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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调解司法确认

发布时间: 2021-02-27 16:50:02

㈠ 人民调解司法确认适用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人民调解法包括《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司法部2002年发布的《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发布的《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等

㈡ 什么是司法确认制度当事人如何向法院申请人民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

司法确认制度,就是双方当事人经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协议,共同到人民法院,要求法院确认双方调解协议有效的一个司法程序。
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必须提交书面申请书,并且双方当事人都要到法院共同签字确认。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九十四条 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由双方当事人依照人民调解法等法律,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第一百九十五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五十三条 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双方当事人应当本人或者由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代理人向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法庭提出申请。
第三百五十五条 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可以采用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当事人口头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记入笔录,并由当事人签名、捺印或者盖章。
第三百五十六条 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调解协议、调解组织主持调解的证明,以及与调解协议相关的财产权利证明等材料,并提供双方当事人的身份、住所、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
当事人未提交上述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要求当事人限期补交。
第三百五十七条 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一)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的;
(二)不属于收到申请的人民法院管辖的;
(三)申请确认婚姻关系、亲子关系、收养关系等身份关系无效、有效或者解除的;
(四)涉及适用其他特别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审理的;
(五)调解协议内容涉及物权、知识产权确权的。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发现有上述不予受理情形的,应当裁定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第三百五十八条 人民法院审查相关情况时,应当通知双方当事人共同到场对案件进行核实。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的陈述或者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不完备或者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当事人限期补充陈述或者补充证明材料。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向调解组织核实有关情况。
第三百六十条 经审查,调解协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申请:
(一)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
(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
(三)违背公序良俗的;
(四)违反自愿原则的;
(五)内容不明确的;
(六)其他不能进行司法确认的情形。

㈢ 人民调解司法确认是什么

人民调解司法确认制度是指对于涉及到的民事权利义务的纠纷,经行政版机关、人民调权解组织、商事调解组织、行业调解组织或者其他具有调解职能的组织调解达成的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的协议,经调解组织和调解员签字盖章后, 或双方当事人签署协议之后,如果双方认为有必要,共同到人民法院申请确认其法律效力的制度。

㈣ 如何理解司法确认中调解协议内容涉及物权,知识产权确权的不予受理

这都是排他权,绝对权,法院无法判断实际归属,也不知道有没有人对其声称拥有所有权

㈤ 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在什么情况下法院会不予受理

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法院不予受理的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

第三百五十七条 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一)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的;

(二)不属于收到申请的人民法院管辖的;

(三)申请确认婚姻关系、亲子关系、收养关系等身份关系无效、有效或者解除的;

(四)涉及适用其他特别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审理的;

(五)调解协议内容涉及物权、知识产权确权的。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发现有上述不予受理情形的,应当裁定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5)知识产权调解司法确认扩展阅读:

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中需重视的问题和对策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4年通过司法确认程序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案件301件,对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起到了良好的促进作用。西城法院经过调研发现,在这些确认案件中,部分案件存在着以下四个方面的问题,需谨慎处理:

一、诉争标的物存在权利瑕疵。一类是诉争标的物可能被查封、扣押等,如房屋可能是共有,或者可能存在权利瑕疵,如被查封等;另一类是诉争标的物存在其他权利人,如属于共有情形,或者继承确认案件中存在其他的继承人等情形。

二、确认申请人存在身份瑕疵。一类是可能不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非当事人本人的签名;另一类是当事人属于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法表达其真实意思,其他人代其行使权利承担义务。

三、双方申请人提起虚假确认。一类是当事人为规避法律法规而提起司法确认,从而绕过相关规定取得权利,如规避房屋限购、机动车限号等情形;另一类是故意隐瞒重要的信息或者虚构事实,共同侵害其他案外人的合法权利。

四、属于不适宜确认的情形。一类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第四条明确规定的四种提起司法确认时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情形;

另一类是人民调解委员会不得受理的调解纠纷而受理调解的,如法律、法规规定只能由专门机关管辖处理的,或者法律、法规禁止采用民间调解方式解决的,人民法院、公安机关或者其他行政机关已经受理或者解决的。

针对上述问题,西城法院提出如下对策:

一、严格审查申请人的身份,确认是否属于申请人本人的真实意思,通知双方申请人须同时到庭,一方当事人经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司法确认程序终结,按撤回司法确认申请处理。

经审查,调解协议有可能涉及案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责令当事人提供必要的证据,当事人不能提供的,裁定驳回申请。

二、严格审查诉争标的物的权利状态。及时地与其他部门进行沟通,建立长期的司法查询机制,如与民政部门沟通查询、房管局查询房屋权属状态、银行查询诉争账户的状态等。

三、与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沟通座谈,建立绿色通道,将调解协议不予确认的情况定期通报,既方便诉讼,完善诉讼与非诉讼的对接,也及时将存在的问题回馈,力争在源头避免诉讼风险。

㈥ 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都是什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

(2011年3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15次会议通过)

为了规范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民事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程序,进一步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的规定,结合审判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调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二条 当事人申请确认调解协议的,由主持调解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管辖。

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委派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并达成调解协议,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的,由委派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条 当事人申请确认调解协议,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司法确认申请书、调解协议和身份证明、资格证明,以及与调解协议相关的财产权利证明等证明材料,并提供双方当事人的送达地址、电话号码等联系方式。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第四条 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司法确认申请,应当在三日内决定是否受理。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的,应当编立“调确字”案号,并及时向当事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双方当事人同时到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的,人民法院可以当即受理并作出是否确认的决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一)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或者不属于接受申请的人民法院管辖的;

(二)确认身份关系的;

(三)确认收养关系的;

(四)确认婚姻关系的。

第五条 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司法确认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确认的决定。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十日。

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确认的决定前,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撤回司法确认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第六条 人民法院受理司法确认申请后,应当指定一名审判人员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通知双方当事人同时到场,当面询问当事人。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如实陈述申请确认的调解协议的有关情况,保证提交的证明材料真实、合法。人民法院在审查中,认为当事人的陈述或者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不完备或者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当事人补充陈述或者补充证明材料。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未按时补充或者拒不接受询问的,可以按撤回司法确认申请处理。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调解协议效力: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二)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三)侵害案外人合法权益的;

(四)损害社会公序良俗的;

(五)内容不明确,无法确认的;

(六)其他不能进行司法确认的情形。

第八条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调解协议符合确认条件的,应当作出确认决定书;决定不予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的,应当作出不予确认决定书。

第九条 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确认决定后,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作出确认决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十条 案外人认为经人民法院确认的调解协议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益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内,向作出确认决定的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确认决定。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办理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案件,不收取费用。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可以将调解协议不予确认的情况定期或者不定期通报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和相关人民调解委员会。

第十三条 经人民法院建立的调解员名册中的调解员调解达成协议后,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的,参照本规定办理。人民法院立案后委托他人调解达成的协议的司法确认,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4〕12号)的有关规定办理。

㈦ 法院诉调对接中心调解协议怎样进行司法确认

只要双方当事人持调解协议共同到法院的诉调对接中心申请确认,法院经过审查,如果调解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就会出具司法确认书,进行确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

第三百五十三条 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双方当事人应当本人或者由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代理人向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法庭提出申请。

第三百五十四条 两个以上调解组织参与调解的,各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

双方当事人可以共同向其中一个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双方当事人共同向两个以上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百五十五条 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可以采用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当事人口头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记入笔录,并由当事人签名、捺印或者盖章。

第三百五十六条 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调解协议、调解组织主持调解的证明,以及与调解协议相关的财产权利证明等材料,并提供双方当事人的身份、住所、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

当事人未提交上述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要求当事人限期补交。

(7)知识产权调解司法确认扩展阅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

第三百五十七条 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一)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的;

(二)不属于收到申请的人民法院管辖的;

(三)申请确认婚姻关系、亲子关系、收养关系等身份关系无效、有效或者解除的;

(四)涉及适用其他特别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审理的;

(五)调解协议内容涉及物权、知识产权确权的。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发现有上述不予受理情形的,应当裁定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㈧ 为什么知识产权法院不可以进行司法确认

因为最高人抄民法院关于适用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357条规定
第三百五十七条 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一)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的;

(二)不属于收到申请的人民法院管辖的;

(三)申请确认婚姻关系、亲子关系、收养关系等身份关系无效、有效或者解除的;

(四)涉及适用其他特别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审理的;

(五)调解协议内容涉及物权、知识产权确权的。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发现有上述不予受理情形的,应当裁定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㈨ 调解后多少天给与司法确认

您好,《中华人民共和抄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由双方当事人依照人民调解法等法律,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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