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权侵权地点
㈠ 到底什么叫侵犯版权呢
上述的版权版法及著作权法,《著作权法》是知识产权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专是现代社会属发展中不可缺少的一种法律制度。现代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三百多年前源于西方,促进知识的积累与已交流,丰富人们的精神生活,提高全民族的科学文化素质,推动经济的发展和个人为社会进步起到了及其重要的作用。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是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而不断发展和完善的,著作权保护不仅仅能够促进文化事业的发展,同时版权产业也已经成为经济发展的动力。《著作权法》是一种无形的权利,同时是用有形物体现的,包括精神权利和财产权利,因此著作权也是人权,又是一种财产。侵犯他人著作权如同偷盗他人钱财。盗版就是盗窃。保护知识产权不仅是保护著作权人的个人利益,同时也是为了维护公众利益,维护国家利益,维护国家经济秩序,促进社会的发展。
㈡ 不同的地方用同一个招牌算侵犯版权吗
侵犯版权就是俗话说的盗版,及盗用版权,侵犯了其他人的版权所有权,是一种违法的行为。违反有关版权的法律规定,对作者或版权所有者的合法权益, 包括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造成损害的行为。一般说,只要未经版权所有者同意,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以外使用受版权保护作品,便构成侵犯版权。
所以,只有未经招牌所有权人同意,使用招牌,不管是否是异地,都是侵犯版权。是要受到法律惩罚的。
但如果招牌的所有权人和异地使用人是同一个权利人,或经过招牌所有权人同意使用的,就不是侵犯版权。
《民法通则》
第九十四条 公民、法人享有著作权(版权),依法有署名、发表、出版、获得报酬等权利。
《侵权责任法》
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第三条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赔偿损失;
(七)赔礼道歉;
(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刑法》
第二百一十七条【侵犯著作权罪】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四)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㈢ 地方政府哪个部门有权查处著作权侵权
您好,国家版权局主管全国的著作权的管理工作;各地方基层的版权局具体负责版本辖区内的著作权管理权。
地方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是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立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地方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由地方人民政府确定,业务上接受国家版权局的指导。
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㈣ 著作权侵犯中人民法院的管辖权。
管辖权异议被告都可以提出,但是这个情况下的异议是不成立的,法院会予以驳回。内
你说的情况侵容权图书已经在市面上出售了,应该是侵权行为的实施地。
储藏地只还没出售之前的储存地点,比如图书只是运到某一地,储存起来,还没有在市面上出现。查封地就是在运输过程中被行政机关发现并予以查封没收的情形下。以上两种情况都可以起诉。
㈤ 知识产权侵权保护的几种途径
核心提示:包括:工商局查处、专利局查处、版权局(文化执法大队)查处;公安局查处;海关查处;人民法院起诉;其他行政部门查处。下面就由法律快车的编辑为您介绍。 1、工商局查处、专利局查处、版权局(文化执法大队)查处: 通过向工商局、专利局、版权局(文化执法大队)举报,要求侵权企业停止侵权,同时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1)举报信; (2)举报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商标注册证复印件、专利证复印件、版权登记证复印件; (4)授权委托书; (5)商品为仿冒品或侵权产品的鉴定书; (6)侵权企业详细名称、地点、产品名称、外包装,及证明侵权的初步材料、线索。 2、公安局查处: 向公安机关举报检举,请求对侵权方责任人予以刑事处罚,从而从根本上制止侵权行为再次发生。 经侦大队 (1)商标案件: 超过3万,驰名商标不受限制; (2)专利案件、商业秘密案件: 超过50万; (3)版权案件。 3、海关查处: 涉及海关备案、海关知识产权保护。具体来讲,什么是知识产权的海关保护,海关保护哪些知识产权?简单来说,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就是知识产权边境保护(边境解释:),在货物进出境时,对与货物有关的知识产权实施保护,或者更简单的讲,就是海关对侵犯知识产权的进出口货物进行查处。那么,是不是所有的商标、专利、版权、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等等知识产权都可以受到海关保护呢?不是,只有商标权、专利权、版权,以及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才受到海关保护。 4、人民法院起诉 通过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令侵权方停止侵权,赔偿损失。一般是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北京海淀、朝阳、丰台等。难点是赔偿额的举证,一般要求50万的法定赔偿额。 5、其他行政部门查处 农药—农业局,无法进行知识产权侵权查处—当地质检局举报产品质量 在具体造作中,一般是把某几个途径联合使用。比如,企业先委托专业律师事务所对侵权企业进行调查,带领公证处人员购买侵权产品、到侵权厂家进行商业洽谈,取得部分证据。然后向当地工商部门举报,经工商查处、查封侵权产品后,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另外,一般来讲工商人员无权强行搜查某些区域,比如民宅等,也无权扣留、取走某些贵重财物证据,那么这样的现实,就必须由工商联合公安共同执法。对工商人员无法强行搜查时,由公安人员申请搜查令,在某些时间、对特定区域予以查处。 目前打假难度不断增大。造假厂家不断在被打击中创新,原来是生产假货后堆放在厂房内,后来工商一查即封,无法转移,后来就产、存分离,设立一个生产基地、在其他地方租赁一个库房,后来发展到生产、库存跨县、跨市分离。而现在比较流行的做法是,订单销售,即产即装,即装即走。先由订购单位发送订单,生产厂家根据订单数量生产,晚上生产、晚上装货,装完一车走一车,取消库房,当律师事务所安排在工商内的线人通知外面,到执法人员到达现场,早已清理干净,没有证据,给执法查处、调查取证带来很大困难。
㈥ 网络侵权管辖权在哪里
网络是交互链接的。理论上讲,任何人几乎可以在任何时间,随心所欲地在网络上与任何想要交流或者对方想要交流的对象发生联系。因此,或是故意、或者过失,网络侵权行为就发生了。网络侵权呈现出与传统侵权不同的特点: 1.侵权行为简单易行。网络的开放性决定了网络侵权行为的实施具有简单易行性。由于网络是一个巨大的虚拟世界,理论上讲其范围可以是无限的,而行为人无需具备高深的计算机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也无需懂得编程就能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实施侵权和欺诈行为,如抄袭网络主页内容、网络侵害名誉权、实施合同欺诈等。 2.侵权行为主体固定困难。传统的侵权方式一般是通过易识别的方式,诸如说、写等方式传播侵权内容,从而也易为被侵权人察觉。而网络的流动性和交互性,决定了要认定行为人无疑是大海捞针,因为网友们往往并不知悉正在和自己交流的人的真实身份。在网络上实施侮辱、诽谤等侵权行为,难以及时查明,也就谈不上如何让其承担责任。与传统侵权行为相比,网络侵权行为的范围广,取证难。由于受“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网络侵权行为必须证据先固定后才能进入维权程序,所以,取证就成了维权的基本步骤或者是前置条件。对于被害人来说,要追究侵权者的责任必须先付出固定证据的代价。 3.损害后果具有即时性。这与传统意义上的侵权有明显的区别。比如传统的光盘盗版首先要进行印制,然后通过多种渠道发行,最后到达消费者手中才有结果显现。虽然这种盗版行为从一开始就构成了侵权,但结果的发生却有相对一段时间的迟滞。而网络侵权无需这种传统的载体,只需借助无形的高速运转的网络进行上传,全世界的网友都可以访问载有侵权内容的网站,其他网络也可以轻易地为带有侵权内容的网页设置链接。而且网络的互动性使得他人不仅仅是被动地阅读或使用侵权标的,而且可以随意删节、添加、改动,并以E-mail或其他超链接方式广为传播,造成侵权内容迅速扩展。 民事案件诉讼的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和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按照传统的诉讼管辖理论,对侵权纠纷的管辖有明确的规定。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是指构成侵权行为的法律事实存在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网络侵权作为一种新出现的侵权类型,与一般侵权案件相比,既有共性,又有一定的差异。由于网络侵权发生在一个无国界、无地域,虚拟却又客观存在的网络世界,决定了其具有不同于一般侵权的特性,因此,在网络案件的管辖问题上存在着多种理论: 1.新主权理论。认为在网络空间正形成一种全球性市民社会,这个社会有其自己的组织形式、价值标准和规则,完全脱离于政府而拥有自治的权利,网络之外的法院的管辖当然也被否定了。笔者认为此理论过分夸大了网络的独立性,否认了网络是社会的网络,割断了网络与现实的联系,并不可取。 2.技术优先管辖论。此观点认为由于网络发展的不平衡性,像北京、上海和广东等地区的网络发展较快,网络技术比较发达,有能力处理有关的技术问题。因此,应由这些地区的人民法院优先管辖网络侵权案。笔者认为,这种观点违反了便利当事人诉讼的原则,剥夺了其他法院的部分审判权,这对享有管辖权的同级人民法院显然有失公平。 3.网址作为新的管辖基础论。此理论认为网址存在于网络空间中,其在网络中的位置是可以确定的,而且在一定时间内也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因此网址可作为新的管辖的基础。笔者认为,从维护法的稳定性出发,尚无必要以牺牲法的稳定性为代价来创设新的法条。 4.管辖相对论。网络空间作为一个新的管辖区域而存在,如同公海、南极洲一样,应在此领域内建立不同于传统规则的新管辖原则。任何国家和地区都可以管辖并将其法律适用于网络空间内的任何人和任何活动。在网络空间内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可以通过网络的联系在相关法院出庭,法院的判决也可以通过网络手段予以执行。笔者认为这种观点不过是新主权理论的翻版。 5.传统管辖理论。此理论坚持传统管辖理论的适用,认为以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实施管辖。笔者认为以被告住所地实施管辖虽然可行但不尽合理。因为在网络侵权案件中,被告与原告往往相距甚远,原告为了挽回损失而涉讼,必将付出大量时间和金钱。保护弱者是当今世界民事立法的主流,也是法律的主要任务,侵权行为法的根本目的在于保护民事主体利益不受侵害,给予受害者充分的法律救济。如果生硬地适用“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将给受害人寻求司法救济制造障碍。 笔者认为,(1)确定侵权行为实施地在网络侵权案的管辖中是可以的。因为行为人如果适用的是带内置的mordom的便携式计算机来实施侵权行为的话,他可以走到哪里就在哪里上网,侵权行为实施地可以经常变动。即使能够获取电脑的物理空间存放地址,其所指引的是一台电脑,电脑本身并不能实施侵权行为,但是操作这台电脑的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工具。但是电脑的IP地址是唯一的,如果能查明具体实施侵权行为的人,可以将此地作为侵权行为地对待。 (2)侵权结果发生地也可以。比如说一则攻击性言论没有任何人点击查看,则没有侵权结果的发生;相反,如果远在美国的某网民看到了这一消息,则侵权结果在美国发生。一则极具煽动性的诽谤言论很可能在一夜之间传遍Internet的每个角落,那么位于全球各地的不特定多数的网民都有可能看到这则消息,侵权结果发生地也因此而遍及全球。但是,侵权结果发生地可以是侵权行为发现地,这样对于方便被害人就有实际意义了。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对于基于网络而发生的侵权损害的赔偿案件,按照侵权行为地和侵权损害结果发生地原则确定管辖权有一定的可操作性,所以,网络侵权案件的管辖权可以由当事人根据便利诉讼的原则进行选择。但不管怎么说,我们都要做好证据固定,甚至要考虑证据固定的时间和地点,以便于被害人维护自己的权利。当然,网络技术在发展,网络侵权行为在不断翻新,如何确定管辖权也是被害人必须首先考虑清楚的事。
㈦ 到哪里上传淘宝涉嫌版权侵权的地方。我是卖家
“我的淘宝”——“咨询/回复”,里面有上传入口。。。
㈧ 在什么情况下算侵权还有一些细节的版权问题
版权侵权主要是侵犯版权人的财产权利,比如未经版权人同意,擅自以发行、复制、出租、展览、广播、表演等形式利用版权人的作品或传播作品,或者使用作品而不支付版权费等。
版权(即著作权)侵权是一般的民事案件,针对版权侵权调查取证同样要适用有关民事证据的法律和司法解释。
版权侵权主要是侵犯版权人的财产权利,比如未经版权人同意,擅自以发行、复制、出租、展览、广播、表演等形式利用版权人的作品或传播作品,或者使用作品而不支付版权费等。版权(即著作权)侵权是一般的民事案件,针对版权侵权调查取证同样要适用有关民事证据的法律和司法解释。
取证方式:
在版权或称为著作权的纠纷案件中,对网络信息等电子数据组成的电子证据进行公证举证已经是目前著作权诉讼中的常见信息,尤其在关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案件中,此种证据固定方法被广泛采用。但是需要指出的是公证仅仅是固定证据的一种方式。从证据固定方式的角度而言,其不能直接证明被告是否构成侵权,真正起决定作用的仍然是由某种公证方式所固定的证据本身。另外,如果公证程序有瑕疵也有可能造成侵权难以构成。作为被告也不要被原告所谓的公证文件所吓倒,冷静质证,全面分析仍然是作为被告应当完成的工作。
1、基础证据的可信性
著作权纠纷中原告的基础证据是涉案作品原告是否具备著作权。原告如果仅对侵权行为作了大量举证,但是就此基础问题缺乏说服力的证据,后面的公证其实是没有多大意义的。
2、网站登录地点
质证时应关注公证文件中所体现的网站登录地点。尤其对于教育或科研机构侵权案件中,如果原告所选择的网站登录地点为上述机构的内部,那么气所采用的网络很有可能是内部局域网或其他少数科研人员才能登录的网页,该登录地点的选择显然不具有代表性。
3、证据直接性、连贯性
无论是邮箱公证还是网站公证很关键的一点就是各证据页面之间必须实现连贯性。如果不能连贯性取证,则会使得公证的电子证据不具有唯一性的特征。在连贯性和唯一性丧失的情况下,很难构成被告的侵权。例如对某段视频的公证,如果仅仅公证了通过各种链接实现该网站某网页显示了侵权视频的首镜头,然后公证人员进行了截图。
单凭该截图其实并不能直接证明该网站的视频是否可以连续播放。即便公证人员抽样式的截图视频内容,质证时也应当对照原告公布的正版视频内容,审查抽样截图的镜头在正版视频中是否存在。
4、截图质证
经过公证的网站截图是否完整体现了网页信息,所体现的网页信息是否为被告网站等情况,被告应当全面审核截图内容作出质证回应。
5、两次以上提交公证材料
由于电子证据的多变性,原告应当一次性将一个公证业务下的所有公证材料向法院提交完毕。如果出现原告二次或多次提供公证材料包括就提供就某公证事项的情况说明(法院要求的除外),被告有权拒绝对新提供的公证材料提起质证并对整个公证业务向法院提出质疑。
该情况法律虽然没有直接规定,但是对于多次提交公证材料的情况,往往是因为前一次公证内容遗漏,甚至公证内容错误等情况所导致的。对于该类情况,已经丧失了公证本身的严肃性,降低了公众对公证的信赖。在被告提出上述质疑的情况下,法院一般支持被告的意见。
6、灵活使用对方公证证据
电子证据本身所体现的内容有时并非完全对被告不利。例如在对某段视频或图片进行公证时,网页截图内容有时会显示图片或视频的点击率,如果点击率过低,则被告可以此为理由请求法院降低赔偿数额。
7、费用票据
公证费用一般为法院所支持,但是经过公证人员公证的在电子数据公证时花费的其他费用,被告应当严格质证该票据信息与案件的关联性。
以上对公证著作权纠纷电子证据的质证角度也是原告在起诉前办理公证时所应当注意的关键之处,盲目的迷信公证形式,而对公证点缺乏理性的筹划,同样可能输了官司。
㈨ 地方政府哪个部门有权查处著作权侵权
您好,来国家版权局主管全国自的著作权的管理工作;各地方基层的版权局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的著作权管理。
地方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是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立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地方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由地方人民政府确定,业务上接受国家版权局的指导。
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