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还贷男方放弃所有权
A. 男方自愿放弃所有权,男方再买房算首套房吗
其实并不是像你想的这么复杂,按照物权法的规定,房屋所有权以实际内登记为准,既容然房本上是女方的名字,那么房子就是女方的。而且按照婚姻法规定,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指定给其中一方的财产属于他的个人财产。那么既然在结婚后房子过户给了女方,自然就认定这房子是女方的个人财产了,不需要额外补充协议
B. 请问在夫妻关系正常期间,男方自愿放弃房产所有权,把所有权全部给女方,并上女方的名字。如果离婚房产归/
如果离婚抄房产归女方。
男方自动放弃给了女方,那么房产就是女方的个人财产,男方无权分割。
根据我国目前实行的婚姻法,个人财产在离婚时归个人所有。
房产证所有人名字由男方更改为女方是不可以的,但可以公证赠与女方。
C. 婚后付了首付用男方公积金贷款男方愿意放弃产权属于女
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产证登记在自己名下的,该房内屋仍为其个容人财产。同样,按揭贷款为其个人债务。婚后配偶一方参与清偿贷款,并不改变该房屋为个人财产的性质。因此,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屋为个人财产,剩余未归还的债务,为个人债务。对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清偿的部分,应当予以返还。
应该说这个问题在司法实践中还是有争议的,不同地方的法院判决可能会有不同的认定。一般观点应认定为个人婚前财产。
D. 房产首付是男方后结婚共同还贷现在离婚女方主动放弃房屋产权手续怎么办
你好!你们可以在离婚协议中就房产分割、债权债务分配及子女抚养等事回项予以明答确,离婚协议需加盖民政局婚姻登记专用章。然后凭你们离婚协议、身份证到地税部分办理契税免税申报申核登记(免税金的)。接下来持离婚协议、离婚证、免税凭证、身份证、房产证明等资料到房管部门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这个环节需要你们共同申请,并在申请表中签字摁手印!
E. 夫妻共同贷款购房一方放弃产权离婚时协议里没有写贷款归一方归还。现买房公积金公积金不可摊还怎么办
1、离来婚时财产按协议约定内容源来处理,未约定的内容双方可补充,如果无法补充或无法协商, 则可诉讼解决。
2、原则上未约定的财产及债务的分担可由双方共同承担。
3、公证费的处理,是按当地司法局规定的标准收取,可向当地司法局物价局咨询。
F. 离婚补充协议 关于男方自愿放弃房产的所有权
其实并不是像你想的这么复杂,按照物权法的规定,房屋所有权以实际登记为准,既然内房本上是女容方的名字,那么房子就是女方的。而且按照婚姻法规定,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指定给其中一方的财产属于他的个人财产。那么既然在结婚后房子过户给了女方,自然就认定这房子是女方的个人财产了,不需要额外补充协议
G. 婚后夫妻购买房产,男方自愿放弃权利,由女方独自享有权利,如何公证
夫妻双方签订财产协议即可 无需公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九条内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容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H. 婚后购房不动产让一方写放弃产权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婚姻法 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一、属于共同财产的:
1、在夫妻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子,夫妻双方没有明确约定的话,房产证上只写其中一个人的名字,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2、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买的房子属夫妻共有,离婚时,有一方想拥有房屋所用权的,评估单位进行评估,然后对另一方进行分配;如果双方都想拥有房屋所有权的,双方进行竞价;如果双方都不想要房子的,人民法院进行拍卖,然后进行分配。
二、不属于共同财产的: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8)夫妻共同还贷男方放弃所有权扩展阅读:
法定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夫妻双方婚前或婚后未对夫妻财产作出约定或者约定无效的情况下,直接适用法律规定的夫妻财产制度。我国《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制采取的是法定财产制与约定财产制相结合的制度,并明确规定,在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时,才适用法定财产制。
法定财产制中又可分为法定共同财产制和分别财产制,剩余共同财产制,联合财产制等。根据我国新婚姻法规定,我国的法定财产制包括了第十七条规定的法定婚后所得共同制和第十八条规定的法定特有财产制。
婚姻法第十七条对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应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范围作出了规定,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的工资、奖金收入及各种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补贴;
(2)生产、经营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拥有的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因继承遗产和接受赠与所得的财产。对于继承遗产的所得,指的是财产权利的取得,而不是对财产的实际占有。
即使婚姻关系终止前并未实际占有,但只要继承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继承的财产也是夫妻共同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6)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7)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8)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得部分夫妻共有。[2]
第十八条对应为夫妻一方的财产范围作了规定。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财产特征
第一,时间的限定性。即从领取结婚证开始,到解除夫妻关系为止的婚姻关系存续的整个期间的劳动所得、生产经营所得、投资所得、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和赠与所得,以及其它合法所得都是夫妻共同财产。
即使双方未同居、或分居两地,也不论财产是一方或者双方分别管理、使用,只要是婚后所得财产,就是夫妻共同财产,如工资,奖金,是最具有时间性的。
第二,仅局限于所有权范畴的财产的归属利益。即有形的实物、现金和可预见的收益。
I. 如果夫妻一方签了放弃所有权离婚时如何分配房产
夫妻一方放弃房产证的所有权,双方协商一致,到房产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房产登记在一人名下,共有性质变更为单独所有。
根据《房屋登记办法》:
第十三条共有房屋,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申请登记。
共有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可以由相关的共有人申请,但因共有性质或者共有人份额变更申请房屋登记的,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申请。
第十五条
申请房屋登记的,申请人应当使用中文名称或者姓名。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文件原件是外文的,应当提供中文译本。
委托代理人申请房屋登记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境外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申请房屋登记的,其授权委托书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公证或者认证。
第十六条
申请房屋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登记费。
第十七条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登记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受理,并出具书面凭证。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登记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第十八条
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查验申请登记材料,并根据不同登记申请就申请登记事项是否是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申请登记房屋是否为共有房屋、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是否同意更正。
以及申请登记材料中需进一步明确的其他有关事项询问申请人。询问结果应当经申请人签字确认,并归档保留。房屋登记机构认为申请登记房屋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
(9)夫妻共同还贷男方放弃所有权扩展阅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四十条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四十二条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J. 房子贷款已还清老公放弃产权我可以起诉追回吗
房子如果是两个人共有产权的话,你老公一个人放弃产权是不能产生效力的,你完全可以追回房产。况且你们的房屋贷款已还清,可以办理解除抵押,房子完全属于你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