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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所有权权属调查询问人

发布时间: 2021-02-28 17:28:01

Ⅰ 什么是土地权属调查

土地权属调查 以宗地为单位,对宗地的权属的调查。具体内容有:
(1)查清宗地的权属状版况,包括权宗地权属性质、权属来源、取得土地时间、土地使用期限及土地使用者或所有者名称等。
(2)查清宗地的位置、界线、四至关系,以及相关的行政界线、地理名称等。
地籍测量 服务于地籍管理的专业测量,是为了满足地籍调查中对确定宗地界线、位置、形状、数量及其他地籍要素按水平投影的需要而进行测量、面积量算及统计、绘图和数据化工作。地籍测量成果是土地登记的依据,经登记后,具有法律效力。

Ⅱ 土地权属调查的初始土地权属调查

宗地:土地权属界址线封闭的地块或空间。
宗地划分的基本原理:内 由一个权属单位所有容或使用的相连成片的用地范围划分为一宗地,称为独立宗。 如果同一个权属主所有或使用不相连的两块或两块以上的土地,则划分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宗地。 如果一个地块由若干个权属主共同所有或使用,实地又难以划分清楚各权属主的用地范围的,划为一宗地,称共有宗或组合宗。 对一个权属主拥有的相连成片的用地范围,如果用地范围过大,或土地权属来源不同,或土地利用状况相差太大,或楼层数相差太大,或存在建成区与未建成区,或用地价款不同,或使用年限不同等情况,可划分成若干宗地。 宗地编号:自西向东、自北向南
临时编号也应遵循适应性、唯一性、统一性、可扩展性、可更新性、实用性的编号原则。 界址点编号:常用地籍街坊统一编号

Ⅲ 土地权属调查人员是干什么的

是调查土地权属的工作人员,例如:是国有土地还是集体土地;与四邻是否有争议等。
主要工作包含:地籍调查、地籍测量、四邻签字、制作宗地图、地籍图等

Ⅳ 土地权属争议找谁处理依据什么处理处理程序是怎样的

土地权属争议(土地纠纷)是指当事人因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以及其他有关土地的权利归属问题发生的争议。那么,土地权属争议找谁处理?处理程序是怎样的呢?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关于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不成的,必须先申请有关人民政府进行行政处理,对政府部门的处理决定不服,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起诉。国土资源部印发的《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也详细介绍了土地权属争议的处理办法。


3、调查、调解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决定受理后,应及时指定承办人,对当事人争议的事实情况进行调查。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受理的争议案件,应当在查清事实、分清权属关系的基础上先行调解,促使当事人以协商方式达成协议。调解应当坚持自愿、合法的原则。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提出调查处理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土地权属争议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调查处理意见。因情况复杂,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提出调查处理意见的,经该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调查处理争议案件时,应当审查双方当事人提供的下列证据材料:

(一)人民政府颁发的确定土地权属的凭证;

(二)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批准征用、划拨、出让土地或者以其他方式批准使用土地的文件;

(三)争议双方当事人依法达成的书面协议;

(四)人民政府或者司法机关处理争议的文件或者附图;

(五)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4、下达处理决定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查处理意见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报送同级人民政府,由人民政府下达处理决定。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处理意见在报同级人民政府的同时,抄报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当事人对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在规定的时间内,当事人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处理决定即发生法律效力。生效的处理决定是土地登记的依据。

Ⅳ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的简述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第 17 号令 ,已经于2002年12月20日国土资源部第7次部务会议通过,并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Ⅵ 土地权属调查的四至关系,是指什么

四至是指一宗地四个方位与相邻土地的交接界线.
一般填写四邻的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单位和个人名称.
若相邻的土地为道路、河流等线状地物或湖泊、山峰等,其四至填写为相关地物的名称.

Ⅶ 什么是权属调查

你应该问的是土复地权属调查吧,土地制权属调查(land title investigation)又称土地产权调查,是指清查每宗土地的权利人、现有权利和用途,并在现场标定宗地界址、位置,绘制权属调查草图,填写地籍调查表的工作。

Ⅷ 土地权属调查的土地权属调查的含义

权属调查是地籍调来查的重要环节,源是地籍测量的前提和基础,其调查单元式宗地(被权属界址线所封闭的地块)。土地权属调查工作是一件为土地法律登记奠定基础的工作,既要真实地记录实地土地权属的状况,也要包括土地权属主体认定的状况。调查成果经土地权利人认定,便可同地籍测量的成果一并作为审核和制作土地权属法律文书的基础。

Ⅸ 土地权属调查的内容以及其相关程序是什么

土地权属调查的内容:1、土地的权属状况2、土地的位置3、土地的行政区划界限4、对城镇国有土地 ,调查土地的利用状况和土地级别。

Ⅹ 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技术规定的权属调查

1.宗地和地籍编号
1.1宗地
1.1.1属同一农民集体拥有的权属界址线所封闭的集体土地(含该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划分为一宗地。
1.1.2同一所有者的集体土地被铁路、公路、河流、沟渠等线状国有或其他集体土地分割的,原则上应分别划分宗地。对线状地物狭窄、图上难以准确反映其实地状况的,也可不单独分宗,但要在调查时注明,并相应扣除其面积。
1.1.3有争议的土地,不得划入任何宗地,待争议调解、处理、确权后,再行划入相关宗地或单独立宗。
1.2地籍编号
1.2.1宗地地籍号以县级行政区为单位,采用乡(镇)—行政村—宗地三级编号。
1.2.2乡(镇)、村、宗地的编号均用三位阿拉伯数字表示。
1.2.3宗地内的地块(图斑)编号用分式表示。其中分子表示地块(图斑)号,直接沿用原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的图斑号,用三位阿拉伯数字表示;分母为地类号,表示至土地利用现状调查二级分类。
1.2.4界址点编号以宗地为单位,按顺时针方向以阿拉伯数字表示。
2.权属调查
2.1指界人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指界人由该农民集体依法推举产生,并由村委会出具证明。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指界人为该国有土地使用者,可以是法人代表、自然人或委托代理人。
2.2指界通知按调查工作计划,分片公告通知集体土地所有者或国有土地使用者到场指界。
2.3界线调查
2.3.1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时形成的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中核定的权属界线,经复核无误的,可不再重新调查、指界和签字。手续不完善的,应补办相关手续。未签权属界线协议的,要对权属界线进行补充调查,地类与实地不一致的应进行变更。
2.3.2调查时须由调查员会同双方指界人共同到现场指界。经双方认定的界线,须由双方指界人在土地权属调查表(附后)上签字盖章。
2.3.3确定土地权属界线时,相关国有土地使用者应由法人代表或自然人亲自出席指界,若不能亲自出席指界时,必须由其指定委托代理人出席指界,并提交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书及指界委托书。
2.3.4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与没有明确使用者的国有土地的权属界线,由该集体土地指界人指界、签字,根据有关法规和实地调查结果予以确认。
2.3.5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与有明确土地使用者的国有土地的权属界线,由该集体所有土地的指界人和国有土地使用者共同指界、签字。
2.3.6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与国有土地之间的土地权属界线,双方有边界协议或正式文件或者国有土地使用者已办结土地登记手续的,可直接引用协议、法定界线、界址,不再调查、指界。
2.3.7因依法征用、调整土地等引起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时已核定的土地权属界线发生变化的,应直接引用征用、调整土地的法定文件、图件,不再办理指界、签字手续。若图上界线不明确或与实地不一致的,应进行补充调查,补办必要手续。
2.3.8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时误将国有荒山、荒地、河流、农民集体使用的国有土地等错划土地权属性质范围的,应依法予以纠正,并办理手续。
2.3.9土地权属界线有争议的,按照争议原由书进行调解处理后确定权属界线;没有争议原由书或不完备的,应进行必要的举证和补充调查后,再进行调解和处理。
2.3.10土地权属争议经现场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先确定没有争议的土地权属界线。争议部分交由土地权属争议调解委员会处理。经土地权属调解委员会调解无效的争议土地,在土地权属界线调查表内注明争议的原由、范围和面积,交由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处理后,再办理土地登记手续。
2.3.11在界址调查过程中,对不易判读、容易产生错误的界址点应进行点位注记。
2.3.12如一方指界人未在规定时间出席指界,其宗地界线以另一方所指界线确定。将确界结果以书面形式送达违约缺席者。如有异议,应在15日内提出重新划界申请,并由申请人负担重新划界的全部费用,逾期不申请,视同对确定的界线无异议。
2.3.13指界人若无正当理由不在土地权属调查表上签字盖章,则视同缺席,参照2.3.12条的规定处理。
2.3.14对调查中发现的违法用地,应及时处理后再行办理登记手续。对短时间内难以处理的,可先行办理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手续,并在备注栏内注明违法用地的内容。待违法用地处理后,再办理有关更正或变更登记手续。
2.4界址点的设置
2.4.1两个以上权属界线的交叉点,必须在工作底图上标注界址点,并作界址点注记。
2.4.2重要的界址点应设置界桩,并在土地权属调查表中记录标志类型和界址注记。
2.4.3权属调查应对重要界址点和主要权属界线走向作文字注记。
2.5地类的核实
在开展权属调查的同时,对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的地类进行核实,与实地不一致的,按变更调查的有关规定处理。
2.6农村国有建设用地按《城镇地籍调查规程》进行权属调查,并填写城镇地籍调查表。农村国有其它土地可参照本办法进行权属调查。
2.7土地权属调查表主要内容
2.7.1土地所有者名称
2.72重要界址点位置和主要权属界线走向描述
2.7.3宗地被线状国有或其他农民集体土地分割的说明
2.7.4图幅号、宗地编号
2.7.5双方指界人签字盖章
2.7.6宗地草图
2.7.7权属调查记事及调查员意见
3.各地可根据各自条件和需要,选择以下几种测量方法测量土地权属界址点。
3.1文字注记法以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为工作底图,用界址点四周的明显地物、地貌,描述界址点的准确位置及权属界线走向,不求算界址点坐标。
3.2解析法根据宗地的形状选定界址点并实地立桩定界,利用测量仪器(GPS或全站仪等)野外实测界址点坐标。
精度指标:解析法测定界址点点位中误差±10cm,界址点间距允许误差±20cm。
3.3图解法在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或正射影像图上,量算界址点坐标,界址点点间距用坐标反算求得,以直线距离表示。
精度指标:图解法测定界址点点位中误差图上不得大于±0.8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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