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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著作权案例

发布时间: 2021-02-27 08:07:00

㈠ 关于侵犯著作权的案例分析

1、李某说法不合法。根据《著作权法》第二条:“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版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权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故李某抗辩理由不成立。 2、李某侵犯张某著作权。适用于《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剽窃他人作品的”侵权情形(李某未经张某许可,原封未动照搬其作品,用于商业活动)。 3、李某的商标专用权有效期为2002年2月10日至2012年2月09日止享有商标专用权(李某胜诉); 商标被撤销、不保留申请记录,不享有商标专用权(李某败诉,商标被商评委撤销)。

㈡ 著作权案例

1、是。甲的题字符合著作权的客体的全部三个构成要件。即作品必须是一种智力创作成果、作品必须具有独创性、作品必须具有可复制性。
2、乙构成侵权。根据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美术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美术作品包括绘画、书法、雕塑、建筑等作品。美术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但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归原件所有人享有。
旅行社不构成侵权,因其不知乙未获得甲的授权,属于善意取得。

㈢ 2016年6月1日起关于著作权的大事!

先复制下国家版权局的内容:

为进一步加强版权社会服务体系建设,完善作品登记制度,保障版权交易安全,逐步实现作品登记工作统一管理的目标,定于2016年6月1日起启用由我局统一监制的新版作品登记证书及印章,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版本作品登记证书由国家版权局统一监制(具体样式见附件1),该证书样本以电子形式发放,登记机构可通过国家版权局网站(www.ncac.gov.cn)下载,并严格按照样本自行印制。

二、新版本作品登记证书载有的作品登记号格式不变,为地区编号-年份-作品分类号-序号(8位起始),地区编号列表、作品分类号不变(见附件2)。

三、印章一律为圆形。直径为105px,圆边宽为2.5px,上弧为单位名称(如ⅩⅩ省版权局),自左而右环行,中央一律刊五角星,星尖直径为35px,下弧首行一律刊“作品自愿登记”,次行为“专用章”,均自左而右环形,印文使用简化的宋体字(印章样式见附件3)。

四、各登记机构要加强新版本作品登记证书的管理,认真做好编号、登记、发放工作,做到有序、平稳过渡。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版权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版权局及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认真贯彻落实本通知的要求,进一步推动作品登记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提高作品登记工作的质量。

地区编号列表:

北京市:京作登字

上海市:沪作登字

天津市:津作登字

重庆市:渝作登字

河北省:冀作登字

山西省:晋作登字

辽宁省:辽作登字

吉林省:吉作登字

黑龙江省:黑作登字

江苏省:苏作登字

浙江省:浙作登字

安徽省:皖作登字

福建省:闽作登字

江西省:赣作登字

山东省:鲁作登字

河南省:豫作登字

湖北省:鄂作登字

湖南省:湘作登字

广东省:粤作登字

海南省:琼作登字

四川省:川作登字

贵州省:黔作登字

云南省:滇作登字

陕西省:陕作登字

甘肃省:甘作登字

青海省:青作登字

西藏自治区:藏作登字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作登字

内蒙古自治区:蒙作登字

宁夏回族自治区:宁作登字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作登字

国家版权局:国作登字

作品登记证书重要吗?

作品版权登记是作者或者其他著作权人将其享有版权的作品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取得作品登记证书的一种行为。作品进行版权登记分为一般作品和计算机软件作品,一般作品版权登记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版权局办理,计算机软件作品由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负责登记。

作品进行登记有利于维护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和作品使用者的合法利益,有助于解决因著作权归属造成的纠纷,并为解决纠纷提供初步证据。

㈣ 关于侵犯著作权的一个案例

先从排除法的角度来说:作者对其作品享有著作权,包括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其中,改编权便是作者著作财产权的一种,第三人若想改编作品,须经作者的同意并支付报酬,否则便侵犯了作者的著作权。因此,电视台肯定侵犯了作者的改编权和支付报酬权,排除B和C,改编权属于著作权的一种,侵犯了改编权当然就侵犯了著作权,因此排除B,所以选A。
为什么没有侵犯作者的发表权呢?发表是指将作品以印刷出版或其他形式大量的向不特定的人公布,该电视台虽然将该作品改编成题为《干柴烈火》的情景喜剧已具备向不特定的人群公布这项条件,但是电视台发表的只是经过改编后的作品,并不是原作品的形式,因此没有侵犯作者对其作品的发表权。

㈤ 求一篇关于侵犯著作权的案例及分析

首先你要清楚什么要件才算侵犯著作权。
侵犯著作权的构成条件
著作权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侵犯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权益,情节严重的行为。我国《著作权法》第15条、第16条规定了15种侵犯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行为,但是根据本条规定,只有下列四种侵权行为可以构成本罪: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行为。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即指未经过著作权人的同意。著作权人一般指作者,也可能是其他依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非法人单位。根据《著作权法》规定,由法人或非法人单位主持,代表法人或非法人单位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非法人单位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非法人单位视为作者,享有著作权;演绎作品著作权由演绎人享有,合作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如其中的作品可以单独或分割使用的,其作者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电影、电视、录像作品的导演、编剧、作词、作曲、摄影等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其他权利由制片者享有,如果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其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任何未经上述人员同意而使用其作品的,均属于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行为。
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规定,复制是指以印刷、复印、临摹、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多份的行为;发行是指为满足公众合理需求,通过出售、出租等方式向公众提供一定数量的作品复印件。根据本条规定,复制与发行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整体行为,应同时具备才构成本罪,如果仅仅具备其中一个方面的则不符合本罪行为特征。当然不同行为人事先通谋而分别实施复制、发行的,属于共同犯罪,仍然可以构成本罪。
2、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行为
出版是指把作品编辑加工后,经过复制向公众发行的行为。出版实际上是一种特殊的复制发行。出版者出版图书,一般需要经著作权人授权而取得对作品的专有出版权。专有出版权是指出版者对著作权人交付的作品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以原版、修订版方式制作成图书并予以发行的独占权利。它是一种与著作权有关的重要权益,同样具有排他性,他人不得行使,否则构成侵权。
3、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行为
这是一种侵犯录音录像制作者著作邻接权的行为。录音录像制作者即制作录音录像制品的人,由于他们不仅投入了一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更付出了相当的独创性劳动,对其制作的音像制品也依法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并获得报酬的权利,他人未经许可复制发行其音像制品的,当然是对其权利的侵犯。
4、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行为
这是一种借他人之名非法牟利的行为。它不仅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 (主要是署名权),而且必然会影响他人美术作品的销售,从而间接侵犯他人的财产权。同时这种行为还欺骗了社会公众,对我国文化市场秩序具有相当的危害,因此应予以惩治。
值得探讨的是,本条把“制作”与“出售”以顿号分开作并列规定是否意味着有其中之一行为即可构成本罪?我们认为,结合构成本罪的前面三种行为方式,此处应理解为“制作并出售”或“为出售而制作”才构成本罪,这样其与“复制发行”和“出版”一样作为本罪在客观方面的行为表现之一才有其合理性。从主观上看,也只有既制作并出售或为出售而制作才能表明行为人具有营利的目的。
根据本条规定,上述四种情形还必须是违法所得的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才构成本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侵犯著作权的犯罪的决定)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属于“违法所得数桩较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严重情节”:因侵犯著作权曾经两次以上被追究行政责任或者民事责任,又侵犯著作权的;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万元以上,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支十万元以上的;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严重。

㈥ 著作权案例分析

不属侵权,所有权与著作权是相互分离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专国著作权法》第属十八条规定:“美术等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但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著作权人行使修改权不能对抗原作所有者的所有权。在原画上进行修改无疑对原作所有者的权利有所损害,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是毫无限制的,行使时不能侵害他人的合法权利。

著作权宗旨是保护思想的表达形式,这种表达形式一旦物化所产生的所有权,该所有权与著作权产生了分离,两种权利的冲突在所难免。美术作品所有权与著作权的冲突法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根据民法基本的原则可以推导出行使著作权不能损害他人所有权的结论,我们知道,任何权利的行使都不是没有界限的,著作权人应在界限内保护自己的权利。

㈦ 《知识产权》著作权案例分析二

1、是。甲的题字符合著作权的客体的全部三个构成要件。即作品必须是一种智力创作成果、作品必须具有独创性、作品必须具有可复制性。
2、乙构成侵权。根据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美术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美术作品包括绘画、书法、雕塑、建筑等作品。美术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但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归原件所有人享有。
旅行社不构成侵权,因其不知乙未获得甲的授权,属于善意取得。
回答者: 郑庄公 - 副总裁 十级 11-28 18:03

本人自己引用自己的答案。

㈧ 关于著作权的案例

不侵权。
1.绘画,书法,雕塑等美术作品的原件所有权转移,不视为作品内著作权的容转移,但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作品原件的购买人可以对美术作品欣赏,展览或再出售,但不得从事修改复制等侵犯作品版权的行为。证明了所有者的权利
2.修改权是指修改或授权他人修改的权利。作品表达了作者的思想,感情和观点公之于众后会直接影响社会公众对作者人格的尊重,修改一般是指对作品内容的修改。本案中画的内容为国画,而且作者是觉得笔峰不够,怕影响自己的声誉,并不会给自己的人格造成影响,在内容确定的情况下并不影响作者的人格。再着张某对该作品有所有权,展览权并不违法,也没有实际上侵犯作者的张某的修改权,所以本人意见不侵权。

㈨ 知识产权著作权案例

张某的行为抄构成侵权,但不是著作权袭层面的侵权行为。

网站可以以张某恶意破坏计算机系统行为向公安网警部门举报加以处理。

而网站与张某之间报酬纠纷,还是要看协议条款对网站不支付余款作何责任追究,多次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张某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㈩ 著作权法案例分析

著作权,分为著作人格权与著作财产权。其中著作人格权的内涵包括了公开发表权、姓名表示权及禁止他人以扭曲、变更方式,利用著作损害著作人名誉的权利。著作财产权是无形的财产权,是基于人类智识所产生之权利,故属知识产权之一种,包括重制权、公开口述权、公开播送权、公开上映权、公开演出权、公开传输权、公开展示权、改作权、散布权、出租权等等。
注册商标的撤销,是指商标不具备注册条件但取得注册时,商标局可以依职权或由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第三人的请求撤销商标的制度。《商标法》第27条第1款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8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
1、构成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违反了《商标法》第8条的规定(即商标禁用条款)。
2、注册申请人采用了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根据《商标法实施细则》第25条的解释,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虚构、隐瞒事实真相或伪造申请书件及有关文件进行注册的。
(2)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复制、模仿、翻译等方式,将他人已为公众所熟知的商标进行注册的。
(3)未经授权,代理人以其名义将被代理人的商标进行注册的。
(4)侵犯他人合法的在先权利进行注册的。
(5)以其他不当手段取得注册的。
根据商标法的规定,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之日起计算。有效期期满之前六个月可以进行续展并缴纳续展费用,每次续展有效期仍为十年。续展次数不限。如果在这个期限内未提出申请的,可给予 6 个月的宽展期。若宽展期内仍未提出续展注册的,商标局将其注册商标注销并予公告,如不使用也可申请注销,前提是已经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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