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所有权的意义
① 产权是什么意思,和所有权有什么联系和区别国有企业的产权归谁所有
什么是产权?产权与财产所有权是什么关系?我国的法学家和经济学家对此仍有不同的看法。大致存在着以下几种观点:
一是把产权等同于所有权。持这种观点的人以所有权作为产权的逻辑出发点,来评价、批判西方产权理论,并以此分析我国的经济改革。他们认为,产权作为关于财产的权利,其基础和核心就是所有权,即从人对资产的占有隶属关系来理解的狭义所有权。这可以说是一种最狭义的产权定义。在产权理论刚刚引入我国的时候,这种观点曾十分流行。
二是把产权等同于占有权和经营权。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产权有两种含义:一是指所有权,二是指占有权和经营权。在理论上,这两种含义可以同时存在,区别在于:在不同所有制之间适用于第一种含义的产权;在同一所有制内部,适用于第二种含义的产权。
三是认为产权有别于所有权,并且比所有权的涵义更宽泛。这是后来出现并引起人们广泛关注的观点。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产权与所有权有着不同的内涵,所有权就是对资产的排他性隶属权利,而产权则是一个包含所有权在内但远比所有权内容宽泛的范畴,除了所有权,它还包括占有权、支配权、经营权、收益权以及处置权等一组权利。在理论界,持这种观点的人占多数,同时它也比较接近于西方学者所表述的产权体系。
从推动或促进产权交易的角度,对产权定义作以下概括是比较科学和可行的:
首先,产权是与财产有关的、具有排他性的权利。产权的排他性意味着特定的权利主体只能是一个,即排除任何非权利主体对产权的占有和使用;并且,产权的排他对象是多元的,即一个主体可以有多项产权,但一项产权只能归属于一个主体。
其次,产权是能够流动或可让渡的权利。在产权拥有者认为不再需要拥有或非拥有者认为需要拥有时,产权应当能够流动并在他们之间互相让渡,从而实现资源的高效率配置。
再次,产权是具有可分性的权利。如企业产权可以横向分解为使用权、收益权、处置权和让渡权,也可以纵向分解为出资权、经营权和管理权;从其存在方式上,还可分为价值形态的产权和实物形态的产权。
第四,任何产权,都必须是有边界、可计量的权利。否则,既不可能把特定产权从其他产权中分离开来,用于交易,也不可能在交易过程中对产权进行有效计量。
从以上四个方面来界定产权的内涵,对于理解和把握产权交易非常重要,因为产权交易是由产权的内在属性决定的。产权的排他性是产权交易的首要前提,没有明确的权利主体的产权是不可能拿去交易的;二是产权能够流动和可出让,使产权交易实际上成为可能;第三,正因为产权是可分的,所以人们不仅将产权作为整体来出让,也可以将其分割为部分甚至一个个单元来出让;最后,由于产权是有边界、可计量的对象,使得它在交易过程中具有实际可操作性。
论国有企业产权的界定
[摘要]本文所论述的国有企业产权的界定包含两层含义:一是如何界定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产权;二是如何界定国有企业因投资来源的不同而形成的不同产权归属。
[关键词]国有企业 产权界定 政府
1.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产权的归属
在论述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产权界定之前,首先要澄清两个糊涂认识。
一是有人认为,有的地区经济较落后,落后地区现存的地方国有企业大部分都是50、60年代创办的,企业设备陈旧、技术落后、包袱沉重、效益低下又没有新的经济实力来投资创办新的国有企业;有的地区经济较发达,发达地区现存的地方国有企业大多是改革开放以后创办的,企业设备和技术先进,负担不重,效益较高,且地方政府财力殷实,可通过自我积累投资创办国有企业。一旦明确中央政府产权和地方政府产权,落后地区会因此影响财政收入而愈加贫困,发达地区则会愈加富裕,可能进一步拉大业已存在的地区差距,这种看法是可以理解的,但不必有这种担心。因为发展落后地区,缩小发达地区和落后地区的差距不能用抑制发达地区的发展来实现,只能靠落后地区发奋图强、奋起直追来达到,当然政府应该从财政收入中增加对落后地区的投入,从政策上扶持落后地区,通过国民收入在地区之间的再分配来缩小地区之间的差距。
二是有人认为,一旦明确中央政府产权和地方政府产权,久而久之,可能会引起地方政府由经济上的独立而导致政治上的独立,最终造成国家动乱和分裂,这种看法在原苏东社会主义国家的解体和国家分裂以及我国沿海地区经济高度发展,出现了所谓穷中央、富地方的背景下颇有市场。其实这种看法是毫无根据的,一个国家会不会分裂并不取决于国有企业产权在中央和在地方的划分,许多西方国家的国有企业,中央政府产权和地方政府产权划分十分明确,并没有因此而引起分裂。倒是原苏东社会主义国家的国有企业,并没有划分中央政府产权和地方政府产权,却发生了分裂。因此,上述认识是错误的,因为它不符合实际。
在澄清以上两个糊涂认识的基础上,我们再来讨论现有国有企业的产权状况。国有企业的产权归属的现状可分为以下几类:第一类国有企业是原来全部由中央政府投资创办。第二类国有企业是原来全部由中央政府投资创办,后来产权下放到地方政府所有。第三类国有企业是原来全部地方政府投资,后来产权收归为中央政府所有。第四类国有企业是由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共同投资创办的。
对于上述几类国有企业产权的归属究竟应该如何划分,我认为,第一类国有企业产权应维持现状,仍属中央政府所有,道理很简单,因为这些国有企业原本就是由中央政府投资,且一直归中央政府所有和经营,无论企业资产增值多少,都应归原始投资者(国家)所有,这一点恐怕没有争议,第二类国有企业产权界定如果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无论是划给地方政府,还是中央政府都没有实际意义,因为地方政府并没有独立的经济利益,财政由中央政府统收统支,现在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特别是在财政包干、分灶吃饭的财政体制下原来由中央政府投资创办,现在下放到地方政府,会给地方政府带来实际经济利益,增加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如果这类企业是亏损企业,则可另当别论),地方政府不能无偿占有这类国有企业,应对这类国有企业进行清产核资,对资产进行重新评估,按照重估的资产价值转让给地方政府或收归中央政府所有。第三类国有企业基本上是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也由于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区分由中央政府投资还是地方政府投资都无任何意义,这类国有企业尽管是由地方政府投资形成的,只不过是中央对地方财政拨款的一部分,因此这类国有企业的产权归属理应归中央政府。第四类国有企业的产权归属可分为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由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共同投资创办的,这种企业的产权归属可不改变, 其原因也在于计划经济体制下,中央政府统收统支,中央和地方并不分彼此。第二种情况是在财政包干和分税制的体制下,由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共同投资创办的国有企业,这种国有企业的产权归属应按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初始投资的比例进行划分和界定,明晰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产权。
2.国有企业产权界定
国有企业因投资来源不同而形成的不同产权归属可分为三种情况:第一种情况:企业的全部原始资产由国家投资;第二种情况:企业的原始资产一部分由国家投资,有一部分是1984年“拨改贷”以后由企业贷款而形成的;第三种情况:企业的全部原始资产由企业投资、企业职工股份和企业贷款构成。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得益”的原则,第一种情况的企业的全部资产应归国家所有,第三种情况的企业的全部资产应归企业所有。第二种情况的企业资产归属问题稍为复杂一些,企业经过多年的营运,资产数量都有较大的增长,加之物价上涨的因素,现有的资产存量在国家与企业之间如何分解存在着操作上的困难,但我认为只要正确划分了资产归属的界限,对国有企业资产进行重新评估,按照企业和国家原始投资的比例来分割资产是能够合理界定国有企业资产归属问题的,按理说,上述三种国有企业资产归属的界定是简单明了的。
现在的问题是:对上述第一种情况的企业的全部资产界定为国家所有,这是没有争议的。但对于第二种情况和第三种情况的企业的资产归属应如何界定,企业界、政府部门和学术界都有不同看法:第一种观点认为:一是国有企业的原始投资是谁,其产权就应界定给谁;二是完全靠贷款新建的国有企业,形成的资产不应全部界定为国有资产,因为贷款和利息是企业还。但又因它享受了国家的税前还贷、以税还贷的政策,因此这部分企业资产应一部分界定为国有资产,一部分界定为企业资产,其比例根据企业不同情况而定。第二种观点认为:国有企业在两步“利改税”以后留利形成的资产,“拨改贷”以后还贷后形成的资产都应该是企业所有的资产,不应归国家所有。第三种观点认为:对于国家有原始投资的企业而言,无论是“拨改贷”以前还是“拨改贷” 以后,企业留利形成的资产、还贷后形成的资产均应归国家所有,甚至“拨改贷”后设立的国有企业的资产也是国有资产。(参见黄速建《关于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若干问题》《中国工业经济》995年第二期,第17-18页)
笔者认为,上述第一种观点和第二种观点并无矛盾,我一直是赞同的。现在着重讨论一下第三种观点,持这种观点的同志理由有三:一是认为世界上没有一家企业的资产归企业自身所有,并不存在企业自为所有者的问题。并且进一步论证说,稍懂一点会计基本知识的人都知道,负债表的基本平衡式是:企业的资产等于负债加股东权益。也就是说,企业的资产要么是债权人(债务资产),要么是出资者权益(净资产);二是根据市场经济体制下通行的“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国家有原始投资企业,无论是在“拨改贷”以前还是在“拨改贷”以后,企业留利形成的资产,还贷形成的资产都是企业以出资者权益为最基本的物质基础进行经营的结果,均应归国家所有;三是“拨改贷” 以后的所谓“企业贷款”,它实质上是一种扭曲状态下的政府直接投资,即出于促使企业增强国有资本的运用责任初始本意,政府以企业贷款的形式向企业直接出资,然后国家以应得的税收或应得的利润来还贷。
我认为:支撑第三种观点的三条理由都值得商榷。关于第一条理由,持这种观点的同志忽视了在具有中国特色的国企改革中业已存在企业股份和职工股份所形成的产权,在国企改革中,作为国有企业的原始投资确有一部分是由企业留利所形成的投资,有一部分是由企业职工入股形成的投资。这些投资中企业留利部分是按规定向国家上缴税利后剩余部分,它是企业经营的结果,其形成的权益是经营者权益,从产权的角度讲,国家作为原始投资者,只能得到相应的利息(股息);国家作为社会经济管理者只能依法向企业收税。在这里,国家作为国有资产的终极所有者的权益同企业的法人财产权的权益是经渭分明的,企业法人财产权的权益所形成的投资理应界定为企业所有。从以上分析可见国有企业股份和企业职工股份构成国有企业原始投资的一部分,企业和职工也是国有企业的股东,企业资产负债表的基本平衡式:企业资产等于负债加股东权益也就成立了。
关于第二条理由,如果我上述论点是正确的,第二理由自然就不成立了。根据市场经济体制下通行的“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现在这类国有企业的出资者是由国家、企业和企业职工三方构成,企业以出资者权益为物质基础进行经营所形成的资产,就应按一定比例界定为国家、企业和企业职工所有,也不能搞国有化。
所形成的投资理应界定为企业所有。从以上分析可见国有企业股份和企业职工股份构成国有企业原始投资的一部分,企业和职工也是国有企业的股东,企业资产负债表的基本平衡式:企业资产等于负债加股东权益也就成立了。关于第二条理由,如果我上述论点是正确的,第二理由自然就不成立了。根据市场经济体制下通行的“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现在这类国有企业的出资者是由国家、企业和企业职工三方构成,企业以出资者权益为物质基础进行经营所形成的资产,就应按一定比例界定为国家、企业和企业职工所有,也不能搞国有化。
综上所述,对国有企业的产权界定,要根据国有企业资产来源不同进行具体分析,不能一概界定为国家所有,更不能对国有企业改革过程中已存在企业产权、职工个人产权和法人产权实行国有化。这样于情不合、于理不服。
② 如何规范国有企业所有权和经营权关系的思考
国有企业改革是整个经济体制改革的中心环节,深化国企改革必须在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上有新突破。
国企形成有效运行机制需完善法人治理结构
国企有效运行机制,应该体现在几个方面:有人对企业资产的保值增值真正负责,具有自主经营、自我发展的强大动力,具有自我约束、规范经营的内在要求。这几个方面都取决于企业有没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
传统国企的一大弊端是,企业国有资产名义上属于全民所有,但由于权责不清,实际上谁也不能对资产的保值增值负责,企业缺少自我发展的动力。究其原因,是企业没有独立的法人地位和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只有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确立企业独立的法人地位,明确政府作为出资人的权利和责任,落实企业法人对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权利和责任,才能调动两个方面的积极性,共同推动企业发展。
能不能自主经营、自我发展,是国企有没有生命力和竞争力的主要因素和标志。要使国企具有自主经营、自我发展的强大动力,就要让企业的所有者、经营管理者和生产者的利益与企业的利益统一起来,使各方都能从企业的发展中直接获得与其贡献相称的利益。完善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让所有者、经营管理者和生产者都能通过适当的形式,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根据自己对企业发展所作出的贡献,依法享有各自的权益。这就使企业不仅具有了自主经营、自我发展的条件,而且具有了自主经营、自我发展的强大动力。
国企产权多元化是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的首要前提
法人治理结构源于企业资产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一个企业的资产为多个人(包括法人和自然人)所有,就形成了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关系。而为了维护所有者权益,必然要选择一种相应的组织设置或制度安排,这就是法人治理结构。反过来说,如果企业没有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就缺少建立法人治理结构的必要条件。因此,法人治理结构是企业投资主体或产权多元化的产物。
从国有企业运行的实际情况来看,产权结构的单一性或“一股独大”是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的主要障碍。改革改制后,国企有三种情况:一是部分国有企业利用国家债转股政策,组建了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二是部分国有企业通过资产重组,吸纳资本进入,包装上市,组建了股份公司;三是部分国有企业实行主辅分离,重组主业,并吸纳经营管理者和职工参股。目前,已改制的国企大部分按《公司法》要求逐步建立了法人治理结构,但还存在不完善的问题,有效的法人治理运行机制尚未真正形成,许多国企“只是换了牌子(由工厂改成公司),仍然还是老样子”。因此,如何进一步推进企业产权多元化,是国有企业深化改革、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中的一个关键性问题。借鉴沿海等发达地区的经验,国有企业处于相对控股地位(约占20%至30%的股权)为好。同时,应当吸引外资和民营资本参股,从而形成混合所有制产权结构。
理顺国企内部关系是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的关键环节
理顺企业内部各组织的关系,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关键是明确各组织的职能定位并建立相应制度予以保障。从目前情况看,法人治理结构普遍存在的问题是:有的股东大会不健全或者基本不发挥作用;有的董事会职能越位,包揽过宽,甚至雷同于行政管理机构;有的监事会作用发挥不好(实行外派监事会有较大改善);有的经理层职责与董事会职责不清。同时,由于国企的特殊性,改制后建立了“新三会”,但“老三会”(党委会、工会、职代会)仍然存在,如何处理好它们之间的关系十分重要。要按照《公司法》和中央关于国企改革改制的精神,明确规定国企内部的组织设置及其职能、职责、权利、义务、工作程序等,使企业实现法人治理结构的制度化、规范化。
③ 为什么要进行国有企业的产权改革
在马克思时代,所有的经济学家都把资本家式的企业看做资本主义的特征和基础,但在今天,即使在如美国这样资产阶级色彩最为浓厚的资本主义国家,有决定意义的也不是资本家式的私营企业,而是股份制企业。
不把国有企业转变为以股份制为主方向的新型企业,只是教条和机械地把马克思在另一种背景下设计的企业形式照搬到我们的这种背景下,从而阻碍、否定我国的国有企业改革
工作,那就很有可能犯下时代性的错误、历史性的错误。
贾华强最近一段时期,由香港中文大学郎咸平教授首先对国内一些上市公司在产权改革中的具体做法提出质疑,继而引发了国内经济学界的一场大争论。这场争论,刚开始还主要是对国有企业改革中一些具体做法合理性与否进行探讨的话,现在已经演变成了对国有企业改革方向对错的争辩。在这种情况下,继续深入探讨我国国有企业产权改革中的一些带有方向性的重大问题,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首先需要说明,笔者这里所使用的“产权”一词,是把它视作马克思的“所有权”概念的不同表达,是“所有权”的另一种说法,或者说,就是仅指财产的“所有权”。大家都知道,“产权”这个词并不是马克思主义理论中固有的,而是西方经济学中的词汇。但就笔者的理解,在西方经济学中,比如在科斯定理中,产权并不是在所有权的涵义上来使用的,或者说,它是与所有权无关的。这是因为,产权这个词的研究对象,是企业经营权中当形成外部性效应时的法律介入或经济学效率,是指经营权的外化行为及其解决。因此,在西方国家中,尽管是以私有制为基本理论前提的,但西方经济学仍然认为在他们那里存在着产权问题。这样,究其本意来说,它只是马克思所阐述过的各种权能中的经营权的一部分(还不是经营权的全部)而已。
然而,当这个概念被引进国内时,情况就复杂了。有的学者把它理解为部分经营权,有的学者把它理解为以所有权为基础的包含着使用、经营、收益等各项权利的总和(这种理解,笔者认为是对马克思已经细化了的概念进行粗化、合并处理,因而在理论上是一种倒退),有的学者则根据它的中文字面,直接理解为所有权。这种南橘北枳式的收获并不奇怪,毕竟我们不是生活在这一概念的提出者所生活的那样一种经济制度中,毕竟不同的人有着不同的思维方式和理解能力,因而新的理解只要能够说明我们所要说明的事情,它就是一种合理的存在、合理的理解。在今天,应该说,包括着我们党的文件在内,绝大多数人都是在“所有权”的意义上来理解和运用这一概念的。相对于“所有权”范畴,“产权”范畴的优越性,就在于它在表达上既简短,又明了,尽管它并不是更精确。在这个意义上,笔者也使用“产权”这一范畴,但是是在它和“所有权”概念相等价的意义上来使用的。
我国的国有企业为什么要进行这种“所有权”意义上的改革呢?这就首先牵涉到这样的一个问题,就是我国的国有企业到底是一种什么样的企业?它是一种什么性质的企业呢?我们过去给它有一个定位,这就是:国有企业是政府的附属物(对此我们过去一直称呼它一个很传神的名称:国营企业)。这是因为它的人财物、产供销,它的运作方式,它所追求的社会效益驱动,都是完全按照政府的模式来翻制的。这样的一种“企业”,在我们过去的计划经济体制下是行得通的,因为计划经济体制的经济是一种“大工厂”性质的经济,因而各个国营企业只不过是相当于这个大工厂中的不同车间罢了。但是,问题在于,随着社会主义的实践,人们愈益认识到,在现有的社会生产力水平下,任何一个国家都是不可能建立起马克思所设计的那样一种计划经济体制的。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所研究的对象,是以上规模的业主制企业(即资本家企业,或我们今天所讲的私营企业)为基础的市场经济关系,他通过对这种市场经济关系中物统治人、物欲横流、人的形式下的平等所隐藏的实质上的不平等的揭示,推导出未来社会的发展趋势必然是人统治物、人从形式平等走向内容平等的结论。但应该说,这种走向是一个长期的过程,曲折的过程,社会财富能够极大涌流的过程,是一个需要我们奋斗多少代才有可能基本实现的过程。这样,尽管我们不情愿,我们今天也不得不在物欲的泥塘中爬滚。正是因为这样,我们才要从试图想要建立的那种马克思模式的社会主义体制中退回来,走上一条马克思从未设计过的新的社会主义建设之路。这种发展路径的改变,不但在社会主义国家中是一种必然,在资本主义国家中也同样是一种必然。在马克思时代,所有的经济学家都把资本家式的企业看做资本主义的特征和基础,但在今天,即使在如美国这样资产阶级色彩最为浓厚的资本主义国家,有决定意义的也不是资本家式的私营企业,而是股份制企业。1999年底,笔者在日本短期考察期间,就已惊异于株式会社在日本经济生活中的重要性,深感我们还停留在马克思时代所认识的资本主义社会里,因此必须要对资本主义有一个全新的思维。正因为这样,笔者认为不但现在的社会主义不是马克思所设计的那种社会主义,现在的资本主义也不是马克思所作为研究对象的那种资本主义了,尽管这种资本主义的本质并没有变化。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观念的形成,应该说,是共产主义理论和实践史上的一个历史性的突破。对此,我们应该永远铭记邓小平同志的功劳。但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它所要求的微观经济主体就不再是政府附属物了,而是具有自主性的真正的企业了。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把附属物的非企业转变为自主性的真企业,把以追求社会效益最大化的非企业转变为以追求资本增殖最大化的真企业,就具有历史的必然性了。不看到这一点,不把国有企业转变为以股份制为主方向的新型企业,只是教条和机械地把马克思在另一种背景下设计的企业形式照搬到我们的这种背景下,从而阻碍、否定我国的国有企业改革工作,那就很有可能犯下时代性的错误、历史性的错误。
这里遇到的首要一个理论问题是:既然国有企业能够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很好地生存,难道经过改造,它就不能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很好地生存吗?的确,在现代发达国家,确实有一些和市场经济比较完美结合的国有主导的企业。即使我们抛开新加坡的特例不谈,笔者所了解的日本城铁(东日本铁路公司等)、法国电力公司等,在百分之百国家股的情况下仍然创造出了私营企业所无法匹敌的效率。从这个意义上看,即使就微观的意义上来说,企业效率也是与所有制本身无关的。但是,我们头脑中要清醒的是:这些企业并不是在该国市场经济关系中占据统治地位的企业形式,而且,这些国家中对国有企业的管理方式,也和我们有着完全的不同。这些不同主要体现在:
首先,由于历史的原因,我们即使在改制后的股份制企业中,国有资本的管理方式也往往是过去那种的“政府附属物”式的管理,即把实物管理、直接管理看做是高于价值管理、间接管理的方式。而我们大家都知道,价值管理、间接管理,正是作为出资人对股份制企业的基本管理方式。由于违反所有权规律,占据控股地位的国有资本甚至连它应起的作用都起不了。例如,经济学家们已观察到,在股份制企业中,必须有一个超脱于小股民分光吃净狭隘眼界的战略投资方,这样企业才能有长远、持久的发展。国有资本就它的功能讲应该起这样的作用,但它偏偏就起不了这样的作用,以至于我国南方的一些股份制企业,要用引入外资的方法来引入战略投资者,以促进企业能有一个长远发展的能力。这表明,在实际上,国有资本在这些股份制企业的发展中,并不是一种促进的力量。这种情况,在国外的政府控股企业甚至国有企业中,都是看不到的。
第二,我们的国有企业管理体制本身的效率是比较低下的。曾有国外学者说过,国有企业的效率就是政府的效率。这话放在我国也是合适的,因为国有资本的效率,确实是我国政府效率的影子。为什么就具体的单位来讲,会有较为低下的效率呢?我认为,对于微观单位效率而言,重要的不是它属于谁,姓什么(公还是私),重要的是权力与责任之间的关系处理。对此我提出两个概念,一个概念是权责清晰度,一个概念是权责对称率。什么是权责清晰度呢?就是指当事人的权力与责任的边界是否清晰,以及清晰的程度。例如,在劳动过程中,他是否知道哪些工作是自己能做的,哪些工作是自己不能做的;能做的工作在做好了会有什么样的激励结果,在个人收入及人际关系、社会尊重等方面会有哪些改进;不能做的工作在做了以后会有什么样的惩罚结果,在个人收入及人际关系、社会尊重等方面会有哪些损失等等。只有在这些方面都有了明确的规定和了解,并严格贯彻执行,当事人才能有效地权衡自己的相关经济行为。应该说,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相比,我们在权责清晰度方面是有着很大差距的,这从具体事务中规章制定得细致与否、严谨与否、遵守与否等方面,就可以直接观察出来。越是在这方面大而化之的地区和部门,经济的效率便越低。正因为如此,我归纳了这样的一条经济学基本规律:权责清晰度与经济效率成正比。权责清晰度越高,经济效率也会越高;权责清晰度越低,经济效率也会越低;在权责清晰度为零的地方,是不可能有稳定的经济效率的。
但是,仅仅实现了权责清晰度还是远远不够的,还需要有权责对称率与之相配合。什么是权责对称率呢?我把它定义为在权责清晰度问题已经解决的基础上,权力与责任之间的对称关系。很明显,有权力而无责任,这种权力就会是一种没有制约的权力,从而也会是一种没有责任的权力、无限的权力;有责任而无权力,这种责任就不会是一种能够得到保证的责任,从而也便是无法承担结果的责任、不能负责的责任。从这个意义上说,只有把权力与责任有机地统一起来、对称起来,权力才能化为推动经济发展的有力力量。正因为这样,我给出了另一条经济学基本规律,这就是:权责对称率越高,经济的效率便会越高;权责越不对称,经济的效率也会越低;权责对称率与经济效益之间,是沿着同一方向变动的。
可见,就整体而言,我们既不会从资本的角度来进行管理,管理的本身又缺乏效率,在这种情况下,即使在国外是一种比较有效率的企业形式,在我们国内却完全有可能成为一种没有效率的企业形式。从这个意义上说,在我们国家,对国有企业的改制,是一件具有历史必然性的事情。
(作者单位:中共中央党校经济学部)
④ 从经济生活角度,分析说明国有企业启动混合所有制改革的意义
混合所有制的改革有助于央企摆脱政府的不当控制,便捷各种投资主体的进入专,也有助属于强化企业的市场主体地位与发展空间,从而改进国有企业的治理结构,为央企止损带来了契机。
据国资委的数据显示,我国已有52%的央企及其下属企业开始实行混合所有制。但主要是通过证券市场的形式,而进行产权改革的很少,多数停留在二三级公司,并且规模也不大。
(4)国企所有权的意义扩展阅读
国有资本、集体资本、非公有资本等交叉持股、相互融合的混合所有制经济,是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实现形式,有利于国有资本放大功能、保值增值、提高竞争力,有利于各种所有制资本取长补短、相互促进、共同发展。
允许更多国有经济和其他所有制经济发展成为混合所有制经济。国有资本投资项目允许非国有资本参股。允许混合所有制经济实行企业员工持股,形成资本所有者和劳动者利益共同体。
⑤ 国有企业有哪些好处
国有企业酬劳稳定上升,国有企业以“年资”为主,成果为辅。
国有企业专年资一般不因为属内部调动,甚至国有企业间调动,而影响个人年资。
国有企业对于“守法”的概念,远远强过私营企业。
国有企业工龄的价值远远超过私营企业。
⑥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意义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意义:
首先,做好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是财政(国资)部门实施产权管理的前提和基本手段。作为产权管理部门要搞好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不了解企业国有资产状况,搞不清企业家底是不行的。做好企业产权登记管理,才能了解企业国有资产存量的分布、价值总量及其增减变化情况,正确行使国家赋予产权管理的权利和义务。国家按投入企业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权益,并以出资人身份依法行使所有者职能,对企业承担有限责任。
其次,做好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是新时期企业国家资本与资产统一管理的基础和突破。1998年国家财政部机构改革,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资产管理职能(即国有资本金管理)并入财政,这实际是向所有者财务管理的回归。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核心是维护国家所有者权益,保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做好产权登记工作,依法确认国有资产所有权是国家作为资产所有者进行资产与财务管理的基础。
再次,做好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是维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提高经营效益的前提条件。产权登记不仅是依法确认国家对国有资产所有权的法律行为,同时也是将一定数量的国有资产依法授予企业经营的法律行为。财政(国资)部门在产权登记中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是企业授予经营管理的国有资产享有占有、使用和依法进行处分权利的法律凭证。因此,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有利于资本运作和产权流动。它即保证了国家的所有权,又为企业落实法人财产提供了管理形式,是企业经营效益提高的前提。
⑦ 国企混改的真正目的 国企混改是什么意思
国企混改全称国企混合所有制改革,是为了让国企在改革中能够增加竞争力和活力。
混合的目的是为企业打造一个符合现代企业治理的有竞争力能够培养竞争力和创新力的治理体系。国企改革被公认为我国经济改革中最难的环节之一,难就难在各界在一些根本问题上缺乏共识。
在新一轮以“混合所有制”为重要标志的国资国企改革中,虽然方向已定,但细节未明。在此背景下,如何落实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具体路线至关重要。
(7)国企所有权的意义扩展阅读
国企混改的应用
可以不断丰富和拓展实现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方式、路径。
一是内部优化重组、改善组织结构,外部合作合伙、联合兼并,实现股份制改制,通过交叉持股相互参股,构建混合型企业。开发新项目、组建新公司,实行股份制,尽可能形成混合型企业。
二是基础好的股份制企业,通过境内外多层次资本市场,选择A股、H股等境内外类别,选择主板、创业板、中小企业板等不同渠道实现IPO。
三是通过股权的流转、增持减持、增资扩股、发行可转债、私募等方式优化股权结构,促进各类资本的融合。
四是继续坚持和改进国有企业重组改制的成功做法,深化存续部分改制,培育优质资产推向市场,有条件的母公司可改制为控股公司或投资公司,大企业可以整合子公司争取整体上市,放大资本功能。
五是通过合资合作、并购、参股入股等方式,吸纳外资成为境外公司股东。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国企混合所有制改革
⑧ 说明国企进行混合所有制改革的积极意义
中国推行抄的经济改革以增量改革和边际改革为特点,这使得中国经济形成了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两条并行发展轨道,且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之间相互封闭,缺乏交融,国家也根据不同的板块制定差别性的经济政策和管理条例。但发展市场经济要求生产要素无障碍流动本性注定会冲击板块之间界限,并在各所有制追求优势互补的动机支配下形成混合所有制,而混合所有制形成途径也不外乎有不同所有制投资主体组建形成的公司和企业集团、不同所有制企业相互参股、公有制企业出售部分股权或吸收职工入股等。
⑨ 中国国企产权改革的内容和意义
这是个很大很有争议的话题哟。
在这个网站有国企改革专题,可以自己查专查看:
http://www.smartplan.com.cn/propertyreform.htm
下面这个网站有国企改属革大讨论:
http://finance.sina.com.cn/nz/langvsgu/
⑩ 国有企业的所有权是什么私有企业的所有权是什么都是有限责任公司么
国有企业的所有权属于出资方,私有企业也是这样。如果注册是有限公司就是有限公司,因为有的企业注册不是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