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财产所有权案例脚本
❶ 有关财产权的案例就像初中政治书上的例子一样。各位大侠就帮助。
侵犯财产权的案例
1.出租车司机李某应旅客王某的要求将其送往火车站。王某下车时不小心将钱包丢在了出租车上,李某发现后,打开一看,内有5000元现金,此时,他正好从收音机里得知某大学的学生因患白血病而向社会求助,李某就产生了将这笔意外之财捐给患病的学生的想法,于是就将这拾到的5000元现金寄给了这位大学生用以治病。王某上了火车后发现钱包不见了,经回忆,钱包可能丢在了出租车上,于是他根据票上的车号找到了李某,要求返还钱包中的5000元现金。李某说钱已经捐给了患白血病的大学生,自己并没有得到利益,并拿出汇款存根为凭证,因而拒绝返还钱款。王某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李某返还5000元现金。法院依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经调解后,李某自愿返还王某3000元,王某愿意放弃剩余的2000元。
2.某在某市有一套住房,产权归其所有。2005年初,宁某去省城儿子家暂住,将自己的房子租给王某,租期3年。2008年3月房屋租期届满,宁某返回故里,要求王某腾房。王某以找不到其他住房为由,拒绝腾房。宁某只得同意王某再租1年,他们夫妇到女儿家暂住,1年后王某还不肯腾房。 宁某无奈,只好一纸诉状将王某告到法院,要求王某返还财产。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的行为是侵犯公民合法财产及其所有权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判决:被告王某返还侵占的原告之房屋,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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❷ 侵犯财产所有权的刑法案例
财产所有权案例如下:某公路运输管部门对一辆无客运证而从事出租服务的汽车予以扣押。次日夜晚,车主方某潜入放置被扣车辆的机关大院,悄悄拨开大门,偷偷将被扣车辆驶离。案发后,对案件的定性,存在着争议。
案例分析:
方某采取秘密手段窃取已被查封的财产,其对车已失去所有权,符合盗窃罪的条件,应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
方某故意转移已被查封的车,侵犯社会管理秩序,构成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罪。
方某行为虽然违法,但现行刑法并未明文是犯罪行为,故方某不构成犯罪,但应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是指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行为。
分析结论:方某的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应以盗窃罪论处。
❸ 初中政治中财产所有权的使用权和处分权有什么区别(最好能具体举几个例子)
使用权是基于占有而存在的。比如借来的东西,没有所有权,却占有该回物,所以他可以答使用该物品。但不可以做处分比如出卖、出租、作为贷款抵押物(要做的话必须要有所有权人同意)。而处分权是基于所有而存在的,只有有所有权的人才可以处分该物,没有所有权的人无权处分。使用是在不降低原物价值的前提下进行,处分是有可能降低原无价值的。出租房屋,承租人有房屋的使用权,而没有处分权。所以不能不经所有权人同意在墙上打洞,当然更不可以出卖。而出租房屋的人却可以任意处理该房屋。当然,不能侵犯其他人的权利。摧毁房屋也有限制,因为刑法有一个故意毁坏物品罪(275条)。就是这样了,希望你能明白。
❹ 经济法中财产所有权案例分析,谢谢大家了
按份共有,由于当事人之间是根据合意达成的建造房子的行为,不适用民内法上的添附容原理,不属于所有权的原始取得而属于继受取得,由于双方并没有约定是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在婚前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所以推定为按份共有
❺ 收集侵犯他人合法财产所有权的案例
太多了,所有的刑法分则侵犯财产罪部分的犯罪都属此类.
❻ 有关财产所有权案例 急急急
关键在于你要这个要解决什么问题?这才是最关键的,这样有利于解决问题。
❼ 公民财产所有权的案例
按婚姻法规定,婚前的住房还归你老公,因为这属于其个人财产;
至于厂房及设备,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按均分的原则分配,也就是说你可以得一半。企业法定代表人是你老公,这并不代表不是夫妻共同财产。至于法律依据,建议你上网搜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法律问题的解释(二)》。自己亲自搜索,可能对法律的理解会更深刻点。
❽ 各位大神,谁有关于侵犯财产权的案例像政治书上的一样案例
案情简介:来
2007年5月,蔡源某就其位于广州市荔湾区紫澜XX号房产遭到侵权一事,向荔湾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广州某五金工业公司停止侵害,返还房产,并且赔偿损失。上述房产是蔡某母亲于1940年继承其父亲的遗产所得,后其母亲病故,蔡某便取得该房的实际占有使用权。1970年,由于国家当时实行私人房产的社会主义改造,该房由房管局代管,1976年,广州某五金工业公司经过广州市城市规划处(广州市规划局的前身)的许可,获得上述房产的土地使用权,但由于历史的原因,一直没有办理房地产证。由此,便产生了上述侵犯财产权的诉讼。曹伟钊律师作为广州某五金工业公司的法律顾问,依法代表工业公司参加了诉讼庭审。
剖析:
该案的情况较为特殊,跨越了多个历史时期,还涉及特定历史背景下所产生的代管房、经租房、双代房等问题。曹律师从案件的源头入手,查阅了大量的历史资料和国家关于特定历史时期房产处理的有关规定,提出了历史遗留问题应特别处理,工业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权和房产的占有权手续合法,及蔡某的起诉主体资格问题等思路进行答辩,使案件在一审取得了满意的结果。目前,该案正处于中院的二审庭审阶段。
❾ 有关侵犯财产所有权的案例
案例1:甲驾车违章,被交通机关将机动车扣留,停放于派出所内的停车场,甲于当晚将车偷偷开回家,后被公安机关发现。甲是否构成犯罪,何罪?
❿ 请大家帮我找找关于财产所有权的案例,谢谢大家了
为索债私扣车辆 债未讨回反赔钱
中国法院网讯 王侠为讨债强行扣押他人车辆,结果债未讨回反赔钱。日前,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王侠将所扣货车返还给原告王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600元。
7月21日下午,王侠率人到工地找到正在拉砖的王强,向其讨要欠款。王强称手头暂时没钱,请求再宽限几日。为使王强主动还钱,王侠遂强行将王强用于营运的北京JB2310P8型货车扣押。王强几次托人交涉,要求王侠返还车辆,但王侠拒不返还。王强无奈,遂将王侠诉至法庭。
法院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被告王侠无合法依据,私自扣押原告用于营运的货车,侵犯了原告的合法财产权,应立即停止侵权,对所扣货车予以返还。因被告的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损失,被告应酌情予以赔偿。(文中之人均为化名)
不孝长子无缘遗产 丧偶儿媳全部继承
中国法院网讯 10月24日,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继承纠纷案,老人的亲生长子因不尽赡养义务,无缘遗产;丧偶儿媳姜丽萍因为悉心侍奉老人,获得了老人的全部遗产1.3万元。
花甲老人周翠英生育了两个儿子。次子夏志亮与姜丽萍结婚后,生育一男孩。不久,夏志亮因工程事故而死亡。长子夏志明到邻村招亲,长期在外打工,对亲生的花甲老母从来没有过问。2002年9月,老人因病卧床,动弹不得,姜丽萍一直将老人当成自己的亲生母亲悉心侍奉,而夏志明却对老人连看都不看一眼。
今年3月,周翠英病逝,留下1.3万元存款。夏志明得知后从外地赶回家,强行要取走周翠英的存款,赶姜丽萍出家。无奈,姜丽萍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后,作出了上述判决。宣判后,双方均表示服判。
案例辨析:借记卡存款被盗责任分析
银行应负赔偿责任
案情回放
2003年1月,唐先生在中国农业银行某支行办理了一张金穗借记卡。2004年8月,唐先生在持卡取款时,被告知卡中仅剩人民币98.90元,卡中原有的人民币36万元已经被转走。后经公安局调查,有人伪造了唐先生的身份证,以唐先生的名义申请了金穗借记卡,然后利用银行的电话转账业务,将唐先生的存款盗取,并于当日分五次从五个网点全部提现。案件至今尚未破获。
唐先生认为在自己未申请电话转账业务和身份证、金穗借记卡未遗失及密码未泄漏的情况下银行应该对此事负责。而在与银行的交涉中,银行同样认为自己没有责任,从而拒绝赔偿。
李刚(北京市律师协会银行法专业委员会委员,北京市广住律师事务所律师)
唐先生在中国农业银行某支行办理了金穗借记卡,那么唐先生与银行双方之间就建立了一种合法的储蓄合同关系。在这一民事法律关系中,银行负有保护唐先生存款安全的义务,即有关唐先生的所有银行交易,银行负有严格审查相关的证件、密码的义务。
唐先生的身份证、金穗借记卡未遗失,密码未泄漏,未办理另一张金穗借记卡,也没有申请电话转账业务。在这种情况下,卡中原有的存款却被转走并提取。银行理应对此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银行作为储蓄机构,它的工作人员应该具有高度的警惕性,仔细审查客户的身份证件,辨别客户身份证件的真伪,以保护存款人的存款安全。正是由于银行的疏于管理,相关工作人员的审查不严,使得犯罪嫌疑人有机可乘,利用伪造的唐先生的身份证,以唐先生的名义成功申请了另一张金穗借记卡,而后通过电话转帐业务,转走了唐先生金穗借记卡中的存款。
犯罪嫌疑人以唐先生的名义成功申请了另一张金穗借记卡只是整个事件中的一个关键点,另一个关键点在于唐先生金穗借记卡的密码。根据中国农业银行的相关规定,电话转账业务适用于中国农业银行的两张同城银行卡之间,而要转账成功,还必须提供转出卡的密码。即要想从唐先生的金穗借记卡中通过电话转账业务转出其存款必须要提供唐先生的密码。由此可知,犯罪嫌疑人是知道唐先生的密码的。至于犯罪嫌疑人是如何获知唐先生的密码的,暂时无人知道。银行如果以“唐先生自己泄漏了密码”来进行抗辩,就要提供唐先生自己泄漏密码的确切证据。如果银行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唐先生自己泄漏了密码,就不能推卸自己的责任。
王良钢(北京市京仁律师事务所)
在充分研究各银行的《借记卡章程》后,可以预料,银行方面肯定会以《借记卡章程》“凡密码相符的交易,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和“凡密码相符的借记卡交易视为合法交易。因密码失密造成的资金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的规定来抗辩。在现实的同类案件中,银行也正是以此为主要抗辩理由,并成为致持卡人败诉的利器。但律师认为该抗辩是不成立的。
首先,在借记卡的取款(取现和转账)交易中,密码不是惟一凭证,除密码外,借记卡也是凭证,在大额取款时,身份证也是凭证。仅以密码相符作为合法交易的要件,势必使无卡、无证的取款交易成为合法,使存款的安全性大打折扣。
其次,密码失密的途径可能有三:一是持卡人泄密;二是银行泄密;三是他人破密。既然失密的途径是多方面的,那么不问青红皂白地规定“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无疑是银行在以“霸王条款”免除自己的责任。
再则,“凡密码相符的交易,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的规定,使银行不思在技术和流程上改进和加强借记卡的安全性,不去辨别身份证的真伪,不履行最大可能减少甚至杜绝伪造、冒用借记卡交易的义务,使借记卡的安全性得不到应有保障。
除上述对银行抗辩的反驳外,律师认为明确以下二点也是非常重要的:
第一,此类案件的刑事部分通常定性为信用卡诈骗罪。因持卡人的存款处于银行的实际控制中,犯罪对象是借记卡(在《借记卡章程》与借记卡上分别明确规定“借记卡所有权属发卡行”与“本卡所有权属某某银行”),犯罪的主要客体不是持卡人的财产所有权,而是金融票证管理制度和银行的财产所有权,因此,银行不应将因他人犯罪行为受到的损失转嫁到持卡人身上。
第二,持卡人是接受银行金融服务的消费者,该类案件的民事部分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基于上述理由和对《借记卡章程》的解读以及本案的案情,银行在本案中存在以下过错:
1.银行在《借记卡章程》和申请表中没有载明借记卡的电话转账功能,侵犯了持卡人的知情权;
2.银行自行为持卡人设置电话转账服务,侵犯了持卡人的服务选择权;
3.银行设置的电话转账服务,使无卡转账得以实现,客观上取消了借记卡本身所具有的安全保障功能,银行没有全面履行保障持卡人财产安全的义务;
4.银行查验身份证和限制大额取现的业务流程形同虚设,没有履行谨慎注意义务。
银行没有过错不负责任
杨文莉(北京律协银行法专业委员会主任,北京市威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从本案例中我们获知,唐先生在借记卡上的存款被他人利用电话银行的转账功能,转入另一张以唐先生名义开立的借记卡后取现,而这后一张借记卡是他人利用伪造的唐先生的身份证申办的。在一般情况下,开通电话银行转账业务以及利用电话银行进行转账均需要根据电话银行系统的语音提示,输入借记卡的卡号及密码等相关信息方能办理,而犯罪分子又是怎样获得唐先生的卡号和密码的呢?由于公安机关尚未破案,我们不得而知。
类似的案例已屡见不鲜,例如:某女士持借记卡在某银行的ATM机上取现时,随手将ATM机打印出来的交易凭条丢弃,而这一举动却恰恰被犯罪分子注意到。于是,在某女士离开后,犯罪分子拾取了该交易凭条,故此获得了某女士借记卡上的有关信息,例如借记卡的卡号等。而更有甚者,当某女士输入交易密码时,被早已有所准备的犯罪分子偷窥到。因此,犯罪分子很容易利用取款人的疏忽大意,获得借记卡上的有关信息,从而实施违法犯罪行为。
根据某银行“借记卡章程”的有关规定:“持卡人应妥善保管借记卡的密码,防止泄漏,凡密码泄漏的借记卡交易均视为合法交易。因密码失密造成的资金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因此,须提请大家注意:持卡人在使用借记卡的过程中应妥善保管好自己的借记卡及密码,防止泄漏、遗失及被盗。在银行申请借记卡后,对借记卡的初始密码要及时更改,且密码的编辑要科学化,尽量避免使用自己的生日、有规律的数字等易于被他人破译的密码。另外,在银行的ATM机上取现时,应首先注意观察ATM机附近是否有可疑人员,如果发现有可疑人员,应去其他的ATM机取款或改在银行的柜台办理。交易完毕后,应及时取走借记卡及交易凭条并妥善保管。此外,不要随意将身份证或者身份证的复印件提供给他人,给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
另外,银行只对公民的身份证进行形式上的审查,银行根本无能力进行实质审查,身份证的真伪最终应由公安机关负责鉴定。况且,本人认为案件的关键是犯罪分子获得了唐先生的卡号及密码,才使得存款从唐先生的借记卡中转出,这是导致存款被盗取的直接原因。当然,对伪造的唐先生的身份证未辨别出来,银行应改进辨别身份证真伪的技能和技术设备,避免发生类似事件。
虽然在本案中,唐先生曾声明他从未将其借记卡的卡号、密码以及身份证丢失或泄漏给他人,但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以及我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本人认为,除非唐先生能举证证明银行在这起存款被盗取案中存在明显的过错,否则,他很难通过民事程序获得赔偿。
既然唐先生已向公安机关报案,且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故本案属于诈骗刑事犯罪,应由公安机关负责抓捕罪犯,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并追缴赃款,用以赔偿唐先生的全部损失。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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