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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所有权登记表

发布时间: 2021-02-27 15:28:42

Ⅰ 为什么船主持有 船舶所有权证书、船舶登记证书、船舶检验证书船民证和捕捞许可证,还要办理 出海船舶户口

申领《出海船舶户口簿》、《出海船民证》须知
范围
凡年满十六周岁以上本区常住户口的居民和单位,因生产工作需要的可申领出海证件。
程序
一、申领《出海船舶户口簿》
有船只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到当地的船检机关进行船检手续,带备运输部门、渔政部门检验和批准的有效证件原件及复印件,由船主到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领取申领表格,如实填写好内容,经村委(居委)和所在地派出所加具意见后,带备船只彩色近照(4寸)相片两张,到区公安分局办证中审核办理。
二、申领《出海船民证》
1、凡年满十六周岁以上(并已办理居民身份证)本区常住户口的居民,因生产工作需要的,可到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领取表格并按表格内容填好,经村委(居民)加具意见后,携带本人身份证、彩色免冠近照(1寸)相片两张,及所在地船的《出海船舶户口簿》到公安边防派出所或区公安分局办证中心审核办理。
2、十六岁以下人员随船出海,不需单独领证;到派出所领取申领表格并按表格内容填写好,经村委(居委)加具意见后,带备彩色近照,(1寸)相片一张及船的《出海船舶户口簿》到公安边防派出所或区公安分局办证中心审核办理。
3、凡不属我区户口的居民原则上不办理出海证件,但确因生产需要的,由船主村委(居委)写出书面雇用证明,到当地派出所领取表格并按表格内容填好,申请表格必须要有双方船员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核准并加具意见盖章后,持船员本人有效的身份证及暂住证,到公安边防派出所或区公安分局办证中心审核办理。
三、申请办理出海船舶证件的外省内地江海联运船舶,需以公司名义向边防支队或总队申请;以个人名义申请的,不予受理。首次申请的船舶,需提供船舶所有权证(照、簿)、内河船舶检验证书簿、运输许可证、适航证明、船主身份证及所属公司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填写《申领出海船舶户口簿登记表》、《申请出海船舶船民证登记表》
。四、证件换证,人员迁移,损坏、遗失证件补发手续:
1、证件换证,需要重新办理,按新办理手续,凭旧证到公安边防派出所或区公安分局办证中心审核换领。
2、人员迁移,在区内的船舶迁移变动,到户口辖区派出所领取表格填好,经村委(居委)加具意见(镇外迁移的需有迁往船所在单位的雇用证明)携本人身份证、1寸彩色免冠近照二张,及迁出迁入双方的《出海船舶户口簿》到公安边防派出所或区公安分局办证中心审核办理。3、证件损坏、遗失补发。凡公安机关认为证件损坏至不以辨认,需要补领,补领手续和新申领相同,但要携带旧证到公安边防派出所或区公安分局办证中心审核办理。遗失证件要求补领的,必须由本人如实写出书面“遗失报告”到户口所属派出所报失,由派出所核准无误后,向附近有关单位发出“遗失证件通知书”,然后按规定办理。
五、出海船舶证件年度年审手续:船舶按规定每年要年审一次,带备船检部门和运输部门、渔政部门批准的有效证件和《出海船舶户口簿》、《出海船民证》到公安边防派出所或区公安分局办证中心审核办理。
六、自2005年5月1日起,免费办理《出海船舶户口簿》、《出海船民证》。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边防部门不发给出海证件:1、刑事案件的被告和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认定的犯罪嫌疑人;2、被判处管制、有期徒刑缓刑、假释和保外就医的罪犯;3、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结的经济、民事案件的;4、出海后将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5、利用船舶进行过走私或者运送偷渡人员的;6、其他不宜人事出海生产作业的。

Ⅱ 轮船所有权证中总吨、净吨是什么意思,快快快

总吨和净吨不是重量的概念,而是体积的概念。说得简单一点,总吨是按照一定标准计算出来的全船的总舱容,而净吨是指实际能够用来营运的舱容,也就是能够用来赚钱的舱容.(象生活区、机舱等仓容就不算了)

总吨和净吨的概念:
船舶的容积吨位是表示船舶容积的单位,又称注册吨,是各海运国家为船舶注册而规定的一种以吨为计算和丈量的单位,以100立方英尺或2.83立方米为一注册吨。容积吨又可分为容积总吨和容积净吨两种:
1.容积总吨
又称注册总吨,是指船舱内及甲板上所有关闭的场所的内部空间(或体积)的总和,是以100立方英尺或2.83立方米为一吨折合所得的商数。 容积总吨的用途很广,它可以用于国家对商船队的统计;表明船舶的大小;用于船舶登记;用于政府确定对航运业的补贴或造舰津贴:用于计算保险费用、造船费用以及船舶的赔偿等。
2.容积净吨
又称注册净吨,是指从容积总吨中扣除那些 不供营业用的空间里所剩余的吨位,也就是船舶可以用来装载货物的容积折合成的吨数。 容积净吨主要用于船舶的报关、结关;作为船舶向港口交纳的各种税收和费用的依据;作为船舶通过运河时交纳运河费的依据。

说到这了,你可能也能看出来了,船舶吃水与总排水量(也就是船舶总重量)是有直接关系的,吃水的大小可以根据船舶的一个水线面的表根据船舶载重量查出来,(实际上也是可以计算的,但是由于船体外壳曲线的存在,计算比较麻烦,要根据不同船舶的曲线弧度引入不同的参数进行微分的计算)所以,船舶重量和吃水间是存在着对应关系的。

总吨和净吨是体积的概念,当然原则上船越大,总吨和净吨也越大,船舶的载重量也越大,但是由于体积和重量间是没有直接的关系,所以,总吨净吨实际上与船舶吃水也是没有直接关系的。

Ⅲ 船舶哪些证书是要年检的

船舶中需要年检的证书:设备安全证书,无线电安全证书。

船舶证书包括专:法定证书和其他一些证属书,如船舶国籍证书、船舶登记证书、船舶人级证书、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除鼠证书或免予除鼠证书、船舶卫生证书。

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气胀救生筏检验证书、二氧化碳装置检验证明及称重记录、可燃气体清除证书、船舶装载危险货物准单、危险货物监装证书、船舶出口许可证、船舶安全检査记录簿、油类记录簿、船舶垃圾记录簿等救生筏证书。


(3)船舶所有权登记表扩展阅读:

证书的有效期证明:

1、客船适航证书的有效期限不超过2年。

2、高速船安全证书的有效期限不超过5年。

3、货船适航证书的有效期限不超过5年。

4、船舶载重线证书的有效期限不超过5年。

5、浮船坞安全证书的有效期限不超过5年。

6、防止油污证书的有效期限不超过5年。

7、防止生活污水污染证书的有效期限不超过5年。

8、船舶吨位证书、乘客定额证书在正常情况下为长期有效。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船舶证书

Ⅳ 船舶登记号是什么

船舶识别号,是来指用于自永久识别船舶的唯一编码。

申请船舶识别号时,申请人应当提交船舶识别号申请表、身份证明、合同、船舶技术资料。申请人应当如实填写和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新建船舶的识别号应当永久性标记在机器处所主推进动力装置尾轴附近的船体内侧。没有主推进动力装置的,标记在船舶检验机构指定的位置。船舶标识电子标签应当随船携带,并粘贴在船舶驾驶台或者其他显著位置。

(4)船舶所有权登记表扩展阅读

船舶登记业务主管在接受申请人的申请时,应当:

1、对申请船舶所有权登记和船舶国籍的,确认申请的船舶登记内容在主管机关对本登记机关的登记授权权限范围内以,并符合《船舶登记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否则,不予受理,并告知其理由及应选择的船舶登记机关。

2、确认申请内容明确、真实,申请材料齐全。否则,不予受理。

3、接收申请材料,受理申请,并在《船舶登记审批单(以下简称《审批单》,格式附后)中填写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内容和受理日期。

Ⅳ 办理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需要哪些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第二十四条 渔业船舶抵押权的设定、转移和消灭,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应当共同依照本办法进行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二十五条 渔业船舶所有人或其授权的人可以设定船舶抵押权。
渔业船舶共有人就共有渔业船舶设定抵押权时,应当提供三分之二以上份额或者约定份额的共有人同意的证明文件。
渔业船舶抵押权的设定,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第二十六条 同一渔业船舶可以依法设定两个以上抵押权,抵押关系设定顺序,以抵押登记的先后为准。

根据国家法律条款规定如下:
第二十七条 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共同申请渔业船舶抵押权登记,应当填写渔业船舶抵押权登记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抵押权人和抵押人的户口簿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
(三)抵押合同及其主合同;
(四)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材料。
登记机关准予登记的,应当将抵押权登记情况载入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并向抵押权人核发渔业船舶抵押权登记证书。

第二十八条 抵押权人依法转移船舶抵押权的,应当和承转人持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渔业船舶抵押权登记证书和船舶抵押权转移合同,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抵押权转移登记。
办理渔业船舶抵押权转移登记,抵押权人应当事先通知抵押人。
登记机关准予登记的,应当将有关抵押权转移情况载入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封存原渔业船舶抵押权登记证书,并向承转人核发渔业船舶抵押权登记证书。

Ⅵ 《渔船登记证》怎么办理!紧急!

渔船登记证
所需提供资料目录

1、本人写出申请书;

2、《渔业船舶登记证申请表内》一份;

3、船舶所有容权证明(购船发票)。

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按三级代理程序办理
区畜牧水产局需15个工作日
15kw以下100元/艘、44kw以下200元/艘
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费字〔1997〕1148号

承诺办理时限36个工作日
责任单位区畜牧水产局

Ⅶ 船舶登记的船舶登记资料查询办法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规范船舶登记资料的查询活动,保障船舶交易安全,保护船舶权利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船舶登记档案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船舶登记机关已登记的船舶登记资料的查询。
第三条【定义】本办法所称船舶登记资料,包括船舶登记簿和船舶登记档案。
第四条【管辖原则】船舶登记资料查询原则上应在相关船舶的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进行。已经应用网络版船舶登记系统的登记机关,可以对联网区域内登记船舶的船舶登记簿开展异地查询。
第五条【申请资格一】船舶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自己或委托他人查询船舶登记簿。
第六条【申请资格二】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可以查询相关的船舶登记档案:
(一)船舶权利人及其继承人、受赠人和受遗赠人可以查询与其船舶权利直接相关的船舶登记档案;
(二)国家司法机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和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机构、仲裁机构因工作需要,可以查询与所办理的案件或工作事项直接相关的船舶登记档案;
(三)律师事务所因代理法院已立案受理的诉讼案件需要,可以查询与所代理案件直接相关的船舶登记档案。
第七条【申请限制】涉及国家安全、军事等需要保密的船舶登记资料,须经国家安全、军事等机关同意后方可查询。
第八条【提交材料】查询船舶登记资料,应当填写《船舶登记资料查询申请表》(格式见附件一),明确船舶名称或船舶登记号,以及需要查询的事项。
查询船舶登记簿,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或单位资格证明;
(二)相关船舶的权利证明或利害关系证明;
(三)载明查询事项的授权委托书和受托人身份证明(适用于委托查询)。
查询船舶登记档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船舶权利人提交个人身份证明或单位资格证明,以及相关船舶权利证明;
(二)继承人、受赠人或受遗赠人提交个人身份证明或单位资格证明,以及发生继承、赠与或受遗赠事实的证明材料;
(三)载明查询事项的授权委托书和受托人身份证明(适用于委托查询);
(四)国家司法机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和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机构、仲裁机构提交本单位出具的载明查询理由和事项的查询证明以及执行查询任务的工作人员的工作证件;
(五)律师事务所提交介绍信、法院立案证明、查询事项与案件有直接关系的证明材料,以及查询人员的律师执业证。
查询事项涉及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情形的,还应提交国家安全、军事等机关同意查询的证明。
第九条【审批要求】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查询申请,船舶登记机关应当受理并于7个工作日内提供查询结果。不能及时提供查询或无法提供查询的,应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十条【审批程序】船舶登记资料查询由各船舶登记机关船舶登记部门受理。
船舶登记簿查询由船舶登记初审人、复审人进行二级审批后办理。
船舶登记档案查询由船舶登记初审人、复审人和审批人进行三级审批后办理。
第十一条【内部查询】船舶登记机关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查阅船舶登记档案的,由船舶登记复审人批准后办理。
第十二条【查询要求】查询船舶登记簿,应当在船舶登记机关指定场所内进行。申请人不得损坏船舶登记簿,也不得损坏查询设备。
查询船舶登记档案,应由船舶登记机关指定人员负责,申请人不得直接接触船舶登记档案。
申请人违反上述两款规定的,船舶登记机关应予以制止,并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拒绝继续提供查询,不予出具查询结果。
第十三条【出具结果】申请人要求出具查询结果证明的,经船舶登记复审人审核后,可以打印或复印船舶登记簿中的相关内容,并注明查询日期,加盖“船舶登记资料查询专用章”(格式见附件二)。
申请人要求复印船舶登记档案的,应列出拟复印材料清单,经船舶登记复审人审核后复印。复印件上应当注明查询日期,加盖“船舶登记资料查询专用章”。
第十四条【无结果证明】按申请人提供的查询条件查无结果的,船舶登记机关可以出具查无结果的书面证明。查无结果的书面证明应当注明查询日期,加盖“船舶登记资料查询专用章”。
第十五条【存档要求一】船舶登记查询过程中形成的各种文字、材料归入船舶登记档案中统一存档和保管。
第十六条【存档要求二】船舶登记机关应当建立船舶登记资料查询记录簿,记明查询时间、查询事项、申请人、查询结果、是否出具书面证明、复印材料情况等内容。
第十七条【保密责任一】船舶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船舶登记资料的内容及接受查询情况保密,并不得擅自扩大登记资料的查询范围。
第十八条【保密责任二】申请人对船舶登记资料查询中涉及的国家机密、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利用查询结果或获得的信息开展不正当活动。
第十九条【生效时间】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
船舶登记资料查询申请表
海事局:
根据《船舶登记资料查询办法》的规定,现申请查询下述船舶的登记簿/登记档案。 船舶情况 船名:(汉字/拼音)
船舶登记号: 初次登记号: 查询事项 □ 基本情况 □ 所有权登记情况
□ 国籍证书情况 □ 抵押权登记情况
□ 光船租赁登记情况 是否要求出具
查询结果证明 □ 是 □ 否 备 注 申请人:(盖章)
年 月 日 审


见 初审人: 年 月 日 复审人: 年 月 日 审批人: 年 月 日 附件二:
船舶登记资料查询专用章样式
船舶登记资料查询专用章 船舶登记资料查询专用章

Ⅷ 船舶产权过户程序怎样

先由旧船主办理船舶营运证注销手续。新船主持港航部门出具的《中华人民共和版国船权舶营业运输证注销登记证明书》到港航分局领取《船舶买卖、检验入(过)户呈批表》,加具单位意见并盖章(个体到村委或居委会加具意见并盖章);持已盖章的《船舶买卖、检验入(过)户呈批表》到海事部门办理船牌证件转让(过户)手续;填写在港航分局领取的 《国内水路运输登记事项申请表》、《安全管理责任书》,加具单位意见并盖章(个体到村委或居委会加具意见并盖章),个体还需由村委或居委会出具船舶买卖证明;持以上资料及新的船舶检验证书、船舶国籍证书、所有权登记证书等证件到港航分局进行初审,再由市港航局核发新的船舶营运证和水路运输许可证。

Ⅸ 船舶交易的步骤

船舶交易流程

一、船舶转让申请
船舶转让方需提交如下要件,并对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未注明原件的,复印件也可。下同)。
(1)船舶所有权证书(原件);
(2)船舶国籍证书;
(3)船舶检验证书;
(4)船舶所有人法人营业执照或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原件);
若船舶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还需提交船舶经营人法人营业执照。
(5)国资船舶还须提交同意出售的售船批文;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二、船舶转让申请审查
上海航运交易所对所提交的船舶资料进行合规性审查。材料要件齐全的转让船舶予以登记,对缺少要件的转让船舶不予登记,并一次性告知所需补充资料名称。
三、船舶交易服务
根据船舶转让方的要求,开展相关的船舶交易服务:
1、交易挂牌
交易信息通过全国船舶交易信息平台(中华船舶交易网)、航交所电子显示屏等对外公开挂牌,向社会发布船舶转让信息。挂牌内容以《船舶转让申请书》记载内容为主。
2、受让申请受理
意向受让方向上海航运交易所提交以下资料,并填写《船舶受让申请书》:
(1)法人营业执照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2)《船舶交易委托合同》。
依据船舶转让方提出的受让条件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意向受让方进行资格审核,并于一个工作日内出具《船舶受让申请受理通知书》。
3、确定受让方
挂牌期满,产生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可以采取协议转让、招投标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
挂牌期满,未产生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根据转让方要求进行下个周期的挂牌或摘牌。
4、签订交易合同
船舶卖出方和受让方可选择船舶交易范本合同或其他合同,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签订《船舶交易合同》,并留存上海航运交易所一套正本合同。
四、交易公示
按有关规定需要公示的船舶在全国船舶交易信息平台上对外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自愿申请公示的船舶公示时间可自行确定。
公示期间,社会反映船舶转让信息有疑义且提供相关书面材料的,交易服务机构负责对该船舶转让信息存在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并及时通报海事/航运管理部门及相关方。
五、交易审核
签订合同后,船舶交易双方提交或补充下列材料,并对其完整性、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1)船舶所有权证书(原件);
若已注销,需提供注销证明(原件);
(2)船舶国籍证书;
(3)船舶检验证书;
(4)船舶交易合同(原件)和船舶交接证明(原件);
(5)买卖双方营业执照;
(6)进口船舶需提供外经贸委机电办允许进口的批文及海关报关文件;
(7)买卖双方单位税务登记号;
(8)买方已向卖方支付船款的银行凭证;
(9)其他的合法文件。
上海航运交易所对上述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予以审核通过后,船舶转让方和受让方填写《船舶买卖成交登记表》,并经船舶交易双方和上海航运交易所盖章确认。
六、交易结算
根据船舶转让方和受让方的协议要求,上海航运交易所可代为其办理交易船款的结算业务。
七、出具交易凭证
船舶转让方按规定交纳鉴证费,并领取由上海航运交易所开具的船舶交易统一发票、交易服务费发票和《船舶买卖成交登记表》。
八、办理变更手续
船舶转让方和受让方持上海航运交易所开具的船舶交易统一发票和《船舶买卖成交登记表》,前往海事管理部门办理船舶过户登记手续,向航运管理部门办理《营运证》或国际航行船舶备案登记。

Ⅹ 《船舶所有权证书》、《船舶登记证书》有什么区别

一、两者的作用不同:

1、船舶所有权证书的作用:表明船舶所有人依法对其船舶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证书。

2、船舶登记证书的作用:赋予船舶以国籍和权利义务的行为,即对船舶享有某种权利的人,向国家授权的船舶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应的文件,经船舶登记机关审查,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船舶予以注册,并以国家的名义签发的相应证书。

二、两者的特点不同:

1、船舶所有权证书的特点:

(1)以船舶为客体。船舶所有权的客体仅限于船舶,但此种船舶不是一般意义上的船舶。《海商法》第3条规定:“本法所称船舶,是指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但是用于军事的、政府公务的船舶和20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艇除外。前款所称船舶,包括船舶属具”。可见,船舶所有权的范围包括船舶本身及其属具。

(2)以登记为公示方法。船舶的性质属于动产,但此种动产具有其特殊性。因此,《海商法》第9条规定:“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船舶所有权的转让,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3)船舶所有权人具有特殊的法律地位。一方面船舶所有权人负有特殊的法定义务,另一方面船舶所有权人享有一些法定的特权,如责任限制等。

2、船舶登记证书的特点:

船舶登记的法律效力主要表现在从船舶登记机关获取了相应的登记证书来证明其享有的船舶权利,可以对抗第三人。同时,有权悬挂该国国旗在海上航行。

三、意义不同:

1、船舶所有权证书的意义:

船舶使用是指船舶所有人依照船舶性能和用途利用船舶逬行营利的权利,是为了实现船舶的营运目的;船舶收益是指船舶所有人通过船舶的营运而收取的利益,包括运费、租金和相应的利息收人。

船舶处分是指船舶所有人依照自己的意志通过某种法律行为而对船舶进行的处置,包括事实上的处分如船舶拆解、弃船等,和法律上的处分如将船舶转让、卖与他人、在船舶上设定抵押权等。

2、船舶登记证书的意义:

(1)确定船舶的国籍。航行船舶必须取得某一国家的国籍,从而获得悬挂该国国旗航行的权利。船舶在哪个国家登记,就取得哪个国家的国籍,该国就是该船的船旗国。

我国《海商法》第五条规定:“船舶经依法登记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有权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船舶非法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的,由有关机关予以制止,处以罚款。”

(2)确认船舶的权属。通过办理船舶登记,使船舶的权属状况及早得到确认,有利于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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