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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域使用权制度研究

发布时间: 2021-02-28 15:38:23

① 海域使用管理的我国海域使用管理法要确定的制度

海域来权属制度—海域属自于国家所有;
海域使用登记发证制度—登记、核发海域使用证书、确认海域使用权
海洋功能区划制度—保证海域使用的合理性;
海域有偿使用制度—体现海域国有原则,杜绝资源浪费和流失;
海域使用管理体制—通过立法,建立国家统一管理与地方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1、勘界工作底图
勘界工作底图由最新版1:50000海图和地形图编绘。
2、勘界调查范围
(1)调查中间线起始点
一般海岸以海岸界点作为调查中间线起始点。
(2)、海岸线修测长度
自调查中间线起始点沿海岸线向两侧各延伸50~100km。
(3)、陆域调查范围
自调查中间线起始点沿海岸线垂直于调查中间线向两侧各延伸10km,由海岸线向陆域延伸1km。
(4)、海域调查范围
自调查中间线起始点沿海岸线垂直于调查中间线向两侧各延伸10km,垂直海岸主体走向向海一般延伸12海里。
3、确定海岸主体走向
海岸主体走向指通过海岸界点的海岸整体延伸方向。
4、调查中间线的确定方法
等距离线法:偿试误差法、侧界线推导法;
垂直海岸主体走向线法;
等比例线法;
经线分割法和纬线分割法;

② 海域使用权的最高期限是多少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的规定,海域使用权最高期限,按照用途分别为养殖用海15年;拆船用海20年;旅游、娱乐用海25年;港口、修造船厂等建设工程用海50年。

③ 大连财经学院的学术研究

馆藏资源
根据2014年月学校官网显示,学校图书馆馆藏中外文图书文献近83万册,中文期刊1020种,外文原版期刊44种,报纸45种。 2013年,辽宁省教育科学“十二五”规划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专项2013年度课题中该校3项课题获准立项。
2013年11月,辽宁省高等教育学会表彰2013年学术年会优秀论文,该校有多篇论文获奖,其中一等奖1篇,二等奖2篇,三等奖3篇,还有6篇论文入选论文集。
2014年该校经济系李刚老师申报的课题《辽宁房地产市场形势分析及房价趋势研究》获准立项,立项编号为2014lslktdglx-05。 辽宁省教育科学“十二五”规划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专项2013年度课题立项 课题号 课题名称 主持人 JGZXS13065 流行文化对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影响研究 王晨菲 JGZXS13072 民办高校学生思想特点及教育方法研究 王小巍 JGZXS13083 新时期大学生就业指导中的廉洁教育研究 肖云强 大连市社科联(社科院)2013-2014年度课题立项 课题名称负责人立项编号大连市城市化进程中流动摊贩营业自由权研究荣振华2013dlskybdl240大连市海域使用权相关法律制度研究费宏达2013dlskybdl241大连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发展路径研究王诺斯2013dlskybdl242基于内部控制建设的大连上市公司竞争力研究黄秋菊2013dlskybdl243提升大连市制造业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激励机制研究白雪梅2013dlskybdl244协同创新视角下高校科研与区域经济互动发展机制研究——以大连市为例薛建强2013dlskybdl245自媒体时代背景下大连市民主监督深化研究马巧慧2013dlskybjw12推动广播电视媒体制播分离改革研究李明文2013dlskybxc15

④ 国土资厅函2014553号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地籍管理司(不动产登记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土资厅函〔2014〕553号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地籍管理司(不动产登记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土资厅函〔2014〕553号

国土资厅函〔2014〕553号
部机关各司局:
根据《中央编办关于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3〕134号)和《中央编办关于国土资源部不动产登记人员编制有关问题的批复》(中央编办复字〔2014〕36号),《地籍管理司(不动产登记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部研究同意,现印发执行。
2014年6月23日

地籍管理司(不动产登记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地籍管理司(不动产登记局)是国土资源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土地、房屋、林地、草原、海域等不动产登记和组织指导土地调查、统计、遥感监测、不动产权属争议调处的职能部门。主要任务是:拟订地籍管理办法;拟订不动产确权、登记、争议调处办法并监督指导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调处重大不动产权属争议;会同林业部门负责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森林、林木、林地的登记发证;会同海洋部门负责国务院批准项目用海、用岛的海域使用权和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的登记发证;承担各类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收集、整理、共享、汇交管理和归档;拟订土地调查、监测、统计的标准规范和全国土地调查、监测总体方案并组织实施;指导地方地籍管理和不动产登记工作。
一、主要职责
(一)拟订全国地籍管理和不动产统一登记的法律法规草案、规章;拟订不动产确权和权属争议调处的规则、办法;制定不动产登记、土地调查统计、不动产权籍调查和土地遥感监测的标准规范;拟订不动产登记、土地调查、不动产权籍调查中介机构和人员管理办法。
(二)会同林业部门负责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森林、林木、林地的登记发证;会同海洋部门负责国务院批准项目用海、用岛的海域使用权和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的登记发证。
(三)指导监督全国土地、房屋、林地、草原、海域等不动产登记工作;负责全国不动产权利证书的监管;承办不动产登记人员上岗资格审核;规范、监管不动产登记中介组织和行为。
(四)负责各类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收集、整理、共享、汇交管理和归档;牵头建立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指导不动产登记资料社会查询服务;提出不动产统一登记的政策建议。
(五)提出解决不动产权属问题的政策建议;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地方开展不动产确权和权属争议调处工作,调处重大不动产权属争议。
(六)组织开展土地权利制度研究,提出建立完善土地产权权利体系的建议。
(七)拟订全国性土地调查方案,负责定期组织全国性土地调查和变更调查;组织开展土地利用现状、土地权属、土地条件及其他专项调查工作;负责对全国土地资源状况进行统计、分析、评价。
(八)指导地方地籍调查工作,组织各级不动产权籍数据库建设及更新、管理、维护;定期汇总统计土地利用变化结果。
(九)制定国家土地遥感监测方案;负责组织实施国家土地遥感监测工作;指导各地开展土地遥感监测。
(十)承办部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人员编制
人员编制:24名。其中司长(不动产登记局局长)1名,不动产登记局常务副局长1名,副司长(不动产登记局副局长)2名,处长6名,副处长3名,其他工作人员11名。
三、内设机构
司(不动产登记局)共设6个处,分别是:
(一)综合处
承担不动产登记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负责司(不动产登记局)内行政事务管理工作;会同林业部门负责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森林、林木、林地的登记发证;指导监督海洋部门开展国务院批准项目用海、用岛的海域使用权和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登记发证的具体事务;负责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的登记发证。
人员编制:3名。其中处长1名,其他工作人员2名。
(二)登记处
拟订不动产登记及相关工作办法、规定;指导监督全国土地、房屋、林地、草原、海域等不动产登记工作;负责全国不动产权利证书的监管;承办不动产登记人员上岗资格审核;规范、监管不动产登记中介组织和行为。
人员编制:4名。其中处长1名,副处长1名,其他工作人员2名。
(三)权属处
拟订不动产确权和权属争议调处的规则、办法;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地方开展不动产确权和权属争议调处工作,调处重大不动产权属争议;提出解决不动产权属问题和完善土地产权权利制度的政策建议。
人员编制:2名。其中处长1名,其他工作人员1名。
(四)权籍信息处
拟订不动产权籍调查办法和标准规范;指导地方开展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牵头建立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指导不动产登记资料社会查询服务;承担各类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收集、整理、共享、汇交管理和归档。
人员编制:2名。其中处长1名,其他工作人员1名。
(五)调查处
制定土地调查标准规范和办法;负责定期组织全国性土地调查和土地变更调查;开展土地利用现状、土地条件等专项调查工作,组织汇总土地利用状况及变化结果;组织各级土地调查数据库建设、更新、维护及管理工作;拟订土地调查中介机构和人员管理办法;指导地方土地调查工作。
人员编制:4名。其中处长1名,副处长1名,其他工作人员2名。
(六)监测与统计处
制定国家土地遥感监测方案、标准规范,组织实施国家年度土地遥感监测并指导各地开展土地遥感监测;组织实施重点区域、特定对象的专题监测和突发事件的应急监测;拟订土地统计办法和标准规范,负责全国土地利用现状及变更情况统计分析。
人员编制:4名。其中处长1名,副处长1名,其他工作人员2名。

⑤ 海域使用权继期登记审批表批准是受法律保护吗

《海域使用权登记办法》是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规范海域使用权登记工作,完善海域使用权登记制度,维护国家海域所有权和海域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

⑥ 各国海域使用管理制度如何确立

在历史上,英国曾一度是世界上最为发达的海洋大国,其海域使用与资源开发历史悠久,海洋科学技术一直处于世界前列,海洋产业在其国民经济中占有着重要的地位。而关于海域使用的立法,也向来为英国政府和立法机关所重视,其海域使用制度颇为发达并为各沿海国家所效仿。

英国在海域使用制度方面的基本法律,是1961年制定的《皇室地产法》。该法以潮间带和12海里领海属英国皇室地产这一历史传统(该传统来源于古罗马法的“公共托管原则”)为立法依据,规定使用这些皇室地产修建港口、码头、栈桥、管道,围海、填海,进行水产养殖以及海底矿砂开采等,必须获得皇室地产委员会的许可,由其颁发海岸或海域使用证,并须缴纳租用费(地租)。该法是目前英国调整海域使用活动的主要法律。在此之前英国还颁布有《海岸保护法》,该法要求成立海岸保护委员会,以行使海域使用过程中海岸保护的权力;涉及海岸保护费用的条款在该法中占据了相当比重,该法规定为加强海岸的保护,任何通过开展与海岸有关的工程而受益的人员,均须向当局缴纳费用。以这两部法律为依据,英国建立了完备的海岸与海域使用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

由于英国近海海域油气资源相当丰富,在其海洋资源中占据首要地位,为有效地管理和促进近海油气开发,英国于1964年专门颁布了《大陆架石油规则》。该规则规定,英国及其殖民地公民、在英国居住的个人和在英国设立的法人均可依据该规则申请在其领海下的底土或任何特定区域的底土中进行石油勘探和生产的许可证,但持证人应在许可期间内按规定的方式缴纳矿区使用费及其他规费。该规则还有3个附件,即勘探许可证和生产许可证申请书格式、勘探许可证标准条款和生产许可证标准条款。

此外,由于英国的海岸带管理是当做土地利用规划系统的一个方面来对待的,所以,其于1971年颁布的《城乡规划法》也涉及海域使用问题。依据该法,任何开发均须事先得到地方规划局的同意,海域的开发使用也不例外。另外,其1974年颁布的《海上倾废法》也与海域使用有关。依据该法,除非得到许可,禁止从车辆、船舶、飞机、气垫船、海洋或陆地构筑物上向海中或有潮水域永久性地投弃任何物质,以保护海洋环境。

美国海岸线全长22680千米,是世界上海岸线最长的国家,其75%以上的人口均居住在邻接海洋和五大湖的各州。历史上,美国对海洋的使用主要是在商业、海事运输、食物生产和安全防御等方面,其对海域使用的管理可以追溯到美国建国之前的久远年代。自20世纪30年代以来,由于全球涉海经济的发展,海洋利用越来越受到各国重视,美国亦逐步加强了有关海域使用的立法。至70年代,其美国海岸海域使用管理的立法达到高峰,并基本形成了一套有关海域使用管理的法律体系。进入80年代,立法重心则转到对这些法律的修订上。到目前为止,美国已形成了较为成熟的海域使用管理的立法体系,在若干制度上也较为先进。应该说,美国的海域使用立法基本上是立足于管理的角度,但透过这些立法,我们也不难捕捉到其海域使用权制度的大体轮廓。

1945年,杜鲁门总统发布了关于大陆架资源和渔业保护的大陆架(2667号)和渔业(2668号)两个公告,单方面提出了对大陆架资源的要求和在水下土地的上覆水域建立渔业养护区的权利,这两个公告基本确定了以后美国海域使用的立法走向。之后,美国联邦政府和各州之间进行了一场关于领海底土及其资源所有权归属的长期论争,沿海各州及众议院力主联邦政府应放弃沿岸海域美国的国会底土及其资源所有权的要求,而联邦政府和最高法院则主张联邦政府应对此拥有至高无上的所有权。争论的结果是1953年5月23日《水下土地法》的出台;同年,为履行杜鲁门公告而制定的《外大陆架土地法》也告颁行。根据这两项法律,沿海各州拥有领海海域底土及资源的所有权,而领海以外的大陆架土地和资源的所有权则归联邦政府拥有,由此决定了美国海域使用管理中联邦和州政府分权的原则,且在近十几年里,还出现了州政府对沿岸海域之管理权力不断扩大的趋势。

1972年,调整美国海域使用的重要法律《海岸带管理法》出台。该法强调其目的在于“达到海岸带水土资源的广泛利用,并充分考虑生态、文化、历史、美学价值和经济发展的需要”。依据该法,美国确立了海域使用活动的基本原则——“一致性原则”,并初步确立了海域使用的许可证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该法还对联邦和州政府海域管理的权限划分作了较详细的规定。

为了控制海水污染,保护海洋环境,美国国会于1972年还通过了《海洋保护、研究和自然保护区法》,它要求商务部制定一项长期规划,以解决海域污染、过度捕捞及海洋生态系统的人为变化可能造成的长期影响。为调整深水港的海域使用问题,美国于1974年颁布了《深水港法》,规定深水港的建造和使用应进行广泛的协调,须与国家的海洋政策和利益相对应。为了加大对海洋渔业的调整力度,美国又于1976年颁布了《渔业养护和管理法》,该法明确必须制定和实行国家渔业管理标准,建立渔业管理委员会,健全渔业保护和管理原则,它标志着美国由传统的渔业管理制度开始转向综合的渔业管理。

日本是一个四面环海的海洋国家,陆地资源匮乏,其国内资源主要来源于海洋。随着科技的发展,日本经济的重心也由重工业、化学工业逐步向海洋转移,日本经济发展和社会生活越来越依赖于海洋,有效地开发利用海洋成为日本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战略。因此,较之世界其他国家,日本更为重视海域使用立法,并较早地建立了一套完整的海域使用与管理法律体系,而且,这些法律都得到了良好的实施。可以说,日本较为完备的海洋立法,对规范其海域的所有及使用,推动其经济起飞和整个国力的增强,发挥了巨大的作用。

日本人工岛日本对海域的利用较为充分,除航运、渔业、矿产资源及海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外,还大规模地进行围海造地,建造人工岛、海上机场、工业用地、居住用地,开辟人造海滨、海水浴场、旅游基地、海滨娱乐综合设施等。因此,其海域使用立法涉及的范围颇为广泛,仅有关沿岸海域使用的法规就达24项,其中不少法律为其他一些国家所仿效。

日本在海域使用方面制定较早的法律是1921年颁布的《公有水面填埋法》,该法主要规范将国家所有的水面(其中主要是海域)填埋为陆地的行为。依据该法,任何填埋行为都必须事先获得都道府县知事的许可,该法中对准予许可的条件也作了列举性规定,如符合国土的合理利用及环保和防灾的要求、申请者要有足够的资力和信用、填埋所获收益明显超过可能造成的损害和损失等;同时,该法还对填埋权人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填埋权的转让和继承、填埋许可费用等作了详细的规定。《公有水面填埋法》在日本海域使用立法中占据重要地位,这是因为日本国会通过《海岸法》日本国土面积狭小,围海造地成为日本拓展国家生存空间的重要手段。该法制定之后,为韩国等沿海小国所仿效。

为了规范海岸使用及其管理,防止海岸因海啸、高潮、波浪或地基变化而遭受损害,日本在1956年颁布了《海岸法》及内容详细的实施令。规定非海岸管理者在海岸保护区内进行某些海域使用活动,必须要获得海岸管理者许可,且须缴纳占用费或开采费;该法中还对海岸设施建筑的标准作了严格的限制规定。日本海域使用法律体系中另一重要的法律是《渔港法》,这是因为渔业生产在日本国民经济中占有较大比重,在世界上也位居前列,该法自1950年颁布以来,至1989年已修改了29次。但该法主要侧重渔港管理方面的规定,对私人渔业行为调整的规范很少。为弥补其不足,适应渔业发展的需要,日本于1977年颁行了《关于渔业水域的临时措施法》及其施行令,对渔业的许可及其标准作了相应的调整,对渔业费的征收、许可的撤销、附加条件等也作了细化规定。

在大规模地开发利用海洋资源的同时,日本对海域资源保护及环境保护也非常重视。在此方面,日本颁布有《水产资源保护法》、《水质污染防止法》、《海洋污染及海上灾害防止法》以及《濑户内海环境保护特别措施法》等。此外,日本还颁布有合理利用港湾、建设和维护港湾环境及秩序的《港规法》和《港湾法》。

韩国虽不属世界海洋大国,但就韩国本国情况来看,其三面环海,属典型的半岛韩国渔港国家,加之韩国海域的自然条件优越,海洋资源丰富,海洋产业在其国民生产总值中占有较大比重,因而该国高度重视海域使用立法,其发达程度也位于世界前列。

在韩国的海域使用立法体系中,最为重要的法律是1961年颁布的《公有水面管理法》,该法以公有水面即海域、河流、湖泊、沼泽及其他公用目的的国有水流或水面以及滩涂为调整对象,使用公有水面的权利称为公有水面使用权,海域使用权当然包括于其中。该法就公有水面使用权的许可、费用征收、权利义务以及权利的转让、停止和取消等作了详细的规定。该法中的不少条款、制度为我国的《海域使用管理法》所借鉴。

为调整海域及其他水域的填埋问题,韩国仿照日本制定了《公有水面埋立法》(1962年颁布)并颁布了详细的施行令和施行规则。其所确立的基本制度,如埋立的许可制度、费用征收制度、埋立后的所有权归属制度等,多与日本的《公有水面填埋法》相似,但其适用范围却被大大地扩张。除调整埋立活动外,该法还适用于水产品养殖场的建造、造船设施的设置、潮汐能利用设施的建造以及利用公有水面的一部分进行永久性设施的建造等。

为明确海洋及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的基本政策和发展方向,韩国于1987年颁布了《海洋开发基本法》,该法在韩国海域使用立法中占据基础地位。该法要求政府制定海洋开发综合计划,并在此基础上制定每年的实施计划。《海洋开发基本法》集中体现了立法机关在海域使用上的基本立法思想,为以后的海域使用立法确立了基调。

韩国调整海洋渔业方面的法律称为《水产法》而非《渔业法》,其原因是该法包括的内容较为繁杂,甚至有渔获物运输业和水产制造业的相关条款,但其主要内容还是海洋渔业方面的规范,尤其是1990年修订后的《水产法》,对渔民的权利问题给予了较多的关注。

韩国海域使用立法的另一特点是,与多数国家海底矿产资源的开发适用陆地矿产资源开发的法律不同,其于1970年颁行了专门的《海底矿物资源开发法》,对海底矿产资源开采所涉及的一系列法律问题均作了明确的规定。

⑦ 有土地资质的评估公司可以评估海域吗

一、海域使用权是一种自然资源使用权,是从海域所有权上派生出来的一种财产权利,使用权人可以运用这种权利对特定的海域的使用价值进行开发利用和收益,谋取一定的利益,实现一定的目的。海域使用权是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一种表现形式,从性质上讲是他物权,是一种以海域的使用价值为其内容的用益物权。
二、海域使用权价值评估工作在不断深入的海域管理工作中突显重要。
1、在海域使用权抵押贷款时需要进行海域使用权价值评估;
2、因公共利益或者国家安全等原因,需要提前收回海域使用权的,原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对海域使用权人应当给予相应补偿,补偿标准则需要协商或者委托具有海域使用权价值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根据海域使用权人使用海域的年限和开发利用等情况评估确定;
3、其他涉及需要进行海域使用权价值评估的工作。
三、《海域使用管理法》 自2002年1月1日实施以来,国家海洋局组织开展了海域估价制度研究和试点,但由于我国现行海洋资源管理 类的法律法规中还没有关于海域使用权价值评估方面的规定,在实际工作中遇到诸多困难:
1、缺乏海域使用权价值评估的规范(规程)
房地产有《房地产估价规范》,土地有《土地估价规程》,而目前缺乏海域估价方面的规定,使海域估价无章可循。
2、管理程序上没有较成熟的方式
3、缺乏专业资质的估价部门
目前由于缺乏海域方面专业的估价与估价管理部门,大多借助土地、房地产、资产部门的做法。
四、综上所述,目前并没有一个完整的估价体系及一个与海域使用权评估配套的一个资质要求,不过海域使用权出让与土地使用权出让在一定的程度上存在相似性,因此在实际工作中也有用A级资质的土地评估机构做海域使用权评估的情况存在。

⑧ 海域使用

【海域】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的水面、水体、海床和底土。

【内水】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基线向陆地一侧至海岸线的海域。

【海域所有权】海域属于国家所有,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海域所有权。

【海域使用权】单位和个人使用海域,必须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海域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和继承。海域使用权期满,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海域使用权终止。海域使用权终止后,原海域使用权人应当拆除可能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或者影响其他用海项目的用海设施和构筑物。

【海域使用权期限】海域使用权最高期限,按照下列用途确定:①养殖用海15年;②拆船用海20年;③旅游、娱乐用海25年;④盐业、矿业用海30年;⑤公益事业用海40年;⑥港口、修造船厂等建设工程用海50年。海域使用权期限届满,海域使用权人需要继续使用海域的,应当至迟于期限届满前2个月向原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申请续期。除根据公共利益或者国家安全需要收回海域使用权的外,原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应当批准续期。准予续期的,海域使用权人应当依法缴纳续期的海域使用金。

【海域使用权登记发证】国务院批准用海的,由国务院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登记造册,向海域使用申请人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用海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向海域使用申请人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应当向社会公告。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除依法收取海域使用金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海洋功能区划】是指依据海洋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以及自然资源和环境特定条件,界定海洋利用的主导功能和使用范畴。海洋功能区划按照下列原则编制:①按照海域的区位、自然资源和自然环境等自然属性,科学确定海域功能;②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统筹安排各有关行业用海;③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海域可持续利用,促进海洋经济的发展;④保障海上交通安全;⑤保障国防安全,保证军事用海需要。国务院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编制全国海洋功能区划。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据上一级海洋功能区划,编制地方海洋功能区划。海洋功能区划实行分级审批。全国海洋功能区划,报国务院批准。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功能区划,经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国务院批准。沿海市、县海洋功能区划,经该市、县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报国务院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海洋功能区划的修改,由原编制机关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提出修改方案,报原批准机关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改变海洋功能区划确定的海域功能。经国务院批准,因公共利益、国防安全或者进行大型能源、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改变海洋功能区划的,根据国务院的批准文件修改海洋功能区划。

【海域使用审批】是指对单位和个人的用海申请依法审查批准,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使用海域,同时提交下列书面材料:①海域使用申请书;②海域使用论证材料;③相关的资信证明材料;④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书面材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海洋功能区划,对海域使用申请进行审核,并依照本法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应当报国务院审批包括:①填海五十公顷以上的项目用海;②围海100公顷以上的项目用海;③不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用海700公顷以上的项目用海;④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用海;⑤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用海。前款规定以外的项目用海的审批权限,由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收回海域使用权】是指原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可以依法收回海域使用权。收回海域使用权的情形主要有:擅自改变海域用途、不按规定缴纳海域使用金、因公共利益或者国家安全的需要等,因公共利益或者国家安全的需要在海域使用权期满前收回海域使用权的,对海域使用权人应当给予相应的补偿。

【海域使用金】国家实行海域有偿使用制度。单位和个人使用海域,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缴纳海域使用金。海域使用金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上缴财政。根据不同的用海性质或者情形,海域使用金可以按照规定一次缴纳或者按年度逐年缴纳。对于下列用海,免缴海域使用金:①军事用海;②公务船舶专用码头用海;③非经营性的航道、锚地等交通基础设施用海;④教学、科研、防灾减灾、海难搜救打捞等非经营性公益事业用海。下列用海,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可以减缴或者免缴海域使用金:①公用设施用海;②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用海;③养殖用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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