人行使质权变卖该动产时,所有人不得提出异议。
在占有改定的情况下,转让行为发生后,转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而受让人只是取得对动产的间接占有。因此受让人只是一种观念交付的占有,而不是现实的占有,这就使这种占有欠缺一种外部表象,人们很难从占有这一表象确认谁是真正的物权人,即这种占有不具有公示性。换言之,当事人达成的占有改定的约定,仅在当事人彼此之间产生效力,动产物权的变动也只能在当事人之间生效,不能对抗第三人。
(三)出卖人以占有改定为二重买卖对第一买受人的效力
出卖人对第一买受人以占有改定转移所有权后,也对善意的第二买受人以占有改定方式出让所有权,假设出卖人为甲,第一买受人为乙,第二买受人为丙,则丙是否受善意取得的保护,有不同的学说。主要有肯定说,否定说,折衷说和共同损失说。
肯定说为通说,认为善意取得所强调者在于保护善意受让人,以确保交易安全,且占有是善意取得本来的要件,是取得一般动产物权的生效要件,因此占有改定能够善意取得所有权。
否定说认为占有改定不能适用于善意取得,丙不能取得所有权。其理由为:一是丙虽然以占有改定方式取得动产的占有,真正权利人乙对出卖人甲的信赖关系已经被否定,但此项否定在动产未为现实交付之前仍未实现,乙的权利仍应视为继续存在。在乙取得该动产之后,丙对乙请求返还时,乙可以自己的占有是基于固有的权利为由加以拒绝。二是乙和丙都对甲寄予同样的信赖,不应厚此薄彼,而且法律应尽量保护交易的安全,对于善意取得,是法律不得已而求其次的例外规定。在同等保护的情况下,应尽量遵守法律的一般原则,而不是创设例外,所以应优先保护乙的权利。三是若肯定有善意取得,则甲对丙为无权处分后,完全可以再对其他人为无权处分,易产生非正当利益的变动,采取否定说有利于防止此不正当利益的重复发生。
折衷说认为丙虽然能够以占有改定善意取得所有权,但这种权利并不确定,具有相对性,在丙取得现实占有之后才能确定。乙在甲对丙为现实交付之前也有所有权,此所有权以甲对丙以占有改定出让后,现实交付前也有相对性,在取得现实占有后得到确定。即谁先取得现实占有,谁就具有确定的所有权,同时消灭另一买受人的相对的所有权。
共同损失说就乙与丙谁取得所有权的问题采用折衷说的观点,但是其认为采用单纯的折衷说将导致先下手为强的不公平结果,因而虽然以先下手者取得所有权,但因此丧失权利的另一买受人可以向其取得该物一半价格的损失赔偿。
(四)预定的占有改定
在德国的实务上,对于让与之际,出卖人尚未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而先依占有改定的方式出让标的物的所有权的,判例也认可其效力,在学说上称为先行的占有改定。因此,占有改定对将来取得的财产也存在着进行占有改定的可能性。台湾学者称之为预定的占有改定,如以占有改定方法取得仓库的货物的所有权让与,当事人之间得约定,受让人对于让与人将来取得的货物也保有其所有权,则当让与人将该项货物存放于仓库时,即受让人取得所有权之时。

『柒』 多项选择题1.下列各项中属于罗马法中的分类的是( )A.公法与私法B.成文法与不成文法C.普通法和制

这是什么考试的题啊
要是不会的话可以自己搜下答案啊

『捌』 哪些是合同相对性的例外

(1)债的保全措施
在保全措施(代位权和撤销权)中,突破了合同的相对回性,使得债权人可以向合同关系以外的第三答人提起诉讼,主张权利。
(2)买卖不破租赁
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租赁合同的承租人可以租赁合同对抗新的所有权人,突破了合同关系的相对性。
(3)建设工程合同
经发包人同意,总承包人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玖』 所有权的绝对性

全世抄界就剩下你一个人了袭,你所有的财产也还是属于你的,你的所有权仍然可以得到实现(财产归属于你,可视为你的所有权得到实现),而债权等有相对性,也就是说,你要实现你的债权(简单说就是欠你钱的人,还钱给你),必须要债务人的配合(还钱),否则你的债权永远也实现不了,如果世界上只剩下你一个人了,你的债权就永远也实现不了了,因为没人还钱给你啦,绝对性这样说来很好理解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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