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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知识产权公约

发布时间: 2021-02-28 02:13:05

1. 我国参加的与知识产权有关的国际条约

一、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管理的知识产权领域条约

截至2004年12月31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管理的知识产权领域条约及缔约国分别是:

(一)《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缔约国

1.《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简称WIPO公约)于1967年7月14日在斯德哥尔摩签署,1970年生效。缔约方总数为181个国家(1980年6月3日中国成为该公约成员国)。

(二)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管理的工业产权领域条约缔约国

1.《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简称《巴黎公约》),1883年缔结,缔约方总数为168个国家(1985年3月19日中国成为该公约成员国)。

2.《专利合作条约》(简称《PCT条约》) 1970年缔结,条约缔约方总数为124个国家(1994年1月1日中国成为该条约成员国)。

3.《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简称《马德里协定》) 1891年签署,和《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简称《马德里议定书》) 1989年签署,称为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体系。《马德里协定》的缔约方总数为56个国家(1989年10月4日中国成为该协定成员国);《马德里议定书》的缔约方总数为66个国家。

4.《制止商品产地虚假或欺骗性标记马德里协定》(简称(产地标记)《马德里协定》),1891年缔结。缔约方总数为34个国家。

5.《商标法条约》(简称TLT条约)缔结于1994年,缔约方总数为33个国家。

6.《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简称《尼斯协定》)1957年缔结,缔约方总数为74个国家(1994年8月9日中国成为该协定成员国)。

7.《建立商标图形要素国际分类维也纳协定》(简称《维也纳协定》缔结于1973年,缔约方总数为20个国家。

8. 《建立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分类洛迦诺协定》(简称《洛迦诺协定》)1968年缔结,缔约方总数为44个国家(1996年9月19日中国成为该协定成员国)。

9. 《国际专利分类斯特拉斯堡协定》(简称《斯特拉斯堡协定》)1971年缔结,缔约方总数为55个国家(1997年6月19日中国成为该协定成员国)。

10. 《国际承认用于专利程序的微生物保存布达佩斯条约》(简称《布达佩斯条约》缔结于1977年,缔约方总数为60个国家(1995年7月1日中国成为该条约成员国)。

11. 《保护奥林匹克标志的内罗毕条约》(简称《内罗毕条约》)缔结于1981年缔约方总数为43个国家。

12.《保护原产地名称及其国际注册里斯本协定》(简称《里斯本协定》)缔结于1958年,缔约方总数为22个国家。

13.《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保存海牙协定》(简称《海牙协定》)。该协定签定于1925年,并进行过多次修订,有1925年的海牙文本、1934年的伦敦文本、1960年的海牙文本、斯德哥尔摩补充文本,1999年的日内瓦文本。前4种文本的缔约方总数为31个国家;日内瓦文本的缔约方总数为16个国家。

14.《专利法条约》(PLT),2000年缔结,缔约方总数为9个国家,将在10个国家向总干事交存批准书或加入书三个月后生效。

15、《保护集成电路知识产权的华盛顿公约》(简称《华盛顿公约》)1989年在华盛顿通过(1989年中国成为该公约成员国)。

16、维也纳协定(保护铅字字样和国际寄存)。

17、日内瓦协定(关于科学发现国际注册)。

18、商标注册条约,在维也纳缔结。

(三)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管理的版权及相关权领域的条约的缔约方

1. 《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简称《伯尔尼公约》缔结于1886年,缔约方总数为157个国家(1992年10月15日中国成为该公约成员国)。

2. 《保护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者和广播组织罗马公约》(简称《罗马公约》1961年缔结,缔约方总数达到79个国家(1993年4月30日中国成为该公约成员国中国已参加)。

3.《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WCT),1996年缔结,缔约方总数为50个国家。

4.《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WPPT)缔结于1996年。缔约方总数为48个国家。

5、布鲁塞尔公约(关于分配卫星传送信号)1974年缔结。

6、日内瓦公约(关于保护录音制品制作者防止未经许可复制其录音制品)1971年通过。

7、关于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若干问题的条约;1996年通过。

二、其他知识产权公约

1、《国际保护植物新品种公约》(UPOV公约)缔结于1961年,缔约方总数为59个国家(1999年4月23日中国成为该公约成员国)。

2、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版权公约》缔结于1971年(1992年10月30日中国成为该公约成员国)

3、世贸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2001年12月11日中国成为该公约成员国)

2. 知识产权的国际条约和组织都有哪些~

一、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棘齿机制的形成
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机制发端于1883年签订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和1886年签订的《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在此之前,知识产权的保护并无任何国际标准,地域性是其最显著的特征之一。巴黎公约和伯尔尼公约为形成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奠定了基础,其核心内容是规定各国在制定本国知识产权法时应遵守的最低标准,为外国国民提供了取得权利并获得保护的主体资格,一定程度上打破了原有一国一地的疆界为限的法律保护,提高了保护水平。
1970年,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
IPO
)正式成立。W
IPO
所管理的国际条约,
构成知识产权多边国际保护的主要内容。但W
IPO在执法能力上的缺陷使发达国家不满,由知识产权保护引起的贸易冲突也时有发生。于是,发达国家希望借助于GATT的争端解决机制对知识产权实行更加有效的保护。乌拉圭回合的谈判便成功地以国际条约的形式第一次对知识产权执法和有关知识产权获得、维持的程序、争端的防止与解决作了具体的新规定。这就是《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
TR
IPS)

TR
IPS本身便是一个全球性的提高知识产权保护的协议,它为所有成员国规定了知识产权保护的最低标准,
也提供了一个强制性的争端解决机制,极大地保护了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利益。至此,双边条约和多边条约层层叠叠,
在知识产权国际保护领域的防止倒转的棘齿机制已经形成:
首先,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棘齿机制形成的基础是双边和多边知识产权条约中的最低保护标准条款。以TR
IPS
协议为例,其第1条第1款规定:“成员均应使本协议的规定生效。成员可以、但并无义务在其域内法中实施比本协议的要求更为广泛的保护,只要其不违反本协议。”这可以被认为是“最低标准”的典型表述。事实上,从巴黎公约开始,每一个双边或多边的知识产权保护条约都包含了一个类似的条款。

3. 我国参加了哪些国际知识产权条约

知识产权法律: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
知识产权行政法规: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专利法实施细则、商标法实施条例、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等。
知识产权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和保全证据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我国参加的知识产权国际条约: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协定)、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世界版权公约、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专利合作条约等。

4. 我国加入了多少个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公约

截止2019年1月。中国已加入了大部分知识产权的国际多边条约,其中最重要的是《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简称WIPO公约)与TRIPS。

WIPO宣布其管理着26个国际多边条约(其中包括WIPO公约)。除WIPO公约之外,这些公约按其作用又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关于各类知识产权具体保护标准的条约,共15个;第二类是关于知识产权国际注册管理的条约,共6个;第三类是关于对发明专利、商标、工业品外观设计予以分类的条约,共4个。

(4)国际知识产权公约扩展阅读

随着知识产权在世界经济和科技发展中的作用日益凸显,越来越多的国家都认识到未来全球竞争的关键就是经济的竞争,经济竞争的实质是科学技术的竞争,科学技术的竞争,归根到底就是知识产权的竞争。

因此,许多国家,尤其是发达国家已把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提升到国家大政方针和发展战略的宏观高度,把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作为其在科技、经济领域夺取和保持国际竞争优势的一项重要战略措施。

美国自上个世纪80年代起,为恢复其在世界经济中的强势地位,陆续采取了一系列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的重大举措。日本在过去几十年里,曾提出过“教育立国”、“科技立国”等口号,到2002年进一步认识到知识产权的战略地位,制定了《知识产权战略大纲》。

成立了跨政府部门的知识产权战略会,把“知识财产”定位到“立国战略”的高度,要发展成“全球屈指可数的知识产权大国”。此外,俄罗斯、韩国和印度等国在制定技术创新战略的同时也把对技术创新过程中的知识产权保护纳入国家战略。

5. 知识产权国际公约有哪些形式

与知识产权有关的国际公约:
《与贸易(包括假冒商品贸易在内)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1994)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1883)
《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1971)
《保护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者和广播组织的国际公约》(即《罗马公约》1961)
《关于集成电路的知识产权条约》(1989)
《专利法条约》(2000)
《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注册海牙协定》(日内瓦文本1999)
《国际承认用于专利程序的微生物保存布达佩斯条约》(1977)
《专利合作条约》(1970)。

6. 专利权的国际保护有哪些重要公约

专利权的国际保护重要公约
(一)《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缔约国
1.《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简称WIPO公约)于1967年7月14日在斯德哥尔摩签署,1970年生效。缔约方总数为181个国家(1980年6月3日中国成为该公约成员国)。
(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管理的工业产权领域条约缔约国
1.《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简称《巴黎公约》),1883年缔结,缔约方总数为168个国家(1985年3月19日中国成为该公约成员国)。
2.《专利合作条约》(简称《PCT条约》)1970年缔结,条约缔约方总数为124个国家(1994年1月1日中国成为该条约成员国)。
3.《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简称《马德里协定》)1891年签署,和《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简称《马德里议定书》)1989年签署,称为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体系。《马德里协定》的缔约方总数为56个国家(1989年10月4日中国成为该协定成员国);《马德里议定书》的缔约方总数为66个国家。
4.《制止商品产地虚假或欺骗性标记马德里协定》(简称(产地标记)《马德里协定》),1891年缔结。缔约方总数为34个国家。
5.《商标法条约》(简称TLT条约)缔结于1994年,缔约方总数为33个国家。
6.《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简称《尼斯协定》)1957年缔结,缔约方总数为74个国家(1994年8月9日中国成为该协定成员国)。
7.《建立商标图形要素国际分类维也纳协定》(简称《维也纳协定》缔结于1973年,缔约方总数为20个国家。

7. 与知识产权有关的国际公约有哪些

与知识产权有关的国际公约:
《与贸易(包括假冒商品贸易在内)有版关的知识权产权协议》(1994)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1883)
《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1971)
《保护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者和广播组织的国际公约》(即《罗马公约》1961)
《关于集成电路的知识产权条约》(1989)
《专利法条约》(2000)
《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注册海牙协定》(日内瓦文本1999)
《国际承认用于专利程序的微生物保存布达佩斯条约》(1977)
《专利合作条约》(1970)。

8. 我国已经加入的知识产权国际公约主要有哪些

我国已加入了大部分知识产权的国际多边条约,其中最重要的是《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Convention Establishing the 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简称WIPO公约)与TRIPS。

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管理的国际多边条约为例,WIPO宣布其管理着26个国际多边条约(其中包括WIPO公约)。

除WIPO公约之外,这些公约按其作用又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关于各类知识产权具体保护标准的条约,共15个;第二类是关于知识产权国际注册管理的条约,共6个;第三类是关于对发明专利、商标、工业品外观设计予以分类的条约,共4个。

第一类条约包括:(以条约通过日期的次序排列)

1、Paris 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Instrial Property《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简称《巴黎公约》,于1883年缔结,适用于最广义的工业产权,包括专利、商标、工业品外观设计、实用新型 、服务商标、厂商名称、地理标志(产地标记和原产地名称)以及制止不正当竞争。

我国于1985年3月19日正式成为巴黎联盟成员国,是该联盟第96个成员国。

2、Berne 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Literary and Artistic Works《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简称《伯尔尼公约》,1886年通过。

公约为作者、音乐家、诗人以及画家等创作者提供了控制其作品依什么条件由谁使用的手段。

1992年10月15日,我国成为该公约成员国。

3、Madrid Agreement for the Repression of False or Deceptive Indications of Source on Goods《制止商品来源虚假或欺骗性标记马德里协定》,简称《(产地标记)马德里协定》,1891年缔结。

根据本协定,凡带有虚假或欺骗性产地标记、直接或间接把缔约国之一或该缔约国的一个地方标为原产国或原产地的商品,必须在进口时予以扣押或禁止其进口,或对其进口采取其他行动和制裁手段。

4、Rome 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Performers, Procers of Phonograms and Broadcasting Organizations《保护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者和广播组织罗马公约》,简称《罗马公约》,1961年缔结,确保对表演者的表演、录音制品制作者的录音制品和广播组织的广播节目予以保护。

5、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Procers of Phonograms Against Unauthorized Duplication of Their Phonograms《保护录音制品制作者防止未经许可复制其录音制品公约》,简称《录音制品公约》或《唱片公约》,1971年通过。

公约规定,每一缔约国均有义务为属于另一缔约国国民的录音制品制作者提供保护,以禁止未经制作者同意而进行复制,禁止进口此类复制品(如果这种复制或进口以向公众发行为目的),并禁止此类复制品向公众发行。

我国于1993年1月5日加入该公约,1993年4月30日公约对我国生效。

6、Brussels Convention Relating to the Distribution of Programme-Carrying Signals Transmitted by Satellite《发送卫星传输节目信号布鲁塞尔公约》,简称《布鲁塞尔公约》或《卫星公约》,1974签订。

公约规定,每一缔约国均有义务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未经许可向其领土或从其领土发送卫星传输的节目信号。

7、Nairobi Treaty on the Protection of the Olympic Symbol《保护奥林匹克会徽内罗毕条约》,简称《内罗毕条约》,1981年通过。

参加《内罗毕条约》的所有国家均有义务保护奥林匹克会徽,制止未经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的许可将其用于商业目的(如广告中、商品上、作为商标等)的行为。

8、Washington Treaty on Intellectual Property in Respect of Integrated Circuits《关于集成电路知识产权的华盛顿条约》,简称《华盛顿条约》或《集成电路条约》,1989年5月26日订于华盛顿,未生效,但TRIPS规定其成员必须遵守该条约的第2条至第7条、第12条以及第16条中的部分规定。

我国于1990年5月1日签署了该条约。

9、Trademark Law Treaty (TLT)《商标法条约》(TLT),1994年缔结,宗旨是统一和简化国家和地区商标注册的程序。

我国于1994年10月28日签署了该条约。

10、WIPO Copyright Treaty《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WCT),1996年缔结,属于《伯尔尼公约》所称的特别协议,涉及数字环境中对作品和作品作者的保护。

我国于2007年3月9日加入该公约,2007年6月9日公约对我国生效。

11、WIPO Performances and Phonograms Treaty《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WPPT),1996年缔结,涉及表演者和录音制品制作者的知识产权,特别是数字环境中的知识产权。

我国于2007年3月9日加入该公约,2007年6月9日公约对我国生效。

12、Patent Law Treaty《专利法条约》(PLT),2000年通过,宗旨是协调并简化国家和地区专利申请和专利的形式程序,使这些程序更加方便用户使用。

13、Singapore Treaty on the Law of Trademarks《商标法新加坡条约》,简称《新加坡条约》,2006年缔结。《新加坡条约》以1994年《商标法条约》为基础,但适用范围更广,而且还处理通信技术领域近期出现的一些问题。

我国于2007年1月29日签署了该条约。

14、Beijing Treaty on Audiovisual Performances《视听表演北京条约》由2012年6月20日至26日在北京举行的保护音像表演外交会议通过,涉及表演者对视听表演的知识产权。

我国于2012年6月26日签署了该条约,2014年7月9日批准加入。

15、Marrakesh Treaty to Facilitate Access to Published Works for Persons Who Are Blind, Visually Impaired or Otherwise Print Disabled (MVT)《关于为盲人、视力障碍者或其他印刷品阅读障碍者获得已出版作品提供便利的马拉喀什条约》(MVT),简称《马拉喀什条约》,2013年6月27日通过,2016年9月30日该条约生效。

《马拉喀什条约》为缔约方设定了为视障者和其他阅读障碍者规定强制性限制与例外的义务,并有相应的灵活性。

我国于2013年6月28日签署了该条约,但尚未批准。

第二类条约共6个。这些条约是关于发明专利、商标、工业品外观设计等知识产权国际注册或国际申请的契约。

依据这些契约,所有的缔约方寻求这些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时,能极大地降低投入的人力与物力,降低其各项国际申请和国际文件呈报时的成本与时间,从而极大地促进这些知识产权的开发与保护。这些条约包括:(以条约生效日期的次序排列)

1、Madrid Agreement Concerning the International Registration of Marks《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简称《(商标)马德里协定》,1891年签订。

我国于1989年7月4日加入该协定,1989年10月4日协定对我国生效。

2、Hague Agreement Concerning the International Registration of Instrial Designs《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注册海牙协定》,简称《海牙协定》,目前有两个文本有效——1999年文本和1960年文本。

3、Lisbon Agreement for the Protection of Appellations of Origin and their International Registration《保护原产地名称及其国际注册里斯本协定》,简称《里斯本协定》,1958年于葡萄牙里斯本签订。

4、Patent Cooperation Treaty (PCT)《专利合作条约》(PCT),1970年缔结。

我国于1993年10月1日加入该条约,1994年1月1日条约对我国生效。

5、Budapest Treaty on the International Recognition of the Deposit of Microorganisms for the Purposes of Patent Procere《国际承认用于专利程序的微生物保存布达佩斯条约》,简称《布达佩斯条约》,1977年缔结。

我国于1995年4月1日加入该条约,1995年7月1日条约对我国生效。

6、Protocol relating to the Madrid Agreement concerning the International Registration of Marks《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简称《马德里议定书》,1989年签订。

我国于2000年5月4日加入该议定书,2000年8月4日议定书对我国生效。

第三类条约共4个,这些条约确定了专利、商标或工业品外观设计各自下属类别的分类,并以此确定了易于检索的索引。

这些分类标准能够将专利、商标或工业品外观设计的信息,整理为更易于管理的形式。 这些条约包括:

1、Nice Agreement Concerning the International Classification of Goods and Services for the Purposes of the Registration of Marks《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简称《尼斯协定》,1961年生效。

我国于1994年5月5日加入该协定日内瓦文本,1994年8月9日协定对我国生效。

2、Locarno Agreement Establishing an International Classification for Instrial Designs《建立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分类洛迦诺协定》,简称《洛迦诺协定》,1971年生效。

我国于1996年6月17日加入该协定,1996年9月19日协定对我国生效。

3、Strasbourg Agreement Concerning the International Patent Classification《国际专利分类斯特拉斯堡协定》,简称《斯特拉堡协定》,1975年生效。

我国于1996年6月17日加入该协定,1997年6月19日协定对我国生效。

4、Vienna Agreement Establishing an International Classification of the Figurative Elements of Marks《建立商标图形要素国际分类维也纳协定》,简称《维也纳协定》,1985年生效。

9. 关于知识产权的国际条约有哪些

在适用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处理涉外纠纷时,要注意我国缔结或参加的知识产权国际版条约的适用问题权。一外方当事人依据有关的知识产权国际条约在我国主张知识产权保护的,人民法院在判决书中判理部分,应首先将该条约予以明确,最好能说明我国及该外方当事人分别参加该国际条约的时间。此为该外方当事人在我国主张权利的法律依据。该国际条约的规定与我国相应的知识产权法律的规定相一致的,在判决的主文中便无需引用国际公约的具体规定,而直接引用我国知识产权法律的有关规定即可;但在我国法律与该国际条约有不同规定的,应适用该国际条约的规定,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如对由不受保护的材料编辑而成的、对材料的选取或编排有独创性的外国作品,依据我国现行著作权法的规定,该作品不是我国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编辑作品,故不应受著作权法的保护,但依据我国参加的《保护文学艺术作品的伯尔尼公约》的规定,该作品应受著作权法的保护,这就是我国法律与该国际公约规定不一致的地方之一,而我国又未声明保留,在此情况下,若该外国作品的著作权人所在国亦是《保护丈学艺术作品的伯尔尼公约》的成员国,我国应对该作品予以著作权保护。

10. 什么是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

就是与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相关的一些政府间签订和承认的各类条约或协议咯。当然国际法的主体除了政府之外还有各类国际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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