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医药知识产权论文
① 如何建立中医药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体系
目前我国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企业的数量过少,仅有2000多家,占企业总数的万分之三,有99%的企业没有申请专利;拥有自己商标的企业仅占40%。而中医药企业由于其自身产品的特点以及历史遗留的问题,在企业内部的知识产权管理工作方面尤其薄弱,与国家目前大力支持的中药现代化不相匹配,与国际上中医药产研强国之间还存在着很大的差距。主要表现在: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淡薄、中成药方面古方和传统炮制技术流失严重、发明专利申请的数量及科技含量偏低。因此,中医药企业应充分认识到“人的创造力也是经济资产”,以及知识产权作为无形资产和竞争武器的重要价值,重视其在开拓、占领国内外市场,保证竞争优势和发展后劲方面的积极作用。而当务之急是结合自身实际,建立涵盖创造、管理、实施和保护的企业内部知识产权管理体系。
1.按照统一的知识产权战略进行运作
知识产权战略需要实行高度集中、高效能和稳定的指挥。依据我国大部分中医药企业规模偏小的情况,可根据工作需要明确承担知识产权工作的兼职机构和人员,并从社会中介机构中聘请知识产权方面的顾问,协助企业开展工作。有条件的企业应当建立起专门机构,配备专职的知识产权工作人员,负责知识产权管理体系的建立和完善。同时,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与企业整体发展战略相匹配的“以具体产品为中心、以所含技术为内核、以品牌和整体VI设计为外围、以商业秘密保护和行政保护为补充”的知识产权战略,用以指导相关工作。并进一步完善有关企业知识产权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以使知识产权管理保护工作有章可循;对违反知识产权规章制度,造成企业经济损失,依据有关法规或制度给予处罚。为鼓励自主创新,应建立合理的知识产权利益分配与奖励制度,对在知识产权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者给予表彰与奖励,其成绩作为职务聘任和晋升的主要依据之一。特别要指出的是,为了避免出现因追求科技成果奖励或发表论文过早公开相关技术成果导致无法申报专利的情况,企业应当通过制定激励政策,把取得专利作为业绩考核指标之一,比如设立专利奖励基金,将专利奖励与科技奖励同等对待的形式,引导科技工作者把取得专利作为科研开发立项的目标之一,以鼓励创造、保护创造。
2.选择适当且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形式
专利保护是药品发明保护中最为有效、力度最大的一种方式。对于药品而言,专利所保护的是药品的核心技术特征。在中华传统中医药理论实践传承的基础上,企业通过科技创新提高其现代科技含量,是可以适应现代专利制度要求得到保护的。对于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或技术,如医药配方、现代剂型、医药新用途,甚至是药材栽培、养殖技术等应当及时把握专利的申请时机,以专利的形式予以保护。同时,在核心专利的周围,也应适当设置生产工艺、质量标准等外围专利,全方位保护核心技术不受侵犯。我国中药开发研究能力的优势,只有通过知识产权保护,即以专利的优势,弥补中药品种保护的不足,才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保持这种优势。
我国对医药行政保护主要体现为中药品种保护和新药保护,但是行政保护只是国内强制性的行政保护措施,不具有国际效力。而且,行政保护存在着三个方面的缺陷:首先,中药品种保护对中药技术开发的前期研究活动中,所存在的技术秘密无法加以保护;其次,中药品种保护只是一种商业秘密保护形式,不具有排他性,对市场的独占不具有效力;第三,中药品种保护会受到专利保护的阻截。有一家中药厂曾经开发生产了一种名为“消咳喘”的中成药,在获得新药证书后,还不到两年的时间内,其他厂家也纷纷获得了该药的生产许可,结果造成多家企业竞争一个产品销售市场的局面。从此可以看出,中药品种保护对企业不具有战略保护的作用。虽然中药的行政保护是一种过渡性的保护性措施,但鉴于国情,它在相当长的时间内还有其存在的必要。因此,中医药企业仍应当予以重视:对于已受行政保护的药品,应尽可能申请专利保护或在其基础上进行改进创新后申请专利;对于全国存在多个生产厂家的品种,企业自身具有生产、渠道、品牌优势,意图加入竞争行列的,应尽可能获得进行生产或试产的行政许可。
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商标不仅仅是一种标记,而且具有深刻的内涵,往往蕴涵企业形象、商品质量、顾客对商品的信赖,顾客可能仅因为信赖该知名商标而购买其商品。强化商标保护对中医药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一是要解决“老字号”问题。例如,由于历史原因,现在除了北京同仁堂外,还有南京同仁堂、天津同仁堂等。这些“同仁堂”们都以中药为主业,但是相互之间却没有任何利益连带关系。因此,一旦哪个“同仁堂”出了什么质量问题,就很可能会产生连带影响,重演“冠生园陈馅月饼”的悲剧。对这个问题,可以考虑根据新商标法有关驰名商标、集体商标以及“权利在先原则”的规定,结合行政与市场手段,实现“老字号”的整合与一体化。二是要注意特色产品名称的商标保护,防止因厂家大量仿照生产而淡化其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区别相同商品或服务不同经营者的功能。三是要应有前瞻性的考虑到海外市场需要,利用马德里国际商标注册途径的便捷优点,及时扩大商标注册地。四是在进行品牌建设时,应将企业整体VI设计贯穿到产品包装之中,以外观设计专利的形式进行保护。
商业秘密保护是针对那些不能够获得专利和发明人不愿公开而不申请专利的技术信息提供的保护,我国在商业秘密保护上主要体现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25条和《刑法》第219条、第220条。我国许多著名的中药品种都是用商业秘密保护其知识产权,如云南白药、片仔癀、安宫牛黄丸、六神丸、华佗再造丸、龟龄集等国家级保密处方。特别是在现有的专利制度对我国中医药保护不利条件下,商业秘密保护尤为重要,但企业必须建立严格的商业秘密管理制度,主要涉及商业秘密档案管理和人事管理两方面,以防科技人员、销售人员的流动以及不正当竞争中所带来的损失。
3.建立适合本企业的知识产权信息利用机制
首先,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统计,专利信息占整个技术信息量的90%,在中医药技术研究各个环节中,企业如善于利用专利信息不仅可以提高研发起点,而且能节省40%的科研经费和60%的时间。这是因为,各类专利文献可提供以下三方面的素材: 一是以技术为中心进行分析,提供中医药技术领域何为重点,空白点何在?对其他领域有何影响?替代技术是什么?二是以申请人、发明人为中心进行分析,提供中医药技术开发的形势和组织,甚至可以提供多个企业共同开发的状况。三是以时间为中心进行分析,提供中医药技术的来龙去脉。同时企业在产品投产和销售前都要进行专利检索,以免侵犯他人专利权。其次,充分利用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开通的网上商标信息查询系统开展国内商标监测工作,如商标相同或近似查询、商标综合信息查询、商标状态信息查询等,第一时间了解最新商标权利动态,及时对涉嫌侵犯自身商标权者提出异议。
② 合理用药的论文
加快实现中药生产现代化
(2002-5-23 14:55:45)
随着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中药产业的发展遇到了前所未有的机遇和挑战。一方面,中药作为国粹有着深厚的文化底蕴,是我国几千年传统医学的宝贵遗产,在人类与疾病斗争和保障健康实践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其确切的疗效正日益受到人们的青睐,随着人们对化学药的副作用和天然药物的重新认识,世界各国对植物药的管理出现松动,使中药进入国际市场的门槛将有可能降低,面对加入WTO后更加开放的市场,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中药将有更广阔的发展空间。另一方面,中药也将面临国外西药、植物药、日本汉方药,以及“洋中药”的挑战,面临着国内市场、中药资源和中医药人才被占领和掠夺的危险。在机遇和挑战面前,中药的发展应该立足国内,加强自身完善,同时要放眼国际,努力开拓国际市场,积极参与经济的全球化进程。
中药企业实施GMP意义重大,势在必行。实施GMP是扶正祛邪,提高中药企业整体水平的必要措施,关系到中药企业的生存和发展。
当前,加快实现中药生产现代化,加强安全监管工作,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一)通过实施GMP,在改进生产条件和采用先进技术的同时,要实行现代企业制度,切实改变内部管理运行机制,提高管理水平。应鼓励企业通过兼并、联合、重组等方式,淘汰落后,合理调整企业和产品结构,促进生产的集中度,促进规模化大企业的形成。为支持企业进行GMP改造,鼓励企业进行改制和资产重组,经国家药监局批准后集团内生产品种和剂型可以进行调整,此举可减少集团内药品生产企业产品重复生产,优化产品结构。
(二)药材的生产是中药药品研制、生产、开发和应用整个过程的源头,只有首先抓住源头,才可以从根本上解决中药的质量问题和中药标准化和现代化问题。中药标准化是中药现代化和国际化的基础和先决条件,中药标准包括药材标准化、饮片标准化和中成药标准化。其中中药材的标准化是基础,没有中药材的标准化就不可能有饮片及中成药的标准化。而中药材的标准化有赖于中药材生产的规范化。因为药材是通过一定的生产过程而形成的。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专家起草制定的《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AP)日前已经发布,目前正争取尽快制定发布GAP规范以及相关的管理办法、认证程序和评定标准,对符合条件的基地进行试点认证。试点认证拟选择产地单一、具有一定生产规模、注射用处方涉及品种、不良反应较大品种的替代品种的种植基地。对通过GAP认证的药材品种,逐步核发药材批准文号。同时,要在对全国中药材的种植情况进行全面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加强对实施GAP的宏观管理和指导,充分重视中药材原产地因素,传统理论与现代科学分析手段相结合,合理布局,拟定区域种植规划,保证中药材生产质量。自1999年7月我国第一个中药现代化科技产业(四川)基地正式挂牌启动,目前已有江苏的银杏叶基地、陕西商丘丹参基地、宁夏枸杞基地、麻黄基地、内蒙古的甘草基地、广州的化橘红基地等一大批种植优良、管理科学的中药材种植基地,为GAP颁布实施及认证打下实践基础。
(三)重视中药材饮片的炮制加工,逐步取代中药材集贸市场的传统做法。加强中药质量标准的研究和提高,运用指纹图谱等先进的科学检测手段,保证中药产品的安全可控。国家药监局已开始着手制订中药饮片的GMP认证标准,确定认证期限,通过加强对中药饮片生产企业的监控来达到提高中药饮片质量。
(四)中药前处理和提取是中药生产的重要工序,针对中药前处理、提取问题的特点和存在的问题,国家药监局将制定相关的政策规定,这也是保证中成药质量的关键环节。各中药生产企业在GMP改造过程中,应合理安排、设置中药前处理和提取车间,中药无菌制剂生产企业必须建有自己的前处理和提取车间,不得委托其它企业进行中药前处理和提取。从事中药非无菌制剂生产的企业,在企业对中药前处理和提取的终产物浸膏等建有含量测定等严格可控的质量标准基础上,经当地省、市、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同意后,可以委托其它已取得药品GMP证书的企业进行中药前处理和提取。新建或改、扩建的中药生产企业,因环境保护等特殊要求,经当地省、市、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同意后,可异地建立自己的中药前处理和提取车间。
(五)健全中药再评价中心,引导合理用药。
对已上市的中成药除应质量监督外,还要对其疗效进行再评价,以确定中药长期疗效的可靠性,对经临床验证对疗效不确切,甚或无效的中药及主治范围予淘汰或删除。加强中药不良反应临床研究及检测体系,进一步了解中药的毒副反应,对疗效差、毒副反应多的药物,将予取缔。
(六)进一步推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提高中药在国家基本药物中的地位与作用。继续做好中药分类管理的品种转换工作。积极开展中药GLP、GCP认证(定)试点工作,完善强化中药不良反应信息通报制度,逐步完善中药研究、生产、流通、使用的安全监管体系。
与此同时,中药的各项标准要逐步与国际接轨,研究了解国际上对植物药的规范化要求,走绿色中药的道路。要加强与世界各国的交流,增强国际法规意识,客观宣传中药,让更多的人了解中药,接受中药,合理使用中药
近两年,不少人认为,中药现代化就是要弄清中药的有效成分,就是搞植物提取物,就是与国际接轨,就是得到美国FDA的认可,就是进入世界主流医药市场。这些提法存在着错误与误导。笔者有幸参加了国家“促进中医药出口创汇的战略与政策研究”、“中药现代化发展战略研究”等课题,对比进行了深入研究,现就中药现代化国际化的问题提出不同的看法。
一、中药现代化是要发展完善中药而非西化中药
所谓中药,系指纳入了中医药理论体系、能够按中医理论使用的药品,包括中药材、饮片和成药。青蒿素是由中药青蒿中提取出来的,但它是西药而不是中药;因为谁也没有弄清它的中药药性,它也无须辨证使用,只要是得的疟疾,谁都会用。将来弄清了其四性五味与归经,届时可以划归中药范畴,辨证使用。
西药的特点是结构清楚、药理药效明确。中药也有结构清楚者,如冰片、朱砂、生石膏,但为数甚少;即使单味中药,成分也极复杂;人参至少已被人们研究了100年,迄今其成分和作用也未真正研究清楚,但中医大夫用起来却得心应手。
如果将结构清楚、药理药效明确的Ⅰ类中药当作中药现代化的标准,假设从中药材中提取、分离、纯化出几个结构清楚的新药就是中药现代化,那么,80年前西方国家为我们培养的药学家就从中药中提取出黄连素、麻黄素等等,我国早就实现了中药现代化!西方国家100多年前就从柳树中提取出了应用至今的水杨酸,从金鸡纳树皮中提取出了治疗疟疾的奎宁,岂非西方100年前就替我们实现了中药现代化。
迄今,全世界共研究了3000种植物,摸清了其化学成分,从中筛选出59种西药,包括我国的青蒿素。这是植物化学对西药的贡献。
不要以为成分决定一切。生石膏与锻石膏相比,仅相差6个结晶水,然而药性有天壤之别。人参与人参叶都含人参皂甙,古人却不用人参叶而用人参。今天检测仪器那么先进,茶叶和酒却不能以检测成分定优劣,而必须品茶师品酒师品尝。我们不能搞唯成分论,要重在临床表现
我国西药97.4%(1992)是仿制的,入世后,难以再仿制。从中药中研制西药、或从中药中分离提取一些提取物,出口创汇,也是一件好事。出口创汇就应该两条腿走路。而且,植物药也有一定治疗作用,有些还可以开发成西药。但不知为什么,有些人总喜欢给这种做法戴上一顶中药现代化的帽子。
进入上世纪八十年代,西方人逐渐认识到西医的局限性和西药的毒副作用,且西方国家日益感到承受不了医疗费用高涨的沉重负担,才出现了回归自然、采用天然药物的潮流。但是,中药不等于西方的植物药,也并不是天然药物。
中药与植物药的主要差别如下:
(1)中医药有系统而又完整的理论,有浩瀚的文献,遣方用药有规律可循;西方植物药仅凭零散的经验使用。
(2)中医药早在两三千年前就建立了一定的医事制度,是一个历史悠久的行业;西方植物药在近几十年之前从未形成过行业。
(3)中药讲究炮制,讲究药物四性五味和归经;西方植物药仅应用生药,不懂炮制后药性之改变。
(4)中药多用复方,讲究君臣佐使;西方植物药一般用单味药,偶用复方,多则四味,亦无君臣佐使之说。
(5)几千年来,中医药一直是我国唯一的医疗保健体系,直至今天,无论大病小病,急性病慢性病,均可依赖中医药;而西方植物药仅用于可以自我诊疗的轻浅病症。
在“回归自然”思潮影响下,西方各国于上世纪80年代开始重视植物药的研究与开发。但是,走的依然是西药路子。
在采用筛选法开发西药越来越困难的情况下,西方开始从植物里寻找有效成分来开发新西药,这也是植物提取物在西方兴起的原因之一。由此也不难看出,不能把植物提取物当作中药现代化。
二、中医药不能与国际接轨
1、看问题角度不同
中医药学从宏观角度看问题,将人看作一个有机的整体,机体的各部分相互影响。中医药有宏观准确性,缺少微观精确性;而西医药学则从微观看问题,采用分析法,不把人当成人,而视为各零件的组合,有微观精确性,却无宏观准确性。
认识论告诉我们,宏观可以统帅、包括微观;微观只能说明和解释宏观,而不能统帅和包括宏观。因此中医药可以同化西医药,西医药不可能同化中医药。也可以说,中医药博大精深,再有200年,西医药也赶不上、也理解不了中医药。在这一点上,我们要有民族自信心。
2、依靠对象不同
西医给人找病,中医给人找健康。西医以药为依靠对象,用药对抗疾病,如,用药消炎灭菌。中医则是依靠病人的自康复能力,虽然有时也用药直接对抗一些疾病,但用药主要是借以调动人这一复杂、开放的巨系统的自组织能力而已。西医是对抗医学,中医是中庸医学。
西医用各种抗生素对抗病菌;中医解决类似问题则用清热解毒药。50年代有人用抑菌法筛选中药清热解毒药,结果,最好的抑菌药却不是中药中最好的清热解毒药,而是五味子。此后的研究表明,中药清热解毒系通过调节免疫功能抑菌而非直接灭菌。所以,今天不少中药上标明能有效杀灭细菌等西医之功能主治,是过于向西医靠拢,反倒使中医大夫不知如何辨证使用了。
3、毒副作用问题
西药是纯而又纯的单体,结构清楚,作用靶点单一。有人提出,中药是多靶点作用,其实是不合适的:中药用于调整而非对抗。西药由于作用单一,局部对抗,毒副作用很大,历史上多次重大药害事故说明了这一点,近年淘汰PPA又是一例。西药之毒副作用是其不可克服的一大弱点:食至精则有害,药至精则有毒。只要辨证论治,配伍得当,中药几乎没有什么副作用;中医认为是药三分毒,讲究“中病即止”,“效必更方”,从不主张长期大量用药,几千年来,没有哪种中药因毒副作用被淘汰。西方人不懂,让人天天大量吃关木通等以减肥,出了问题,又说含马兜铃酸的中药有毒,能导致中草药肾病。
1998年,美国因药源性反应住院抢救者高达216万人,其中死亡者10.6万人。经济损失40亿美元。1997年,在我国,210万人因西药药物反应住医院,19万人因此而死亡(相当于我国每年死于10余种传染病人数总和的12倍;根据中国中医研究院岳凤先教授统计,新中国成立40年间,中药毒副反应的报道仅5000例,且多属用药不当。可见西药那么严格的质量标准也不见得可靠,也不见得科学。
因此,我们认为,两种体系就应该采用两种标准。
4、耐药性问题
西药在人体内也造成了同样严重的污染和破坏,同时也产生了耐药性问题,也因此而日益迅速地被淘汰,只有加快开发新药品,而新药产生耐药性的周期越来越短,成本越来越高,形成恶性循环。青霉素从发明至今的80多年中已发展到第四代产品,而且使用剂量增加了上百倍,可说是一个典型例子。
中药应用了5000年,并没有产生耐药性而被淘汰。原因就在于整体治疗思想和复方的应用。陆广莘教授曾做过实验:从耐药性来说,黄连素>黄连>复方>辨证论治。
综上所述,中、西医药学是截然不同的两个医疗保健体系,难以采用同一标准。中医药传入周边国家虽有1000多年,但其水平远不及我国,而西方国家根本不懂中医药,因而中药系列标准只能由我国制订,绝不能与国际接轨,只能向国外铺轨,即把我国制订的中药系列标准推向国际,让他们承认,让他们与我们接轨。绝不能为了卖出一点中药,拼命削足适履,去按照人家的西药标准来改造中药,同样不能去适应西方植物药标准,因为植物药走的西药路。
三、中医药国际化首先要本土化
1、10余年来中药出口没有增长
从80年代末期至今,中药的出口创汇情况几乎没有什么变化,一直在5亿美元上下徘徊。1995年上升到6.7亿美元,为历史最高水平。后来又下降到5亿美元上下。而且中成药仅占20%-30%,其中,相当一部分还是植物提取物。出口的中药材占70%80%,多数是生药而非饮片,实际是为西方提供植物药的原料。尤其是中药材出口平均价格几乎年年下降,1999年平均价格仅为1988年的二分之一弱。
大多数药材以生药出口,其实算不得中药出口,且换取的一点外汇远远补偿不了我国挖甘草、麻黄草所造成的土壤沙化。1994年,美国从我国进口的甘草相当于4万亩草场的产量,而破坏一亩草场等于破坏了3亩草场,出口美国赚了的外汇,却毁了我国12万亩草场,难道不值得深思吗?
2、中药国际化遇到的困难
第一是西方缺少中医大夫。中药必须由训练有素的中医大夫辨证应用,方能显示奇效,但西方国家没有多少中医大夫,更缺乏训练有素者,你的药再有效,也一样卖不出去,无论是作为处方药、OTC药,还是作为保健食品。
第二是东西方文化差异。中医药与西医药分属两个哲学体系,理论与思维方法不同。中医重视宏观知识,西医强调微观知识。由于东西方文化背景不同,除千百年来受中国文化影响深远的周边国家之外,西方国家很难接受中医药文化理念,对中国习用几千年的一些药物和疗法不理解,不接受。最简单的例子就是:当初在美国用针灸给人治病,是伤害人体,是犯罪。尼克松访华目睹了针刺麻醉的神奇效果,加上记者的渲染,美国专家的考察,美国才接受了针灸。
有人认为,中药国际化的最大障碍是中药基础研究不足,机理不清,不科学。我们确实需要加强中药基础研究,但非首要问题。除了针刺使大肠产生脑啡肽止痛之外,针灸机理仍不清楚,西方也接受了,原因在于他们看到了疗效。西医大夫开药以及病人吃西药时,他们懂得那些西药的成分和作用机理吗?都不懂。因此,即使弄清了中药的各种成分,西方也不会承认。除非将中药西化,那将完全抛弃了中医药的优势!
第三是法规限制。西方国家评审药物的法规是针对合成药制定的,仅适用于单一成分的药物,因而成分复杂的中药很难通过FDA评审。尽管美国已制定了《植物药产品行业指南》,放松了对植物药的管理,也不可能完全不受合成药物标准的影响,更何况,西方植物药走的是西药路子,而中药远非西方植物药,更不能将中药降低为植物药。因此,中药仍难以以植物药药品身份(处方药、非处方药)进入美国市场。迄今为止,尚没有任何国家的植物药被美国FDA批准为药品。因此,想通过削足适履让中医药通过FDA认可,此路不通。
今天,西方国家除澳大利亚之外,都不承认中医药的法律地位。由于澳大利亚华裔中医师林子强先生等人的努力,澳大利亚于2000年为中医药立法,正式承认中医药。由此也可看出,法规的限制不是不可改变的。
第四是贸易壁垒。这是中药进入西方的最大障碍。西方医药公司完全靠生产、销售西药赚钱,早已形成了自己的市场,他们绝不希望中医药去和他们竞争市场。因而千方百计抵制中药,甚至不惜进行诽谤诬陷。为了抵制中药,大医药集团可以操纵政府制订法律法规予以限制。
3、中医药首先要为13亿中国人的医疗保健服务
我们主张中医药走向世界,为世界人民的健康服务。但是,首先要让中医药为13亿中国人服务。
与西医药相比,中医药有诸多优势。其中一大优势是简便廉价。西方出现返朴归真、回归自然、采用天然药物的潮流,一个重要原因就是负担不起日益高涨的医疗费用。中医药是有系统理论、浩瀚文献、丰富实践的医学,而且是世界上保存最为完整的传统医药学,应该用其先保证其发源地人民的健康,即首先在中国弘扬起来,然后再说走向世界
③ 知识产权对提升中医药品牌有什么意义这是我一星期后的考试题目,谁帮我解答下啊 谢谢
能够鼓励医药创新,保护创新成果;提升相关企业的竞争力;
④ 北京惠民本草中医药知识产权服务中心有限公司怎么样
简介:惠民本草是一家总部位于北京的从事知识产权服务的公司。公司提供知识产权服务产版权服务、运权行发展战略、产业化趋势咨询。2017年3月26日,北京惠民本草中医药知识产权服务中心在北京举办了知识产权研讨会。证明材料来自中国经济网
法定代表人:王熠星
成立时间:2017-03-21
注册资本:300万人民币
工商注册号:110108023137307
企业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永泰东里怡清园1号楼2-047室
⑤ 论文,如何通过专利手段保护研究成果
技术创新和专利保护
我国即将加入组织,但是我们的技术创新成果和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还很淡薄。基于此,阐述了我国施行专利法的成绩和不足。分析专利保护应贯穿于技术创新的全过程,指出只有不断提高技术创新能力,加大专利保护,才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前言
当今世界,各国综合国力的竞争,其核心是知识创新、技术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化。而创新成果只有得到法律保护才能发挥它的竞争优势,因此知识创新和技术创新竞争的热点又集中到了知识产权的竞争。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已成为国际技术合作、产品贸易和外交往来的前提和基础。发达国家几百年专利制度的历史和我国实行专利制度十几年的实践证明,专利制度作为知识产权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维护市场经济公平有序竞争,推动和保护技术创新的有力法律制度和有效机制。因而专利的拥有量也反映一个国家、一个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和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水平。事实上,世界上一些经济大国和科技大国,同时也是专利大国。如日本每年的发明专利申请达40多万件,美国20多万件,德国15万余件。再如IBM公司、杜邦公司、日立公司、飞利浦公司等国际知名的大公司,目前拥有的专利有数万件,每年的发明专利申请就有数千件,有的高达1万多件。可见发达国家的企业是十分重视利用专利来保护他们的创新成果的。
1我国施行〖专利法〗的现状
我国自1984年颁布施行〖专利法〗,经过15a的努力,已形成一个比较完善的专利法律保护体系,专利申请与审批量大幅度增长,到1999年,年专利申请量已达13万余件,我国在短短十几年的时间内,在专利立法、审查、体系建设等方面,走完了发达国家几十年乃至上百年所走过的道路,成绩斐然,举世瞩目。但是,我们的专利保护水平与发达国家相比,差距还相当大。从专利申请量来看,据国家知识产权局统计,自1984年4月1日至1999年12月31日我国发明专利申请量国内为131564件,国外为143501件,国外申请量占52%.据统计,19941998年我国受理的有关计算机、医药、生物、通讯和半导体等高技术领域的发明专利中,国外申请分别占70%、60.5%、87.3%、92.4%和90%.另据统计,我国从1985年以来14a中,申请国外专利仅为2000项,而日立、索尼公司1a在国外就申请40005000件。这一组组数字表明我国专利保护的形势不容乐观。但是,这并不说明我国在高新技术领域创新没有作为。近年来,我国每年取得的国家级重大科技成果达3万余项,其中大部分可以申请专利,而事实上每年受理的具有较高技术水平的发明专利仅只1万多项。而那些具备申请专利条件而没有申请专利的较高水平的科技成果,却以发表论文、学术交流、评奖等方式公开出去,而一旦公开就等于供别人无偿使用。那么,科技成果和技术创新的价值何在?形成这样一种局面的原因只能说明我们的专利保护意识过于淡薄。这也是源于我国多年来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科技、经济两张皮的问题还没有得到很好解决,科技创新成果远离市场,承担科研项目任务的主体部门在科研课题任务完成后,往往只注重申报成果、发表论文、评奖,而忽视申请专利保护。这种重申报成果轻申报专利的错误认识和做法应该迅速扭转,要知道再高级的成果也无法与国际接轨,法律只保护专利,不保护成果。如果某个人或某个企业对无偿获得的科研创新成果,经过一番改进分类后,申请了专利,那么我们成果的研制者就要再花钱买下该专利或买下该专利技术的实施许可,才能使用自己所研制的成果,否则就要处于侵犯专利权的被动地位。在当今全球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发达国家正以其拥有的知识产权的技术优势与我们争夺高技术领域的市场及潜在市场的形势下,这种使科研创新成果因未申请专利保护而流失的现象,绝对不能再继续下去了。
2专利保护贯穿于技术创新的全过程
2.1用好专利文献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研究结果表明,全世界最新的发明创新信息,90%以上首先都是通过专利文献反映出来的。在新技术、新产品研究开发工作中,应首先进行专利文献检索,目的就是防止侵犯他人专利权,对于已有专利在先的技术应当避开;根据检索出的对比文献,可以清楚地了解本领域技术发展现状及最新发展趋势,以便在高起点上确定研究课题和产品开发方向,防止低水平重复研究,造成科研资金和资源的浪费。实践证明,在创新研究、开发的过程中,用好专利文献,可节约40%的科研开发经费和60%的研究开发时间,这是一条捷径。目前,国家知识产权局已建立起了收藏有世界各主要国家和国际组织的近4000万份文献的专利文献馆,这个巨大的信息资源宝库,等待着我们的科研人员去挖掘、去利用。有条件的企事业单位,都应当根据自己所从事的技术领域或专业,建立起自己的专利文献数据库,跟踪国内外技术发展的最新动态,使科研人员能够随时检索到所需要的技术信息,抢占本领域技术创新的制高点。
2.2申请专利,保护技术创新成果
搞技术创新,进行产品开发要投入资金、人力和设备,高技术开发更需要有高投入和承担高风险。因此,只有申请专利保护,才能享有对自己的技术创新成果的独占权,实现知识产权保护。当技术创新成果或新产品开发进行到形成可实施的技术方案时,就应及时申请专利,并取得专利证书,只有在这时,专利的主体才具有了市场竞争的主动权。如哈尔滨中药二厂曾研制开发出一种好药消咳喘,很畅销,但由于没有申请专利保护,在不到2a的时间内,全国就冒出20多家与该成果完全相同的产品,致使该厂曾经供不应求的消咳喘,大量积压,销售量、利润大幅度下降。沉痛的教训使该厂认识到了专利保护对一个产品、一个企业的重要性,后来该厂与省中医研究院联合开发了“双黄连粉针剂”,并申请了专利,产品投放市场后,没有一家仿冒,销售量连年大幅度增长。由此可以看到,正是这种新产品取得知识产权以后,才能起到对市场的垄断作用,不仅很快收回研制开发产品的全部投入,而且还获得比投入大得多的丰厚回报,用以进行下一步的技术创新,促使技术创新活动形成良性循环。如果是独创性较高的技术创新成果,除应申请基本专利外,还应对围绕基本专利技术的相关技术申请一系列的相关专利,以形成专利网。如一项产品专利是基本的,那么对该产品的加工工艺、制造该产品的新材料、生产该产品的专用设备等都应申请专利保护,形成专利保护网,这就是专利网战略。
2.3在引进专利技术的基础上,开发出具有专利权的新技术、新产品
引进他人的专利技术使自己能够在较短时间内掌握别人的先进技术,所花费用比起自己研制开发往往要少。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在引进他人专利技术之前,应当进行该技术的专利有效性检索,查清这项专利技术是何时申请的,何时授权的,是何种专利,现在的法律状态如何,如果是外国专利技术,还应查清它的第一申请国是哪个国家,有没有在我国申请专利,是否是有效专利等,这对我们的企业是非常重要的。我国在引进英国皮尔金顿公司浮法玻璃生产线的过程中,对方提出转让费为2500万英磅,相当于2.5亿元人民币,因为其含有137项专利技术。这么多的专利技术都是有效专利吗?专利文献检索结果显示,其中的51项专利已经失效,我方以此为据,迫使英方把转让费由原来的2500万英磅降为52.5万英磅。由此可以看出专利的有效性检索,对于我们引进国外先进技术,有效进行国际合作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在对引进技术进行消化吸收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国情对其进行改进、创新,并对改进的技术申请专利,取得专利权,从而对技术的转让方构成制约,使他不能无偿使用我更新改进后的技术,日本是世界上引进国外先进技术来发展本国经济最成功的国家。据统计,从19501976年,日本集中引进了外国先进技术2800余项,支付379亿美元的引进费用,如果仅靠自己的力量研究开发这些新技术,大约需要2600亿美元和更多的时间,日本正是依靠这些引进技术,通过自己的消化、吸收、改进和创新,缩短了与发达国家的差距,实现了经济跨越式发展。这种成功的经验很值得我们借鉴。
2.4申请本国专利的同时申请外国专利
目前,信息技术迅猛发展,个人电脑加速普及,各种现代通讯手段及互联网络在全球的发展,把世界各国各地区越来越紧密地联系在一起,世界经济正在朝着全球科技经济一体化、贸易自由化的进程加速前进,特别是我国即将加入WTO组织,随着关税壁垒的逐步取消,国内国际市场融为一体,无内贸外贸之分,我国的企业和科研单位不管其主观愿望如何,都要面对全球性的竞争。而且谁也不能放弃国际市场,尤其是从事高技术创新开发的企业和科研单位,花费巨额投资,承担高风险,开发出的高技术创新成果只有占领国际大市场,才能收到比投入高数倍乃至数十倍的高附加值的回报,因而在自己的技术创新成果申请中国专利保护的同时,还应在该技术或产品的预出口国家或其他有市场前景的国家申请专利保护。因为专利文献是世界范围内公开的,而专利保护是有地域性的,申请哪个国家的专利就受哪个国家〖专利法〗的保护,未在那个国家申请专利保护,人家就可以无偿使用,所以申请国外专利对于取得国际市场竞争的主动权是非常重要的。
2.5切实执行〖专利法〗规定的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一奖两酬”制
〖专利法〗规定,职务发明授予专利权后,专利权的所有单位或者持有单位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一次性奖励,专利项目实施后,根据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按一定比例提取酬金支付给发明人或设计人。“一奖两酬”制,把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奖励和报酬的重点放在了从项目实施后取得的经济效益中提取,酬金与效益挂钩,公平合理,创造的效益越大,获得的报酬越多。上海石油化工研究院按照〖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了详细的奖励办法,极大地调动了全院科技人员技术创新的积极性,该院某课题组从专利许可费中一次提取报酬70万元,其中主要发明人获得酬金10多万元,其技术骨干取得报酬4万5万元。由此我们也看到了“一奖两酬”制的切实兑现,充分体现了创新技术的价值,既可激励科技人员以更高的热情去创新去开发技术含量更高、市场前景更好的新技术的积极性以及对其取得专利的技术创新成果实现产业化的积极性,又使我国的国有企业和科研单位的职务发明专利的申请量大幅度提高,也防止了国有无形资产以各种方式或渠道流失。
2.6依法保护知识产权
专利制度从法律上确定了获得专利的技术创新成果是商品是财产的地位,其权利人依法享有知识产权,同有形财产一样。专利权人的无形财产权不容侵犯,〖专利法〗第六十条规定,对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的侵权行为,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专利管理机关进行处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这里规定了出现侵权纠纷的处理途径有两个,一个是行政处理,法律赋予了专利管理机关处理侵权纠纷的行政职能,这种行政处理程序简单,灵活,结案快,费用低,特别适合中国国情;再一个途径就是司法保护,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专利保护给予专利权人在一段时间内的独占权,当这个权利受到侵犯时,专利权人或利害关系人就可以依法维护自己的专利权不受侵犯。应当注意,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为2a,自专利权人或利害关系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如果超过了时效,专利权人就会丧失胜诉权。
3结束语
总之,作为市场经济主体的企业和科研单位,只有不断提高自己的技术创新能力和专利保护水平,才能在激烈的国内、国际市场竞争中,求得自主生存、自主发展,成为竞争中的强者。
⑥ 中医药方知识产权转让——主治中风引起的偏瘫、心脑血管疾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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⑦ 中药专利的现状及相关保护
我国中药专利申请的现状与思考
沈丽令鸟
据不完全统计,近几年我国中药专利申请中约90%为个人申请,药厂、大学、科研院所的申请约占10%。个人申请的授权率为30%左右,而药厂、大学、科研院所申请的授权率约为70%。
1993年中国专利法开放药品专利申请后,当年中药申请量即达到1700件左右,这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中药的创新。近十年来,中药专利经历了申请量大幅度增长、显著下降和逐步回升的阶段。笔者将对中药专利申请的现状作如下分析与思考。
中药专利申请的特点及存在问题
一、专利申请人多为个人。据不完全统计,近几年我国中药申请中约90%为个人申请,药厂、大学、科研院所申请约占10%。个人申请的授权率为30%左右,而药厂、大学、科研院所申请的授权率约为70%。由于申请人多为个人,申请中常常只有配方,既没有动物试验,也没有临床观察报告。可以说申请人提交的是一个未完成的发明,从而导致该申请不能被批准。这些申请虽没有获得专利权,但是其技术内容已经被公开,对于申请人来说,是不利的。而且,对于我国中医药行业来说,也是不利的。因为在世界范围内,均可以检索到这些技术内容,无形中造成了我国中医药信息资源的“流失”。
二、发明点多在复方制剂上,而涉及中药有效成份提取及纯化的申请相对较少,尤其是将有效成份提取为一个纯化合物的专利申请更加微乎其微。但是,后一种专利申请却具有更大的价值。尤其是加入世贸组织以后,面临国外药物的冲击和技术垄断,这一点显得尤为突出。同时,提取纯药物化合物制备成药物,也有利于中药走向世界。因为,纯化合物避免了中药产品中的重金属、质量监控等问题,而这些正是阻碍中药产品走向世界的主要因素。
三、专利申请的代理比例不高,而且,在这些代理人中有中医药专业背景的很少。因此,在申请文件撰写过程当中,所使用的药名常常出现混乱,有的使用的是可以作为一种正名和几种异名的名称,有的甚至是当地的俗称,在公开出版物上从来没有记载过。而申请人又不能够证实这种名称的原料在申请日之前处于公开状态,导致该申请的技术方案不能被实施。这种由于药名问题导致公开不充分而不能被授权的专利申请,也占一定比例。
对中药专利申请的思考与建议
现状提醒我们,药厂、具有科研能力的医疗机构和大专院校及科研单位,需要增强专利保护意识。由于这些单位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和经济实力,更易于开发出高水平的具有专利性的中药产品,如没有专利的保护,产品上市之后遭仿制,经济损失将非常惨重。只有将这些中药产品处于专利保护之下,才能更好地体现这些产品的价值,同时也可体现出专利产品的优势,也就是可以防止他人为了生产经营的目的制造、使用、销售、许诺销售和进口该专利产品。同时,专利产品的价格可以高于非专利产品的价格。这样,一方面可真正发挥专利制度在中医药领域中的法律保护作用,另一方面可鼓励高水平中药产品的开发,从而进入良性循环。
(一)申请专利的时机
由于我国实行的是先申请制,也就是说,如果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那么专利权将授予最先申请的申请人。因此申请人应当尽早申请专利。但另一方面,由于包括药品在内的发明专利的保护期是自申请日起20年,所以申请人应当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申请的最佳时间。一般来讲,在作出药效结论后甚至在临床之前,即可申请专利。原因是专利保护的是一个具有三性(即实用性、新颖性和创造性)的技术方案,在作出药效结论后即满足了作为专利申请的必要条件,不必等到临床试验,甚至新药获得批准之后再申请。而且,提前申请还可以避免在新药审批和公告过程中出现技术方案公开而丧失新颖性的可能性。
(二)申请文件的撰写
申请药品专利,在说明书中应当公开新的药物组合物或该药物具体的医药用途、药理功效、有效量及使用方法,应当提供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足以证明该发明的技术方案可以达到预期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或效果的数据。有效量和使用方法或制剂方法等应当公开至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施的程度。这一点申请人应当特别注意,避免由于公开不充分而导致申请被驳回。
(三)申请专利的内容
在目前有关中药有效成份提取及纯化的专利申请相对较少,尤其是中药有效成份化合物专利申请少的情况下,一方面申请人应当在积极研究的同时,对其技术方案进行专利保护;另一方面,应当尽可能地采取更有效的保护形式。产品专利的保护范围较宽,它包括有权禁止他人为了生产经营的目的制造、使用、销售、许诺销售和进口其专利产品的所有行为。不管这种行为采用什么方法制备和以何种方式使用,都必须得到专利权人的许可。因此,应当尽可能地采用产品专利保护的形式。但是,某些用途专利,其保护力度有时也比较大。例如,首次发现了一种中草药具有治疗某种疾病的新的医疗用途,可以采用用途专利的保护形式,因为这种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也是很宽的,申请人应当予以注意。
中药是我国特有的资源,中药产业在我国国民经济中一直占居着重要地位。随着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专利在中药保护中将会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如何更好地发挥专利制度在中药保护中的作用,将是我们从事专利事业和中医药事业的同仁所共同面临和需要思考的问题。
在当前形势下,提高中医药技术人员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则是应引起全社会重视的问题。
⑧ 中医药知识产权类人才培养
具体什么问题呀,可以搜索一下《中国知识产权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