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著作权的归责原则
侵犯著作权和人身权都属于侵权责任法。
侵权责任法释义之第一章第2条 适用范围
法条内容:
第二条 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释义内容:
【释义】本条是关于侵权人的责任以及本法适用范围的规定。
侵权责任法作为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从基本法的角度对侵权责任作出规定,但一部侵权责任法解决不了所有民事侵权问题,世界上也没有一部侵权责任法囊括所有民事侵权内容。因此,首先要解决侵权责任法的适用范围问题,即哪些权利和利益属于侵权责任法的保护范围,哪些侵权责任问题由侵权责任法调整。
一、国外关于侵权责任法适用范围的立法模式
关于侵权责任法的适用范围,争议很大,国外民法典的规定也有较大区别,大陆法系主要有两种立法模式:法国模式和德国模式,分别规定在《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都是大陆法系的典范,对世界法律文化、法律思想有重大影响,但两者诞生于不同时期,有着不同的历史文化背景,各有特色。《法国民法典》第1382条规定:“人的任何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时,因其过错致该行为发生之人应当赔偿损害。”第1383条规定:“任何人不仅因其行为造成的损害负赔偿责任,而且还因懈怠或者疏忽大意造成的损害负赔偿责任。”《德国民法典》第823条规定:“因故意或者过失不法侵害他人生命、身体、健康、自由、所有权或者其他权利者,对他人因此而产生的损害负赔偿责任。违反以保护他人为目的的法律,负相同的义务。”第826条规定:“以违反善良风俗的方式故意对他人施加损害的,行为人对他人负有损害赔偿义务。”法国模式和德国模式有三个不同点:
第一,法国民法典对侵权行为作了概括规定。《法国民法典》第1382条、第1383条有两条规定,但可以用一句话概括,即因过错造成损害的要承担责任。日本就是用一个条文作了规定,其民法典第709条规定:“因故意或过失侵害他人权利或受法律保护的利益的人,对于因此而产生的损害负赔偿责任。”《德国民法典》没有做概括规定,而是在第823条、第826条规定了三种侵权形态:一是规定侵害权利,如生命、身体、健康、所有权等,对侵害权利的要承担责任;二是违反保护性法律的,即违反以保护他人为目的的法律;三是故意违反善良风俗造成损害的。
第二,《法国民法典》就侵害的对象没有区分权利和利益,对侵权造成的损害都要承担责任。《德国民法典》区分侵害权利和侵害利益,设定了不同的侵权标准。
第三,《法国民法典》在立法时有关侵权行为适用的是过错责任,即在归责原则上采用“一元论”,但法国法院实务中采用的归责原则是“两元论”,即区分人的责任和物的责任,人的责任适用过错责任,物的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德国民法典》在立法和实务上绝大部分适用过错责任,只有动物管理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其他无过错责任由特别法规定。法国法中的无过错责任由《法国民法典》中物的责任和特别法的规定共同组成。在法国,有关侵权行为的特别法比较少,大概只有六七部,而在德国,特别法有近二十部。原因就在于《法国民法典》中物的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解决了一部分问题,不需要制定那么多特别法。
二、我国侵权责任法的适用范围
在充分借鉴国外相关立法例的基础上,从我国的实际出发,考虑到与现行法律的协调一致,本条明确了侵权责任法的适用范围,其第一款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
1.侵权责任法的保护对象为“民事权益”
任何法律都要明确其保护对象的范围,与其他法律相比,侵权责任法的保护对象的范围更加宽泛,也就更容易产生争议。对于如何规定侵权责任法的保护对象,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应当尽可能详细地列举侵权责任法所保护的各种权利和利益;一种观点认为,应当采取抽象概括的模式。这两种观点各有利弊,前一种做法清楚、明白,在法律适用上较为方便,但详细列举难以穷尽,难免挂一漏万;后一种做法具有开放性和包容性,能够适应未来侵权责任发展,但对于其具体范围容易产生分歧,不利于法律的统一适用。侵权责任法最终采取“概括+列举”的方式。本条第一款明确侵权责任法的保护对象为“民事权益”,这就把民事权益之外的其他权益排除在侵权责任法的保护范围之外。比如,行政法上的知情权受到侵害,应当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途径解决,而不能诉诸侵权责任法。第二款明确了民事权益的内涵,列举了一些具体的民事权益。根据本款规定,民事权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生命权。生命权是指以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它以生命安全和生命维持为客体,以维护人的生命活动延续为基本内容。
(2)健康权。健康权是指自然人以其机体生理机能正常运作和功能完善发挥,以其维持人体生命活动的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
(3)姓名权。姓名权是指公民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姓名的权利。
(4)名誉权。名誉权是指公民和法人就其自身属性和价值所获得的社会评价,享有的保有和维护的人格权。
(5)荣誉权。荣誉权是指民事主体对其获得的荣誉及其利益所享有的保持、支配的身份权。
(6)肖像权。肖像权是指公民对在自己的肖像上体现的精神利益和物质利益所享有的人格权。
(7)隐私权。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群体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人格权。
(8)婚姻自主权。婚姻自主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结婚、离婚自由,不受他人干涉的权利。
(9)监护权。监护权是指监护人对被监护人在人身和财产方面的管教和保护的权利。
(10)所有权。所有权是指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11)用益物权。用益物权是指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或者收益的权利。
(12)担保物权。担保物权是指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的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13)著作权。著作权是指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总和,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和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14)专利权。专利权是指发明创造人或者权利受让人对其发明创造在一定期限内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和独占权。
(15)商标专用权。商标专用权是指注册商标的所有人在核准的商品或者服务项目上使用其注册商标的权利,以及禁止其他人未经许可擅自在与核准商品或者服务项目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或者服务项目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类似商标的权利。
(16)发现权。发现权是指集体或者个人在探索阐明自然现象、特性或者规律的科学研究中,取得前人未知的、对科技发展有重大意义的成果而依法享有的权利。
(17)股权。股权是指投资者因投资于公司成为公司股东而享有的权利。股权根据行使目的和方式的不同可分为自益权和共益权两部分。自益权指股东基于自身利益诉求而享有的权利,可以单独行使,包括资产收益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股份转让权、新股优先认购权等;共益权指股东基于全体股东或者公司团体的利益诉求而享有的权利,包括股东会表决权、股东会召集权、提案权、质询权、公司章程及账册的查阅权、股东会决议撤销请求权等。
(18)继承权。继承权是指公民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被继承人生前立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而承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
(19)其他人身、财产权益。除了上述权利之外,还有其他民事权益也属于侵权责任法的保护对象,比如死者名誉、胎儿人格利益等。考虑到民事权益多种多样,立法中难以穷尽,而且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还会不断地有新的民事权益纳入到侵权责任法的保护范围,因此,侵权责任法没有将所有的民事权益都明确列举,但不代表这些民事权益就不属于侵权责任法的保护对象。
2.侵权责任法对民事权利和民事利益在保护程度和侵权构成要件上没有作出区分
侵权责任法要不要区分对民事权利的保护和对民事利益的保护,设定不同的侵权构成要件,存在争议。有的意见认为,民事权利和民事利益在民事中的地位不同,对民事利益的保护有严格的限制,通常只有在行为人具有主观恶意等情况下,才有必要对受害人受到侵害的利益提供侵权责任法上的救济。建议侵权责任法借鉴德国模式,根据侵权行为的对象是民事权利还是民事利益的不同,确定不同的保护标准和侵权构成要件。侵权责任法最终没有采纳这种意见,主要是考虑到权利和利益的界限较为模糊,很难清楚地加以划分。对于什么是权利,意见纷纭。从权利的内容上看,对于权利的具体内容,有支配说、利益说和结合说几种观点。结合说是目前的通说,认为“权利乃享受特定利益的法律之力”,其落脚点实际上还是利益,很难把权利和利益划清楚。从权利的形式上看,法律明确规定某某权的当然属于权利,但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某某权而又需要保护的,不一定就不是权利。而且,权利和利益本身是可以相互转换的,有些利益随着社会发展纠纷增多,法院通过判例将原来认定为利益的转而认定为权利,即将利益“权利化”。德国、日本、我国台湾地区的司法实务都存在这种情况。所以,侵权责任法没有进一步区分权利和利益,而是统一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法律教||育网整理
3.侵权责任法不调整违约责任问题
合同债权也是一种民事权益,但它原则上不属于侵权责任法的保护范围。本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的规定不涉及违约责任问题,因此违约责任不受侵权责任法调整,而是由合同法调整。
对于第三人侵害债权是否受本法调整,没有明确作出规定,大多数意见认为第三人侵害债权应当属于侵权责任的范围。本条第二款列举了部分民事权益,最后用了“等人身、财产权益”,这可以涵盖第三人侵害债权的问题。当然,对于第三人侵害债权的构成要件、责任方式等问题还可以进一步研究。
4.侵权责任法调整的侵权责任包括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
侵权责任法是仅调整过错责任,还是包括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即在归责原则上是采用“一元论”还是“两元论”。这一点基本没有争议,应该采用“两元论”。中国在21世纪制定侵权责任法,如果仅仅规定过错责任原则,肯定是错误的。首先,不符合中国的实际情况。
5.行政侵权责任是否属于侵权责任法的调整范围,没有明文规定
行政机关行使职权侵害民事权益是否属于侵权责任法的调整范围,也有争议。有的意见提出,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建议将这一条的内容纳入到侵权责任法中。这个问题主要涉及国家赔偿与民事赔偿的关系。从其他国家的立法历史上看,以前,国家赔偿包含在民事赔偿里,目前有些国家还是这样做。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有的国家单独制定了国家赔偿法,专门调整行政侵权和刑事赔偿。我国1994年通过的国家赔偿法也规定了行政侵权责任。理论上看,国家赔偿法应当是民法的特别法,但随着国家赔偿制度进一步发展,在一些重大问题上与民事赔偿存在差异,比如归责原则、赔偿程序、赔偿标准、救济途径等。这些重大问题与民事赔偿相比较,是共性大,还是差异性大,需要进一步研究。因此,侵权责任法既没有明确行政侵权责任包括在侵权责任法里,也没有明确将行政侵权责任从侵权责任法中排除出去。
Ⅱ 著作权侵权有哪些处理原则
著作权侵权有哪些处理原则?涉及到版权问题就不得不提到著作权侵权这个词,著作权侵权现象生活中时常发生,那么著作权侵权有哪些处理原则?著作权侵权处理原则著作权侵权有哪些处理原则?首先,著作权侵权行为应采用过错原则其次,过错原则包含一般过错原则和过错推定原则。一、一般过错原则一般过错原则是指当事人的主观过错是构成侵权行为的必备要件的归责原则。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根据一般过错原则的要求,在一般侵权行为中,只要行为人尽到了应有的合理、谨慎的注意义务,即使发生了损害后果,也不能要求其承担责任。其目的在于引导人们行为的合理性。在一般过错原则下,侵权行为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受害人有义务举出相应证据表明加害入主观上有过错,以保障其主张得到支持。二、过错推定原则过错推定原则,是指一旦行为人的行为致人损害就推定其主观上有过错,除非其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否则应承担民事责任。民法通则第126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过错推定原则仍以侵害人存在主观过错作为承担责任的基础,它不是一项独立的归责原则,只是过错原则的一种特殊形式。其特殊之处在于过错原则一般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但在过错推定责任的情况下,对过错问题的认定则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受害人只需证明加害人实施了加害行为,造成了损害后果,加害行为与损害后果间存在因果关系,无需对加害人的主观过错情况进行证明,就可推定加害人主观上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加害人为了免除其责任,应由其自己证明主观上无过错。著作权侵权有哪些处理原则?想要了解更多内容,欢迎拨打八戒知识产权在线客服。八戒知识产权是深圳市花蘑菇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旗下品牌,2016年在深圳成立,2017年获中国主板上市公司朗科科技创始人天使投资,2018年6月获香港主板上市公司金蝶国际投资。八戒知识产权知识产权专注:商标、专利、版权、域名等知识产权业务方向。主营业务三大板块:常规知识产权、涉外知识产权、知识产权交易。互联网+知识产权行业的黑马型企业。
Ⅲ 知识产权法的归责原则
知识产权法归责原则
知识产权侵权是一种特殊的民事侵权行为,中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了承担民事责任的过错原则和无过错而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无过错原则。这部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虽然首次正式使用“知识产权”这一法
“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讲座学称谓,也对著作权、商标权和专利权等受到剽窃、篡改、假冒等侵害的作了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规定,但从这些规定及1990年9月颁布并于2001年10月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其他已颁行的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来看,基本上都对知识产权侵权的归责原则规定为过错责任原则,即“债权之诉”原则。笔者认为,知识产权侵权只适用过错归责原则的规定,使法律规定和审判实践产生了冲突,主要表现为三个方面:一是同为民事侵权,无法普遍适用民事侵权归责原则;二是法律原则与审判实践相矛盾,使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受到制约;三是割裂了物上请求权与债之请求权的关系,使法官在个案的裁判中陷入困境。
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与一般的民事侵权行为有基本相同的法律性质,当然也该有基本相似的法律后果。但由于知识产权的性质和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基本特征有别于一般的民事权利和侵权行为,故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表现形式也有别于一般的民事侵权行为。知识产权的权利客体的非物质性是其区别于财产所有权的本质特征,其客体是一种非物质性无形体的精神财富,不具有物质形态、不占有空间、其被占有也非实在而具体的占据。且知识产权的存在与其他财产权(特别是所有权)相比,有其独有的专有排他性、地域效力性和时间限制性特征。由于知识产权的这些性质和特征,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基本上都具有双重性,这就是既侵犯了知识产权人的物权,也同时侵犯了知识产权人的债权;既有对独立物权的侵犯(著作人身权),也有对单一债权的侵犯(商业秘密权);既有故意侵犯的有过错侵权行为,也有善意无过错侵权行为(邻接权);既有行为发生即侵权,也有行为结果为侵权。这种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双重性,决定了该侵权归责原则的双重性。
参考资料:http://ke..com/item/%E7%9F%A5%E8%AF%86%E4%BA%A7%E6%9D%83%E6%B3%95/2912533#4
Ⅳ 版权保护的归责原则
版权侵权上的归责原则一般分为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责任原则两类。中国现行知识产权立法条文倾向于前者,这与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做法存在不小的差距,关于这一点,也受到国内某些学者的批评。这里只探讨在线服务提供者侵权应适用的归责原则。
在美国,其版权侵权上的无过错原则是不言而喻的,这种背景下,ISP却坚决要求对它们例外的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但这一要求不论在立法上还是实践中均遭否定。ISP要求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的原因在于网上作品数量多且传播速度快,实际操作中很难与信息源沟通。网站发表的作品大多数是投稿者以电子邮件形式投出,由于电子邮件的数字化特征,一旦发现投稿者的作品乃抄袭之作,很难追究投稿者的责任。但笔者认为这些因新技术而产生的新情况并不能成为对其适用过错责任的理由。随着因特网的进一步普及,作品上网或直接创作网上作品的方式将越来越多的代替传统作品传播方式,版权人网上经济权益的比重日增。如果ISP可以无过错作为免责理由,那么版权人将很难保障自己未来的经济利益,版权制度的存在也将丧失大部份意义。
当然,具体问题仍需具体分析。例如,在六作家状告北京在线侵权一案中,由于六作家及被侵权的作品已广为人知,因此认定被告存在侵权故意,其当然应承担全部侵权责任。但如果网站发表的作品是投稿者的抄袭之作并且该作品非广为人知,那么一旦原著作权人向ISP提起诉讼,在肯定ISP侵权的前提下,应适当减轻其责任,毕竟要考虑到主观上难以认定ISP存在侵权故意,客观上ISP也无能力查明每一稿件的真实来源。在这里,过错与否虽不能成为定性的依据,但在侵权责任定量上应有所考虑。进一步假设,如果某人在BBS公告栏发表的作品乃抄袭之作,当原著作权人提起诉讼时,公告栏的管理者是否要承担责任呢?这种情况下,公告栏的管理者可免责。BBS是较之普通网站更为开放的自由论坛,开放和畅所欲言是BBS的生命,因此管理者对其上作品的审查较之普通网站更为宽松,这就更容易出现鱼目混珠的情况。考虑到BBS的特殊性,如果一味强调对版权人的保护,必将打击管理者创办BBS的积极性,BBS的发展会严重受阻。
除上述四方面,因特网版权纠纷还会碰到其他具体的法律问题,例如涉及在国际互联网络环境下,版权保护与国际私法的冲突(诸如“侵权行为地”难以认定),对传统复制权定义的重新诠释等。归根到底,这些法律问题的出现是因特网技术挑战传统印刷技术的结果。版权是印刷技术的产物,随着新技术的发展,必然要对其不断进行修正。
Ⅳ 什么是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
01
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有以下含义:
一种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即指侵权人不法侵害他人的著作权或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造成了著作权人的财产上的,或者非财产的损失,著作权人享有请求侵权行为人赔偿损失的民事权利,侵权人有赔偿损失的民事义务的民事法律关系。这主要揭示著作权的权利主体与义务主体即著作权人与侵权行为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其又是一种债的法律关一种具体的民事责任形式。当侵权人侵害他人的著作权财产权或著作人身权,造成著作权人财产上的或非财产的损失,侵权人不履行赔偿义务,法律即强制侵权人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这种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就是侵害著作权的损害赔偿的民责任,著作权侵权行为首先产生损害赔偿的权利义务关系,当义务人不履行应尽义务时,损害赔偿的义务即转变为一种民事责任。02
一项关于著作权的民事法律制度。民法规定,任何人因自己的行为使他人财产造成损失,都应当予以赔偿。这种损害赔偿制度包括著作权损害赔偿制度、著作权违约损害赔偿制度以及不当得利损害赔偿制度等等。
03
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制度即是一种具体的著作权民事法律制度,正确处理著作权损害赔偿案件,首先和最为关键的问题之一就是要掌握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
04
归责原则是民事侵权行为法和理论的重要核心,也是人民法院审判民事侵权损害赔偿案件的基本准则。在著作权侵权法律规定及理论不尽完备的情况下,准确地掌握和发挥著作权侵权归责原则的功能,尤为重要,民事侵权归责原则,是指损害事实已经发生,确定侵权人对自己的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是否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原则。
05
归责,是指以何种根据使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即是以侵权人的过错还是应以损害结果或是以公平考虑作为标准,使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
Ⅵ 什么是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著作权侵权赔偿的归责原则
一种具抄体的民事法律关袭系。即指侵权人不法侵害他人的著作权或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造成了著作权人的财产上的,或者非财产的损失,著作权人享有请求侵权行为人赔偿损失的民事权利,侵权人有赔偿损失的民事义务的民事法律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