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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使用权转让违约

发布时间: 2021-02-27 15:23:09

❶ 关于房屋使用权转让的相关问题

要弄清楚这个问题,可以从以下三个层面来理解:首先,得正确理解什么是“公有住房使用权”。所谓“公有住房使用权”是指通过福利分配所取得的对国家或是国有单位所有的房屋以低于市场价租赁并使用的权利。之所以有这样的福利分房,其实是国家或是单位对承租人住房消费的一种补贴,也体现了承租人劳动的价值。因此,“公有住房使用权“针对的对象一般是具有针对性的,大部分为在单位工作一定年限的职工,并不是所有的人都有权享有这样的住房补贴。其次,在过去的法律实务中,由于“公有住房使用权“被认定为一种房屋租赁关系,即公房的所有权人是国家或单位,而承租人只能享有房屋的使用权,不享有处分、收益的权利,所以,承租人转租或是转让使用权的行为都将直接侵害了所有权人的利益,应被禁止。为此,1994年建设部出台了《城市公有房屋管理规定》,其中26条对于承租人擅自转租、转借、调换、买卖公有住房使用权的行为进行了禁止。你的同事估计也是依据这条法律认为你们之间签订的公有住房转让协议是无效的。但是,这份1994年出台的建设部的规定已于2001年被废止了。2002年底,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出台了新的《关于开展直管公有住房使用权交易试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这份通知中明确了北京公有住房使用权是可以有偿转让的,并对公有住房使用权转让的对象、范围、程序做了具体而明确的规定。所以,您完全不用担心,你与你同事于2001年签订的公有住房使用权转让协议是有效的,并且在他的主动配合下,您与单位又签订了新的《公有住房承租合同》,整个程序都是合法有效的。他无权利再继续承租该公房。如果他执意要起诉您的话,您也无须害怕,只要在法庭上出示原来的转让协议和新的承租合同这两份关键证据即可。最后,对于“公有住房使用权”交易还有一些的问题值得注意:第一,根据2002年国土资源部和房屋管理局下达的《通知》要求,进行公房使用权交易的一方必须是公有住房的合法承租人,并经过房屋所有权人的同意。因此,在进行公房所有权交易前必须先确认所有权属,并征得出租人的同意后再进行。第二,由于“公有住房使用权”的特殊性,并不是所有的人都能享有“公有住房使用权”。因此,为避免转让协议的无效及今后的纠纷,购买人应确定自己是否具有购买的资格。例如,单位承租公房使用权的转让一般要求购买人也为本单位职工。第三,通过公房使用权互换、有偿转让或是交换住房产权的方式取得公房使用权的新承租人,是可以将公房使用权再次上市交易的。这意味着公房使用权是允许流转的。但这里的流转并不包括转租的情况,转租是指不变更承租合同的情况下,将房屋交予他人居住。而“公房使用权”的转让则是要求转让协议达成后,受让人代替原承租人,与出租人建立新的租赁合同。第四,合同双方必须亲自到场签订合同并新的租赁变更手续,相关法律文件应避免代签,并提前或当场结清所有的相关费用。

❷ 买卖合同上,说10月31之前,卖方要交出房屋的使用权。如果他不交出来,我可以告他违反合同吗

您与对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对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在10月31日之前内交出房屋使用权容,对方逾期未履行约定的,则对方违约,您可以根据合同约定要求对方履行合同并支付违约金。若对方违约,您可以与对方协商支付违约金,对方拒付的,您可以起诉处理。法律条规(供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❸ 廉租房使用权转让中出现哪些违约

不得申请廉租房条件:
(一)单身(含离异)申请人未满35周岁。但经民政部门认定的社会救济、社会救助的孤儿除外;
(二)离婚不足2年的;
(三)在5年之内有住房转让行为且转让住房的建筑面积超过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的,不纳入保障范围。但申请家庭成员中直系亲属因患重大疾病转让住房并提供有关证明的除外;
(四)领取城镇居民社会保障金的被拆迁人,在拆迁补偿中已按《石家庄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四十五条规定政策获得补偿安置的;
(五)挂靠户口所挂靠的地址不存在或不是居住房屋的;
(六)拥有轿车或经营性机动车的;
(七)兴建、购买商业用房或高标准装修现有住房的;
(八)出资安排子女出国留学或就读高收费学校的;
(九)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不得申报的情况。

❹ 房屋买卖违约金怎么算房屋买卖应注意事项

现在买房已经成为了我们人生必不可少的一个环节了,但是由于房价的高速增长和人们过低的收入,买房已经成为了很多人的一块心病。在买房的过程当中有的人选择买了新房,而有的人却选择买了二手房。买房是我们人生当中的一件大事,所以我们在购买的时候一定要小心。很多人在买卖房屋的过程当中出现了违约的情况。那么大家知道房屋买卖违约金怎么计算呢?

房屋买卖违约金怎么算?

房产交易合同约定的违约金不能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否则,法院不会支持的。

《合同法》解释(二)第二十九条: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房屋买卖应注意事项

(1)买卖双方购房违约金必须约定明确,有必要的时候需要以"补充协议"的形式出现。由于目前房价变化大,有些业主为了能够将房产更高价出售,选择毁约,因此为了保护买方的权益不受损害,应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明确说明。

(2)购房者需尤其明白一个常识:直系亲属并非业主的当然委托代理人。相关专家介绍说,在他们公司销售的部分二手房屋买卖案例中就有这样的真实案例:妻子拿着房本进行房屋出售,而购房者认为户主的妻子理应可以代理,于是签订相关合同,支付了房款,结果到较后户主并不承认该行为,导致购房者损失惨重。

(3)付款时间,房屋交付时间需约定明确。买卖双方都可在签订合同后明确其相应义务的履行期限,若到期限未付款或交付房屋的话,一方可依据相应条款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而中介公司作为居间人,在买卖双方就上述问题产生纠纷时,可通过合同明确约定的相应时间对纠纷进行调解。

若未明确约定相应时间,出现纠纷后,再让双方达成一致,比较困难。付款时间、房屋交付时间约定明确,买卖双方履行其义务有了明确的期限,即使出现纠纷,也可知道是何方的责任。

(4)非常有必要记录并保留双方的有效联系地址。专家介绍说,在二手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以下情况时有发生:

合同签订后,购买人的购买意愿转变,不愿继续履行合同,与之联系,其人已不知踪影。想要走法律程序,因不知买家去向,无法追讨。

房屋过户后,业主收到尾款,未做物业交验或未做土地使用权的转移,就拿钱走人,找不到了。

(5)仔细审查代理人代理权限的重要性。在二手房屋的买卖过程中曾经遇到过因为代理人代理权限审查不清而导致影响合同效力的。首先,要看有无代理时限,若委托书已超过代理时限,则需要其重新提交委托书;其次,看代理权限,看代理人是否有权力处理房屋买卖合同相关事宜。

(6)在二手房屋的买卖过程中,买卖双方都要了解一个很重要的细节,定(订)金;不能超过交易总价款额的20%,否则超过部分也是不能适用定金罚则的,是无效的。

通过小编的详细介绍之后,关于房屋买卖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以及买卖房屋的一些注意事项大家都应该有了相应的了解了吧!这些知识是非常值得大家去了解的,因为我们大多数人都会最近买房或者是卖房,知道了这些情况之后就会避免我们很多的损失。小编在这里提醒大家以后在买房的时候一定要买一些手续齐全的房屋,这样的话大家的所有者权利就有了很好的保障。

❺ 几天前签订,合同转卖房屋所有权,卖家愿意赔偿违约金,房屋可以收回吗急

房屋复买卖以过户登记为对抗要件,制未过户之前,对方有转卖他人的权利,但应对你的损失进行赔偿。
你支付的14万元是预付款,不是定金(若是定金可要求双倍返还)也不是订金等,此时你要求赔偿的范围只有:
1、返还你的预付款
2、赔偿你从支付之日起到返还之日的银行利息,以银行同期利率计算
3、如果要求定期与短期存款的差额,则你应提供相应证明
4、另外,你可以就房屋涨价部分要求一部分(不一定会支持),因为按照合同法来说,你支付了14万元,就应该从理论上享有14万的产权,针对此部分的涨价空间,你有权利要求对方支付。

❻ 如果我把房子使用权转让给别人,并约定没经过他的允许不能出售。那我如果私自出售了,出售房屋合同无效吗

如果您在转让使用抄权的合同中约定了没有经过允许不能出售的条款,那么该条款对合同双方当事人是有法律约束力的,在没有经过他人允许的情况下擅自出售构成单方面违约。如果由于第一份合同的约定导致第二份买卖合同不能履行,对买卖合同相对方而言也要承担违约责任。

❼ 公有住房使用权可以转让吗两份转让合同效力如何认定

案情点击:老高原系位于沈阳市XX区一套公有住房承租人。2003年,经该公有房屋所有权单位同意,老高以8万元的价格将该公有住房的承租使用权转让给小冯,老高为小冯出具了一份已收到购房款8万元的收条。后小冯便入住涉诉房屋中居住,并持有原公有住房租赁证,但一直未办理承租人变更手续。 2008年,老高又与王某签订了《公有住房使用权转让合同》,合同约定:“老高自愿将涉诉房屋的使用权出售给王某,价款为18万元,老高收到王某所付房款后,即将房屋交付给王某,并协助王某办理房屋转移登记。”随后王某立即支付给老高购房款18万元。 后老高把出让房屋的时告知了小冯,并要求小冯腾房,小冯一怒之下,将老高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涉诉房屋承租使用权归自己所有,且要求老高协助自己办理涉诉房屋公有住房承租使用权的转移登记。 律师观点:北京市盛峰律师事务所房产法律事务部首席律师李松律师分析认为:本案中老高先与小冯之间签订了《房屋承租使用权转让合同》,该合同合法有效,此后老高故意隐瞒涉诉房屋已实际转让交付他人使用的事实,致使其与王某签订的《公有住房使用权转让合同》侵害了小冯的合法权益,因此小冯的诉请应得到法院的支持。 李松律师解释说,本案诉争房屋性质是公有住房,即产权属于国有或者集体所有的房屋,又称使用权房屋。现行法律、法规并未禁止公有住房的承租使用权上市流转,但对于这类房屋承租权的确认和转让等问题没有明确的规定。现在各地出台一些地方政府规章等,多从行政管理角度予以规范。而随着旧城区改造的逐渐深入,许多公有住房面临拆迁,再加上房价的不断上涨,因公有住房引起的纠纷逐渐增多,本案就属于典型的“一房二卖”的情况。 对于本案两份转让合同的效力问题,尤其是对于老高与王某签订的转让合同,该合同签订后未经产权人同意,是否有效呢?李松律师指出,老高与小冯签订的转让合同合法有效没有争议。对于第二份合同,承租人老高在未经产权人同意的情况下转让公有住房的行为,并未改变房屋所有权的归属,不会对产权人的产权造成侵害,而且现无法律、法规禁止这种交易行为,不属于《合同法》所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故老高与王某签订的转让合同也应是合法有效的。合同效力确认后,在多个买受人均主张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况下,法院会比照商品房交易中的“一房二卖”的处理方式,判由实际占有房屋的小冯取得房屋承租使用权。本案中王某可向老高另行主张违约责任,从而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作者:北京房地产律师 李松

❽ 房产人把房子的使用权转让给我,这有一个期限吗如果房产人想把使用权收回,房产人要负什么责任吗

使用权转让应该有转让合同,合同自然载明违约条款.
既然使用权已经转让,就断无收回之理.
一旦发生这种事,要么按违约规定赔偿;要么向法院起诉.

❾ 买房有什么风险房屋买卖违约如何维权

随着房价不断攀升,房产市场也交易频繁,与此同时,因房价引起的纠纷也明显增多。今天小编就购房前的法律风险提示、合同签订时的风险提示、房价涨后卖方违约买方如何维权这三个方面,为大家支招防纠纷。

一、购房前的法律风险提示

1、核实出卖人是否是真正的房屋所有权人

根据物权法规定,房屋的所有权人一般以登记为准,购房前买方务必核查出卖方提供的《房屋所有权证》的原件,并到房屋登记机构查询产权登记证书的信息是否与登记机构系统信息一致。

2、查询购买的房产是否存在被抵押、查封等权利限制的情形

除非卖方还清贷款并消除了抵押权登记的,一般不建议购买已抵押的房产。另外,对于被查封的房产,往往意味着出卖人涉及债务纠纷或已进入诉讼程序,买方一旦支付房款却无法过户,会面临极大的风险,不应当购买。

3、实地查看房产是否存在被出租的情况

我国法律中,有一条规则叫“买卖不破租赁”,这意味着买方花巨资购买了房产,却得不到使用权。因此,在购房前进行实地查看,可采取录像等方式记录现场情况,并让出卖人出具承诺书。

二、合同签订时的风险提示

(1)确认出卖方的真实身份信息

买方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前,仔细核查卖方的身份信息是否与产权登记证书的姓名保持一致。对于实践中常出现的委托买卖的情形,买方应要求对方提供授权委托书,并特别注意其中的委托权限,且最好要求对方提供经过公证的授权委托书。

(2)明确约定过户时间

只有办理了过户手续后,买方才算真正意义上取得房屋所有权。另一方面,明确的过户登记时间,也是判断出卖方是否存在违约情形的重要依据。因此,建议采用约定具体时间的方式,而非条件式的约定方式。

(3)明确约定交房时间和费用交接时间

“房屋的交付条款”是房屋买卖合同中的重要条款,不仅涉及能否及时入住,更可能引起相关费用责任主体的争议。其中,对于物业费、水费、电费等各项费用,应当约定明确的交接时间,并就所欠的费用约定相应的责任主体。

(4)审慎设置定金数额和设置违约责任条款

在房屋买卖合同,普遍采用约定“定金”的方式,根据定金罚则,一旦卖方违约,卖方可向买方主张返还双倍定金;买方违约,则卖方可不予返还定金。

如果买方购买该房产的意愿强烈,且自我分析确认不会违约的,建议设置较高的定金数额,但法律规定不能超过合同总价款的20%。此外,还可设置违约金条款,但应当明确违约情形的界定、违约金数额、承担方式、支付时间等。

三、卖方违约买方维权三步走

第一步:审查合同

一旦卖方单方毁约,买方应先重点审查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首先审查卖方是否享有单方解除权,其次审查双方约定的房产过户的具体时间,最后审查定金条款和违约责任条款,计算卖方可能承担的违约成本。

第二步:固定证据

固定证据是处理此类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最为关键的一步,因为卖方决定不再出让房产的表述往往是口头的,买方未固定证据不宜贸然采用起诉等方式主张权利,此时可采取发函、短信、电话的方式催告卖方履行义务。

其中,催告函最好采用EMS等快递方式寄发,且在快递面单上备注文件名,可书写为“关于催告XX限期X天内配合办理过户登记的函”,并及时查明快递的送达情况。

如果卖方仍怠于履行义务,可通过委托律师发送律师函进一步催告。在谈判中,买方也可采用录音等方式固定证据。

第三步:选择权利

卖方单方违约,很多买家误以为只能主张定金罚则或违约金,这是对法律的误解。所谓的定金罚则或违约金条款,是针对守约方才享有的选择权,也就是说,买方也可以选择继续履行合同的方式来主张权利。

此时,买方有两个选择权:

1.起诉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包括配合办理过户登记等义务;

2.主张解除合同及违约赔偿。

当然,司法实践中,针对房价发生暴涨、约定的违约金数额不足以弥补买方的实际损失时,买方可以请求法院调高违约金以弥补实际损失,或者直接主张实际损失。其中,房屋的涨跌损失,可比照最相类似房屋的市场成交价与买卖合同成交价之差确定;若无最相似房屋比照的,可通过专业评估机构评估确定涨跌损失。

(以上回答发布于2017-10-18,当前相关购房政策请以实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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❿ 买卖房屋协议违约(卖方违反协议怎么办)

首先是这样的,房产证就好比人的身份证一样,没有房产证的房子正常来讲风险专很属大,(单位职工福利房)简称为公房只要没有下房本也就是说卖方个人只有居住权和使用权卖方没有处置和决定的权利,现在的产权归单位所有,卖方现在违反了合同规定,先得看你的协议里面对双方的约束条款是什么。。。。还有现在有没有什么证据能证明这套房子是他的。。。。如果没有证据可以起诉(这叫诈骗)如果有这叫违约且定金双倍返还赔偿一切损失。我是北京链家地产希望能帮助你。

那你现在还是想卖方继续履行协议,那你就和他先面谈一下看对方的意思,(悄悄录音)那对方说要是不卖了,那你就起诉他继续履行协议或者赔偿。

这个是你最致命的一点,当时该叫对方写一个同意出售证明,现在已经成这样了那只能赔偿了.

最重要一点你没有房屋所有权,现在只要过户到你名下的水、电、煤气等等这些只要拿这房本都能过回来,你现在只能按我上条回答的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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