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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工程的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吗

发布时间: 2021-02-27 16:03:29

1. 在建工程是否可以买卖

首先要明确一点我国并不禁止房地产(包括在建工程)的交易活动,但是你的问题实在令我无法回答,因为我无法确认你的在建工程的性质及合法性!
如果你的在建工程手续齐全,并且是商品房在建工程,那么商品房在建工程的转让可分为项目转让和预售转让。项目转让是商品房在建工程整体项目已完工部分及其相应的权益的转让,预售转让是单套商品房在建工程已完工部分的价值和续建部分价值的现值之和的转让:
项目转让是指所开发的商品房整体项目在未竣工交付之前,对其已形成的实体及其权益进行的转让,转让后由买方继续进行开发。转让对象为已形成的整体在建工程实体、全部的土地使用权面积以及相应的权益。
预售转让指所开发的商品房项目,在未竣工交付之前,将所开发的商品房分割转让(如住宅是根据单套包括套内建筑面积、公摊面积及应分摊的土地使用权面积在内的预售面积进行转让),转让后由卖方继续进行开发使其达到可使用的状态。其转让对象为每套商品房的预售面积,即商品房的套内建筑面积、相应的公摊面积、对应的土地使用权面积及其相应的权益!
但是要注意一点:在建工程抵押房,不能买卖!

2. 在建工程转让需要满足哪些基本条件和要求

在建工复程转让条件:
制《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所规定的房地产转让的法定条件。即: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符合下列条件:

(1)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2)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
(3)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3. 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能转让吗

你好,这个是有流转限制的,"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赠与或者其他合法方式专将其房地产转移给属他人的行为;而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符合下列条件:(I)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2)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巷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否则不得转让.

4. 土地使用权转让税费和在建工程转让税费有什么区别

土地使用权转让税费是包括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有所得缴纳企内业所得税
在建工容程转让税费,其中要区分动产和不动产,税费不一。动产要交增值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不动产有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

5. 实施不动产登记后,在建工程能不能转让

当前法律法规均未禁止转让已有部分销售房屋的在建工程。房地产法仅明确了在建工程转让需三个条件:支付了出让金、取得了土地证、完成了一定比例的开发。 二、转让已有部分销售房屋的在建工程,涉及谁的利益?1、如有已购买房屋的小业主。要否经其同意?会否构成在建工程转让的障碍?--如果已完成预告登记,未经其同意,不能完成转让过户。根据物权法第20条,如果购房人已办理YU购的预告登记,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那么,未经其同意,则不得转让在建工程,至少不能发生转让的物权效力。 如未作预告登记,是否就不需经其同意、谁来履行与小业主签订的合同?从合同法角度,在建工程转让非股权转让,履行合同的仍应是原来的公司。但不动产具有不可替代性,因此原出让人显然无法在转让在建工程后再交付房屋。当然,可按合同的权利义务转移给第三人的方式处置,但这也需原合同相对人同意,否则原出让人构成违约。因此,为避免纠纷,从受让人角度,最好与出让人、购房人达成一个三方意向,明确权利义务如何承担。 2、如有对在建工程有抵押权的银行,要否经其同意?--要经其同意、否则转让无效。如他人对在建工程有抵押权,按照物权法,转让抵押物,要经抵押权人同意。按照担保法,要通知抵押权人。否则,转让无效。 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一条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担保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 3、如有抵押权,银行抵押权行使的范围是什么?行使的范围是土地使用权、在建工程、包括对应房屋。但难以对抗已出资购买房屋的小业主和在建工程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最高人民法院规定: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4、该在建工程的承包方,其优先受偿权优于银行的抵押权,如上。但最高院规定: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法律依据:物权法: 第二十条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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