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管公房使用权收回
㈠ 如何收回公房要赔偿房客急~~
朋友,。万家物业地产通过一个例子来说明你的问题。你就会明白啦!!
直管公房由于原住户长期空关,且欠交租金,房管所擅自收回且另行安排,后承租者据此获得了拆迁补偿。事后,原住户将改制后企业的主管单位、承继单位以及承租者一起告上法庭,索赔16万余元。
孟某原系苏州胜利无线电厂职工,1992年单位分房入住桃花坞大街216号公房,领取了《苏州市直管公有住房租赁证》,租赁面积为37.93平方米,租赁期限为1997年8月5日至2000年12月31日。1999年,原告搬离后,该房空关。2004年1月,孟某发现该房已被拆迁,儿媳沈某从虎丘区动迁办借出桃坞房管所于1999年8月18日出具的情况说明一份,内容为“桃花坞大街216号原住户孟某该房因长期空关,而且长期不付房租,该房于 1999年2月收回另行安排”。实际上,桃坞房管所于1999年3月还收取了孟某交纳的租金。2001年1月,桃坞房管所另行安排他人何某承租该房,后该房被拆迁,何某的女儿赵某领取了拆迁安置补偿款64221.71元,并获得定销商品房准购证,赵某持有该准购证,以每平方米1890元的价格购买了官渎花苑57.08平方米的定销商品房一套。
为此,孟某将苏州市金阊区房产管理局、古城置业公司以及赵某告上了法庭,要求被告赔偿原告财产损失165920.51元。
提供资料:广州万家物业网
㈡ 国有直管公房土地使用权收回,国土部门已经岀让,是否需要拆迁补偿
这你得去,国土公安局咨询一下国家是有法律规定的
㈢ 以购得北京经适房,之后又继承‘直管公房’的承租人资格,会强制收回经适房么
不会收回的
㈣ 直管公房要拆迁,房管部门把我的的使用权(蓝色小本)收回去了,这样做是不是合法
房管部门受了 那就是合法呗 而且人家都说了程序 你着急什么 不是所有人家都这样么
㈤ 如何认定公房使用权,公房使用权有哪些形式
一、 如何认定公房使用权
公有住房是指产权属于房管部门所有的直管公房或产权属于单位所有的自管公房。无论哪种形式的公房,传统意义认为产权人对住房的所有权与实际控制权是分离的,其分得住房后,可以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永久地居住使用,但只享有承租、使用和占有权,而不享有交易、出租和处分权。
作为特定环境下形成的公有住房使用权,其法律性质也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公有住房使用权是一种债权。可从以下两方面予以佐证:从法律规定的权义看,出租人须将房屋交付承租人,保持租赁物符合居住条件,承租人须按期缴纳租金,房屋所有权的变动不影响租赁等。这种公有住房使用权“乃系对于他人之物,得为使用受益之权利,并非如物权之直接支配其标的物之独立的权利,而系从属于租赁权之权能”这种权利更具有债权性质;从不动产租赁的立法看,公有住房使用权的法律属性应属于债权性质,由于“被赋予对抗力而成为近似于物权的权利”因此公有住房使用权似乎呈现出物权化特征,然而,由于公有住房使用权的基础法律关系仍然是一种契约关系,即承租人有交付房屋的请求权,出租人有租金之支付请求权,符合债权的一般特征。故本质上,公有住房使用权为债权。国家作为公有住房的所有权人,授权有关的房管部门将公有住房出租给承租人使用,在国家和承租人之间形成的是一种租赁关系,现行法规如《城市公有房屋管理规定》也认定公有住房使用权是一种租赁债权。
二、 公房使用权有哪些形式
(一)低保福利住房。主要是政府部门对低收入家庭、享受国家最低保障的城市居民所给予的一种社会福利性住房。承租人只需给付象征性房租即可使用该房屋,由此也称之为“廉租房 ”。
(二)单位福利性分房。企事业单位或国家机关根据职工的工龄、职务级别等诸多因素分配给职工一定面积的住房,职工与单位或国家房管部门之间建立房屋租赁关系,房屋所有权归单位所有,职工享有承租使用权。单位福利性分配的房屋包括自管公房,也包括直管公房。自管公房的产权属于单位,而单位有权分配的直管公房包括单位交由房管部门进行管理以及房屋调换后交由单位分配给职工的住房。
(三)因房屋拆迁取得的房屋使用权。在实行货币化拆迁之前,产生了大量的公有住房。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原所住房屋为公有住房,拆迁后所分房屋仍是公有住房;另一种是原所住房屋是私有住房,产权人放弃产权,调换分得公有住房。
㈥ 计划经济年代直管公房有永久使用权,腾退有法律依据吗
依据《物权法》《民法通则》所有权大于使用权 所有权决定谁能使用权。照你描回述公房答那就是说明承租人是没有所有权。所有权人行使房屋所有权、支配权可以要求承租人腾退,至于是否需要赔偿承租人视双方协商或者按照签订的合同协议再另外讨论
再看一下《合同法》中关于不动产的租赁期限最长是20年。房屋属于不动产之一可以适用该条款
㈦ 国有直管公房地方政府可以直接从房管所收回吗人员怎样安置
不能直接收回
㈧ 名下有套直管公房,子女还买房会被收回吗
父母过户给子女的房产,如是以买卖方式过户,有了子女名字房产证,住房产权发生转移,属于子女合法拥有的财产,父母不能收回住房产权。如子女没有付钱购买这房子,父母可以依法主张债权,可以要求子女归还买房子钱款。
如果父母是以赠与方式过户住房给子女,子女在违反赠与协议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条件下,父母可以申请收回已经赠与过户给子女的房产。
《合同法》规定:
第一百八十六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一百九十二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第一百九十三条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
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
第一百九十四条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要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第一百九十五条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㈨ 共同居住人怀疑直管公房使用权被承租人偷偷转让了,可以去哪里有权力核查
共同嫉妒人反映只敢供房使用权,被称作源头都转让了,可以前男友潜力和他的欢乐,我在房管局就可以查得到
㈩ 在什么情况下公房会被收回
根据规定,申请来变自更公房承租人的须满足以下基本条件:1、原承租人死亡或外迁;2、与原承租人为同一户籍;3、是原承租人的家庭成员;4、与原承租人共同居住二年以上;5、没有其他住房。公房承租人变更应该注意的情况1、原承租人仍然健在的一般不发生承租人变更,补偿对象当然还是原承租人。2、承租人依法变更,变更后的承租人为新的公房承租人,在拆迁中取得补偿获益权;但这种情况下会发生不符合规定的变更而侵害成员利益的情况,被侵权的其他家庭成员可以请求公房管理部门或直管公房经营管理单位撤销原变更,政府公房管理部门或直管公房经营管理单位拒绝变更的,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予以撤销。3、原承租人去世的情况下,实际承租人应当向政府公房管理部门申请确认或变更。政府公房管理部门经审查认为符合有关公房承租人的条件的应当予以变更,符合公房承租人条件而政府公房管理部门或直管公房经营管理单位不予变更的,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